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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死亡研究论文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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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死亡研究论文集是什么

灵魂是人给我们自己,死后创造出来的假象,上帝和天堂也是我们给自己死后的一个归宿。不要过于相信。否则会在现实迷失自我

真实生理现象加上人们的夸张描绘成了濒死体验濒死体验(英文: Near Death Experience 简称:NDE),也就是濒临死亡的体验,是当人们遇到危险(如车祸、突发疾病等)时的一种反应,在感知、情感等方面有几种超常的基本感觉,比如感觉时间改变、生命回顾、心情超常的平和、欣喜,甚至“意识到死亡”等,每一种感觉对每个个体都是独一的,可能同时出现,没有普遍性。个体的感觉也通常因年龄和文化的不同而不一样。在一些患者提供的个案中显示濒死体验不应该是一种简单的无意识行为。同时在人们遇到危险时,无论神经是否受到伤害,濒死体验都是有可能出现的。通常情况下,出现濒死体验的人都是处在身体局部缺血或缺氧抑或是两种情况都有的状态下。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从死亡状态下被救醒并报告大量的濒死体验。不管体验者来自哪一种文化,处于哪个时代,或信仰何种宗教,濒死体验的内容和对本人的影响都极为相似。有人质疑濒死体验的报告究其本质是主观性的个人经验,到底是否有客观的可证实的依据可循?康涅狄克大学的心理学教授肯耐斯。瑞恩(Kenneth Ring)博士这样回答,“最客观的并可证实的数据是濒死体验中的离体经验的部分。人们在离体时会看到一些事物。这些事物是科学家们能调查验证的。”例如,一位叫弗雷得。斯库恩梅克 (Fred Schoonmake)的医生在科罗拉多州丹佛市任圣。路克斯(Saint Luke‘s) 医院心血管主任期间,报告他的一位女病人在经历濒死体验时有离体经历。该病人是位盲人,但却在灵魂离体时“看到”房间中有十四个人。虽然她不能辨别色彩,但却在灵魂离体时“看到”物体,并能准确地描述手术室中发生的事情。斯库恩梅克医生说就好象这位女病人真的看到了一样:她的描述与事实完全相符 (《生命的另一面:濒死体验探索》,Evelyn Elsaesser Valarino,1997,89-90页。On the other side of life: Exploring the phenomenon of the Near-Death-Experience Evelyn Elsaesser Valarino, 1997, p89-90) .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很多有濒死体验的人能精确描述在他们临床死亡感觉器官不起任何作用时的,“看到”周围的事物。比如在萨波母(Sabom,)的论著《死亡的记忆》(Sabom, .,1982,Recollection of Death, London, Corgi) 中,记载一位年轻的美国妇女,在接受脑动脉瘤切除手术时,处于临床死亡状态中,手术后,她幸运地起死回生,报告了在她死亡时,经历了深度濒死体验,其中包括离体经验,并看到医生们给她实施手术的各种工具,及详细操作过程,经证实,她看到的一切景况,与当时的事实完全吻合。由此可见,灵魂离体经历是可确证的客观存在,这些为濒死体验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二十年来,有关濒死体验的科学研究大量发表在学术刊物上,如《柳叶刀》(THE LANCET)和《濒死体验研究》(JOURNAL OF NEAR DEATH STUDIES)不断刊登这一新研究领域的科学论文,但是,大多数濒死体验的研究是回顾性的,且只针对有此体验的患者,往往科学家的调查与病人的实际经历之间间隔五到十年,因此许多可能影响病人濒死体验的医学因素不能精确测量。针对这一情况,荷兰Rijnstate医院心血管中心的沛姆。凡。拉曼尔医生(Pim VanLommel)及其同事对在1988-1992年间被成功抢救的334位26-92岁的突发性心肌保塞患者进行了长达八年的追踪式濒死体验研究。记载了这些病人发病时的病情,所用药物,当时采取的医疗措施等细节。之后几年,他又对这些病人进行访问、测试,以检验他们是否对发病时的体验,包括濒死体验,有记忆偏差。拉曼尔医生的研究结果发表在2001年12月的国际权威学术期刊《柳叶刀》(THE LANCET)上。这些患者都曾一次或多次被宣布临床死亡,后经及时心脏起搏,人工呼吸及药物治疗重新恢复知觉。其中62人报告经历濒死体验,具体包括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自己已经死去,出现愉快的正面情绪,灵魂离体,穿过隧道,与一种光亮交流,观察到各种奇异的色彩和天国景象,与去世的亲友见面,回顾一生,以及洞悉生死界限等经历。