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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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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毕业论文

《爱弥儿-论教育》看卢梭的人的自由全面 论文关键词:卢梭;自由观;自然主义教育观 论文摘要: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杰出思想家。本文通过对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论教育》中自由观和教育观的剖析,探讨了18 世纪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人的天性的自由、平等、人的理性至上和人性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文主义精神。 卢梭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小时候的他喜欢与农村儿童一起在大自然中游玩活动,并养成了他爱好自然的天性,孕育了他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1743年,卢梭到了巴黎,亲眼观察了法国革命前几十年巴黎激烈动荡的社会场景,并与伏尔泰、霍尔巴赫、狄德罗等启蒙学者有过十几年的交往。在这段时期他撰写了《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论政治经济学》,从剖析私有制、法律、科学艺术入手,集中批判封建专制制度。1762年,《爱弥儿——论教育》和《社会契约论》相继问世,标志着他的激进民主主义理论体系的确立。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卢梭的自由观。卢梭生活在近代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面对资本主义的种种繁荣景象,他敏锐地洞察到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指出了文明社会中人的“异化”现象,认为文明的发展、人的价值的提高和道德的进步不是相互同步,而是相互背离的。卢梭指出:“在一切动物之中,区别人的主要特点的与其说是人的特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别是因为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在卢梭看来,人之所以为人,首先就在于人是自由的,自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失去了自由,或意识不到自己的自由,人就不成其为人了。而且,真正的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从于我们的意志,……做了主人的人,就不能自由。”[1]也就是说,自由与平等是紧密相连的,这是卢梭自由观的显著特点。 卢梭认为,人类的自由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的或天然的自由;一种是社会的或约定的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即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享受的自由。人类在这种状态下是以孤立的个人而存在,其理性还处在一种潜伏状态,只有感性,所以自然的自由以情感和欲望为基础。所谓社会的自由是指在社会状态下可以取得的自由。卢梭认为,在社会状态即文明状态中,人滋生了野心、贪婪、虚伪、竞争等非道德性情感,变成了依赖于他人和社会的碎片,成了习俗、舆论和偏见的奴隶。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存在是“绝对的存在”;而在文明社会中,人则变成了“相对的存在”。因此,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并不在于人的'天性,而在于社会文明。所以,卢梭反对科学技术,反对社会文化的进步,把人的完善化与社会发展对立起来。他认为,要消除不平等现象,实现人的自由本质,实现社会的真正自由,就必须推翻以往的社会制度,寻找和建立一种使大家都平等和自由的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2]因此,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即所有参加者在平等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一个社会契约,建立一个政治的和道德的共同体,即国家,由它来保卫大家的自由与平等,并以所有参加者的共同意志作为法律。这样,生活于其中的每个成员,除了受法律的管束外,不受任何力量的约束。而法律既然是公意当然也就是自己的意志,所以他可以像以往那样地自由,这就是卢梭设想的理想的社会制度。这种理想国家能把自然状态的好处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结合起来,并使人性发生变化:人类以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取代自然的自由和平等,理性取代本能,使人类从仅仅服从于自己欲念的奴隶变成了道德自由的人,因而达到人类精神、道德自由和平等的更高阶段。 从以上可以看出,卢梭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的本质,而以往的社会制度导致了人性的丧失,因此,他以此为出发点,批判了以往的社会制度,设计了一个能体现人的本性、保护与促进人的自由的理想社会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卢梭的自由民主思想对法国历史进程发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国《人权宣言》确认“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然而,作为小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卢梭在积极地抨击封建制度的同时,看不到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忽视了社会大生产对社会发展的进步作用,他并不主张消灭私有制,而是极力鼓吹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因此,恩格斯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自然主义教育观。在卢梭看来,教育在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卢梭的教育观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爱弥儿——论教育》中。在书中,卢梭以自然人性善理论为根据,通过对假想的教育对象爱弥儿进行教育的过程,批判了封建教育制度,提倡服从自然法则,听从人的身心自由发展的自然教育。卢梭认为,自然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必须遵循自然,顺应人的自然本性。他在《爱弥儿》开卷即写道,"出自造物主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如果你想永远按照正确的方向前进,你就要始终遵循大自然的指引。"因此,教育就是要培养自然人,就是保存并扩充人的天性,使人的天性得到自然的发展。作为教育培养目标的“自然人”,就是人的天性充分发展的自由人,是身心和谐发展的全面的人。他认为教育力量“受之于自然”、“受之于人”、“受之于事物”。其中“我们的才能和器官的发展,是自然的教育;别人教我们如何利用这种发展,是人的教育;我们对影响我们的事物获得良好的经验,是事物的教育”。只有这三个方面协调一致了,儿童才能受到良好的教育。 同时,他还认为,劳动在人的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教育必须把人培养成身心两健的人,要达到这个要求,必须进行体力劳动。在卢梭看来,参加体力劳动既可锻炼儿童身体,也可以锻炼儿童头脑,在“养成锻炼身体和手工劳动的习惯的同时,在不知不觉中还养了他反复思考的性情”。书本知识“是用来培养人的心灵而不是用来培养身体的”。如果不依赖自己的手和自己的手所制成的东西,使自己的身心都得到发展,人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有作为的人。只有在劳动中,人的身心才能得到锻炼或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参加劳动的手段,也是参加劳动的目的。他说:“至于我的学生,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自然的学生,他从小就锻炼自己尽可能地依靠自己,……,正因为他不知道教育的意图,它所受的教育愈能发挥良好的效果。这样,他的身体和头脑同时得到了锻炼。他始终是按照他自己的思想而不是按照别人的思想进行活动的,所以他能不断地把身体和头脑的作用结合起来;他的身体愈健壮,他就变得愈加聪明和愈有见识。这个方法可以使他获得一般人认为不能同时具有的东西,获得大多数伟大的人物都具有的智力和体力,获得哲人的理解力和力士的精力。”[3] 卢梭从自然教育的观点出发,认为在教育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顺应人的天性,使人的身心得到自由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在卢梭的自然教育思想自始至终是贯穿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 总之,卢梭是个理性主义者,他强调自由、平等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的本质,相信理性进步的必然性,人类以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取代自然的自由和平等,是用理性取代本能,他相信人具有自我创造、自我完善的理性能力,强调教育必须遵循自然,顺应人的自然本性。他所倡导的人的天性的自由、平等、人的理性至上和人性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文主义精神,在今天仍然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 [3][法]卢梭:《爱弥儿》[上卷],第139-140页,商务印书馆,1983。论文相关查阅: 毕业论文范文 、 计算机毕业论文 、 毕业论文格式 、 行政管理论文 、 毕业论文 ;

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年)出身于日内瓦一个手工业钟表匠家庭。16岁离开日内瓦到法国等地流浪,做过仆役、学徒、秘书和教师,生活在下层劳动人民中间,对城乡人民的贫困生活有深刻的了解。1749年,第戎科学院发起有奖征文,题目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能否敦风化俗》。他以《论科学与艺术》一文应征,文中论证了科学与艺术的发展会败坏风俗。该文得头等奖,使他一举成名。他的第二次应征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则未能得奖。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他另有一部分手稿,大约写于1754年,现存日内瓦图书馆中。

从《爱弥儿》看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论文

摘 要: 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一般认为卢梭歧视女性,要把女性培养成取悦男性的女仆;也有人认为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正是对女性的肯定和尊重。卢梭在《爱弥儿》中提出女子教育思想的基础和核心是“自然教育”,女子教育的中心是理想的家庭,但在家庭中男女的地位是平等的,男女双方是自由的,都是主人。18世纪的法国仍是农业社会,男权势力占统治地位。卢梭从男性的视角提出了其理想的女子教育思想,既超越了现实又存在局限,是其理想与现实共同作用的产物。

关键词:《爱弥儿》;女子教育思想;自然教育;男权势力;启蒙运动

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其中《社会契约论》最为著名,人们在谈到自由平等时,不提它便不够彻底。但卢梭说“《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爱弥儿》的附录而已。”[1]由此可见在卢梭思想意识中,《爱弥儿》比《社会契约论》更为重要。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中教育方面的巨人,也是近代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思想家。他在《爱弥儿》(1762年出版)中集中阐释了自己的教育思想,书中第五卷提出了对女子教育的看法,自从其观点公开之际就颇受争议。本文拟从历史角度来分析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及对现当代女子教育的┢羰尽

一、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

在《爱弥儿》开篇中,卢梭阐明了著述此书的原因之一——“这本集子的感想和看法,是没有什么次序的,而且差不多是不连贯的,它开始是为了使一位善于思考的贤良的母亲(德舍农索夫人—杜宾夫人)看了高兴而写的” [2]。英国作家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1757-1797)在其《女权辩护》(1792 年出版)中说“卢梭要把女子培养成取悦男性的女仆”[3]。若依此意分析,卢梭为什么要取悦一位“女仆”?纵观卢梭一生,是在法国贵妇人的培养下实现了与上层社会的接触,进而名扬天下,卢梭著述此书也许恰恰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

