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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徭役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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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徭役制度研究论文

附:主要论著目录著作:1.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户籍赋税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2. 《经营文化:中国社会单元的管理与运作》(与陈春声合作主编),香港教育出版公司,19993. 张声和家族文书,香港华南研究出版社,1999。4. 《18-19世纪羊城风物——英国维多利亚阿伯特博物院藏广州外销画》,(与刘明倩合作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3年5. 《清代全史》第五卷(合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6.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下卷)》(合作),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7. 《梁方仲文集》(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论文:1. 关于明代徭役制度的两点商榷, 《北京师范学院学报》, 1982年第四期。2. 广东摊丁入地新论,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89年第一期。3. 简论明清时期广东沙田的所有权,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 1982年第一期。4. 明代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 1982年第二期。5. 明代市舶司迁移电白、澳门说质疑, 《广东史志》, 1986年第一期。6. 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前广东地区赋役制度考述, 《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 1987,广州。7. 明末潮州地方动乱与“民”“盗”界限之模糊, 《潮学研究》, 第7辑,1998年。(与陈春声合作)8. 明清时期广东仕宦开海思想的历史发展, 《学术研究》, 1986年第三期。(与戴和合作)9. 明清时期广州城市经济的特色, 《广州研究》, 1986年第一期。10. 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 《中山大学学报》, 1988年第三期。11. 清代后期广东丝织工场的个案研究,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7年第三期12. 清代经济运行的两个特点——关于市场经济的论纲,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90年第三期。13. 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91年第二期。14. 明清珠江三角洲传统市场的发展, 《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回顾与前瞻》,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2。(与陈春声合作)15. 清代前期广东地区的里甲差役及其改革, 《十四世纪以来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东高教出版社, 1992年16. 略论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 《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一辑),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2年。17. 神明的正统性与地方化关于珠江三角洲北帝崇拜的一个解释, 《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二集,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4年。18. 明代广东地区的“盗乱”与里甲制, 《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三辑),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19. 清末民初的乡村自治--沙湾《辛亥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介绍, 《庆祝王钟翰教授八十五暨韦庆远教授七十华诞学 术论文合集》,黄山书社, 1999。20. 隆记茶行史事补, 广州博物馆编:《镇海楼论稿》,广州美术出版社, 1999。21. 试论清代广东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88年第二期。22. 系谱的重构及其意义:珠江三角洲一个宗族的个案分析,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92年第四期。23. 宗族研究与社会科学中国化, 王宾和阿让?热?比松编:《狮在华夏——文化双向认识的策略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 , 1993。24. Lineage on the Sands: The Case of Shawan, in Helen Siu & David Faure ed. Down to Earth.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nford . 大族阴影下的民间神祭祀:沙湾的北帝崇拜, 《寺庙与民间文化》,台湾:汉学研究中心出版, 1995年。26. 移情与史学研究之境界----读《柳如是别传》,《柳如是别传与国学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与陈春声合作)27. 传说、附会与历史真实:珠江三角洲族谱中宗族历史的叙事结构及其意义, 《中国谱牒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9。28. 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珠江三角洲沙田-民田格局的形成, 《清史研究》, 1999年第2期。29. 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 《历史研究》, 2000年第三期。(《历史研 究》五十年文选(社会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7月)。30. 宗族与沙田开发——番禺沙湾何族的个案研究, 《中国农史》, 1992年第四期。31. 族谱与文化认同——广东族谱中的口述传统, 《中华谱牒研究》,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年。32. “虚席以待”背后:牛津大学聘任陈寅恪事续论, 《陈寅恪与二十世纪中国学术》, 2000年。33. 祖先的世系与文化认同——关于明清时期广东地区家谱的几个问题, 纪宝坤等(编):《族谱与海外华人移民研究》,新加坡华裔馆, 2002。34. 海外商业活动与乡族纽带——以沙滘楚旺房陈氏族谱为例, 纪宝坤等(编):《族谱与海外华人移民研究》,新加坡华裔馆, 2002。35. Beyond the Imperial Metaphor: A Local History of the Beidi (Northern Emperor) Cult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Chinese Studies in History (Fall 2001), . 女性形象的重塑:姑嫂坟的传说,《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37. 满天神佛:华南的神祗与俗世社会, 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中心编:《岭南历史与社会》,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 2003。ISBN962-937-086-7, 2003。38. 边缘的中心——“沙田-民田”格局下的沙湾社区, 《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ISBN7-100-03720-4, 2003。39. 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 《历史研究》2003年第一期。40. 大洲岛的神庙与社区关系,郑振满、陈春声主编《民间信仰与社会空间》,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41. 宗族、市场、盗寇与蛋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三期。(与萧凤霞合作)42. 宗法、户籍与宗族——以大埔茶阳《饶氏族谱》为中心的讨论,《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四期。43. 十八十九世纪广州洋人家庭的中国佣人,《史林》2004年第四期。(与程美宝合作)44. 从域外寻找Canton,《广州艺术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一期。45. Lineage, Market, Pirate, and Dan: Ethnicity in the Pearl River Aelta of South China, in Pamela Kyle Crossley, Helen F. Siu, Donald S. Sutton (Ed),Empire at the Margins: Culture, Ethnicity, and Frontier in Early Modern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与萧凤霞合作)46. 历史叙述与社会事实——珠江三角洲族谱的历史解读,《东吴历史学报》,第14期(2005年)。47. 丛乡豪的历史到士人的记忆————由黄佐《自叙先世行状》看明代地方势力的转变,《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书评、笔谈、随笔:1. “移民”----户籍制下的神话,《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25期,2001年10月。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评介, 《中国史研究》, 1990年第一期。(与叶显恩合作)3. 《最早来华的摄影家》一文补正, 《历史大观园》, 1994年第6期。4. 1987年广州国际清代区域经济史暨全国第四届清史学术讨论会纪要, 《清史研究通讯》, 1988年第二期。5. Academics between communism and commerce, (美国)Academe , No 4, .(与程美宝合作)6. 陈寅恪与“牛津”缘一面的真相----牛津大学聘请陈寅恪档案, 《明报月刊》, 1999年四月号(与程 美宝合作)7. 从梁方仲教授的学术贡献看史学的功能, 《学术研究》, 1994年第5期。8. 地方史研究的人文主义取向, 姜伯勤:《石濂大汕与澳门禅史》,学林出版社, 1999。9. 读《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5年第二期。(,与汤明 合作)10. 对清代区域经济特点的探索, 《南方日报》, 1988年3月28日。11. 纪念汤明燧教授学术报告会综述, 《广东学术通讯》, . 嘉靖《增城县志》评介, 《广东史志》, 1986年第四期。13. 揭示传统中国政治斗争的经济和文化内涵----读《明代政争探源》, 《广东社会科学》, 1992年第二 期。(与陈春声合作)14. 经济史研究的科学化追求与人文关怀--读《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 《历 史研究》, 1994年第5期。(与郑振满合作)15. 开放的历史及其现代启示——读《华南丝区:地方历史的变迁与世界体系理论》, 《农村经济与社会 》, 1988年第五期。16. 理解传统中国“经济”应重视典章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二期。(与陈春声合作)17. 历史学本位的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研究, 中国历史学年鉴1997,三联书店,1998年。(与陈春声合作)18. 牛津与中国研究, 东方文化, 1996年第2期。19. 评沈清松《创造性的对比与第三条路的探索》, 载周英雄、陈其南编《文化中国:理念与实践》,台北:允晨文化公司, 1994年出版。20. 评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东方文化》,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 1993第二期 。21. 尚余孤瘦雪霜姿--汤明遂传略, 汤明燧文集,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与陈春声、戴和合作)22. 社会主义与对外开放(笔谈), 开放时代, 1988年第一期。23. 数字化时代的历史学教育, 中国高等教育, 期。24. 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培养现代学术意识, 《改革与实践》,中山大学教务处编,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9。(与陈春声合作)25. 寻找香港文化的根源(从历史中寻找“香港文化”), 明报月刊, 1997年1月号。与程美宝合作)26. 应重视传统农业发展的社会空间,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94年第1期。9与陈春声合作)27. 一份神诞活动的通告,《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四期,. 对《珠江三角洲田野考察介绍》的几点补充,《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七期,1997。附:答陈泽泓先生,《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十期,1998。29. 简介《许舒博士所藏张声和家族文书》,《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八期,1997。30. 征求解读一张地契,《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十期,1998。31. 文化建设必须以学术与教育为本,《岭南学术论坛》2004年第四期。32. 《区域、结构、秩序——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特约评论人语,《文史哲》,2007年第五期。

