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作者应为同级单位。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这是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规则。过去,只有政府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现在,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都可以相互行文。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条件是:
1、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
2、依据各自的职权,有行文的必要性,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3、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发布、传达要求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一般用“函”行文,也可以用“通知”行文。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联系工作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用“函”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应当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这一行文规则,凡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行文。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四节 行文规则、百度百科——联合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