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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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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修订)、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其中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用途、使用的限制以及土地等级和价格;房屋登记的内容有所有权人、所有权性质、地号、房屋状况、契税交纳情况、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登记证号和他权利。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事业已经步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长足地进步,但不可否认,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不完善。如上所述,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此外《民法通则》、《担保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也有所涉及。由于各部法律之间衔接不紧密,加之各个职能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本部利益,这就造成了各部法律之间在不动产登记问题上的规定相互交叉、冲突,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呈现出房产和地产的不统一、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登记程序的不统一、登记效力的不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的不统一的状况。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方面,不动产实体权利的登记范围仅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而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土地租凭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采矿权等诸多不动产实体权利却没有被列入登记范围,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对我国不动产利用的宏观管理。除了不动产实体权利登记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同一不动产之上可能同时存在着数个物权,因此,有必要建立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即不动产程序权利登记制度,以保障正常的不动产物权秩序。而在这一方面,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处于空白状态。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不动产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存在房地分立登记的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约有六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林地权登记在森林管理部门等,并且各个部门登记的内容、程序等也有较大差别。众所周知,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不动产物权或完成物权变动,进行物权公示,提供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基础,而不仅是对土地、房屋、森林等不动产行政管理。分别登记恰恰违背了法律设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初衷,一方面造成不动产物权法律基础的不统一,引起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另一方成,造成了各个登记机关之间职责不清,机构膨胀,部门利益相互冲突,其结果不仅增加了不动产登记人的不合理负担,也破坏了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管理的统一性。 (三)不动产物权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我国广大农村的房产登记工作主要由村镇管理部门负责。由于村镇管理部门缺少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对登记后形成的房屋产籍管理混乱。目前,在国家取消了对农民房产登记的收费项目之后,村镇房产登记工作在大部分地区已经趋于停顿。但实际上,广大农村中与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房产的买卖、转让、抵押等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农民对他们取得的房地产权利,同样迫切地希望得到政府的保护。另外,由于城乡管理不统一,使得一些城市开发区、郊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为在城市边缘地区的耕地上建房者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以逃避土地管理。 三、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种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必须符合明确产权、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明确登记的公信力的原则。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来看,其与完善的登记制度、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一)吸收、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发展西方各种类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都是以本国的民事基本法律为基础,并辅之以单行的不动产登记法。可见,西方各国将不动产登记定性为私法行为,其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及公信,保护交易安全。目前,我国物权立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在将来出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各项顺序,不仅是合理保护土地资源、发展房地产经济的要求,也是顺应世界不动产登记立法发展潮流,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然选择。在《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基本原则内容的基础上,国务院也可以适时地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细化物权立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性规定,使我国不动产登记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二)依据产权登记制度,并吸收托伦斯登记制度之优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体制物权制度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固有性,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倾向,其制度基础在于国家干预主义,这与产权登记制度,即德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极其相似。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产权登记制度在登记规则,如登记生效主义、物之编写主义、登记之公信力等方面,也基本一致。首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第、第61条规定,房地产权利变动应当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我国不动产权利的产生、变更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其次,《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房屋登记的内容包括有地号、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登记证号,登记簿按地号顺序排列。这亦是物之编成主义典型作法 。再次,我国不动产登记同样具有公信力,不动产物权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在保持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民族性、固有性基础上,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体制,参照产权登记制度进行,不失为一种最佳的选择。当然, 产权登记制度也并非完美。在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借鉴托伦斯登记制度之优点,如错误登记赔偿和强行登记制度等,以弥补产权登记制度之不足。 (三)统一登记机关,消除城乡分别,实现不动产物权登记规范化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效力等不统一的根源在于部门利益之争,解决的根本途径是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综观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无将土地与房产分为两套系统进行登记的先例。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如广州、深圳、上海、汕头、厦门等,已经意识到房地分立设置的缺陷,尝试将两部门合而为一,从而实现房地合一登记。这些大胆地探索不仅代表着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为我国将来统一登记机关的改革提供宝贵经验。我国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不动产产权管理的城乡统一无疑是全面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宏观调节的有效途径。这样不仅使不动产登记机构有了完整的地籍资料,也不会再存在城乡接壤处由谁管理之虞。 (四)扩大应登记不动产权利之范围,完善各项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将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权、采矿权、地段权和房地产租赁权纳入不动产物权登记范畴,扩大应登记的不动产权得范围。就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制度而言,首先,我国房地产交易中的二重买卖(即不动产所有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又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所有权登记)现象比较普遍,而我国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对不动产物权 ,特别是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原则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则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因此,第一个买卖合同的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他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如果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中设立预告登记制度,即赋予债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则可以有效地防范二重买卖情况出现,维护交易安全。其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尚无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关不动产特权登记的法律法规也未明确登记公信力的绝对效力,使得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有必要设立不动产交易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要件应包括:(1)取得必须有偿;(2)除登记错误外,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合法有效;(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再次,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中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设立错误赔偿制度,将其作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以加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维护不动产交易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公平、合理。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着诸多问题,不但造成了不动产管理的混乱,也妨碍了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在我国物权立法提上日程之际,理所当然应当在未来《特权法》中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作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