多年来,为本科生讲授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国古代社会生活史,为研究生讲授中国古代文化史专题研究、明史文献研究、明代政治史研究等课程。对明代政治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及其相关文献有较为深入和独到的研究,1991年以来,在《历史研究》、《文史》、《史学月刊》、《文献》等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相关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12部。其中,独著《明史选举志笺正》(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一书,被中国明史学界称为“二十世纪考释《明史》的最为重要的宝贵成果”之一。独著《明史选举志考论》(中华书局2006)一书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原中国明史学会会长张显清先生评价为“十年磨一剑”的力作、“出色地完成了前人尚未解决的任务”;《光明日报》2007年2月3日和4月7日“读书”栏目先后为该书发表题为《考据是历史学的生命》、《寓论于考纠谬钩沉》的书评,充分肯定其为推进明代选举制度研究的深入所做出的贡献;《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也发文指出“郭培贵教授的《明史选举志考论》和相关的30多篇论文在诸多方面将明代选举制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独著《明代科举史事编年考证》(科学出版社2008)一书则是国内外学术界第一部以编年形式考证明代科举基本制度和史实的学术著作,获“华夏英才基金”第八批学术著作出版资助。 1.《关于明中叶徭役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内蒙古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2.《试从晋唐间的社会习俗简析武则天秉政称帝的历史条件》,《阴山学刊》,1986年,第1期。3.《明代府州县学教官选任来源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4.《朱元璋的兴学重教及其历史地位》,《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5.《朱元璋的教师观》,《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6.《明代教官地位的卑下及其影响》,《明史研究》第4辑,黄山书社,1994年。7.《论明代监生的“淹滞”及其原因和影响》,《北方论从》,1996年,第3期。8.《论明代提学制度的发展》,《文献》,1997年,第4期。9.《〈明史·选举志〉标点正误一则》,《史学月刊》,1997年,第3期。10.《〈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纠误一则》,《史学月刊》,1997年,第1期。11.《〈明代外国官生在华留学及科考〉质疑》,《历史研究》1997 年,第5 期。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1997年第6期全文转载。12.《〈明史·选举志〉榷补一则》,《文史》,第45 辑,1997 年。13.《〈明史·选举志〉标点商榷》,《文史》,第51 辑 ,2000 年。14.《〈明史·选举志〉记时考误》,《文史》,第53 辑 ,2000 年。15.《明代府州县学教官考核制度述评》,《第七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东北师大出版社,1999年。16.《建文帝有实录吗》,《殷都学刊》,2000年,第4期。17.《朱元璋的天人观及对其施政的影响》,龙西斌等主编《第八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18.《〈中国历史大辞典· 明史卷〉若干辞条商榷》,《学术界》,2001 年,第5 期。19.《〈明史· 职官志四〉兵备道补正》,《文史》,第68 辑,2004 年。20.《论明代科举制的发展及其消极影响》,[韩]《启明史学》,第14辑,2004年。21.《明代文官荫叙制度考论》,《历史研究》,2005 年,第2 期。22.《〈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史学月刊》,2005 年,第4 期。23.《明代殿试榜数与进士数考辨》,《明清论丛》第七辑, 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24.《〈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 《史学月刊》,2005 年,第4 期。25.《二十世纪以来明代科举研究述评》,《中国文化研究》,2007年,第3期。 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07年第12期、《教育学》2008年第1期全文转载。26.《明代各科庶吉士数量、姓名、甲第、地理分布及其特点考述》《文史》2007年,第1 期。27.《明代科举各级考试的规模及其录取率》,《史学月刊》2006年,第12 期。 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07年第3期全文转载28.《明代科举的发展特征与启示》,《清华大学学报》,2006 年,第6期, 《新华文摘》2007年第3期“篇目辑览”收入。29.《〈明史·七卿年表〉人名考误》,《文史》,2008年,第2期。30.《明朝的历史特点及其灭亡原因》,《光明日报·史学版》,2008、1、20。31.《明朝华籍交人进士略考》, 《文史》,2009年,第4期。32.《明代科举的坚实基础——官学教育的发展特点及其经验教训》,《中国文化研究》2009年,第2期。33.《关于明代科举研究中几个流行观点的商榷》,《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34.《明代辽东进士考述》,《故宫学刊》,第五辑,紫禁城出版社,2009年。35.《〈明史·礼志〉人名考误五则》,《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36.《〈明史·礼志〉记时考误》,《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37.《〈明史·礼志〉史实考误》,《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8年,第4期。38.《明代科举制度研究的一部力作——评〈明代科举制度考论〉》,《辽宁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39.《明代科举研究的一部新作——〈明代科举文献研究〉》,《东岳论丛》2008年,第6期。40.《评张显清、林金树主编〈明代政治史〉》,《中国史研究动态》,2004年,第10 期。41.《明代科举研究中几问题的辨证》,《第十三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辽宁师大出版社,2009年。42.《一部重要的明代科举文献—〈类姓登科考〉》,《文化学刊》,2007年,第3期。43.《〈国朝典汇〉辑成年代考》, 《图书馆杂志》,2003年,第10期。44.《论明代中后期铨选的独重进士》,《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45.《明代的历史特点及其经验教训》,《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06年第1期全文转载。46.《明代〈辽东志〉与〈全辽志〉及其研究》,《文化学刊》,2009年,第5期。47.《明代的乐舞生》,《故宫学刊》,第四辑,紫禁城出版社2008年版。48.《明代东莞地区的科举群体及其历史贡献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116-125页。49.《明代乡试录取额数的变化及举人总数考述》,《东岳论丛》,2010年,第1期。 50.《明史·职官志一》考误十一则,《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0年,第2期,第36-39页51.《明代广西进士人数及其地理分布考述》,《教育与考试》,2010年,第4期,第25-30页。52.《张廷玉〈明史·职官志〉考误》,《明清论丛》,第10辑,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8月,第321-336页。53.《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的发展特点与启示》,《明史研究论丛》,第九辑,紫禁城出版社,2011年。54.《明代辽东进士的历史贡献》,《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1期。55.《明代庶吉士群体构成及其特点》,《历史研究》,2011年,第6期,第118-133页。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12年第4期全文转载。56.《明代军籍进士总数及其时空分布特点与成因考述》,《中国文化研究》2012年,第1期。57.《明代一甲进士群体户类与地域分布考述》,《东岳论丛》,2012年,第6期。58.《明代解元考中进士的比例、年龄与空间分布》,《清华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59.《论明代科举中的座主门生关系及其对政治的影响》,《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175-19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5期摘登3000余字。 1、独著《明史选举志考论》(48万字),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12月版。2、独著《明代科举史事编年考证》,(32万字)获华夏英才基金第八批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3、独著《明史选举志笺正》(17万字),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4、主编《官德》,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3 年4月版。5、主编《历史典籍和传统文化研究》,北京:方志出版社2004 年3 月版。6、合著《生死存亡之战——历代廉政问题论略》,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7、独著《明代学校科举与任官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年版。 1、博士学位论文《〈明史·选举志〉与明代选举制度考论》获2008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2、《明代文官荫叙制度考论》,获河南省2005年度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3、《明史选举志考论》获辽宁省2005-2006年度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4、博士学位论文《〈明史·选举志〉与明代选举制度考论》获2007年天津市优秀博士论文。5、《明史选举志笺正》获河南省教委1998 年社科优秀成果专著二等奖。 1、主持河南省教委社科规划项目《明史选举志补正》,已结项。2、参加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历代人口素质研究》(96BSH024),已结项。3、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科举与社会和谐研究——以明代为例”,批准号:07JA770006,已结项。4、主持全国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明代科举群体与政治及社会变迁研究》,批准号:2009135、主持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辽宁明清时期文化教育发展与社会和谐研究,批准号:L07BZS006。6、参加国家出版署、教育部重大项目——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修订工程,负责其中《选举志》、《职官志》的校勘,已完稿。7、主持《明代进士群体与政治及社会变迁研究》,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号:11BZS030 1、应邀出席由中国明史学会主办的第五——十三次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分别提交题为《明代教官的卑下及其原因和影响》、《论明的监生的淹滞及其影响》、《明代教官的考核制度述论》、《论明代监生的淹滞》、《朱元璋的天人观及对其施政的影响》、《论明代文官荫叙制度的发展》、《明代官学教育的发展特点》、《明代辽东进士考述》的学术论文,并在第十二次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做题为《明代科举研究中几个问题的辨正》的大会发言。2、2005年8月,在河南师范大学主办“中韩文化交流国际学术讨论会”,与会中外代表120余人,其中,来自韩国汉城大学、高丽大学、成均馆大学、大邱社会研究所等二十五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代表50余人。3、2004 年11 月,应韩国岭南大学校邀请,在其文科大学历史系做《明代科举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学术演讲。2005 年11 月,应韩国岭南大学校中国研究中心的邀请,出席“中国学的研究动态与展望国际学术讨论会”,做题为《明代选举制度的研究动态与展望》的大会发言。4、2007年10月,应台湾明代史学会的邀请,出席分别在台湾东吴大学和国立暨南大学举办的“全球下明史研究新视野国际学术讨论会”,在会上发表了《明代的举人数和进士的平均中式年龄》的学术演讲。5、2008年8月,应邀出席由暨南大学和东莞市政协举办的“明清珠江三角洲(东莞)国际学术讨论会”,提交题为《明代东莞地区的科举群体及其历史贡献》的学术论文,2008年8月20日《东莞日报·东莞新闻·时政版》(A04)等报刊媒体纷纷予以摘登和报导。6、2007年应邀参加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黑龙江大学联合主办的全国第三届科举制与“科举学”研讨会,做了《二十世纪以来明代科举研究述评》的大会发言。7、2008年10月,应邀出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单位主办的中国第四届“科举制与科举学”学术研讨会,并做《关于明代科举几个问题的辨正》的大会发言。8、2009年9月,应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的邀请,出席“纪念郑天挺先生诞辰110周年暨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在会上做了题为《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的发展特点与启示》的发言。9、2010年3月,应邀参加第六届科举制与科举学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做了题为《论明代辽东进士的历史贡献》的大会发言。10、2010年12月,应邀出席了在宁波召开的“科举与明代科举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会上做了题为《明代进士群体社会流动再考察》的学术发言。11、2011年5月,应邀参加在台湾清华大学召开的“第七届科举制与科举学国际学术讨论会——东亚的书院与科举”,并做了题为《明代军籍进士总数及其时空分布特点与成因考述》的大会发言。12、2011年 9月,应邀参加“第八届科举制与科举学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做了题为《明代解元群体的构成特点考略》的大会发言。13、2012年6月,应邀参加由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明史研究室和南开大学历史所明史研究室主办的“明代国家与社会学术讨论会”,并做了题为《明代进士群体地理与代数分布及其特点》的大会发言。