卢梭在《爱弥儿》第五卷提出的女子教育思想,与前四卷(男子教育思想)一脉相承:教育必须“顺应自然”,即自然教育,这是卢梭女子教育思想的基础和核心。自然教育并非一味消极顺应自然,而是建立在社会文明状态下的教育,恰如卢梭在教育爱弥儿过程中所说:“爱弥儿生来不是为了永远过独居生活的,作为社会成员,他要为社会履行他的义务”。[2]女子教育同样如此,女子并非独立于社会存在的。

在《爱弥儿》中卢梭的女子教育是以家庭为中心而展开的,按年龄对女子施教。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德性教育”、“知识教育”、“劳动教育”、“爱情教育”等方面。卢梭理想中的女性就是要有健康的体质、机智的才能、理性的`头脑、高雅的修养、温柔的性格,为人谦逊却又端庄大方。健康的体质是理想女性的先决条件,机智是其真正资本,理性使其明白事理,高雅令人尊重,温柔是为妻的重要品质。这些教育内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旦局限于家庭,与男性紧密相连时,就成为众矢之的。20世纪初《爱弥儿》传入我国,同样受到了人们的指责。如1923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爱弥儿》中文译本的序言中这样写到…本书的第五编即女子教育,他的主张非但不彻底,而且不承认女子的人格,与前四编的尊重人类相矛盾。[4]1926年,梁实秋先生发表了题为《卢梭论女子教育》,认为卢梭论教育无一是处,唯其论女子教育,的确精当,因为那是根据男女的性质与体格的差别得出的,……什么样的人就应该施以什么样的教育。[5]鲁迅先生发表了题为《卢梭与胃口》直接针对梁先生的文章,指责卢梭歧视女性,把女性看成是男性的附庸,引起学界一时“争鸣”。卢梭作为法国新旧交替时代的一个智者,承接了旧王朝,开启了新思潮,其女子思想难免打上新旧时代的两重烙印,一方面尊重女性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将女子局限于家庭。因为女性离开家庭后的去向在哪里,这是卢梭本人都无法解答的一个社会发展问题。

卢梭在《爱弥儿》中,首先承认了普遍状况下男女存在差别,在农业社会状态下女子的生活更多是以家庭为中心,妇女教育的中心是理想的家庭,不是学校。[6]当时的法国一个妇女如果只生四个或五个孩子的话,还会被看作是生殖力不强的女人。[2]在农业社会的现实中,男女分工不同,差别较大。试想若让一个女子生上四、五个孩子,再去田间劳作,她又如何去平衡家庭与“事业”,难道这样妇女就算真正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吗?18世纪的法国仍旧是一个农业社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耕作,而男性的体质优势决定了他承担养家的责任,男性的社会权力自然就占了上风。女性相对柔弱的体质,被农业社会限制在家庭范围内。

卢梭的女子家庭观是建立在男女间爱情基础上的。人们愈不平等,自然的情感就愈容易败坏,爱情、婚姻生活更是如此。因此卢梭认为在家庭中男女都是主人,男女的平等在婚姻美满中起着很大作用,相爱而不相敬,是不能持久的,因为无论男性或女性,他认为实际上只能划分为两类人:有思想的人和没思想的人。[2]人生而平等,他反对轻视女子的传统习俗,永不认为女性地位高是一种罪过,每一个有道德的国家无不尊重妇女。[6]18世纪法国的启蒙运动(17世纪后期-18世纪初,主要内容:呼唤理性,批判专制主义,权利平等,个人自由)堪称西欧各国启蒙运动的典范,法国妇女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觉醒。男权势力占统治地位的法国,女性有着一定的自由空间及权利,尤其是贵族妇女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利和地位广泛地活动于文化领域。然而教会势力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女人是用男人身上抽出的肋骨造成的,女人并不被当作“人”看。反映了女性受歧视、不被尊重的事实早已存在,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观念远非朝夕之事。作为那个时代的卢梭能提出男女平等的家庭观,无疑是反封建、反教会、反传统的进步观点。

更重要的还是卢梭的女子择偶观。历来人们大多苛责卢梭“男子是裁决女子行为端正、品德优良与否的评判者” [2],殊不知卢梭同样也说过这样一句话“妇女是男子良好行为的天然评判者”,“真正理想的妇女可以成为丈夫的灵魂和导师”。[6]婚姻问题是女子的终身大事,一个女子的幸福是寄托在一个好男子的幸福之中,没有什么事情比选择一个好男子更难的了,如果说真有比选择好男子更难的事情,那就是选择一个好女子,婚姻是否幸福,完全取决于两个人的关系,所以丈夫和妻子应当互相选择。[2]

卢梭的女子自由择偶观,主要体现在苏菲父母与苏菲的一段谈话中:“我们要求你自己能做自己的主人,要求把选择丈夫的权利交还给你,只要你能同一个以娶你为荣的男子结婚;世俗的做法是:父母替他们的女儿选择丈夫,而只是在形式上问她是不是同意。我们的做法要同世俗作法完全相反,由你去选择,而只是形式上征求一下我们的意见。苏菲,你要使用你的权利,你要自由地和明智地使用你的权利。应当由你去选择同你相配的人,我们所考虑的并不是别人是否赞同,而是你的幸福”。[2]卢梭这样做是因为爱情本身是一种充满公平之心的情感,在婚姻中,男女双方应当采取的办法是彼此忠实而不是互献殷勤、讨取欢心,因为两个人都是自由的,男女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夫妇的权利问题。[2]卢梭能在男权势力占统治地位的法国提出这样的观点,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男女地位的平等创造了思想契机。在当时多重背景的社会转型期,女性真正的解放要靠女性,但是男性的呼吁也是大有裨益的。

18世纪的法国,农业社会将妇女局限于家庭,男权势力压制着妇女,启蒙运动又促进女性的觉醒。卢梭站在时代大背景下,以自然教育为基准,在尊重女性的前提下,从男性的视角提出其理想的女子教育——以家庭为中心展开,既超越了现实又存在局限,是其理想与现实共同作用的产物。在《爱弥儿》中,卢梭的教育是要培养理想王国中的理想人,而现实社会不是卢梭的理想王国,因此理想中的苏菲在现实中就很难遇到理想中的爱弥儿,理想与现实的落差也成了人们责难卢梭的原因之一。细读卢梭的作品,能够体会到的是在当时他更多的是运用自己的情感去创作,他的作品又恰恰符合了民众心理,获得了市场。然而留给我们的却是其不朽的思想,作为后人更应该做的就是从这有进步意义的女子教育思想中汲取有价值的东西。

二、对现当代女子教育的启示

卢梭女子教育思想的产生与形成和社会大背景及其个人经历密不可分,有其合理和进步的意义。作为信息时代的女性,健康的体质、机智的才能、理性的头脑、高雅的修养、温柔的性格、独立自信、自由择偶不正是我们向往的吗?而且卢梭的晚婚晚育原则、知识教育等一系列观点也都在《爱弥儿》中提出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后人在女子教育问题上未必就比卢梭高明多少。如20世纪初罗素提出,他并不真正相信男女平等,……相信男性的智力要优于女性。他说,因为与女子有关的教育问题,被男女平等的愿望弄得很不正常,一直有人企图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相同的教育,即使这种做法很不妥当。[7]

而在我们这个东方文化的国度里,对妇女的歧视也许更甚。传统观念认为家庭妇女不需要知识,历史上女性没有进学校的权利,女人不必接受高等教育;女人没有相对自由的情爱权、择偶权。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改善,生存空间更大一些,但现在每每提到某某是个“女强人”仍含有贬低意味,提到某男是个“妻管严”更多是讽刺意义。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从“精神平等”上去追求自我解放呢?作为一个现代女性,权利逐渐增多,可不见得时时会去运用自己的权利。没有权利,也就谈不上选择。有了权利而不懂得选择,则等于将权利束之高阁。选择是权利的纵深,是权利的落实。但是由于中国人从小就没有接受“选择”的教育,权利送到我们手里,反而不知如何运用。比如婚姻破裂了,可以离婚,女人却抱着不放。“选择”意味着主动运用权利,是对自我生存状态的追求和规划,而这也是中国女性必须补习的一门功课。

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诞生于18世纪法国社会,已经超越了他所处的时代。封建王朝和教会扼杀它,18世纪的民众崇拜他,19、20世纪的人们研究他,谁又能断言后人不能从其女子教育思想中获得启示?作为后辈学者的我们是不是更应该站在历史角度考察其女子教育思想?同时提出真正切实可行的创新性教育思想,去解决当代教育中存在的一系列弊端,正确认识它而不是一味责难,这个启蒙运动中教育巨人的思想才能真正服务于我们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小枫.经典与解释6:卢梭的苏格拉底主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43.

[2] ROUSSEAU.爱弥儿[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737.

[3] WOLLSTONECRAFTMARY.女权辩论[M].王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48-66.

[4] ROUSSEAU.爱弥儿[M].魏肇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23:4.

[5] 梁实秋.卢梭论女子教育[N].晨报副刊,1926-12-15(C01).

[6] 滕大春.卢梭教育思想述评[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157-167.