其实论文很好写的,找准方法,找准方向,按部就班的走起来就好,简单的说,摘要,内容和结尾即可,下面是我分享的一些,对你肯定是有帮助的,也有我提供的资源出处,好好看看吧,望采纳!

想写论文的话,首先要注重论文摘要,俗话说就是,虎头,猪肚,凤尾,可见开头和结尾的重要性,先分享一下论文摘要怎么写?

一.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 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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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说一下论文的具体写作方式,会举例学术论文,硕博论文等等。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1、选题

2、资料

3、结构

4、方法

5、见解

6、文章

7、社会责任

本次讲座只讲第一个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

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论文格式:

2、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研究,不能这样要求。

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3、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4、能够扬长避短

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判断自己的长处、短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

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阅读的范围宽,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读过不少,自然喜好辩论,擅长辩论。除专业著作外,很少读其他著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缺乏兴趣,自然不擅长抽象思维。在选题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

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理论型选题;

其二,制度型选题。

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

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

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但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

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语的语种和程度有不同。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

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三)题目设计

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第二项要求:题目与内容相符

第三项要求:题目大小适当

第四项要求:能够扬长避短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对象,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其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时髦的说法叫“进路”;最后,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显然不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答辩委员会成员则会怀疑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第二项要求:题目应与内容相符

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

举一个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 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 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济措施研究

评论: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 AND ,给读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可以改为:“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问题出在第五章。“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违约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

再举一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 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 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 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 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 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评论:

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 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 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 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 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

第四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

第五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 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

第十章 结语

评论: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如删去第二、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

第四项要求: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或只掌握一门外语,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

如果作者只是英语很好,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特别要避免一般性理论和比较研究。

先看其选题:

所有权研究

再看其题目设计:

所有权功能论

――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评论: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

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

“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

“论”+“宾语”

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

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

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

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

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举例:论抵押权制度

其变体形式:“宾语”+“论”

举例: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

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评论:

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一、二项规则。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