从政治封闭,经济落后, 思想封建, 没有对外开放和闭关锁国, 科学技术无法很好发展, 明清之际的中国和西方形成较大落差,是明清之际中国大大落后于西方的原因。

明代殉葬制度研究论文目录

明太祖朱元璋再开人殉葬制的恶例唐宋王朝的皇帝以人殉葬史见数例,但规模较小。这种野蛮的葬制在明代又形成大气候。朱元璋是首开人殉恶例的一代雄主。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他的次子秦王早逝,太祖下令两名王妃生殉。他本人死时,亦令众多妃嫔、宫娥一起入葬孝陵。《明史·太祖本纪》说:1398年闰五月初十,太祖“崩于西宫,年七十有一”。其嫡孙朱允_即位,史称建文帝。小皇帝七天内即将太祖丧事办完。强令后宫众多妃嫔中未生育者“皆令殉葬”。具体殉葬了多少人?明人笔记上说殉葬妃嫔40人,其中二人先期病亡,余38人均在治丧期勒令“殉节”的。明成祖朱棣的长陵,殉葬妃嫔30多人,生殉的女子被埋葬陵区的东井、西井中。所谓“井”,即无隧道而直下的深坑。《朝鲜李朝实录》记录明朝史事云:朱棣的殉葬者为“杀殉”,即取“吊死”的手段。在上吊前,主事者安排一顿丰盛的酒饭,身份高贵者于单间进食,余者集中一室给餐,俗称“催死饭”。被迫从死者惊恐不可名状,往往捶胸顿足,失声恸哭,“闻者肝胆震颤”,饭毕,引入一室,“给白绫吊之”而死。朝鲜籍李姓妃子不愿从殉,哭爹喊娘请求回籍“侍奉父母”被拒,将其杀殉从葬。朱元璋、朱棣的从葬者大多抗拒,主事者则令太监强行“自缢”。也有给她们灌食水银的,汞有巨毒,下肚即刻毙命,据说尸体多年不腐。另一种办法就是灌“乌头酒”,此酒大毒,是为药杀从殉。明仁宗朱高炽、宣宗朱瞻基以开明白诩。曾宣称:“山陵制度务从俭约”,“身后不宜厚葬”。正是这两位倡导“山陵俭约”的帝王,驾崩时也用人殉葬了。仁宗的献陵有七个妃嫔从殉;宣宗的景陵有10个妃嫔在他人葬时被“杀殉”。这10人中一女子名郭爱,进宫还不到一个月,就被选中为殉葬者。大明王朝于1368年开国,至1436年,英宗朱祁镇登基,已历六帝。英宗在明代是位经历特殊的帝王,他曾被瓦刺虏去成为囚犯,明代宗将他从敌方接回来后又予以软禁。身边唯一服侍他的贴心人是为他已哭瞎双眼的钱皇后。此情此景使他饱尝了人世的炎凉和辛酸。明英宗后来在武清侯石亨和内监曹吉祥等人的策划下,成功发动了“夺门复辟”行动,一举重登大宝。有此苦难的经历,他体恤身边妃嫔是与皇位荣辱与共的,下决心自己在百年之后决不让她们再为夫君殉葬。天顺八年(1464年)正月成书的《稗事汇编》披露:明英宗临终时立嘱:“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为止,后世勿复为。”此后,明初以来所实行的殉葬制度,至此由明转暗了。来源:文史天地

宫人殉葬,到明、清两代又开始实行,清人赵翼《廿二史札记》称:「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如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世袭锦衣卫千百户,人谓之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宗、宣宗皆然。」明成祖朱棣崩逝,当时殉葬者共三十余人,据《李朝实录》载:「帝之崩,宫人殉葬者三十余人。当死之日,皆饷于庭,饷撤,俱引升堂,哭声震殿阁。堂上置大小床,使立其上,挂绳圈于其上,以头纳入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经而死。」明宣宗死时,仍有十个妃嫔殉葬,当时有一个名叫郭爱的宫女,入宫不足一月,宣宗死,当她被告知列入殉葬之人后,悲愤填膺,写绝命诗云:修短有数兮,不足较也;生而如梦兮,死则觉也;失吾亲而归兮,惭余之不孝也;心凄凄而不能己兮,是则可悼也。明朝周王朱有炖死,明英宗指示说:「王在日,尝奏身后务从俭约,妃夫人以下,不必从死。」可惜英宗的指示未到,王妃巩氏、夫人施氏、欧氏、陈氏、张氏、韩氏、李氏等七人已从死殉葬。明英宗是反对以人殉葬的,他临终时遗命:「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而止。」同时他对从殉的宫人追赐封号,其册文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微称,以彰节行。」英宗给为周王朱有炖殉葬的妃子封号是「贞烈」,夫人的封号是「贞顺」,表彰她们忠贞、刚烈、顺从的美德。自英宗开始,皇室再无人殉葬。

在明代的殉葬制度中规定了,皇帝、皇后乃至一些亲王在死后都需要有人陪葬。陪葬人的挑选一般除了妃嫔之外,还有一些宫女等。

这些宫女大多数都非常年轻,在生前他们在宫中负责侍奉皇帝的日常生活,还有负责料理后宫的日常杂务等等。这些一直生活在忙碌中的宫女一旦被选为了朝天女,那么这一条诏书也就宣告了她们年轻生命的终结。

殉葬制度的残忍:

“朝天女户”们用女性的年轻生命换来了世袭罔替的官职,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封建残忍的王朝时代的注脚。

即使是最后明英宗宣布废除了殉葬制度,但是也难以掩盖殉葬制度的残忍,这必将成为明王朝难以抹除的巨大污点之一,但是如果我们深入思考一下,这殉葬制度的背后就是旧中国封建王朝制度的缩影,每个人都只能瑟缩在皇权的阴影之下,而且自己的命运要交托给皇权处理。