[7] 罗素.教育论[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5.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研究论文

两年前我第一次读《社会契约论》,两年后重新翻出来读,突然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借用维基百科的评价,《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 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为什么有这样强大的影响力? 因为它不光要颠覆旧的政治文明,还要颠覆旧的社会文明。卢梭不光要讨论国家主权的合法来源,更要建立起一个公正而平等的社会。 这就是《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的核心。 围绕这个核心,全书主要有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社会契约论的含义。 第二个要点是社会契约如何签订。 首先,我们来讨论第一个要点。 我先来解释一下「社会契约论」这个术语。 首先我要告诉你,「社会契约论」这个理论不是卢梭首创的,16 世纪以来,很多思想家都讨论过相关问题。这个理论认为,在文明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我们所有人从自然状态到进入一个文明社会,建立一个国家之前,为了确定个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必须签订一个契约。这个契约怎么签,内容是什么,结果如何,就是「社会契约论」要讨论的内容。 当然我们知道,从人类历史的进程来看,人们从原始社会进入到部落或者国家时,并没有真正出现过「社会契约」这件事情。这一点,其实当时的思想家们也清楚。那么,为什么他们还要去讨论这个理论呢?那是因为,这些思想家都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有一个正义的基础。换句话说,你不能因为你是统治者,你就告诉别人他们都应该服从你。他们也许会因为害怕你的权力服从你,但不代表你就是正义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说,一个强盗抓住了我,逼迫我把钱包交给他。毫无疑问这个强盗是有强力的。但如果有人认为强力就是正义的话,那难道当我能把钱包藏起来的时候,我也要因为良心的谴责交给他吗?这显然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所以「社会契约论」其实讨论的是这么一回事:尽管我们现在都处在国家的统治之下了,国家可以用强力逼我们服从,但我们依然可以要求国家的统治是正义的。那怎么才叫正义呢?假设一种情况:我们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让国家获得统治我们的权力。我们就可以研究这种心甘情愿的前提是什么。如果国家能够满足这个前提,那么它的统治自然就是正义的。换句话说,人自然就有、与生俱来的权利有哪些,这里面哪些权利他愿意转让给国家,就是「社会契约论」要研究的内容,「契约」指的就是这个心甘情愿的权利转让过程。 卢梭对这两种理论都是反对的。他的理由是什么? 卢梭反对霍布斯的理论,原因很简单。 他说,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因为怕死,就愿意把自己的所有自由权利转让给另外一个人,或者转让给政府,那这就与自愿接受奴役毫无分别了。如果一个人肯放弃自己的全部自由,那就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个时候,他签订的契约就不能叫作契约了,那是一封投降书,是一封放弃了做人资格的宣言。这样的契约形成的国家权力,也绝对不是正义的。所以我们就不必讨论这种情况了。 那卢梭又是怎么反对洛克的理论呢?这就涉及到他对财产权的观点。在写《社会契约论》之前,卢梭曾经写过另外一本小册子,叫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这本小册子的核心观点就是,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归根结底是私有财产权的出现。当时他写这本小册子的时候还十分激进,他甚至认为,一旦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就会堕落。用卢梭的原文说,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漂泊在森林中」「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的,这个时候人类对同类没有任何损人利己的欲望。「自爱」和「怜悯」是人的天性。这是人类「真正的少年」和「黄金时代」。但是人类一旦开始改进自己的技术,生产更多的粮食,进入文明社会后,就有了私有的观念。一旦有了私有观念,人类就会开始玩弄阴谋和欺,社会的不平等也就随之产生了。 你可以看到,卢梭其实对财产权的反对还是相当激进的,那么这样的卢梭当然不可能像洛克一样,把私有财产权当做人的自然权利,当做国家必须保护的一种基本权利。卢梭必须在自己的理论设想中一方面防止国家压迫公民,另一方面又防止国家在私有财产权面前退让,导致社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 这个时候,你就可以理解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的深沉思考了。《社会契约论》第一章第一句话是人类思想史上特别有名的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非常有力量,非常引人深思,古往今来也有很多研究者都在探究,卢梭通过这句话想表达什么。这些相关研究汗牛充栋,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赘述了。我个人认为,你要理解卢梭的这句话,你首先要理解卢梭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我们知道,放在历史进程中看,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强调当然是有意义的,这是对暴政的限制,对强权的反抗。但是你想一想,人类自由是不是只有暴政和强权这一个敌人?你限制了暴政,反抗了强权,是不是就意味着获得了自由?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对于每个想要自由的人来说,我们心中还有其它很多很多别的枷锁,却没那么容易被清除。我觉得,卢梭想说的可能是,永远不要认为自由是一种可以轻松实现的价值,哪怕你听从了卢梭的建议,也是如此。 讲完了社会契约论的含义,我们接下来讲第二个要点: 一个既能防止国家变成奴隶主,又能防止国家堕入巨大的社会不公的社会契约该怎么签订呢?卢梭找到了一条道路和一个关键词。这条道路就是,你要清楚理解真正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的。这个关键词,就是「公意」。 我们先来解释自然状态。卢梭认为,其实人类社会中有一种关系是真正自然状态的模板,这种关系就是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中的亲子关系,就足以解释人类社会的依附与自由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呢?你想想看,在家庭关系中,孩子对父母当然有依附关系,但是这种依附关系的前提是孩子需要父母的养育,而父母也从亲子之爱中得到回报。一旦孩子成年,双方的关系就变成独立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这才是人类的自然关系。以此来看,除此之外的所有依附关系,不论是奴隶对主人的关系,还是属下对老板的关系,都是不自然的。所以,我们要设想社会契约,就必须先设想所有签订社会契约的人是这些独立、平等而又可以有友爱关系的人,我们决不能假设他们会签订奴隶对主人或者属下对老板的不平等契约。 卢梭认为,如果仅仅考虑人与人之间的这种自然关系,我们可以说,自然状态里的人是很幸福的,他们彼此平等,没有损人利己的欲望。但是,考虑到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人和人之间必须团结协作,来克服自然界给人造成的生存障碍,否则人类这个物种就会陷入危机。因此,人摆脱自然状态、签订社会契约不是因为别的,而是为了要克服自然界的种种生存障碍。那么,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当然要保持自己的独立平等地位。但是,签订契约就意味着大家要服从一个政府,人又怎么可能一方面保持独立平等,另一方面要服从于其它组织呢? 这就来到我们刚才说的关键词,「公意」。卢梭强调,社会契约的根本目标,就是让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表面上服从的是一个公权力,但实际服从的「是他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要达到这个目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发现这个社会的「公意」。 什么是「公意」呢?「公意」指的是这个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维护这个共同体利益的意志。这里我说的有点绕,简单来说这个词有几个基本部分:第一,公意是这个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意志,而不是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第二,公意是维护共同体利益的,但是这个利益是集体利益,而不是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第三,公意所维护的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而不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的东西。用卢梭的话说,一个共同体找到了公意,就意味着这个共同体「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所以在卢梭的理论里,你一旦找到了公意,就好像《西游记》里面唐僧取到了真经,社会契约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公意是关于集体利益最清楚的认知,所以它必然是不会犯错的,必然是符合所有人真正利益的,也必然是符合每个人自由意志的。只要这个共同体找到了公意并且去维护公意,那么它的成员必然就会认同这个共同体,同仇敌忾地来捍卫它,因为侵犯公意就等于侵犯所有人的利益。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卢梭把公意说得天花乱坠。 