通过严格的对比分析及统计检验,拉曼尔医生发现濒死体验发生于病人没有脑电波,心电图的死亡状态之时。并且濒死体验的有无与药物作用及患者的心理因素无关。濒死体验的深度也与患者的病情无关。经历濒死体验后,患者大都对生命的意义有了新的洞察,不再过分顾虑失去物质利益,也不再恐惧死亡。这种体验也并未随时间流逝,或发生实质性的记忆偏差。 目前,很少有人否定濒死体验的存在,即使是那些无神论者。可是对濒死体验的产生机理却有多种学说,总体上可分为二大类。但任何一种学说必须能够解释在濒死状态下,当大脑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停止工作时,大脑是如何加工和贮存濒死体验的。 一个濒临死亡的人描述:我感觉自己的身体分为两个,一个躺在床上,那只是空壳;另一个飘在空中,那是自己的身形。 死亡临近的时候是什么感觉?每个人死亡的时候感觉是一样吗?科学家们已经对此作了细致的研究,为人们提供了在生与死交界处的微妙感受信息。这就是--濒死体验。 1892年,瑞士地址科学家Heim根据爬山跌落者的报道,首先对濒死体验进行了现象学的描述。随后,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和研究。我国对濒死体验的研究也已起步。据率先将国外这项研究介绍到国内的天津市安定医院院长冯志颖介绍,濒死体验是指由某些遭受严重创伤或疾病但意外地获得恢复的人,和处于潜在毁灭性境遇中预感即将死亡而又侥幸脱险的人所叙述的他们的死亡威胁时刻的主观体验。它和人们临终过程心理一样,是人类走向死亡时的精神活动。然而临终过程是面临死亡过程中的心理变化,时间较长,濒死体验却发生在死亡突降的紧急关头,持续短暂。目前国内外报道的濒死体验现象约有40种。 “我感到自己飞在天花板上,飘飘荡荡,有一个躯体(我的)躺在病床上。我清楚地感受到了它的脉搏和呼吸。“这是一位精神病学专家对他的同行讲述的一次亲历离体体验。“我对此确实感到特别吃惊。“ “我感到思维特别清晰,过去的某些生活场景镜头画面似地一一从头脑中迅速闪过。有小时候受奖的镜头,也有结婚时兴奋的镜头,就象生活的’全景回忆’。““那时我不害怕,也不痛苦,也不思念亲人,就象情感丧失了一般。“这是冯院长对唐山大地震幸存者中81例濒死体验的研究中,41例讲述有类似的短暂经历。 国内外研究表明,尽管不同个人描述的濒死体验内容有差异,但它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和普遍性,而且具有广泛的超常内容。冯志颖及同事对1976年唐山大地震幸存者濒死体验调查中,虽只获得81例有效的调查数据,确是目前世界濒死体验研究史上采集样本最多的一次。据统计分析,这些幸存者中,半数以上的人濒死时在对生活历程进行回顾,近半数的人产生意识从自身分离出去的感受,觉得自身形象脱离了自己的躯体,游离到空中。自己的身体分为两个,一个躺在床上,那只是空壳,而另一个是自己的身形,它比空气还轻,晃晃悠悠飘在空中,感到无比舒适;约三分之一的人有自身正在通过坑道或隧道样空间的奇特感受,有时还伴有一些奇怪的嘈杂声和被牵拉或被挤压的感觉;还有约四分之一的人体验到他们“遇见“非真实存在的人或灵魂现象,这种非真实存在的人多为过世的亲人,或者是在世的熟人等,貌似同他们团聚。 社会心理、文化程度、职业、婚姻、性格、倾向等也对濒死体验的内容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冯志颖等的研究表明,男性较女性思维过程加快的感受多;未婚者比已婚者具有超感官知觉和世界毁灭感的体验多;文化程度越高,思维特别清晰的感受越多,文化程度越底,离体体验、生存于非尘世领域的体验、躯体陌生感和世间非真实感较多;农民和无工作者时间缓慢或停止感和身体感觉异常的体验多,干部和工人有突然醒悟感的多;相信鬼神和命运者多有扮演着另一个人的感受。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蛇咬尚且如此,接受过死亡而又回到人世间的人其心理又该有多么微妙的变化!冯志颖和他的合作者的研究报告指出,81例受研究者中,有47例在濒死体验前后性格有改变。濒死体验具有思维特别清晰感的人,性格多变得温顺;而“遇见“非尘世的人或灵魂、思维或行为不受意识控制而被审判感等体验的人,性格多变得盲目乐观或急噪。在“死而复生“之后,绝大多数人对当时得濒死体验记忆犹新,时隔一二十年仍刻骨铭心。 一位唐山大地震时只有23岁的刘姓姑娘,被倒塌的房屋砸伤了腰椎,再也不能站起来。她在描述自己得救前的濒死体验时说:我思路特别清晰,思维明显加快,一些愉快的生活情节如电影般一幕幕在脑海中飞驰而过,童年时与小伙伴一起嬉笑打逗,谈恋爱时的欢乐,受厂里表彰时的喜悦……我强烈的体验到了生的幸福与快乐!她说,我将在轮椅上度过一生,但每当我回忆起当时的那种感受,我便知道,我要好好的活下去! 精神医学理论和实践证实,人在死亡危急关头没有任何恐惧感,感觉特别平静和愉快,有益延长生命;相反,任何激越、恐慌或垂死的悲痛都会迅速消耗体内能量的储备,加速死亡的来临。

