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版社《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学说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往往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共的物品不能够保证各自利益时,人们倾向于选择让渡出一部分权力。这种新产生的权力无论是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的,或者被社会契约所制约,亦或者服从自己,总之,不管这种社会契约到底是什么,他们都是“同意”的产物,“是每个人之间相互协议的结果”。 根据这种同意产生的不同的国家政府并不会凌驾于所有城邦公民的公共权力之上。刚好相反的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公共权力被认为是低于个人权力的,因为这种公共权力产生的本源是为了实现并为个人利益服务的。
法律出版社《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学说,其中以霍布斯的《利维坦》、 洛克的《政府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著,钟书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初版、2017年再版)对自然状态以及社会契约的论述和发展,对社会契约论演变所产生的影响最为突出,并对当代社会产生重要影响。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预先假设了在国家成立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都是自私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由于自然状态具有不安全性,自然法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指导人们来建立契约。人们在签订契约合同的过程中自觉转让的权利以及公共权力和意志就是国家和法律。对这类自然状态的表述实际上体现了一种评价标准,用来衡量国家正义和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倡导的近代社会契约论是反对封建主义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不认为公共政治具有天然的权威性,对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也进行了回击。社会契约论以自然法为基础,认为有了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才有了国家和政治社会,进而也体现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契约理论家认为,有两种契约,首先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彼此认同的社会契约,另一种是人民赋予政府或统治者的权力,或者政府的合同。“近代颁布的宪法就是一份最大的政府契约,它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并规范了政府的组成及其权力和运行原则。”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是提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他的逻辑在于签订契约的人们不可能把其所有权利让渡给国家,只是为了公共利益转让了部分的权力。转让出来的权利就是赋予国家的权力,因此得出结论是政府自身的权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这些权利限制可以极大地防止国家——“利维坦”给授予权力方也就是人民带来不正当损害。从霍布斯全部权利的让渡到卢梭有限权利的让渡都体现了近现代西方哲学家们对于国家和契约的探索、演变和进步。
延伸阅读:
1、卢梭《社会契约论》在思想史上的价值
2、论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演变和影响
3、正义原则的逻辑与根据——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