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感觉已经讲述的很详细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不动产登记工作调研报告三篇 调研报告是整个调查工作,包括计划、实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过程的总结。我为大家准备了不动产登记工作调研报告三篇,欢迎阅读!不动产登记工作调研报告一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目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总体购买力不高。 2、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但总体认知水平并不高。 随着外地的房地产开发商进军重庆房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品牌能否被消费者认知或记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拓展以及楼盘销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明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的总体认知程度不高。 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认知程度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开发商对楼盘项目本身的宣传力度很大,而对开发商本身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宣传得不够。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对促进楼盘的销售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大力宣传楼盘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本身品牌的建设和宣传。 3、置业消费盲区与企业品牌建立。 置业投资虽然是家庭的消费投资之一,但由于其选择、决策、谈判、购买过程过于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因此存在着比较极大的认知难度,而消费者在房屋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使得非理性决策容易形成,并为今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 二、消费者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 1、消费者生活需求空间增加 生活居所户型总体上向较大方向发展调查表明,消费者购房向较大户型发展,这一发展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从购房者生活空间的居室数量变化来看,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总体套内建筑面积有所增加。具体来看,较大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上升,较小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人均建筑面积也有很大的提高。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同一种格局的套建筑面积有所增加 2、消费者对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的车程要求有所放宽 居住区域选择呈现郊区化倾向。在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的车程方面,购房者的要求有所放宽。借助于家庭私车和公交车辆两种交通工具,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下购房者对车程的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伴随着消费者对居住地点至工作地点的车程要求的放宽,消费者住宅区域呈现郊区化趋势,主要表现为购房者在居住区域的选择上向城市边缘或郊区县地区扩散。 三、购房者置业特点与趋势 1、绝大多数购房者为自住型购房者 从购房者买房的动机来看,无非是自己居住或投资,或者二者兼有。以满足自己与家人居住为目的的购房为自住型购房,一般属于第一次置业,而二次或多次置业的人买房更多是用来出租或增值,以获得丰厚的回报,通常称之为投资型购房。 2、交通配套是购房者最为关注的基础配套设施 工作是人们最重要的生活内容,调查表明,他们不希望被居住地点至工作地点的不便的交通所困扰,因此,绝大多数购房者在对将来生活区域的配套设施的重视程度上,将交通配套放在了首要重要的位置。事实上,交通状况是衡量地理位置好坏的重要指标,那么购房者对交通配套的极大关注也就说明了地理位置对一个楼盘项目的重要作用,楼盘的地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购房者的选择。因此于开发商而言,在开发楼盘项目时,仍要精心选择地理位置。 除此之外,对学校配套、医务配套、和自然景观的关注程度也较高。 3、投资型购房者的置业特点及购买权衡 购房者的投资意识已经有所提升。从意向进行 房地产投资者占的比例与已进行 房地产投资者占的比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又说明可能存在相当一部分人群有投资房地产的倾向,但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又无法涉足该领域,但是可以预见今后随着个人经济实力的加强,一部分人会将投资理财方式转向房地产投资。 四、房地产住宅市场中几个具有明显特征的重要购买人群 1、投资型购房者 投资型购房者的年龄大多在26—45岁之间,并且处于事业的发展阶段或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他们的收入水平较高,总体家庭平均月收入约为4150元,比所有购房者的平均收入高出1000元。同时投资型购房者有相当一部分有两处居所,相对于自住型购房者所拥有的两处或更多居所的比例要高,而且其居所全部是已购房屋,这又进一步说明投资者的具有相当强的经济实力。 多数投资型购房者认为购物和休闲娱乐是自己生活的主要内容,而且认为房地产投资在投资理财中,成为超越储蓄而处于第一重要的方式。他们的生活方式以个性的、简单的、隐秘的、舒适的、现代的而非豪华的、多元的生活方式为主。 2、郊区型购房者 我们暂且将意向购买市区边缘地带或郊区县地区居所的购房者称为郊区型购房者。调查表明,郊区型购房者主要由两部分人群组成。一部分是年轻人,他们的事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或者发展的初期阶段,他们的收入水平较低或者一般,家庭平均月收入水平在2000—4000元占一半左右的比例,而4001—6000元的比例约为30%。他们一般只拥有一处居所,并且多是单位租用房或租用私人房。这部分年轻人将自己的大部分精力用于工作,其次也很注重娱乐。他们认为自己的事业发展仍需要一定的钱财,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积蓄,所以储蓄是他们最重要的投资理财方式。他们推崇的生活方式是简单的、朴素的、宁静的、温馨的,但同时又是开放的而又不乏现代气息的生活方式。 另外一部分郊区购房者是中老年人,他们中的多数人在事业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并且收入水平比较高。他们目前都拥有一处或两处居所,并且基本都是自己已经购买的。这部分人的主要生活内容是购物、健身、出游和休闲娱乐,他们很看重生活是质量,他们的生活方式是朴素的、简单的、温馨的、宁静的、自然的,同时还希望是稳定的,所以他们的投资理财方式倾向于风险最小的储蓄。 3、享受型购房者 享受型购房者与其他购房者相比,他们更加关注生活质量、生活品位的提高。享受型购房者在年龄分不上没有什么明显的特征,大多数人在事业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收入水平较高,家庭平均月收入约为4292元,而且他们现有的居所基本上都是自己购买的。 享受型购房者追求的是宁静的、温馨的、隐秘的、自然的、稳定的生活方式,他们非常看重低密度、低容积率以及优美的园林带来的生活舒适感。除了工作以外,休闲娱乐和购物是他们重要的生活内容。在投资理财方面,他们不喜欢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方式,而是更多采用地储蓄和保险。 不动产登记工作调研报告二 1引言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越来越突出,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从广义上讲,不动产就是不能移动的资产,如房子、土地等。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不动产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动产登记又可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确认和表现物权权属情况,可以让外界通过物权公示对其所有权产生认可,并明确归属者应承担的责任。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发生改变时,及时的记载并加以公开,就可以很好地明晰产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不动产交易中,公开化的不动产信息可以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不必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财产享有物权,或被转让的财产之上是否有负担等情况,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提高交易完成的速度。