你这个问题,是没办法“科学回答”的,因为科学是无法解释这些问题的。一、人死后去哪里?通常世人死后,会进入轮回,佛教中叫做六道轮回:世间众生因造作善不善诸业而有业报受身,此业报受身有六个去处,被称为六道。六道是佛根据业报身所受福报大小划分的。佛陀依圣人的智慧观见,概括世间一切有情众生为六大种类——天、人、阿修罗、畜生、饿鬼、地狱,前三者属三善道,后三者属三恶道。二、人有没有灵魂?有三、人在濒死体验又是怎样?这种体验因人而异。西方科学界对灵魂存在有深入的研究。对这方面的研究主流称为“濒死体验研究”(NDE,Near-Death Experience Study),主要的研究对象是一些濒死病人或即将临终的人。濒死病人躺在手术台上接受抢救,在昏死以后,灵魂离开身体,在体外看到种种境界,等回到身体以后,向医生们说出刚才所见所闻,这种体验就叫濒死体验。濒死体验的研究开始得很早,一九五九年美国精神研究专家卡里斯.奥西斯(Karlis Osis),分析几百份详细记录病人死亡过程体验的调查表,在一九七二年发表一篇《死亡时刻》(At the Hour of Death)的科研报告。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天津市安定医院院长冯志颖教授,1987年和同事刘建勋教授随机找了唐山大地震100位幸存者,进行濒死体验调查,收回有效调查数据81例。不仅是中国大陆首次关于濒死体验的报告,更是国际上获得采集样本最多的一次。论文在世界最权威的《濒死研究杂志》发布后引发全球科学界关注。国内首次发布于1993年《大众医学》第5期(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温州日报》1996年8月27日对此做了报道。2006年9月6日,《中国青年报》发布了对冯志颖和刘建勋两位科学家的详细专访。四、死后又会见到谁?勾魂的小鬼等。

