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可以联合行文的规则
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例如河南省政府与河北省政府,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教育局。
2、政府与同级党委可以联合行文,如北京市市委、北京市政府。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联合行文,如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委办公厅。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如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银保监会。
5、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6、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也可以联合行文。
7、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如教育部与湖北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