然而另一方面,卢梭的公意也向所有签订社会契约的人露出了「獠牙」。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卢梭的理论中,这个共同体一旦发现公意,签订契约并且形成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之后,你就不能转移或者撤回你交给这个主权者的权利,换句话说,你就没有任何理由来反对这个主权者了。因为,既然公意就是你最真实的利益,是你最自由的意志,那么你对它的反抗当然是有违于你自身意志的。如果你是理性的,你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事呢?所以如果你干出这种事,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出于自己的私利来反对集体利益,二是你被自己的欲望或者无知蒙蔽了,看不到自己的真实利益。所以这个时候,主权者就可以强制你服从公意,但是卢梭说,这不是服从,而是「强迫你自由」。 这种万能的公意也许会引发你很多不好的联想,当然,我们要承认的是,卢梭也想到了你想到的事情,并且给这个公意加上了一些限制。比如他说,公意没有必要剥夺一个人所有的财富和自由。每个人只要转让按照公约规定、自己愿意交出的那部分就可以了。他依然可以保留自己愿意保留的部分。但卢梭强调的是,只要这个公约签订了,公意形成了,就你愿意转让的那些权利而言,你就不能再有意见了。那个时候你有任何意见,都是违反公意的。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比如为了保家卫国,你的生命也要为了公意而献出。 讲到这里,你大概可以清楚了。卢梭所讲的这个「公意」,是极为神圣、崇高的一个概念。一个共同体只有发现并且维护这个极其神圣崇高的「公意」,才能设立最好最正义的「社会契约」。也正因为如此,在卢梭心目中,「公意」才是丝毫不可违背的。说到这里,你也许还有一个疑问,我们如何发现这个「公意」呢? 卢梭认为,「公意」是人民的意愿,但并不是说你把这个城市的全体人民集中到某个地方,公意就会自动产生。要发现公意,至少有三个条件: 第一,作为共同体的人民要有一定的道德水准。卢梭说,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所以人民为了不让自己受欺,一定要先提高自己的觉悟精神。这个觉悟精神,最主要的就是如何看待个体对公共事务的义务。一般人出于私利,往往认为自己为公共事业服务就是无偿奉献。但卢梭认为这种想法是错的,如果共同体每个人都只愿意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公民的义务,就会造成不正义。长此以往,政治共同体就会面临毁灭。所以为公共事务服务不是无偿奉献,而是利人利己的事情。如果谁认识不到这一点,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共同体就该迫使他服从公意,也就是上面说的,「强迫他自由」。 第二,人民必须经常集会讨论问题,制定法律。卢梭说,主权者既然是公意,那么它自然只代表人民。但是既然国家需要治理,那么人民就需要政府,政府既然拥有权力,就很容易腐败。政府很容易把某些个别人的利益或者某些派系的利益伪装成公意,从而败坏整个国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人民就应该经常集会,讨论重大事务,进行立法工作。卢梭说,既然从本质上来说,主权者代表人民,而主权者的唯一力量就是立法,那么主权者越有力量,就越是应该经常表现它自己,也就是经常立法。 这里涉及到一个技术问题,就是如果一个国家土地过大、人口过多,人民不能经常立法,该怎么办呢?卢梭的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必然会失去自身自由了。若要真正实现自由,找到公意,那只有在一个小国寡民的社会里才能实现。这在政治理论里,属于直接民主思想。这里我插一句,卢梭出生地其实是今天瑞士的日内瓦,受卢梭的影响,今天瑞士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世界最接近直接民主理想的制度。 第三,卢梭认为,既然人民集会的任务在于发现公意,而不是某一部分人的私利,那么人民集会便不能有派系和政党,每个人只能代表自己发言。因为任何派系和政党必然只会从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出发,这种情况下讨论出来的结果,就不能叫公意,只能叫众意了。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我们来重新梳理一下卢梭的逻辑。「社会契约论」这种理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找到正义的基础,在卢梭之前已经有很多思想家做过类似的工作。这其中最主要的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国家权力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要用强力保全所有人的生命安全,为了这个目的,人们应该转移自己的绝大部分自由权利。另一派认为,国家权力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应该保全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享有的很多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为了这个目的,人们转让给国家的权利实际上很小,而且一旦国家侵犯了这些权利,人们就应该换掉它。那卢梭对这两种派别都不大同意。他一方面认为,国家不应该只凭强力让人臣服,这是一种不正义的契约;另一方面,他又反对过分强调私有财产权之后造成的社会不公,希望发现真正公正平等的契约理论。 怀着这样的目的,卢梭先是带我们反思自然状态,指出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关系如同家庭关系,和睦友爱,没有奴役也没有依附。真正公正的社会应当签订这样的契约。同时,签订契约的关键在于发现公意,也就是一个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真正的共同利益。发现公意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民的道德水平够高,二是人民需要经常集会,三是必须杜绝集会中的人民出现派系和政党。一旦共同体发现了公意,公意理论上就是不会违背任何人利益和自由意志的,因而任何人也就不该违背它。否则,共同体就该「强迫他自由」。 当然,这本书还有一些细节的技术讨论,比如政府该如何组织,法律该如何制定,怎么看待不同地理环境、不同民族习惯和政府制度的关系等。这些内容或者过于琐碎,或者离我们太遥远而不具备现实意义,我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最后,我讲讲我对卢梭这本《社会契约论》的心得体会吧。 我前面介绍过,卢梭这个人没有受过特别良好的教育,所以一般研究思想史的人会倾向于认为他的理论自洽性不太强。比如在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公意」好像万能药一样,能解决一切问题,这种玄之又玄的解释是不符合学术严谨性要求的。但是,人们又普遍公认,卢梭天才非凡,为人极度敏感,文章饱含热情,笔锋尖锐,对社会不公有强烈的同情,对现存体制有极强的批判精神。他对法国大革命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并且通过法国革命影响了整个人类现代政治思想,也就不奇怪了。 卢梭这本书以探寻人类的自由与枷锁为开端,最后竟得出了公意要「强迫人自由」的结论,这实在令人惊诧。而到了法国大革命爆发的时候,崇尚卢梭的雅各宾派一方面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另一方面又施行极端的恐怖统治,于协和广场上设立断头台,鲜血遍地,杀人无数。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也引发了后世许多思想家的反思。为了方便你公正地理解卢梭的思想,我这里介绍一位比较有代表性的反思者,他的名字叫做以赛亚·柏林。 以赛亚·柏林有一个著名的理论,那就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他认为,「消极自由」强调一个人的自由不应该受外界强迫的障碍,而「积极自由」则强调一个人的自由不应该受内心弱点的干扰。比如,我们说政府把一个人关进监狱,就是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剥夺了他的自由;而我们说一个人因为教育水平不足不能走出大山,见识更广阔的天地,或者因为欲望膨胀追逐声色犬马,成为了金钱的奴隶,就是在积极自由的意义上说他不自由。以赛亚·柏林认为,卢梭就是「积极自由」概念最大的提倡者。积极自由这个概念最大的问题是,它很容易变成社会舆论或国家机器剥夺一个人自由的借口,比如当年的苏联要求所有人都成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战士」,或者今天美国出现的许多几近于荒唐的平权运动。关于这一点,以赛亚·柏林还有一句妙语:你不能因为我无法像鸟儿一样飞翔,或者像鲸鱼一样游泳,就说我不自由。 当然,我并不是用柏林的观点为卢梭盖棺定论,因为片面强调消极自由的重要性也是有问题的。关于这一点,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泰勒还专门写了一本《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我就不再多讲了。我想说的是,如果你还记得我介绍过,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讲过的那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希望你了解了以赛亚·柏林的观点之后,真真切切感受到,「自由」这个词说来简单,想要充分认识它却是极为不易的事情。我希望卢梭这本《社会契约论》,能对你思考这个问题能有所启发或者帮助。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最著名代表作品,首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读《社会契约论》时建议写一下读书笔记,如果不知该如何下笔的话,下面是我向各位推荐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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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译者:何兆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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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份:2003-2-1