人死后灵魂到底去哪了?最新科学终于找到了答案

濒死体验研究现状论文

真实生理现象加上人们的夸张描绘成了濒死体验 濒死体验(英文: Near Death Experience 简称:NDE),也就是濒临死亡的体验,是当人们遇到危险(如车祸、突发疾病等)时的一种反应,在感知、情感等方面有几种超常的基本感觉,比如感觉时间改变、生命回顾、心情超常的平和、欣喜,甚至“意识到死亡”等,每一种感觉对每个个体都是独一的,可能同时出现,没有普遍性。个体的感觉也通常因年龄和文化的不同而不一样。 在一些患者提供的个案中显示濒死体验不应该是一种简单的无意识行为。同时在人们遇到危险时,无论神经是否受到伤害,濒死体验都是有可能出现的。通常情况下,出现濒死体验的人都是处在身体局部缺血或缺氧抑或是两种情况都有的状态下。 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从死亡状态下被救醒并报告大量的濒死体验。不管体验者来自哪一种文化,处于哪个时代,或信仰何种宗教,濒死体验的内容和对本人的影响都极为相似。有人质疑濒死体验的报告究其本质是主观性的个人经验,到底是否有客观的可证实的依据可循? 康涅狄克大学的心理学教授肯耐斯。瑞恩(Kenneth Ring)博士这样回答,“最客观的并可证实的数据是濒死体验中的离体经验的部分。人们在离体时会看到一些事物。这些事物是科学家们能调查验证的。” 例如,一位叫弗雷得。斯库恩梅克 (Fred Schoonmake)的医生在科罗拉多州丹佛市任圣。路克斯(Saint Luke‘s) 医院心血管主任期间,报告他的一位女病人在经历濒死体验时有离体经历。该病人是位盲人,但却在灵魂离体时“看到”房间中有十四个人。虽然她不能辨别色彩,但却在灵魂离体时“看到”物体,并能准确地描述手术室中发生的事情。斯库恩梅克医生说就好象这位女病人真的看到了一样:她的描述与事实完全相符 (《生命的另一面:濒死体验探索》,Evelyn Elsaesser Valarino,1997,89-90页。On the other side of life: Exploring the phenomenon of the Near-Death-Experience Evelyn Elsaesser Valarino, 1997, p89-90) . 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很多有濒死体验的人能精确描述在他们临床死亡感觉器官不起任何作用时的,“看到”周围的事物。 比如在萨波母(Sabom,)的论著《死亡的记忆》(Sabom, .,1982,Recollection of Death, London, Corgi) 中,记载一位年轻的美国妇女,在接受脑动脉瘤切除手术时,处于临床死亡状态中,手术后,她幸运地起死回生,报告了在她死亡时,经历了深度濒死体验,其中包括离体经验,并看到医生们给她实施手术的各种工具,及详细操作过程,经证实,她看到的一切景况,与当时的事实完全吻合。由此可见,灵魂离体经历是可确证的客观存在,这些为濒死体验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二十年来,有关濒死体验的科学研究大量发表在学术刊物上,如《柳叶刀》(THE LANCET)和《濒死体验研究》(JOURNAL OF NEAR DEATH STUDIES)不断刊登这一新研究领域的科学论文,但是,大多数濒死体验的研究是回顾性的,且只针对有此体验的患者,往往科学家的调查与病人的实际经历之间间隔五到十年,因此许多可能影响病人濒死体验的医学因素不能精确测量。针对这一情况,荷兰Rijnstate医院心血管中心的沛姆。凡。拉曼尔医生(Pim VanLommel)及其同事对在1988-1992年间被成功抢救的334位26-92岁的突发性心肌保塞患者进行了长达八年的追踪式濒死体验研究。记载了这些病人发病时的病情,所用药物,当时采取的医疗措施等细节。之后几年,他又对这些病人进行访问、测试,以检验他们是否对发病时的体验,包括濒死体验,有记忆偏差。拉曼尔医生的研究结果发表在2001年12月的国际权威学术期刊《柳叶刀》(THE LANCET)上。这些患者都曾一次或多次被宣布临床死亡,后经及时心脏起搏,人工呼吸及药物治疗重新恢复知觉。其中62人报告经历濒死体验,具体包括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自己已经死去,出现愉快的正面情绪,灵魂离体,穿过隧道,与一种光亮交流,观察到各种奇异的色彩和天国景象,与去世的亲友见面,回顾一生,以及洞悉生死界限等经历。通过严格的对比分析及统计检验,拉曼尔医生发现濒死体验发生于病人没有脑电波,心电图的死亡状态之时。并且濒死体验的有无与药物作用及患者的心理因素无关。濒死体验的深度也与患者的病情无关。