通过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机制,可以发现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等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运行,可以让有关部门掌握不动产权属状况,从宏观上把控不动产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炒房”现象,实现国家行政监管与宏观调控。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在当时主要为土地私有制 服务。新中国建国初期也实施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中断了三十多年,直到1990年才被恢复,但只是被当作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未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统一不动产的权籍调查技术方案,青岛、厦门、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开始启动不动产登记制度。截止到2018年6月,全国有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平均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用于物权公示起步较晚,过多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而忽视其公示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登记制度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律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的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法规也有相关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且存在相互重叠内容,缺乏统一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4年颁布实施,目的在于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以及信息平台四个方面的统一,但由于与该条例相配套实施的制度和法律不够完善,使得其未能达到的实施效果。《条例》规定,将省级以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省级以下的则由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来负责,表明上下部门并不能完全统一协调,机构的整合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多层级、多部门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实行国家、省、市、县4个级别的不动产登记层次;横向来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比如,林业的各种权力由林业部门管理,房屋的各种权利由房产部门管理,土地、矿业、渔业等也都应有相应的管理部门。曾有近十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虽然充分与相关部门的职权相结合,但作为公示手段来说,过于分散的登记不利于登记机关的相互联系,使得登记过程变得烦琐,各类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各部门颁发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样式多元化,不利于体现政府统一登记的公信力。此外,分散登记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查询系统的构建也带来不小的难度,现有的查询方式较为烦琐,查找信息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没有“完全公开”,没有达到真正的公示作用。 在工作人员配置上,日本的不动产登记人员要经过专业、严格的程序进行任命;德国的登记人员权限以及社会地位与法官相差无几。而我国还缺少一套完整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机制,非专业人员比例较大。在实际的不动产登记中,工作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可能出现错误登记、遗漏登记、遗失登记、遗失登记资料、延迟登记等问题,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麻烦和损失。 3发展趋势 国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自2014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各级部门积极响应,不动产登记逐渐走上正轨,针对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寻找解决办法。在不断的学习和摸索中,不动产登记工作将会实现法律健全化,登记专业化,平台统一化,查询公开化。 法律健全化。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进行统一,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的职权、登记权利种类、登记范围、登记责任等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范、统一的实施细则,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登记专业化。登记的专业化主要包括登记机构专业化和工作人员专业化。实行分散登记是无法保障工作的专业性的,登记机关统一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将分散到多个部门的登记工作整合起来,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专业技术可以得到保障,也便于对登记工作的整体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建立登记人员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把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专业化考核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打造业务能力强、人文素质高的专业化登记人员队伍,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权益,从而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平台统一化。将各级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使国家、省、市、县四层级具备统一的数据平台、统一的操作软件、统一的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可实时共享,实现相关登记信息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是完善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重要基础。 查询便捷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随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与完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将会更加便捷。面向社会大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平台逐渐向社会开放,有需求的单位或民众可以登录系统,查询获得不动产权利人的授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结语 不动产物权对于公民行使其基本权利以及实现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安身立命,均具有基础性作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实现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中,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将会越来越规范,更好地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基础性保障。 不动产登记工作调研报告三 根据《国土资源局关于2015年不动产 工作计划 的安排》要求,我局及时会同县编办、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就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梳理,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人员现状情况 (一)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具体事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地籍地政股承担。地籍股现有工作人员2名,均为事业人员。 (二)房屋登记。下设立房产股为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房产股无人员编制。 (三)林权登记。我县环林局直属事业单位中无机构和编制承担与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机构和编制。