明代殉葬制度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宫人殉葬,到明、清两代又开始实行,清人赵翼《廿二史札记》称:「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如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世袭锦衣卫千百户,人谓之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宗、宣宗皆然。」明成祖朱棣崩逝,当时殉葬者共三十余人,据《李朝实录》载:「帝之崩,宫人殉葬者三十余人。当死之日,皆饷于庭,饷撤,俱引升堂,哭声震殿阁。堂上置大小床,使立其上,挂绳圈于其上,以头纳入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经而死。」明宣宗死时,仍有十个妃嫔殉葬,当时有一个名叫郭爱的宫女,入宫不足一月,宣宗死,当她被告知列入殉葬之人后,悲愤填膺,写绝命诗云:修短有数兮,不足较也;生而如梦兮,死则觉也;失吾亲而归兮,惭余之不孝也;心凄凄而不能己兮,是则可悼也。明朝周王朱有炖死,明英宗指示说:「王在日,尝奏身后务从俭约,妃夫人以下,不必从死。」可惜英宗的指示未到,王妃巩氏、夫人施氏、欧氏、陈氏、张氏、韩氏、李氏等七人已从死殉葬。明英宗是反对以人殉葬的,他临终时遗命:「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而止。」同时他对从殉的宫人追赐封号,其册文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微称,以彰节行。」英宗给为周王朱有炖殉葬的妃子封号是「贞烈」,夫人的封号是「贞顺」,表彰她们忠贞、刚烈、顺从的美德。自英宗开始,皇室再无人殉葬。

明朝明英宗之前的皇帝,基本上是除了皇后和继任皇帝的生母不用殉葬,或是妃嫔是功臣之女不用殉葬外,剩下的所有妃嫔都要殉葬,无论是否生育,生育可多少孩子,儿子是否是藩王都不能幸免。朝廷会从精神物质上给予殉葬妃嫔家族褒奖,也会给殉葬的妃嫔追封或上谥号。张美人只是一个例外,朱元璋因为年幼的宝庆公主网开一面,不能作为衡量标准。这种殉葬制度一直到明英宗时期才被废除,从明英宗之后,前朝皇帝的妃嫔都会被尊封为太妃,太嫔等,移居出六宫搬到比较偏远的慈宁宫仁寿宫被供养。皇后本身是不必殉葬的,因为皇后是皇帝的妻子,古代妻妾的地位差异悬殊,妻子的地位相当高,放在后宫也同样。无论新皇帝是否是皇后的孩子,皇后都是新皇帝名义上的母亲,都会被尊为太后。对于明朝的亲王王妃是否殉葬并没有概论,按情理上讲正妃是不用殉葬的,但如果皇帝要其为过世的亲王殉葬那就得陪着一起了,比如秦王朱樉的王妃。

明太祖朱元璋再开人殉葬制的恶例唐宋王朝的皇帝以人殉葬史见数例,但规模较小。这种野蛮的葬制在明代又形成大气候。朱元璋是首开人殉恶例的一代雄主。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他的次子秦王早逝,太祖下令两名王妃生殉。他本人死时,亦令众多妃嫔、宫娥一起入葬孝陵。《明史·太祖本纪》说:1398年闰五月初十,太祖“崩于西宫,年七十有一”。其嫡孙朱允_即位,史称建文帝。小皇帝七天内即将太祖丧事办完。强令后宫众多妃嫔中未生育者“皆令殉葬”。具体殉葬了多少人?明人笔记上说殉葬妃嫔40人,其中二人先期病亡,余38人均在治丧期勒令“殉节”的。明成祖朱棣的长陵,殉葬妃嫔30多人,生殉的女子被埋葬陵区的东井、西井中。所谓“井”,即无隧道而直下的深坑。《朝鲜李朝实录》记录明朝史事云:朱棣的殉葬者为“杀殉”,即取“吊死”的手段。在上吊前,主事者安排一顿丰盛的酒饭,身份高贵者于单间进食,余者集中一室给餐,俗称“催死饭”。被迫从死者惊恐不可名状,往往捶胸顿足,失声恸哭,“闻者肝胆震颤”,饭毕,引入一室,“给白绫吊之”而死。朝鲜籍李姓妃子不愿从殉,哭爹喊娘请求回籍“侍奉父母”被拒,将其杀殉从葬。朱元璋、朱棣的从葬者大多抗拒,主事者则令太监强行“自缢”。也有给她们灌食水银的,汞有巨毒,下肚即刻毙命,据说尸体多年不腐。另一种办法就是灌“乌头酒”,此酒大毒,是为药杀从殉。明仁宗朱高炽、宣宗朱瞻基以开明白诩。曾宣称:“山陵制度务从俭约”,“身后不宜厚葬”。正是这两位倡导“山陵俭约”的帝王,驾崩时也用人殉葬了。仁宗的献陵有七个妃嫔从殉;宣宗的景陵有10个妃嫔在他人葬时被“杀殉”。这10人中一女子名郭爱,进宫还不到一个月,就被选中为殉葬者。大明王朝于1368年开国,至1436年,英宗朱祁镇登基,已历六帝。英宗在明代是位经历特殊的帝王,他曾被瓦刺虏去成为囚犯,明代宗将他从敌方接回来后又予以软禁。身边唯一服侍他的贴心人是为他已哭瞎双眼的钱皇后。此情此景使他饱尝了人世的炎凉和辛酸。明英宗后来在武清侯石亨和内监曹吉祥等人的策划下,成功发动了“夺门复辟”行动,一举重登大宝。有此苦难的经历,他体恤身边妃嫔是与皇位荣辱与共的,下决心自己在百年之后决不让她们再为夫君殉葬。天顺八年(1464年)正月成书的《稗事汇编》披露:明英宗临终时立嘱:“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为止,后世勿复为。”此后,明初以来所实行的殉葬制度,至此由明转暗了。来源:文史天地

宋代法制文明研究论文

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宋朝法制也呈现出不同于前代的许多特色。宋朝的法律制度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法律制度繁多,实行以敕代律。2、皇帝直接参与法律审判,进一步加强集权。3、民事立法及诉讼法丰富,体现了经济的繁荣。4、重视证据断案。宋代时期的科学技术已经有了十分快速的发展,我国许多的科技发明也是在宋代时期出现的,宋代的各项技术十分发达,尤其是在法医学方面,当时的宋代在世界上都是处于领先的位置。