页数:197

内容简介:

本书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1712—1778)的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书中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世界,不仅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亦为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奠定了理论基础。本书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后者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作者简介:

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音乐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代表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论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的论文研究

卢梭著作:《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在此前提下,西方资本主义及其各项相应的制度才得以充分发展,因此,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了解西方的社会契约理论,将对我们透彻理解西方的法学理论构成无法克服的障碍,直至现在,西方学界仍有为数众多的学者在阐释和完善这一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其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亦为世界思想宝库中的得要经典之一,在本书中,卢梭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角度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皆曾把它当作福音,并在革命胜利之后参照其理论确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鉴于《社会契约论》的得要性,我国商务印书馆将其列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一种. 〔写作背景〕 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进修,卢梭早在1743年游历威尼斯时即已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后来,其观点由于对道德风尚进行历史研究而大为开阔,并意识到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是政治问题,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卢梭认为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就可以转化为如下问题,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卢梭原计划写一本名为《政治制度论》的书,本打算系统地论述政治制度的问题,并于1753年开始草拟该书,但到1761年,卢梭完成《新爱洛绮思》后,考虑到这部书的写作所需时间太长,于是转而决定放弃这本书,把其中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于是最终形成了《社会契约论》. 〔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由四卷四十八章构成,分别讨论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立法”;“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和“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等问题,其核心目的是论述政治权利的基本原理,因此该书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 第一卷所探讨的是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在正式进入本卷的本论之前,卢梭叙述了贯穿《社会契约论》通篇的基本方法,他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治规则.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第7页)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和与其同时代的社会思想家们(如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狄德罗等人)之间的差别,其他思想家们归根结底均是以功利为依归,在这一点上,支配社会关系的规范,在现实和利益下不复存在.对于此,卢梭的见解可说在于:把现实问题视为独立的事物而建立正义与权利的基础,并且在这基础上,将功利的观点结合起来.这一尝试成功与否另当别论,我们将可从《社会契约论》中随处可见他从权利的观点和功利的观点相结合来看问题的情形.本书第一卷是在基本有的是上对社会契约加以研究,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精华所在,接下去的各卷皆可说是将本卷中所确立的论点予以发挥与推论而已.卢梭在第一卷第一章开篇即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却处处受到社会重荷的压抑,其原因何在?这便是问题的开始.卢梭不愿对这种事实的起源加以说明,而关注于回答这种事实如何得到社会认同的问题,他认为,社会秩序并非出于自然,而是人为的,即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在此之前,对于政治社会的成立,学者们多从以下两个观点加以说明:其一,关注于寻求权力的自然起源,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型,并从父权推出王权.其二,认为权力是强者的权利.前者的谬误在于不了解儿子依父亲只限于儿子依附父亲只限于儿子需要保护的期间,一旦儿子可以独立自主,这种结合便解体了;而后者的错误则在于显然不了解“权利”一词的意义,所谓“强者的权利”,是把物理力量与精神力量等量齐观而产生的一种混淆观念.政治社会不是主人和奴隶的关系,而是每一分子相结合的关系.问题在于,人们如何形成合法的社会?社会契约不是在说明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在说明人民借此而形成人民共同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卢梭提出了具有崭新内容的社会契约论.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他论及前社会的、前道德的、前理性的自然人的状态,亦即所谓的自然状态,并且说明社会中一切不平等,乃是违背这种状态的结果.但他又认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关于社会契约的假说便是以这种论点为基础出现的.因此,人类既然不可能停留在自然状态,便只好改变其生存方式,但又因人们不能创出新的力量,所以只能靠共同而创出“力量的总和”,这种共同不能仅是结合,而必须找出一个社会的共同意志,“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全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第23页).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此,卢梭极力主张保护生命与财产,并强调自由的不可争侵犯性是政治社会成立的要素:“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和,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第16页).作为解决这种问题的社会契约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第23页),换句话说就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24-25页).这种订约的行为,把此前独立的个体结合成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这种公共人格(大我)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名为国家,主动时则叫做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之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第26页). 通过与当时既存的契约论进行比较,我们可更清楚地看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要旨:首先,卢梭理论中的契约行为,跟霍布斯、普芬道夫等人主张的服从契约不同,所谓服从契约指的是当国家形成时,就已经有了统治者与人民,双方所订阅的双边契约;而卢梭所主张的契约行为乃指作为主权体的人民之形成行为.因此,一言以蔽之,卢梭所谓的“主权”指提是人民共同权力.其次,这个契约中的让渡,是把个人及相关一切全都交给共同体条件都全面让度,根据卢梭所说,那是为了使所有分子在共同体中条件都相同.以圩政治社会上的平等而言,这种全面让渡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个人也因而完全为共同体所包容.卢梭认为,国家对于个人而言,并非如洛克所称的是表面的,他认为个人惟有通过国家,才能在国家中确保自己的存在.第三,每一分子把自己完全让渡给共同体,但共同体是包括自己在内的人民本身,因而契约无非是自己的契约.这样,在这个契约行为上,个人获得相当于他所让渡的一切,这意味着个人一方面使自己完全依附于共同体,另一方面仍可拥有自己的一切. 卢梭认为,劝家因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同时,人的方面也产生了极重要的变化.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代替了总支,权利代替了情欲,像这样,道德的、社会的价值在人类之中产生,人成了真正的“人”,直截了当地显示这个转变的是自由.卢梭认为,对于人类而方,自由是固有的本质,但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意义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排除个人私自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使人具有“社会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受制于公,但是,依照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既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因此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这样,人获得了道德的自由——自律,而使人成为真正的自己的主人.卢梭显示了在确保公民的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同时,他把这个主权概念,提升为人类道德价值的泉源,而非仅局限于政治制度的原理之中. 第二卷基本内容是主权因社会契约而得以成立,并对主权概念加以更严密、更精确地规定,同时也讨论主权功能的立法问题,因此,主权论与立法论可说就是本篇的课题.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亦即人民意志的运用.首先,主权是不能让渡的,因公共意志是化合存在的人民共同意志,属于公共的,所以不能把这种意志让渡给特殊的个人或团体,由他们来代表;同理,主权也是不能分割的,其原因即在于意志是不能分割的.要是对于主权有了正确的概念的话,就应知道,当主权在实际执行的时候,看来主权是可以分割的,事实上,那只是主权的运用,并非主权本身.此外,公共意志是永无错误的,不过却不能因此而说人民的决议始终是正确的,因人民的决议有时会以有别于公意的全体个别意志表现出来,此时它们虽是以全体的意志表现,其实只不过是不具整体性质的个别意志的总和,为了避免这种弊害,国家中必须没有派系,“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以上主张主要是从人民主权方面对于那些以部分或个别利害替代全体共同意志之主权的滥用而所作的反驳.然而,主权并非绝对的.因此必须规定主权的界限.个人以公民的资格作为完善的国家一份子,必须放弃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完全服从公共意志,但个人还是拥有作为“私人”的权利,所以要区分公民的权利和个人的权利,公共意志的对象终究是公共的,指向共同利益,因而其所拘束的乃是作为公民的个人,主权的权限并不及于作为具有特殊意志的私人的行为,所以,主权固然超乎一切,但当然不可能是没有限制的,乍看之下,这种主权权限论似乎与第一卷所阐述的个人全部让渡的社会契约论中,主权或公共意志对成员绝对支配的见解相互矛盾,的确,此二者的不合逻辑是无可避免的,不过其中亦非无可解释之处.我们认为,卢梭的真意似在于:主权在人民意志的范围内固然不能不说是绝对的,但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其所以是绝对的,是因为如此一来,可以保障其成员真正的自由、平等与安全.再说,设若公共意志的存在即是主权,则公共意志的表现便是法律了.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公共的,所以即使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把特权指明颁予某人,制定制定法律的权利仅属于人民,可是,人民未必总是受过启迪的,所以除了立法权以外,还需要有明了公共意志是什么的立法者.然则,最适合于国民的法律是什么呢?这要对人民的历史背景、国家领土的大小、地质、风土等加以一番考虑才能决定.立法的体系固然因国而异,但自由与平等必须成为立法的原理,无论任何地方,立法的这个目的必须被绝对贯彻.法律又可分为政治法(规定全体对于全体的关系,亦即主权体对于国家的关系),民法(规定成员与成员相互间的关系,或成员与国家的关系),刑法(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的法),以及最重要的法——铭刻在公民们内心里的法(风尚、习俗与舆论). 第三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权,这种行政权隶属于作为主权体之行为的立法权.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的主张——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的必然结果.政府只不过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权而已,所以不以胆人民的主人,政府的功能在于执行法律及维持政治的、社会的自由,只是人民和主权体之间的中介全.使行政权隶属于立法权这个概念,就卢梭而言,也关系到原则上承认人民的革命权,卢梭对于政治体制的颠覆,采取了一种慎重、警戒的态度,但即使如此,他仍然认为,为了贯彻人民主权的理念,人民可以凭其意志任用行政权力者或罢免之.政府可以采取种种形态,在原则上,“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第84页)因此“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第84页).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采取种种形式,卢梭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这三种形态为政府的基本形态.(一)民主政体:把政府委托于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立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如此看来,似乎没有比这种政体更好的整体了,因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最能充分体现公意之所在,但民主可政体应以以下难以实现的条件为前提:必须是小国家,人民可以易于聚集在一起并易于认训所有其他的公民;必须是具有极其纯朴的风尚,以免事务繁杂与发生棘手的争论;必须人民之间的地位和财富事实上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因此,民主政体虽是最为完善的,但并不适合于人类的实际社会,“就民主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第88页).另外,卢梭还补充道,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的易于发生内故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卢梭所谓的民主政体,是指古希腊雅典式的直接民主,而现代所称的代议民主则被卢梭归入贵族政体之列.(二)贵族政体:把行政权委托于少数行政官.贵族制有三种,即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其中第一种只适合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政体.第二种贵族贵族政体除了具有可以区别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的优点之外,并且还具有呆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民主政府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只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另外,在选举式的贵族政体之下,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的更好,实行起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因此,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从其内容来看,卢梭所谓的选举式贵族政体似相当于现代所称的代议制民主制.(三)君主政体:把政府的权能仅集中于一个行政官,惟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这个人就是人们所说的君主或国王.在君主政体之下,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国家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同一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因此没有别的政体比这种政体更强有力,但同时也可以说没有别的政体的个别意志具有更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固然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迈进,但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边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的联系.根据前述的一般比率规律,君主制是仅仅适合于大国的. 可见,卢梭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同时,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国土面积、土质、气候、风俗飞惯、民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1、契约关系。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2、关于社会契约中的契约自由。3、公共意志与人民的角色。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

创作过程

卢梭于1759年开始写《社会契约论》,1762年4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出版。其实,这本书的思想准备时期更早,1756年开始,他就计划写一部《政治制度论》,但由于要写《新爱洛绮丝》便搁置了。

他在写这本书的构思时写道:“在我已经动笔写那些作品之中,我长久以来一直在构思,搞得最有兴味,并想以毕生的精力去搞,而且,依我主观的看法,将来最能使我成名的——就是我那部《社会契约论》,我第一次想写这样一部书,已经是十三四年前的事了。”

但这本书,卢梭始终未完成,有一部分稿子也丢掉了。当1761年《社会契约论》完成之后受到了重重阻挠,不得不在荷兰出版,然后偷运回法国。

从《爱弥儿》看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论文

摘 要: 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一般认为卢梭歧视女性,要把女性培养成取悦男性的女仆;也有人认为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正是对女性的肯定和尊重。卢梭在《爱弥儿》中提出女子教育思想的基础和核心是“自然教育”,女子教育的中心是理想的家庭,但在家庭中男女的地位是平等的,男女双方是自由的,都是主人。18世纪的法国仍是农业社会,男权势力占统治地位。卢梭从男性的视角提出了其理想的女子教育思想,既超越了现实又存在局限,是其理想与现实共同作用的产物。