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内设机构中的林业行政管理股(挂森林防火办公室牌子)职责中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职能,无具体工作人员。 (四)草原承包登记。我县草原登记由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草原站负责,县草原工作站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股站级,设立编制12名(原畜牧兽医局编制中调整2个编制,申请增加10个新编制),股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工勤编制1名。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下设事业机构—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县农经站为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目前实有人数1人,混岗2人。 二、业务及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薄、册、卡、证,发证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县政务中心办 证大厅设置了窗口。尚未在网上审批,未建立国有土地使用证数据库和登记系统;目前,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1900本,宅基地使用证办理15000个,完成我县24个藏传佛教寺庙,涉及的15个乡镇,占地面积平方米进行了土地权属登记。 (二)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房屋登记。已建立了登记薄、册、卡、证,在县政务中心办 证大厅设置了窗口;发证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县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林权确权面积234150亩,林地登记408宗,发放林权证137本,发证408宗,发证面积234150亩。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建成覆盖全县行政区域的较为完备的林业主体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以及其他配套数据库,完成了30多人次参加的地理信息技术应用(3s技术)培训。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功后,为积极适应林权及林产业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发展需要,建立了县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了林业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建立省县三级林业门户网站、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资源管理信息。 (四)县农业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立了登记薄、册、卡、证,在县政务中心办 证大厅还未设置窗口。还未建立数据库,也未在网上审批;发证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目前未发证,即将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五)县畜牧兽医局草原承包登记。建立了登记薄、册、卡、证,在县政务中心办 证大厅还未设置窗口。还未建立数据库,未在网上开展了审批;发证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承包使用证。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负责研究决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大事项,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在推进实施过程中队伍不乱、人员不散。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县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环保林业局、地税局、法制办、政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在县政府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政策建议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工作融合、信息平台建设。 (三)加快推动职责整合。职责整合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前提和核心,省已明确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尽快梳理相关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情况,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理顺相关部门交叉分散、层级管理权限范围不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在6月30日前完成职能职责整合。 (四)编制机构组建方案。机构编制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保障。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员队伍,拟设立县不动产登记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设立方案,及时上报县编委审定,于11月30日前完成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的设立,年内确保统一登记机构组建到位。 (五)做好资料移交衔接。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是确保工作平稳开展的关键。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基础。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来保存在有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要求等,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并办理好移交手续,明确责任。 (六)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环境保护和保林业局等部门要及时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对原有数据进行录入整理,根据部门信息系统现状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互联共享。按照信息平台统一技术要求,预留接口。一旦国家不动产操作系统软件建立,及时接入信息平台。 (七)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结合工作情况,充分发挥部门引导、专家解读和社会报道等各方面优势,有效利用媒体平台,有重点的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舆情动态监测分析,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回应,统一口径、统一发声、正面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四、有关建议 (一)落实时间进度。省厅、局已明确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机构组建。我局已代拟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及领导小组、职责整合、联席会议制度等通知文件,现报请县政府审定后于6月30日前印发执行,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二)落实办公场所。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多,办公用房至少需要1200平方米,现国土资源局办公用房有限,无法整合调剂使用。 (三)落实专人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建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县长任副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环境保护和保林业局等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整合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做好资料的移交衔接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整合。 (四)落实机构编制。根据《国土资源局加快推进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已代拟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定方案(草案),设立不动产登记局,为副科级行政单位,在机构管理上为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的二级局。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建议人员编制由县编委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统一解决,做好新旧体制衔接,确保方便群众和秩序稳定。