研究宋代的史籍及著作《宋史纪事本末》、《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虞云国先生的《细说宋朝》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祖宗之法》苗书梅《宋代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梁庚尧《南宋的乡村经济》曾瑞龙《经略幽燕》王曾瑜《宋代军制初探》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988年白钢全书主编、朱瑞熙分卷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张其凡《两宋历史文化概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何忠礼、徐吉军《南宋史稿》,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陈乐素《宋史艺文志考证》,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396页戴仁柱《十三世纪中国政治与文化危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刘晓译邓广铭《辛稼轩年谱》,上海古籍1979年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学生书局,1989孔繁敏《包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8元,1998梁庚尧《南宋的土地利用政策》,台湾大学文史丛刊之46种,1977年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庄景辉译本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东大图书公司,2001苏基朗《唐宋法制史研究》,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孙国栋《唐宋史论丛》,香港商务印书馆2000唐代剑《宋代道教管理制度研究》,线装书局,2003,姚瀛艇《宋代文化史》主编,河南大学出版社 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张其凡《宋初政治初探》,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漆侠先生纪念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等等。宋代历史的基本史料主要有《宋史》,北宋史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东都事略》,南北宋之交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三朝北盟会编》总论性论文王曾瑜 宋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朱瑞熙 二十世纪宋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孙景坛 关于宋代的历史定位及总体评估新探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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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吕候对西周的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制定9刑。9刑的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到了春秋,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封建制度建立,为了加强社会稳定,采取轻罪重罚的制度,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以后还经历了诸多的朝代,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地反复,应当作为公法的刑法始终逃不出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的作用,这种跨界的调节,往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和滥用。而且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在我看来古代一切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无不涉及到刑事制度的运用,在古代,刑即法。虽然在秦代以后把法律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可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独特的调节制度,而全部仍然运用刑事制度调整。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说说:一个法律并不用多么有新意或多独特,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心中自然会有守法的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没有守法的意识,无论法律多新鲜,多独特,人民终会创造机会来违反。这无疑说明了,法律的有效运用,并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有一种敬仰,有一种信任,这3个情绪缺一不可。

宋代服饰制度研究论文

自己不研究就想交功课?想跟社会上那些拿着文聘找不到工作的人一样后果吗?现在的企业招工说是要什么什么专科生,实际上是不看文聘的,而是找个专业人士问你一些比较有深度的问题。看你熟知的程度和理解的深度。所以那些有文聘没文化的人是找不到工作的。