经历濒死体验后,患者大都对生命的意义有了新的洞察,不再过分顾虑失去物质利益,也不再恐惧死亡。这种体验也并未随时间流逝,或发生实质性的记忆偏差。 目前,很少有人否定濒死体验的存在,即使是那些无神论者。可是对濒死体验的产生机理却有多种学说,总体上可分为二大类。但任何一种学说必须能够解释在濒死状态下,当大脑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停止工作时,大脑是如何加工和贮存濒死体验的。 一个濒临死亡的人描述:我感觉自己的身体分为两个,一个躺在床上,那只是空壳;另一个飘在空中,那是自己的身形。 死亡临近的时候是什么感觉?每个人死亡的时候感觉是一样吗?科学家们已经对此作了细致的研究,为人们提供了在生与死交界处的微妙感受信息。这就是--濒死体验。 1892年,瑞士地址科学家Heim根据爬山跌落者的报道,首先对濒死体验进行了现象学的描述。随后,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和研究。我国对濒死体验的研究也已起步。据率先将国外这项研究介绍到国内的天津市安定医院院长冯志颖介绍,濒死体验是指由某些遭受严重创伤或疾病但意外地获得恢复的人,和处于潜在毁灭性境遇中预感即将死亡而又侥幸脱险的人所叙述的他们的死亡威胁时刻的主观体验。它和人们临终过程心理一样,是人类走向死亡时的精神活动。然而临终过程是面临死亡过程中的心理变化,时间较长,濒死体验却发生在死亡突降的紧急关头,持续短暂。目前国内外报道的濒死体验现象约有40种。 “我感到自己飞在天花板上,飘飘荡荡,有一个躯体(我的)躺在病床上。我清楚地感受到了它的脉搏和呼吸。“这是一位精神病学专家对他的同行讲述的一次亲历离体体验。“我对此确实感到特别吃惊。“ “我感到思维特别清晰,过去的某些生活场景镜头画面似地一一从头脑中迅速闪过。有小时候受奖的镜头,也有结婚时兴奋的镜头,就象生活的’全景回忆’。““那时我不害怕,也不痛苦,也不思念亲人,就象情感丧失了一般。“这是冯院长对唐山大地震幸存者中81例濒死体验的研究中,41例讲述有类似的短暂经历。 国内外研究表明,尽管不同个人描述的濒死体验内容有差异,但它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和普遍性,而且具有广泛的超常内容。冯志颖及同事对1976年唐山大地震幸存者濒死体验调查中,虽只获得81例有效的调查数据,确是目前世界濒死体验研究史上采集样本最多的一次。据统计分析,这些幸存者中,半数以上的人濒死时在对生活历程进行回顾,近半数的人产生意识从自身分离出去的感受,觉得自身形象脱离了自己的躯体,游离到空中。自己的身体分为两个,一个躺在床上,那只是空壳,而另一个是自己的身形,它比空气还轻,晃晃悠悠飘在空中,感到无比舒适;约三分之一的人有自身正在通过坑道或隧道样空间的奇特感受,有时还伴有一些奇怪的嘈杂声和被牵拉或被挤压的感觉;还有约四分之一的人体验到他们“遇见“非真实存在的人或灵魂现象,这种非真实存在的人多为过世的亲人,或者是在世的熟人等,貌似同他们团聚。 社会心理、文化程度、职业、婚姻、性格、倾向等也对濒死体验的内容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冯志颖等的研究表明,男性较女性思维过程加快的感受多;未婚者比已婚者具有超感官知觉和世界毁灭感的体验多;文化程度越高,思维特别清晰的感受越多,文化程度越底,离体体验、生存于非尘世领域的体验、躯体陌生感和世间非真实感较多;农民和无工作者时间缓慢或停止感和身体感觉异常的体验多,干部和工人有突然醒悟感的多;相信鬼神和命运者多有扮演着另一个人的感受。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蛇咬尚且如此,接受过死亡而又回到人世间的人其心理又该有多么微妙的变化!冯志颖和他的合作者的研究报告指出,81例受研究者中,有47例在濒死体验前后性格有改变。濒死体验具有思维特别清晰感的人,性格多变得温顺;而“遇见“非尘世的人或灵魂、思维或行为不受意识控制而被审判感等体验的人,性格多变得盲目乐观或急噪。在“死而复生“之后,绝大多数人对当时得濒死体验记忆犹新,时隔一二十年仍刻骨铭心。 一位唐山大地震时只有23岁的刘姓姑娘,被倒塌的房屋砸伤了腰椎,再也不能站起来。她在描述自己得救前的濒死体验时说:我思路特别清晰,思维明显加快,一些愉快的生活情节如电影般一幕幕在脑海中飞驰而过,童年时与小伙伴一起嬉笑打逗,谈恋爱时的欢乐,受厂里表彰时的喜悦……我强烈的体验到了生的幸福与快乐!她说,我将在轮椅上度过一生,但每当我回忆起当时的那种感受,我便知道,我要好好的活下去! 精神医学理论和实践证实,人在死亡危急关头没有任何恐惧感,感觉特别平静和愉快,有益延长生命;相反,任何激越、恐慌或垂死的悲痛都会迅速消耗体内能量的储备,加速死亡的来临。