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修订)、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其中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用途、使用的限制以及土地等级和价格;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论文

物权法公选课的吧。。难道我会告诉你晚上一搜一大把吗。。

其实论文很好写的,找准方法,找准方向,按部就班的走起来就好,简单的说,摘要,内容和结尾即可,下面是我分享的一些,对你肯定是有帮助的,也有我提供的资源出处,好好看看吧,望采纳!

想写论文的话,首先要注重论文摘要,俗话说就是,虎头,猪肚,凤尾,可见开头和结尾的重要性,先分享一下论文摘要怎么写?

一.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 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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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说一下论文的具体写作方式,会举例学术论文,硕博论文等等。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1、选题

2、资料

3、结构

4、方法

5、见解

6、文章

7、社会责任

本次讲座只讲第一个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

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论文格式:

2、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研究,不能这样要求。

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3、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4、能够扬长避短

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判断自己的长处、短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

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阅读的范围宽,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读过不少,自然喜好辩论,擅长辩论。除专业著作外,很少读其他著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缺乏兴趣,自然不擅长抽象思维。在选题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

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理论型选题;

其二,制度型选题。

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

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

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但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

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语的语种和程度有不同。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

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三)题目设计

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第二项要求:题目与内容相符

第三项要求:题目大小适当

第四项要求:能够扬长避短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对象,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其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时髦的说法叫“进路”;最后,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显然不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答辩委员会成员则会怀疑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第二项要求:题目应与内容相符

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

举一个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 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 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济措施研究

评论: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 AND ,给读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可以改为:“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问题出在第五章。“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违约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

再举一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 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 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 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 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 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评论:

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 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 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 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 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

第四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

第五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 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

第十章 结语

评论: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如删去第二、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

第四项要求: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或只掌握一门外语,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

如果作者只是英语很好,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特别要避免一般性理论和比较研究。

先看其选题:

所有权研究

再看其题目设计:

所有权功能论

――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评论: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

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

“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

“论”+“宾语”

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

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

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

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

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举例:论抵押权制度

其变体形式:“宾语”+“论”

举例: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

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评论:

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一、二项规则。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

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感觉已经讲述的很详细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s legal significance - - going through between history and reality, scientific theory and legal practiceContent abstract Ten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ive conferences adopt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ality of laws", in this new Chinese history submit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consider number of times most laws, proved sufficiently real right in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and lives of the people pivotal important position, specially real estate real rights and so on land, house, even more become the people universal matter of concern.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is the reality of laws system foundation, is occupying influential person's status in the reality of laws. In recent years, in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rapidly expand, but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s confusion and weak actually restricts and is affecting the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efficiency and the security. Therefore, strengthens to this question research, has the important theory significance and the practice value. This article utilized the comparative law, French philosophy and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and so on many research techniques, the apply theory to reality has carried on a more thorough discussion and to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s theory stratification plane and the practice stratification plane related question has carried on the shallow design to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s reform and the consummation.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d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is chapter of priority introduced after our country ancient times, modern times as well as founding of the nation,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system'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quired into this system's evolution development path from the longitudinal angle, in order to for research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building clear vein. The second chapter elaborated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existence foundation. This part from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existence's social basis, the rationale as well as the legal base three aspects obtains, the modus operandi philosophy's research technique, has analyzed this system existenc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root, and seeks the basis from the legal angle to this system's existence. The third chapter has carried on a more detailed analysis and the appraisal to our country extant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pointed out this system extant certain malpractices and the urgently needed improvement important aspect. And to our country several which implemented with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related law,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has been carrying on the essential evaluation.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conclusion part. This chapter analyzes the comparison in front in the foundation, put forward the proposal to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s consummation and the reform.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公示,法律意义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real right public announcement, legal significance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毕业设计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必须是多样性,但总的来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综述题目;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总结;参考文献。 (一) 题目 题目要认真选取,保证字数不是太多,并且能够准确反映文章的主要内容。 (二) 摘要和关键词 摘要限200字以内。摘要要具有独立性和自创性,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公式和非公知的符号、缩略语。摘要后须给出3-5个关键词,中间应用分号“;”分隔。 (三) 引言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研究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在综述的引言(或者导言、介绍)部分要写清以下内容: (1)首先要说明写作的目的,定义综述主题、问题和研究领域。 (2)指出有关综述主题已发表文献的总体趋势,阐述有关概念的定义。 (3)规定综述的范围、包括专题涉及的学科范围和时间范围,必须声明引用文献起止的年份,解释、分析和比较文献以及组织综述次序的准则。 (4)扼要说明有关问题的现况或争论焦点,引出所写综述的核心主题,这是广大读者最关心而又感兴趣的,也是写作综述的主线。 (四)主题部分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文献发表的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引言部分所确立综述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主题内容根据综述的类型可以灵活选择结构安排。 主题的层次标题应简短明了,以15字为限,不用标点符号,其层次的划分及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不含引言部分),一般用两级,第三级上用圆括号()中间加数字的形式标识。 插图应精选,具有自明性,勿与文中的文字和表格重复。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 表格应精心设计,结构简洁,便于操作,并具有自明性,内容勿与正文、插图重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可适当加注辅助线,但不能用斜线和竖线。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五) 总结部分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与前言部分呼应,指出现有研究中主要研究方法上的优缺点或知识差距,若作者对所综述的主题已经有所研究,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 参考文献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要求不少于30篇。 由 阿里机械工作实 整理