中国服饰演变古今谈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我们的祖先告别了猿猴时代,披着兽皮与树叶,艰难地进入了文明时代,知道了遮身暖体,创造了最早的服饰文化。但是追求美是人的天性,服饰的作用又不仅仅在遮身暖体了,同时也有着美化的功能。中国古代的先民从服饰起源之始,就已将其生活习俗、审美情趣、色彩爱好,以及种种文化心态、宗教观念,都融于日常生活的服饰穿戴之中,构成了服饰文化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重内涵,开创了中华民族服饰文化的先河。不同的历史阶段服饰的材料、功能等也会随之而改变。 从出土文物方面考察,服饰演化史的源头,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晚期。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距今万年左右)遗址中,发现有1枚骨针和141件钻孔的石、骨、贝、牙装饰品。证实当时已能利用兽皮一类自然材料缝制简单的衣服。中华服饰文化史由此发端。 在纺织技术尚未发明之前,动物的毛皮是人们服装的主要材料。当时还没有绳、线,可能用动物韧带来缝制衣服。在山顶洞人的遗址及其它古墓里,曾发掘出大量的装饰物,其中有头饰、颈饰和腕饰等,材料有天然美石美石、兽齿鱼骨和海里的贝壳等,当时佩戴这些饰物,可能不仅是为了装饰,也许还包含着对渔猎胜利的纪念。 到了商代衣服材料主要是皮、革、丝、麻。由于纺织技术的进展,丝麻织物已占重要地位。商代人已能精细织造极薄的绸子,衣料用色厚重。西周时,等级制度逐步确立,周王朝设“司服”、“内司服”官职,掌管王室服饰。根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分析,中国冠服制度,初步建立于夏商时期,到周代已完整完善,春秋战国之交被纳入礼治。 从周代出土的人形文物看,服饰装饰虽繁简不同,但上衣下裳已分明,奠定了中国服装的基本形制。 春秋战国时期织绣工艺的巨大进步,使服饰材料日益精细,品种名目日见繁多。工艺的传播,使多样、精美的衣着服饰脱颖而出。 在服装方面最重要的变化,是深衣的广泛流行和胡服的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争促进了汉族宽衣博带、长裙长袍服装的改革。赵武灵王为了军队的战斗力,冲破阻力,下令全国穿游牧民族的短衣长裤,学习骑射,终于使赵国强盛起来。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服装改革,胡服从此盛行。伴随胡服也传来了带钩,它是用于结束革带的,由于它比革带的扎结方式更加便捷,因而很快就流行起来。 秦汉时期的衣料较春秋战国时期丰富,深衣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西汉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张骞奉命两次出使西域,开辟了中国与西方各国的陆路通道,成千上万匹丝绸源源外运,历魏晋隋唐,迄未中断,史称“丝绸之路”。于是,中华服饰文化传往世界。 秦代服制与战国时无大差别,保持中国服饰深衣的基本形制。西汉男女服装,仍沿袭深衣形式。不论单、绵,多是上衣和下裳分裁合缝连为一体,上下依旧不通缝、不通幅;外衣里面都有中衣及内衣,其领袖缘一并显露在外,成为定型化套装。下着紧口大裤,保持“褒衣大裙”风格。秦代服制,服色尚黑。 汉初,由于统治者采取了休养生息政策,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出现了“文景之治”这样的太平盛世。农业和手工业得到了长足提高。当时民间手工业最普遍的就是纺织业。这一时期丝绸锦绣产量极多。汉代的纺织工艺也达到很高的水平。汉朝的衣服,主要的有袍、襜褕[直身的单衣]、襦[短衣]、裙。汉代因为织绣工业很发达,所以有钱人家就可以穿绫罗绸缎漂亮的衣服。一般人家穿的是短衣长裤,贫穷人家穿的是短褐[粗布做的短衣]。汉朝的妇女穿着有衣裙两件式,也有长袍,裙子的样式也多了,最有名的是“留仙裙”。 汉代创造的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使汉代人对人类生产能力持有乐观信心。在《中国美学思想史》中作者说到“汉人继承了道家美学的基本思想,又舍弃了它的消极出世思想,吸取了儒家某些合理观点,注意了自然规律与人的目的的统一性,坚信广大的外部世界存在着无限丰富多样的美,人们应当积极地去发现、占有,享受这种美。” 南北朝时,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人民错居杂处,政治、经济、文化风习相互渗透,形成大融合局面,服饰也因而改易发展。北方民族短衣打扮的袴褶渐成主流,不分贵贱、男女都可穿用。女子衣着“上俭下丰”。 东晋末至齐、梁间,衣着为襦裙套装,原始于汉代,晋代时具有了上衣短小、下裙宽大的特色。少数民族服饰受汉朝典章礼仪影响,穿起了汉族服装。 鲜卑族北魏朝于太和十八年(494)迁都洛阳后,魏孝文帝推行华化政策,改拓跋姓氏,率“群臣皆服汉魏衣冠”。原来鲜卑族穿着夹领小袖衣服,这次改革旧俗,史称“孝文改制”,使秦汉以来冠服旧制得以赓续,推动了中华服饰文化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服饰,大体上仍承袭秦汉旧制。南北朝各少数民族初建政权时,仍然按照本族的习俗穿着,后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也开始穿着汉族的服饰。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服装史的大变动时期,这个时候因为大量的胡人搬到中原来住,胡服便成了当时时髦的服装。紧身、圆领、开叉就是胡服的特点。 隋唐时期,中国由分裂而统一,由战乱而稳定,经济文化繁荣,服饰的发展无论衣料还是衣式,都呈现出一派空前灿烂的景象。 隋唐时期最时兴的女子衣着是襦裙,襦裙是唐代妇女的主要服式。在隋代及初唐时期,妇女的短襦都用小袖,下着紧身长裙,裙腰高系,一般都在腰部以上,有的甚至系在腋下,并以丝带系扎,给人一种俏丽修长的感觉。中唐时期的襦裙的比初唐的较宽阔一些,其它无太大变化。隋唐女子好打扮。从宫廷传开的“半臂”,有对襟、套头、翻领或无领式样,袖长齐肘,身长及腰,以小带子当胸结住。因领口宽大,穿时袒露上胸。半臂历久不衰,后来男子也有穿着的。当时还流行长巾子,系用银花或金银粉绘花的薄纱罗制作,一端固定在半臂的胸带上,再披搭肩上,旋绕于手臂间,名曰披帛。 女装男性化是唐代社会开放的表现之一,妇女穿着男装是当时一种时尚。唐人善于融合西北少数民族和天竺、波斯等外来文化,唐贞观至开元年间十分流行胡服新装。 