当你认为你是因为你的意识而存在时,你的精神是永生的,当你的意识认为你死亡了,那么这个世界是不存在了,所以恐惧死亡是白费工夫,倒不如快快乐乐地活下去

可以说有,也可以说没有,一个人在死前他思想可以让人上进,死后还流传下去,也就是说死了的人还有思想。相反一个人他的思想不能让后人上进,就可以说他死后没思想。

人死后灵魂到底去哪了?最新科学终于找到了答案

死亡与安乐死论文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是我们的关于生命之源,能在水中畅游无阻、自由自在是每个人都喜欢的事情,可你知道吗?在水中溺水是非常危险的,不会游泳的人很难自救,所以,在水中运动一定要小心溺水。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会遇到水的危险,会游泳,就有活的希望。不会游泳,关于生命作文就会有危险。在民间,会游泳的人就等于拥有两条命,正因如此,我们都要学会游泳。在我们国家,溺水死亡与车祸死亡的人数最多,所以,溺水已成为儿童意外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在水库底下游玩非常危险,就算没有水的河床也千万不能久留。不能在船上打闹,更不能在船头的护拦上坐、站或把手伸向外面。即使会游泳也不能去河水喘急的河里,尽管水流不急,也要大人看护,并准备好救生衣、圈。发现落水者时,先研究方法,即使我们会游泳也不能盲目救人,最好叫大人去抢救。在水沟、下水道旁边也要小心,因为那里面有着恶臭,时间一长,就很有可能会被臭昏,然后溺水身亡。如果在早泽旁,一定要迅速离开,因为掉入早则是绝对没有生还的机会。生命只有一次,请大家珍惜这宝贵的生命。

在我国安乐死,人以外的其他动物可以,对人并不能够选择安乐死。因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一个人的生命他人不能够非法剥夺,所以人的死亡在法律法规上面需要相关机构的同意,这并不是人们的自由选择。虽然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命,该怎么去结束,但别人却不能够进行阻止,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相关安乐死的机构。对于安乐死这个问题看似自由,其实本身并不自由。

对我个人来说,安乐死其实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因为我见过太多的无可奈何也见过了,活着比死更痛苦的例子,对于该如何选择,那么还得要由当事人来选择比较好一点,毕竟别人看来的跟他自己认为的是有一定的偏差的。有的人认为宁愿自己痛苦,但也要活在这个世界上,但有的人觉得既然那么累,何必来这个世界受罪,所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用一颗开放包容的心态。

安乐死其实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对这个危害的程度其实也要看安乐死的方式问题。因为安乐死会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有时候会涉及到一些比较敏感的话题,就比如说精神病和被精神病的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案例出现过让人感到无奈又痛苦,甚至非常愤慨的事情,那么就是被精神病。我们都非常清楚,精神病它是一种疾病,但有时候是否存在精神病,只能够依托一些鉴定机构,所以这里面往往容易在环节的过程当中出现某些纰漏,就会导致有些人被精神病。被精神病其实是非常可怕的,就如同被安乐死一样。

对于安乐死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很多,比如说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容易引发这个经济犯罪,当然也会容易出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不能够开这个口子。

我以前有这些方面的看法,有时候我觉得我身边的人很可怜,就比如老师,父母,老师像我们一样读书到大学毕业然后出来教书,然后老了, 然后死去,这个世界有千千万万个人这么生活着,但是你总不能说他们的人生不精彩,不过这也都无关紧要,我有了一个梦想 ,我要去实现它,为此我也付出了很多,我会用我的一生去实践我的梦想,这样我的人生才会有意义。。

研究生论文坠亡事件是什么

2018年3月26日,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研究生陶崇园在学校跳楼自杀,据家属爆料,在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研究生就读期间,陶崇园长期遭受导师王攀压迫,被迫叫导师爸爸、为其买饭打扫卫生、并被其阻止深造,不堪忍受后选择跳楼自杀。