关键词:《爱弥儿》;女子教育思想;自然教育;男权势力;启蒙运动

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其中《社会契约论》最为著名,人们在谈到自由平等时,不提它便不够彻底。但卢梭说“《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爱弥儿》的附录而已。”[1]由此可见在卢梭思想意识中,《爱弥儿》比《社会契约论》更为重要。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中教育方面的巨人,也是近代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思想家。他在《爱弥儿》(1762年出版)中集中阐释了自己的教育思想,书中第五卷提出了对女子教育的看法,自从其观点公开之际就颇受争议。本文拟从历史角度来分析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及对现当代女子教育的┢羰尽

一、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

在《爱弥儿》开篇中,卢梭阐明了著述此书的原因之一——“这本集子的感想和看法,是没有什么次序的,而且差不多是不连贯的,它开始是为了使一位善于思考的贤良的母亲(德舍农索夫人—杜宾夫人)看了高兴而写的” [2]。英国作家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1757-1797)在其《女权辩护》(1792 年出版)中说“卢梭要把女子培养成取悦男性的女仆”[3]。若依此意分析,卢梭为什么要取悦一位“女仆”?纵观卢梭一生,是在法国贵妇人的培养下实现了与上层社会的接触,进而名扬天下,卢梭著述此书也许恰恰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

卢梭在《爱弥儿》第五卷提出的女子教育思想,与前四卷(男子教育思想)一脉相承:教育必须“顺应自然”,即自然教育,这是卢梭女子教育思想的基础和核心。自然教育并非一味消极顺应自然,而是建立在社会文明状态下的教育,恰如卢梭在教育爱弥儿过程中所说:“爱弥儿生来不是为了永远过独居生活的,作为社会成员,他要为社会履行他的义务”。[2]女子教育同样如此,女子并非独立于社会存在的。

在《爱弥儿》中卢梭的女子教育是以家庭为中心而展开的,按年龄对女子施教。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德性教育”、“知识教育”、“劳动教育”、“爱情教育”等方面。卢梭理想中的女性就是要有健康的体质、机智的才能、理性的`头脑、高雅的修养、温柔的性格,为人谦逊却又端庄大方。健康的体质是理想女性的先决条件,机智是其真正资本,理性使其明白事理,高雅令人尊重,温柔是为妻的重要品质。这些教育内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旦局限于家庭,与男性紧密相连时,就成为众矢之的。20世纪初《爱弥儿》传入我国,同样受到了人们的指责。如1923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爱弥儿》中文译本的序言中这样写到…本书的第五编即女子教育,他的主张非但不彻底,而且不承认女子的人格,与前四编的尊重人类相矛盾。[4]1926年,梁实秋先生发表了题为《卢梭论女子教育》,认为卢梭论教育无一是处,唯其论女子教育,的确精当,因为那是根据男女的性质与体格的差别得出的,……什么样的人就应该施以什么样的教育。[5]鲁迅先生发表了题为《卢梭与胃口》直接针对梁先生的文章,指责卢梭歧视女性,把女性看成是男性的附庸,引起学界一时“争鸣”。卢梭作为法国新旧交替时代的一个智者,承接了旧王朝,开启了新思潮,其女子思想难免打上新旧时代的两重烙印,一方面尊重女性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将女子局限于家庭。因为女性离开家庭后的去向在哪里,这是卢梭本人都无法解答的一个社会发展问题。

卢梭在《爱弥儿》中,首先承认了普遍状况下男女存在差别,在农业社会状态下女子的生活更多是以家庭为中心,妇女教育的中心是理想的家庭,不是学校。[6]当时的法国一个妇女如果只生四个或五个孩子的话,还会被看作是生殖力不强的女人。[2]在农业社会的现实中,男女分工不同,差别较大。试想若让一个女子生上四、五个孩子,再去田间劳作,她又如何去平衡家庭与“事业”,难道这样妇女就算真正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吗?18世纪的法国仍旧是一个农业社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耕作,而男性的体质优势决定了他承担养家的责任,男性的社会权力自然就占了上风。女性相对柔弱的体质,被农业社会限制在家庭范围内。

卢梭的女子家庭观是建立在男女间爱情基础上的。人们愈不平等,自然的情感就愈容易败坏,爱情、婚姻生活更是如此。因此卢梭认为在家庭中男女都是主人,男女的平等在婚姻美满中起着很大作用,相爱而不相敬,是不能持久的,因为无论男性或女性,他认为实际上只能划分为两类人:有思想的人和没思想的人。[2]人生而平等,他反对轻视女子的传统习俗,永不认为女性地位高是一种罪过,每一个有道德的国家无不尊重妇女。[6]18世纪法国的启蒙运动(17世纪后期-18世纪初,主要内容:呼唤理性,批判专制主义,权利平等,个人自由)堪称西欧各国启蒙运动的典范,法国妇女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觉醒。男权势力占统治地位的法国,女性有着一定的自由空间及权利,尤其是贵族妇女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利和地位广泛地活动于文化领域。然而教会势力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女人是用男人身上抽出的肋骨造成的,女人并不被当作“人”看。反映了女性受歧视、不被尊重的事实早已存在,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观念远非朝夕之事。作为那个时代的卢梭能提出男女平等的家庭观,无疑是反封建、反教会、反传统的进步观点。

更重要的还是卢梭的女子择偶观。历来人们大多苛责卢梭“男子是裁决女子行为端正、品德优良与否的评判者” [2],殊不知卢梭同样也说过这样一句话“妇女是男子良好行为的天然评判者”,“真正理想的妇女可以成为丈夫的灵魂和导师”。[6]婚姻问题是女子的终身大事,一个女子的幸福是寄托在一个好男子的幸福之中,没有什么事情比选择一个好男子更难的了,如果说真有比选择好男子更难的事情,那就是选择一个好女子,婚姻是否幸福,完全取决于两个人的关系,所以丈夫和妻子应当互相选择。[2]

卢梭的女子自由择偶观,主要体现在苏菲父母与苏菲的一段谈话中:“我们要求你自己能做自己的主人,要求把选择丈夫的权利交还给你,只要你能同一个以娶你为荣的男子结婚;世俗的做法是:父母替他们的女儿选择丈夫,而只是在形式上问她是不是同意。我们的做法要同世俗作法完全相反,由你去选择,而只是形式上征求一下我们的意见。苏菲,你要使用你的权利,你要自由地和明智地使用你的权利。应当由你去选择同你相配的人,我们所考虑的并不是别人是否赞同,而是你的幸福”。[2]卢梭这样做是因为爱情本身是一种充满公平之心的情感,在婚姻中,男女双方应当采取的办法是彼此忠实而不是互献殷勤、讨取欢心,因为两个人都是自由的,男女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夫妇的权利问题。[2]卢梭能在男权势力占统治地位的法国提出这样的观点,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男女地位的平等创造了思想契机。在当时多重背景的社会转型期,女性真正的解放要靠女性,但是男性的呼吁也是大有裨益的。

18世纪的法国,农业社会将妇女局限于家庭,男权势力压制着妇女,启蒙运动又促进女性的觉醒。卢梭站在时代大背景下,以自然教育为基准,在尊重女性的前提下,从男性的视角提出其理想的女子教育——以家庭为中心展开,既超越了现实又存在局限,是其理想与现实共同作用的产物。在《爱弥儿》中,卢梭的教育是要培养理想王国中的理想人,而现实社会不是卢梭的理想王国,因此理想中的苏菲在现实中就很难遇到理想中的爱弥儿,理想与现实的落差也成了人们责难卢梭的原因之一。细读卢梭的作品,能够体会到的是在当时他更多的是运用自己的情感去创作,他的作品又恰恰符合了民众心理,获得了市场。然而留给我们的却是其不朽的思想,作为后人更应该做的就是从这有进步意义的女子教育思想中汲取有价值的东西。

二、对现当代女子教育的启示

卢梭女子教育思想的产生与形成和社会大背景及其个人经历密不可分,有其合理和进步的意义。作为信息时代的女性,健康的体质、机智的才能、理性的头脑、高雅的修养、温柔的性格、独立自信、自由择偶不正是我们向往的吗?而且卢梭的晚婚晚育原则、知识教育等一系列观点也都在《爱弥儿》中提出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后人在女子教育问题上未必就比卢梭高明多少。如20世纪初罗素提出,他并不真正相信男女平等,……相信男性的智力要优于女性。他说,因为与女子有关的教育问题,被男女平等的愿望弄得很不正常,一直有人企图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相同的教育,即使这种做法很不妥当。[7]

而在我们这个东方文化的国度里,对妇女的歧视也许更甚。传统观念认为家庭妇女不需要知识,历史上女性没有进学校的权利,女人不必接受高等教育;女人没有相对自由的情爱权、择偶权。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改善,生存空间更大一些,但现在每每提到某某是个“女强人”仍含有贬低意味,提到某男是个“妻管严”更多是讽刺意义。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从“精神平等”上去追求自我解放呢?作为一个现代女性,权利逐渐增多,可不见得时时会去运用自己的权利。没有权利,也就谈不上选择。有了权利而不懂得选择,则等于将权利束之高阁。选择是权利的纵深,是权利的落实。但是由于中国人从小就没有接受“选择”的教育,权利送到我们手里,反而不知如何运用。比如婚姻破裂了,可以离婚,女人却抱着不放。“选择”意味着主动运用权利,是对自我生存状态的追求和规划,而这也是中国女性必须补习的一门功课。

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诞生于18世纪法国社会,已经超越了他所处的时代。封建王朝和教会扼杀它,18世纪的民众崇拜他,19、20世纪的人们研究他,谁又能断言后人不能从其女子教育思想中获得启示?作为后辈学者的我们是不是更应该站在历史角度考察其女子教育思想?同时提出真正切实可行的创新性教育思想,去解决当代教育中存在的一系列弊端,正确认识它而不是一味责难,这个启蒙运动中教育巨人的思想才能真正服务于我们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小枫.经典与解释6:卢梭的苏格拉底主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43.