宋代基本保留了汉民族服饰的风格,辽、西夏、金及元代的服饰则分别具有契丹、党项、女真及蒙古民族的特点。各民族服饰再度交流与融合. 宋代服饰大致有官服、便服、遗老服等三式。宋代官服面料以罗为主,政府因五代旧制,每年要赠送亲贵大臣锦缎袍料,分七等不同花色。官服服色沿袭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官服服式大致近于晚唐的大袖长袍,宋代的服装,其服色、服式多承袭唐代,只是与传统的溶合做得更好、更自然,给人的感觉是恢复中国的风格。 宋朝时侯的服饰宋朝的男装大体上沿袭唐代样式,一般百姓多穿交领或圆领的长袍,衣服是黑白两种颜色。女装是上身穿窄袖短衣,下身穿长裙,通常在上衣外面再穿一件对襟的长袖小褙子,很像现在的背心,褙子的领口和前襟,都绣上漂亮的花边。 辽、西夏、金、元分别为中国古代契丹、党项、女真民族建立的政权,其服饰反映了在与汉民族进行长期文化交流中,各自发扬民族传统的发展轨迹。党项族妇女多着翻领胡服,领间刺绣精美。契丹、女真族一般穿窄袖圆领齐膝外衣,足下着长统靴,宜于马上作战射猎;妇女穿窄袖交领袍衫,长齐足背,都是左衽[从左向右扣],正与汉人相反,所习惯穿用的钓墩传到内地曾广为流行。辽金政权考虑到与汉族杂处共存的现实,都曾设“南官”制度,以汉族治境内汉人,对汉族官员采用唐宋官服旧制。契丹、女真男服因便于行动,也为汉人采用。 明代以汉族传统服装为主体,清代则以满族服装为大流。而两代上下层社会的服饰均有明显等级。上层社会的官服是权力的象征,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自唐宋以降,龙袍和黄色就为王室所专用。百官公服自南北朝以来紫色为贵。 明代普通百姓的服装或长、或短、或衫、或裙,基本上承袭了旧传统,且品种十分丰富。服饰用色方面,平民妻女只能衣紫、绿、桃红等色,以免与官服正色相混;劳动大众只许用褐色。清王朝时,以暴力手段推行剃发易服,按满族习俗统一男子服饰。顺治九年(1652),钦定《服色肩舆条例》颁行,从此废除了浓厚汉民族色彩的冠冕衣裳。明代男子一律蓄发挽髻,着宽松衣,穿长统袜、浅面鞋;清时则剃发留辫,辫垂脑后,穿瘦削的马蹄袖箭衣、紧袜、深统靴。但官民服饰依律泾渭分明。 清代官服主要品种为长袍马褂。马褂为加于袍的外褂,因起源于骑马短衣而得名,特点是前后开衩、当胸钉石青补子一方(亲王、郡王用圆补)。补子的鸟兽纹样和等级顺序与明朝大同小异。丝纺绣染及各种手工专业的进步,为清代服饰品种的丰富创造了条件。 中国古代服饰文化是璀璨华美,丰富多彩的。服饰作为一种文化形态,贯穿了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历史。从服饰的演变中可以看出历史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审美意识的演变。无论是商的“威严庄重”,周的“秩序井然”,战国的“清新”,汉的“凝重”,还是六朝的“清瘦”,唐的“丰满华丽”,宋的“理性美”,元的“粗壮豪放”,明的“敦厚繁丽”,清的“纤巧”,无不体现出中国古人的审美倾向和思想内涵。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了近代。帝国主义的侵略,逐步使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同时,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影响也日趋扩大,衣冠服饰随之而发生变化。妇女发饰,随着社会风气的转变而不断变化。男子的服装主要有长袍、马褂、等等。其中长袍、马褂,为《服制》中规定的服饰,一般用于交际。妇女服饰中最大的特点,是普遍穿着旗袍。旗袍本是满族妇女喜爱的服装,旗袍源于满族妇女服饰中的旗装。满族旗袍主要特点为宽大、平直,衣长及足,材料多用绸缎,衣上绣满花纹,领、衣、襟、裾都滚有宽阔的花边。穿旗装时,梳旗髻、穿旗鞋。 民国初年女装在这一时期上衣下裙最为流行,上衣有衫、袄、背心、,样式有对襟、琵琶襟、一字襟、大襟、直襟、斜襟等变化,领、袖、襟、摆多镶滚花边或刺绣纹样,衣摆有方有圆、宽瘦长短的变化也较多。二十年代,旗袍开始普及。其样式与清末旗装没有多少差别。但不久,袖口逐渐缩小,滚边也不如从前那样宽阔。至二十年代末,因受欧美服装的影响,旗袍的样式也有了明显的改变,如有的缩短长度、有的收紧腰身等等。到了三十年代初,旗袍已经盛行。当时的样式变化主要集中在领、袖及长度等方面。先流行高领,领子越高越时髦,即使在盛夏,薄如蝉翼的旗袍也必配上高耸及耳的硬领。渐而又流行低领,领子越低越“摩登”,当低到实在无法再低的时候,干脆就穿起没有领子的旗袍。袖子的变化也是如此,时儿流行长的,长过手腕 ;时儿流行短的,短至露肘。 民国男子服饰主要有马褂和长衫。用作礼服的马褂、长衫,其款式、质料、颜色及尺寸等都有一定的各式。如马褂,一般都用黑色丝麻棉毛制品为之,对襟窄袖,下长至腹,前襟钉钮扣五粒。长衫则用蓝色,其形制为大襟右衽,长至踝上二寸,袖长与马褂并齐。在下摆左右两侧开衩。用作便服的马褂、长衫,颜色可以不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20世纪的中国服饰,旗袍、长衫、中山装、学生装、儿童装、西服、礼帽、遮阳帽、丝袜、高跟鞋、工农服、列宁服、布拉吉、军便服、夹克衫、喇叭裤、迷你裙、比基尼、职业装、朋克装、T恤衫等等,种种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服饰见证了时代的变迁。被视为中国典型服饰的旗袍,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风行起来的,这种脱胎于清代满族女服的服装样式,在吸收了汉族女服工艺特点和西方女子服饰时尚的基础上演变,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时装界不容忽视的时尚元素,被看作是中国服装民族交融和中西合璧的样板。 服装的进化史如同一部人民的解放史。解放肢体的束缚的同时,解放的还有心灵和思想。这种从完全封建到与外界少了很多隔阂的过程使中国的服饰文化走上了国际的潮流,充分展现了个性自由的窗口。这也是生活方式趋向国际化的表现之一。西方列强打开中国的“大门”中国经历了“洋务运动”,“辛亥革命”,直到新中国建立,改革开放,中国的服饰一直在探索的道路上前进,由封建到开放,一直走向成熟。 在今天,我们的服饰早已冲破了束缚,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个性和自我的着装风格充斥着服装店,服装的浪潮已不再是由人为因素所能摆布和控制的了,我们的服装开始体现人性化、社会化的特点。 中国与国际的关系越密切,隔阂越少,服饰便越是国际化,甚至趋同于国际化了。但可喜的是,中国并非一味的向国际发展,而是将中国元素融入服饰的设计中,使中国服饰在国际上独树一帜并保留着中华民族的服饰独特魅力。