我国破产制度研究论文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9 摘 要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内涵和细化,对于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均具有积极意义。为此在国外,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都具有量刑建议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量刑建议权更是检察机关实施辩诉交易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诉讼理论上看,量刑建议权对于实现控审分离、贯彻诉讼公开、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于量刑建议权已有所规定,但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有量刑建议权仍存在争议,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其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并不会侵害法院的审判权,我国也有必要建立一种合理的量刑建议权。在构建我国量刑建议权时,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上加以完善,并解决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关键词: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构建Abstract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the indictment of the right content and refinement, increase penalties for transparency,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judge discretion to prevent the abuse and corruption in the judiciary are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this reason in foreign countries, whether civil law countries or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of the prosecution,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generally have the righ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of the prosecution is indispensa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lea bargaining as part of the system. From the proceedings in theory,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for achieving the right to control trial separation, and implementing the proceedings open,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But in China, al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s the right to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but academics and practical for the prosecution whether the sentenc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controversial proposals, some sure, some negative. In fac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only a procedural powers, and not against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right to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e right, und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mainly from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by the time, manner and mak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on the basis of, and properly solve the prosecution and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Procuratorate Sentencing 目 录摘 要 .......................................................IIIAbstract ......................................................IV前 言........................................................ 1第一章 量刑建议权的概念界定 ..................................2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2二、量刑建议权相关要件的界定 ..................................2(一)量刑建议权的主体 ........................................2(二)量刑建议的对象.......................................... 3(三)量刑建议的内容.......................................... 3第二章 国外量刑建议权的比较与分析 ............................4一、大陆法系国家 ..............................................4(一)德国 ....................................................4(二)日本 ....................................................5二、英美法系国家 ..............................................6(一)美国 ....................................................6(二) 英国..................................................... 7三、比较与分析 ................................................7第三章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9一、量刑建议权与控审分离 ......................................9二、量刑建议权与诉讼公开 ......................................9三、量刑建议权与诉讼效率...................................... 10第四章 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11一、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 ......................................11(一)我国有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立法规定...................... 11(二)司法实践的现状 ..........................................12二、我国学界对量刑建议权的探讨 ................................12(一)肯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12(二)否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13三、我国量刑建议权现状的分析 ..................................13第五章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构建............................... 15一、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15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程序的具体构建 ......................16(一)提出建议的时间 ..........................................16(二)提出建议的方式 ..........................................17(四)处理好建议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7结语 ........................................................19参考文献 ......................................................20致 谢 ........................................................21以上回答来自:

美国婚姻登记制度研究论文

主要你没有体现出来 婚姻法比较 是与国外还是与国内的些比较?美国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比较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二、无效婚姻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穆斯林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五、离婚时共同的分割(一) 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二)中国法律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与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了赠与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一)美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同时也指女方对男方的支付。1、 离婚后获取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条件: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因素:(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2) 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3) 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4)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5) 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6) 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7) 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2、扶养费的数额: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二)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作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六、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一)美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1、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与中国法院的作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经济来源;(2) 父母的经济条件;(3) 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4) 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5) 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2、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其一,百分比抚养费模式 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如某州的规定:其二,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二)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且,根据相关法律,对子女离婚后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3.罗马法的复兴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6.大陆法系的演变7.英美法系的演变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9.判例法传统简析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36.包拯的法律思想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41.论经济法的责任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3.论经济法的地位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8.论经济法的体系49.论经济法的实施50.论经济法律关系51.论经济法主体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53.论经济职权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64.董事会制度研究65.论破产法的性质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69.论行政性垄断70.论经济性垄断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78.论产品缺陷责任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90.论税收法定原则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94.婚姻的伦理本质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99.事实婚姻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105.夫妻财产制研究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107.约定财产制108.论特有财产制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110.论配偶权111.亲权制度研究112.监护制度研究113.收养制度研究114.寄养关系研究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117.论离婚的条件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120.论探望权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129.同性“婚姻”研究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133.论夫妻共同财产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135.论离婚损害赔偿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144.再婚问题研究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158.论法院独立审判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164.试论犯罪的着手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168.论直接言词原则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170.论表见代理制度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176.民事诉讼目的论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84.论法制统一185.略论法的特征186.法制与人权187.论法制改革188.略论身份犯189.刑罚职能初探190.刑罚目的论191.罪疑惟轻论192.论死刑193.论累犯194.论公开审判195.论无罪推定196.抵押制度研究197.论隐私权198.论定金的适用199.论免责条款200.论诉权