[2] ROUSSEAU.爱弥儿[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737.

[3] WOLLSTONECRAFTMARY.女权辩论[M].王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48-66.

[4] ROUSSEAU.爱弥儿[M].魏肇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23:4.

[5] 梁实秋.卢梭论女子教育[N].晨报副刊,1926-12-15(C01).

[6] 滕大春.卢梭教育思想述评[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157-167.

[7] 罗素.教育论[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5.

社会契约理论学术论文格式

法律出版社《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学说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往往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共的物品不能够保证各自利益时,人们倾向于选择让渡出一部分权力。这种新产生的权力无论是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的,或者被社会契约所制约,亦或者服从自己,总之,不管这种社会契约到底是什么,他们都是“同意”的产物,“是每个人之间相互协议的结果”。 根据这种同意产生的不同的国家政府并不会凌驾于所有城邦公民的公共权力之上。刚好相反的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公共权力被认为是低于个人权力的,因为这种公共权力产生的本源是为了实现并为个人利益服务的。

法律出版社《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学说,其中以霍布斯的《利维坦》、 洛克的《政府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著,钟书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初版、2017年再版)对自然状态以及社会契约的论述和发展,对社会契约论演变所产生的影响最为突出,并对当代社会产生重要影响。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预先假设了在国家成立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都是自私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由于自然状态具有不安全性,自然法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指导人们来建立契约。人们在签订契约合同的过程中自觉转让的权利以及公共权力和意志就是国家和法律。对这类自然状态的表述实际上体现了一种评价标准,用来衡量国家正义和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倡导的近代社会契约论是反对封建主义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不认为公共政治具有天然的权威性,对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也进行了回击。社会契约论以自然法为基础,认为有了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才有了国家和政治社会,进而也体现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契约理论家认为,有两种契约,首先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彼此认同的社会契约,另一种是人民赋予政府或统治者的权力,或者政府的合同。“近代颁布的宪法就是一份最大的政府契约,它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并规范了政府的组成及其权力和运行原则。”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是提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他的逻辑在于签订契约的人们不可能把其所有权利让渡给国家,只是为了公共利益转让了部分的权力。转让出来的权利就是赋予国家的权力,因此得出结论是政府自身的权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这些权利限制可以极大地防止国家——“利维坦”给授予权力方也就是人民带来不正当损害。从霍布斯全部权利的让渡到卢梭有限权利的让渡都体现了近现代西方哲学家们对于国家和契约的探索、演变和进步。

延伸阅读:

1、卢梭《社会契约论》在思想史上的价值

2、论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演变和影响

3、正义原则的逻辑与根据——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比较

1、社会契约论是流行于启蒙时代的一种社会构建理论,现代亦有“新社会契约论”作为后继的发展。 2、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内容是,人在历史上,或至少是在理论上是独立且自由的存在,进而由彼此自由的人因为各种原因组成了社会和政 府。社会契约论的几个重要概念有:自然状态,即社会建立前的原始状态。立约,即人们互相订立契约,彼此交出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以组成政府。政府权力。 3、在启蒙运动中,几个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于社会契约各个概念的观点是不一样的。其中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人对人是狼,彼此互相伤害;人们为了和平而建立政 府,政 府具有人民的一切权力,不可废除。 4、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和人自由平等,人们为了处理财产分歧而建立政 府,政 府只有财产的仲裁权即行政权,可以废除。为了防止政 府危害人民,又必须对政 府分权,后来孟德斯鸠则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 5、卢梭的观点是,自由状态中人人生来自由平等,但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剥削,进而建立了压迫政 府;为了重新实现平等,人们订立契约,使人民当家做主。新的政 府集结了人民的“公意”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力委托给一切人,因而能为一切人服务,也就不需要洛克的分权。

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共有4章,用当下中国法律话语系统把它简单地描述如下:第一章是源流与公约论,第二章是主权与权利论,第三章是政府与行政论,第四章是监督与救济论,它们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卢梭运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了这个体系。——摘自法律出版社2017年12月版卢梭《社会契约论》(钟书峰 译)

法律出版社《社会契约论》

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的贡献,更主要的不在于概念,而在于思想,其提出的社会契约思想,不但改造了社会契约这一概念,而且发展了社会契约这一思想,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由于它不同于在此之前的古希腊古罗马的社会契约思想,也不同于在此之前的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英国社会契约思想,所以,卢梭的社会契约从概念到思想,都具有原创性。此外,卢梭对“人性是什么”、“历史是什么”等等划分政治思想派别的基本问题,也作出了令人瞩目的回答,从而使其思想自成体系。——摘自法律出版社2017年12月版卢梭《社会契约论》(钟书峰 译)

法律出版社《社会契约论》

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具有巨大历史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十八世纪及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美国独立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指导美国独立革命的就是《社会契约论》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条款和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法国大革命及其《人权宣言》的指导纲领,就是《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例如,法国大革命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社会契约论》的论述阐明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等政治思想家无不深受《社会契约论》的影响。第三,对中国的影响: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发出的“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感叹,在近现代的中国,不知激励了多少仁人志士投入反帝反封建反专制反压迫的、争取民族解放与个人自由的、推动中国近现代社会走向进步的历史潮流。——摘自法律出版社2017年12月版卢梭《社会契约论》(钟书峰 译)

社会契约论是流行于启蒙时代的一种社会构建理论,现代亦有“新社会契约论”作为后继的发展。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内容是,人在历史上,或至少是在理论上是独立且自由的存在,进而由彼此自由的人因为各种原因组成了社会和政 府。社会契约论的几个重要概念有:1、自然状态,即社会建立前的原始状态。2、立约,即人们互相订立契约,彼此交出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以组成政 府。3、政府权力在启蒙运动中,几个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于社会契约各个概念的观点是不一样的。其中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人对人是狼,彼此互相伤害;人们为了和平而建立政 府,政 府具有人民的一切权力,不可废除。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和人自由平等,人们为了处理财产分歧而建立政 府,政 府只有财产的仲裁权即行政权,可以废除。为了防止政 府危害人民,又必须对政 府分权,后来孟德斯鸠则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卢梭的观点是,自由状态中人人生来自由平等,但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剥削,进而建立了压迫政 府;为了重新实现平等,人们订立契约,使人民当家做主。新的政 府集结了人民的“公意”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力委托给一切人,因而能为一切人服务,也就不需要洛克的分权。