旗袍当然不能代表中国,旗袍是满清服饰,而满清入主中原是侵略。就像日本侵华,所以我们不能把和服当成中国服饰,跟不把旗袍马褂当成华夏衣冠是一样的道理。汉服是汉民族的传统服饰,跟满服有同等地位。是从三皇五帝时期到明末清初汉民族所穿的服装。特点主要是:交领、右衽、束腰、系带。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人类社会经过蒙昧、野蛮到文明时代,缓缓地行进了几十万年。我们的祖先在与猿猴相揖别以后,批着兽皮与树叶,在风雨中徘徊了难以计数的岁月,终于艰难地跨进了文明时代的门槛,懂得了遮身暖体,创造出一个物质文明。然而,追求美是人的天性,衣冠于人,如金装在佛,其作用不仅在遮身暖体,更具有美化的功能。几乎是从服饰起源的那天起,人们就已将其生活习俗、审美情趣、色彩爱好,以及种种文化心态、宗教观念,都沉淀于服饰之中,构筑成了服饰文化精神文明内涵。中华服饰从最初形制“衣裳”到清末,虽然随着历史的沿革朝代的变迁,少数民族文化的浸入,服饰的具体内容有所变化,从春秋战国的曲裙深衣,魏晋时代的大袖袍衫,唐代的圆领窄袖袍,一直到宋代人的圆领大袖袍和清代的马褂长袍……总的形态体现了宽大的特点,与表现人的形体相去甚远。一些颇有见地的西方服饰大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传统服装明显流露出“温顺”的精神。换句话,就是缺乏个性。从中国文化看,要在中国产生出这样个性鲜明,特别能显示男性色彩的领带,在当时几乎是不可能的。从文化的角度看,领带只能从外国传入。 不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服饰的文化史观总是鲜明地体现了时代的特点、民族的特色,总是充分地浸透了文化的主体特征。只有当一个民族从心理上开始思索反对旧的传统时,包括服饰在内的外在文化层面也随之改换面目,从而鲜明地反映出新的文化观念。 在近代中国,帝国主义列强打开中国的大门,许多有识之士走出国门,寻求国家发展之路,他们回国时,也带回了西方文化。从此伴随着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中国人的政治、思想文化观念也得到了改变,在服饰方面也开始向传统挑战,出现了西装革履、礼、帽、领带,短装长裙等等。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和经济的贫穷,加上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中国西装、中国领带一直步履艰难,形不成气候。在西方文化影响下,中国人接受了中山装。这种服装具有近代西式男子服装的特点,它省去了个性鲜明的领带,体现着中国传统服饰的观念,服装的四个口袋象征“国之四维”,五个扣子表示“五权分立”,袖子的三粒扣表示“三民主义”,中山装与西服领带相比,透露出中国人含蓄、端庄、文雅的一面,又显示出封闭、保守的另一面,这一着装一直影响到本世纪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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