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上并没有标明所有员工必须要强制发朋友圈,不发就要扣工资之类的条例,那么公司以此为借口对员工的减薪、扣罚都是不合法的,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提出赔偿。
如果员工已经入职一段时间,公司想要全体员工按要求发朋友圈,那么可以和员工签订书面版的补充协议或者是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并把关于发朋友圈的行为写入合同中。
倘若员工看了合同之后签订了,那么后续公司就有权要求员工按照要求来发朋友圈。这样的行为就不算侵权违法了。但我想目前没有几个公司有做到这一点,员工发朋友圈都是自发行为。
要求员工发朋友圈的公司不只一家两家,但有些公司即便不强制要求,员工也会定期发。而有些公司明文规定,但是发朋友圈的员工依然少之又少,这中间的差距究竟是为什么呢?
我想更多就是公司的管理方式,若是员工对公司有认同感,真的感觉到公司的利益与个人是息息相关的,那么自然会自发、主动地发朋友圈。若是员工没有这样的感觉,那么公司的强迫只会让员工反感。
尤其是有些公司规定每天都要发一条,还有人定期抽查。甚至是需要检查手机,发送时若是把人进行了分组,这样也是要被扣绩效的。这种行为简直就是触碰了员工的底线,有多少人能忍受?
有些公司动不动就上升到企业文化的高度,不发朋友圈就是不认同公司文化,就是不符合企业要求,还想要以此来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对于这样的公司说得不好听一些,很难有前景和发展,不用等被辞退还是自己趁早走人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