卢梭论文参考文献

《爱弥儿-论教育》看卢梭的人的自由全面 论文关键词:卢梭;自由观;自然主义教育观 论文摘要: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杰出思想家。本文通过对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论教育》中自由观和教育观的剖析,探讨了18 世纪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人的天性的自由、平等、人的理性至上和人性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文主义精神。 卢梭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小时候的他喜欢与农村儿童一起在大自然中游玩活动,并养成了他爱好自然的天性,孕育了他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1743年,卢梭到了巴黎,亲眼观察了法国革命前几十年巴黎激烈动荡的社会场景,并与伏尔泰、霍尔巴赫、狄德罗等启蒙学者有过十几年的交往。在这段时期他撰写了《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论政治经济学》,从剖析私有制、法律、科学艺术入手,集中批判封建专制制度。1762年,《爱弥儿——论教育》和《社会契约论》相继问世,标志着他的激进民主主义理论体系的确立。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卢梭的自由观。卢梭生活在近代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面对资本主义的种种繁荣景象,他敏锐地洞察到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指出了文明社会中人的“异化”现象,认为文明的发展、人的价值的提高和道德的进步不是相互同步,而是相互背离的。卢梭指出:“在一切动物之中,区别人的主要特点的与其说是人的特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别是因为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在卢梭看来,人之所以为人,首先就在于人是自由的,自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失去了自由,或意识不到自己的自由,人就不成其为人了。而且,真正的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从于我们的意志,……做了主人的人,就不能自由。”[1]也就是说,自由与平等是紧密相连的,这是卢梭自由观的显著特点。 卢梭认为,人类的自由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的或天然的自由;一种是社会的或约定的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即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享受的自由。人类在这种状态下是以孤立的个人而存在,其理性还处在一种潜伏状态,只有感性,所以自然的自由以情感和欲望为基础。所谓社会的自由是指在社会状态下可以取得的自由。卢梭认为,在社会状态即文明状态中,人滋生了野心、贪婪、虚伪、竞争等非道德性情感,变成了依赖于他人和社会的碎片,成了习俗、舆论和偏见的奴隶。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存在是“绝对的存在”;而在文明社会中,人则变成了“相对的存在”。因此,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并不在于人的'天性,而在于社会文明。所以,卢梭反对科学技术,反对社会文化的进步,把人的完善化与社会发展对立起来。他认为,要消除不平等现象,实现人的自由本质,实现社会的真正自由,就必须推翻以往的社会制度,寻找和建立一种使大家都平等和自由的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2]因此,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即所有参加者在平等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一个社会契约,建立一个政治的和道德的共同体,即国家,由它来保卫大家的自由与平等,并以所有参加者的共同意志作为法律。这样,生活于其中的每个成员,除了受法律的管束外,不受任何力量的约束。而法律既然是公意当然也就是自己的意志,所以他可以像以往那样地自由,这就是卢梭设想的理想的社会制度。这种理想国家能把自然状态的好处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结合起来,并使人性发生变化:人类以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取代自然的自由和平等,理性取代本能,使人类从仅仅服从于自己欲念的奴隶变成了道德自由的人,因而达到人类精神、道德自由和平等的更高阶段。 从以上可以看出,卢梭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的本质,而以往的社会制度导致了人性的丧失,因此,他以此为出发点,批判了以往的社会制度,设计了一个能体现人的本性、保护与促进人的自由的理想社会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卢梭的自由民主思想对法国历史进程发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国《人权宣言》确认“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然而,作为小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卢梭在积极地抨击封建制度的同时,看不到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忽视了社会大生产对社会发展的进步作用,他并不主张消灭私有制,而是极力鼓吹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因此,恩格斯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自然主义教育观。在卢梭看来,教育在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卢梭的教育观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爱弥儿——论教育》中。在书中,卢梭以自然人性善理论为根据,通过对假想的教育对象爱弥儿进行教育的过程,批判了封建教育制度,提倡服从自然法则,听从人的身心自由发展的自然教育。卢梭认为,自然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必须遵循自然,顺应人的自然本性。他在《爱弥儿》开卷即写道,"出自造物主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如果你想永远按照正确的方向前进,你就要始终遵循大自然的指引。"因此,教育就是要培养自然人,就是保存并扩充人的天性,使人的天性得到自然的发展。作为教育培养目标的“自然人”,就是人的天性充分发展的自由人,是身心和谐发展的全面的人。他认为教育力量“受之于自然”、“受之于人”、“受之于事物”。其中“我们的才能和器官的发展,是自然的教育;别人教我们如何利用这种发展,是人的教育;我们对影响我们的事物获得良好的经验,是事物的教育”。只有这三个方面协调一致了,儿童才能受到良好的教育。 同时,他还认为,劳动在人的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教育必须把人培养成身心两健的人,要达到这个要求,必须进行体力劳动。在卢梭看来,参加体力劳动既可锻炼儿童身体,也可以锻炼儿童头脑,在“养成锻炼身体和手工劳动的习惯的同时,在不知不觉中还养了他反复思考的性情”。书本知识“是用来培养人的心灵而不是用来培养身体的”。如果不依赖自己的手和自己的手所制成的东西,使自己的身心都得到发展,人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有作为的人。只有在劳动中,人的身心才能得到锻炼或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参加劳动的手段,也是参加劳动的目的。他说:“至于我的学生,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自然的学生,他从小就锻炼自己尽可能地依靠自己,……,正因为他不知道教育的意图,它所受的教育愈能发挥良好的效果。这样,他的身体和头脑同时得到了锻炼。他始终是按照他自己的思想而不是按照别人的思想进行活动的,所以他能不断地把身体和头脑的作用结合起来;他的身体愈健壮,他就变得愈加聪明和愈有见识。这个方法可以使他获得一般人认为不能同时具有的东西,获得大多数伟大的人物都具有的智力和体力,获得哲人的理解力和力士的精力。”[3] 卢梭从自然教育的观点出发,认为在教育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顺应人的天性,使人的身心得到自由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在卢梭的自然教育思想自始至终是贯穿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 总之,卢梭是个理性主义者,他强调自由、平等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的本质,相信理性进步的必然性,人类以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取代自然的自由和平等,是用理性取代本能,他相信人具有自我创造、自我完善的理性能力,强调教育必须遵循自然,顺应人的自然本性。他所倡导的人的天性的自由、平等、人的理性至上和人性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文主义精神,在今天仍然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 [3][法]卢梭:《爱弥儿》[上卷],第139-140页,商务印书馆,1983。论文相关查阅: 毕业论文范文 、 计算机毕业论文 、 毕业论文格式 、 行政管理论文 、 毕业论文 ;

参考文献不仅在科研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在期刊评价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引起重视。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育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教育学论文参考文献如下:

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编:《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

2、王道俊、王汉澜主编:《教育学》(新编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3、叶澜主编:《新编教育学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劳凯声主编:《教育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袁振国主编:《当代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7、[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编,钟启泉译:《现代教育学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8、陈桂生著:《教育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9、叶澜著:《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0、成有信主编:《教育学原理》,河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1、黄济、王策三主编:《现代教育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2、孙喜亭著:《教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胡德海著:《教育学原理》,甘肃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4、郑金洲著:《教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石中英著:《教育学的文化性格》,山西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6、项贤明著:《泛教育论——广义教育学的初步探索》,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7、瞿葆奎主编:《元教育学研究》,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18、吴康宁著:《教育社会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19、金一鸣主编:《教育社会学》,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20、黄济著:《教育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1、石中英著:《教育哲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2、李岚清著:《李岚清教育访谈录》,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3、朱永新著:《朱永新教育文集》,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4、王炳照等主编:《简明中国教育史(修订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5、吴式颖等主编:《外国教育史简编》,教育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6、郭齐家著:《中国教育思想史》,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27、张斌贤、褚洪启等编著:《西方教育思想史》,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8、张焕庭主编:《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2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

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3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译:《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3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赵中建编译:《教育的使命——面向21世纪的教育宣言和行动纲领》,

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32、[英]约翰.怀特著:《再论教育目的》,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3、[德]雅斯贝尔斯著,邹进译:《什么是教育》,三联书店,1991年版

34、[捷克]夸美纽斯著,傅任敢译:《大教学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

35、[英]洛克著,傅任敢译:《教育漫话》,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36、[德]赫尔巴特著,李其龙译:《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37、[美]杜威著,王承绪译:《民本主义与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版

38、[法]卢梭著,李平沤译:《爱弥尔》,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39、[德]福禄培尔著,孙祖复译:《人的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40、[苏]苏霍姆林斯基,杜殿坤译:《给教师的建议》,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41、[苏]赞可夫著,杜殿坤译:《和教师的谈话》,教育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

42、陈永明主编:《现代教师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3、教育部师范司编:《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4、叶澜等著:《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5、刘捷著:《专业化:挑战21世纪的教师》,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46、石中英著:《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钟启泉编著:《现代课程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48、施良方著:《课程理论——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49、[美]小威廉姆? E.多尔著,王红宇译:《后现代课程观》,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0、朱慕菊主编:《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对话》,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1、钟启泉、崔允漷主编:《新课程的理念与创新——师范生读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52、钟启泉等主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3、张华著:《课程与教学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4、从立新著:《课程论问题》,科学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5、王斌华著:《校本课程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6、郭元祥著:《综合实践活动——设计与实施》,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7、[美]泰勒著,施良方译:《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58、陆有铨著:《骚动的百年——20世纪的教育历程》,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59、顾明远、孟繁华主编:《国际教育新理念》,河南出版社,2001年版

60、施良方、崔允漷主编:《教学理论——课堂教学的原理、策略与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1、王策三著:《教学论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62、黄甫全、王本陆主编:《现代教学论学程》,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63、田慧生、李如密著:《教学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64、李秉德主编:《教学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65、盛群力等编译:《现代教学设计应用模式》,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66、吴立岗主编:《教学的原理、模式和活动》,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67、傅道春著:《教师技术行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68、熊川武著:《反思性教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9、[日]左藤正夫著,钟启泉译:《教学论原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70、胡守棻主编:《德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1、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72、戚万学、杜时忠编著:《现代德育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73、班华主编:《现代德育论》,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74、檀传宝著:《学校道德教育原理》,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75、钟启泉编著:《班级管理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76、曹长德著:《当代班级管理引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77、魏书生著:《班主任工作漫谈》,漓江出版社,1993年版

78、林崇德著:《教育的智慧》,开明出版社,1999年版

79、张玉田等编著:《学校教育评价》,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80、王汉澜主编:《教育评价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1、[美]布卢姆等著,邱渊等译:《教育评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2、[美]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83、陈玉琨著:《教育评价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4、陈桂生主编:《到中小学去研究教育——“教育行动研究”的尝试(修订版)》,华东师范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85、裴娣娜著:《教育研究方法导论》,安徽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86、袁振国主编:《教育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7、陈向明著:《教师如何作质的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88、郑金洲著:《教师如何做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9、陶行知著:《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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