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战国农民家庭的规模,除《汉志》所载李悝言外,尚有几种不同的记载。战国中期的孟子,屡次谈到“数口之家”或“八口之家”[1] 。战国时期的《银雀山竹简·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这虽然是一种设计,但应该有现实的根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谈到“六乡”土地分配时也说:“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两者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数和劳力数所进行的分类,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看来,战国时期农民的“五口之家”是有的,但不一定占主导地位,起码不是清一色的“五口之家”。当时有不少农民家庭的人口超过五口,有的达到八口以至更多[2] 。看来,李悝为了强调农民生活的困顿和实行平籴法的必要,选取了规模小、经济能力弱的小农家庭(“下家之数”)作为他论证的基点。先秦的“家×人”、“食口×人”“×口之家”主要着眼于家庭人口的实际数量,但也应和家庭结构有联系。一般而言,“家五人”可能是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或者是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人口多的家庭,如七、八口之家,就可能不但包括比较大的主干家庭,而且包括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兄弟组成的联合家庭。孟子说:“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又说:“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孟子·梁惠王上》)前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态是由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后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态则包含了由父母、兄弟、妻子组成的联合家庭。《管子·君臣》:“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令者,庶人也。是故百姓量其力於父兄之间……”这也说明当时作为农业生产单位的庶人家庭是包括兄弟在内的。先秦时代形成了所谓“六亲”或“六戚”的概念,指的就是父母、兄弟、妻子。如《吕氏春秋·论人》:“何谓六戚?父母兄弟妻子。”《汉书·贾谊传》注引应劭曰:“六亲,父母兄弟妻子也。”《墨子·城守·号令第七十》:“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同产”就是兄弟。这是因为在一个颇长的时期内,父母兄弟妻子往往同居共财,是亲属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圈子。也就是说,“六亲”概念的形成,是以联合家庭曾经较为普遍存在为前提的。摘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