25日,陶崇园姐姐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中称,当日在法院调解下,王攀已作出道歉。陶崇园姐姐晒出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被告王攀同意于2019年3月25日在法庭组织下就王攀对陶崇园在教育培养过程中自己的不当言行表示道歉,被告王攀对失去陶崇园这名优秀的学生深表痛心,对陶崇园的悲剧表示惋惜。此外,被告王攀向原告陶崇园家属支付抚慰金人民币650000元。

扩展资料

校方回应

武汉理工大学此前通报陶崇园事件称,经查王攀存在与学生认义父子关系等与教学科研无关的行为,以及指导学生升学就业过程中方式方法欠妥等情况,未发现王攀存在阻挠陶崇园本科毕业时到其他高校读硕士及硕士答辩、侵占学生经济利益、让学生到其家中洗衣服做家务等行为。

调查情况已向学生家属进行反馈。学校已停止王攀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生活报—武汉理工研究生坠亡1年后家属获赔65万,导师曾逼其“认父”

2021年4月22日,中南大学发生了这么一起令人心痛的事件,从官方平台上面公布的情况看出,在当天早上6点左右,该校19级的硕士生黄某突然坠楼身亡。而此次坠楼的原因尚不得知,有猜测可能是因为此前黄某发布的一期学术论文,在后期核对的过程中发现数据不对,害怕该文章成为了自己学术不端的证明,心理压力过大之下选择了跳楼身亡。

该事件在发生之后,警方第一时间介入了调查,从现场的情况已经排除他杀,初步判定该受害人是高空坠亡。虽然特别惋惜,但是学校方面也第一时间做好善后工作。而根据同学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得出来,这次意外伤身亡很有可能与黄某之前发表过的一篇论文相关。黄某一直以来在学校期间特别优秀,此前还曾经在某国际期刊上面发表个人论文,然而就是这么一件令人羡慕的事情,却没有想到这篇论文将黄某推入了黑暗的边缘。

从黄某与同学的聊天记录基本了解到黄某在坠亡之前的心理状态,在2021年的3月22日,黄某在网站上发表的论文被接收。然而在之后两天时间里,黄某再次修改其论文的时候,无意中发现论文存在些许的问题,希望撤回论文,但是论文已经发表并不能够撤回。

3月30日,论文问题依旧没办法解决,心理所承受的压力明显上升,在4月10日时论文正式发表出来,黄某心理承受的压力特别严重。要知道论文对于黄某毕业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该错误被整个学院知道之后,很有可能会举报,如果判定为学术不正,则会被取消学位。此后在4月20日时,黄某依旧挣扎在论文的深渊中,还和老师交流。虽然和导师讲述自己已经看开了此次事件,但没想到就在4月21日选择了跳楼身亡。

其实在当下年轻人不堪心理重负,而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这种事件并不少见。就在今年的4月份笔者所在的小县城里面就发生了一起高中生跳河结束自己生命的事件,当时还觉得特别惋惜,毕竟还只是17岁,还没有见识过这个世界的大千美好,就这么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不管是对于其自己而言还是对于家人来讲,都是难以接受的一件事情。有很多在我们看来当下难以解决的事情,随着时间的磨砺,等成熟了之后再回头看,只会一笑而过,所以千万不要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

他在做实验的时候一直都没有做好,遭到了导师的批评,而且还是好多次,所以这个研究生压力非常的大,才会选择跳楼。

这位硕士属于自杀,当代年轻人压力过大,心理素质堪忧。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检查和疏导。以免酿成悲剧。

香港死亡率研究报告论文

假的,假的,香港新闻根本没说过,香港死一个人新闻媒体都循环说上半天,何况有327人死亡?希望能帮到你!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2019年12月新发现的疾病,是可以人传人的急性呼吸道的传染性疾病,呈聚集性暴发,目前已经形成世界范围的大流行。由于疾病是新出现的,人们对于疾病的认识有限,临床症状与病毒性肺炎难以鉴别,确诊需要核酸的检测。目前该疾病在全球一些国家仍然没有遏制,截止到4月20日21点,我国统计死亡人数为46062人,中国以外死亡人数为161614人,由于发展中国家核酸检测困难,以及一些患者无法收进医院,估计国外死亡人数在此数值上还会有些增加。

国内死了28900人

香港开放后的死亡率为。据台湾和香港卫生当局的统计数据,在完全放开新冠病毒疫情管控后,死亡率为,即每2000人中死亡1人,而对于绝大部分人的说,完全放开疫情管控是完全不受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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