婚姻跨国跨省跨星球 婚姻讲究的是爱到极限 与身在何方无关紧要吧

可以写关于减刑、假释等的论文,也可以写一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合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写论文主要是作者的看法,不要照抄网上的一些论文。

不动产登记党建论文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县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加强统筹兼顾,狠抓工作落实,主要目标任务完成超序时进度,重点举措扎实有效,人社领域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整体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现将xx县人社局20xx年工作开展和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谋划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20xx年工作

鉴于目前各项目标考核尚未结束,简单作以汇报。总体看,20xx年我们围绕中心,同心同力,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切实发挥了人社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每一名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各项重点工作齐头并进,推进态势良好。

一是就业工作。几大硬性指标有望全面超额完成:城镇新增实名制就业人数(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发放)5600人,心得体会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550人,失业人员再就业率5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率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内;认定6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开发200个就业见习岗位,安置107名见习生参加就业见习,100%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拨付就业见习补贴万元。组织技能脱贫培训1043人,完成目标任务的,发放培训补贴万元,组织企业岗前培训1621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8%,发放培训补贴万元。新技工系统培养167人,完成目标任务的。(新技工系统培养在全市招生方面,跟其他县区相比排名靠前。)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失业人员再就业率等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二是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城镇职工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分别征缴16518万元、万元、5065万元、357万元、266万元和492万元,基金征缴率达95%以上,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08%、103%、、103%、和。累计完成社保卡发放82万张。)

五项社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均好于16年,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16518万元,提前4个月完成全年任务,超额完成征缴任务的;职工医疗保险征缴5065万元;城乡居保征缴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8%;工伤保险征缴357万元;生育保险征缴266万元;失业保险金征缴492万元,基金征缴率达95%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热门思想汇报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已采集、审查完毕,并报省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发放银行已设立和确认,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社会保障卡共计万人,已提前完成本年度81万人的制卡信息上传任务,现已开通社保卡包括养老、医疗、就业、人才等方面共计32项应用业务,应用目录开通率。严格落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制度,共审批409人退休(其中正式职工233人,临时工参保145人)。上报市局批准特殊工种23人,病退(退职)8人。认真做好遗属补助申请审核报批工作,20xx年1-10月共办理遗属补助76户,享受人员84人。

三是民生工程。我局承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病保险、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五项民生工程稳步开展,态势良好。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完成目标任务的108%,全市排名第一,今年开始市里对民生工程已经不进行排名。

四是人事人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公开招聘、中小学职称并轨等人事制度改革健康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出台的各项工资改革制度稳步实施;机关、企事业职工退休审批、遗属补助办理规范。20xx年全面完成34名公务员招录、完成教育系统城区部分中小学公开选调教师162人的聘用进岗工作、完成不动产登记中心53人的划转工作和28名“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为xx一中、xx中学引进高层次人才34人;范文内容地图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培训10426人。

五是维权维稳。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不断加大维权处罚和仲裁调解力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有效落实,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方面,主动巡查用人单位63家,涉及劳动者3500余人,现场调查劳动者135多人,责令退还13名劳动者押金万元,补签劳动合同316人,责令整改4家,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共查92家用人单位(建设领域68家,非建设领域24家),涉及农民工万余人,71家用人单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21家用人单位拖欠1054名农民工工资1613万元,其中建设领域16家,拖欠966名农民工工资万元,占拖欠工资总额的91%、总人数的,非建设领域5家用人单位拖欠88名农民工工资万元。劳动保障书面审查394家用人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112%,涉及劳动者万人,责令整改13家,年审覆盖率达93%。解决欠薪案件83起,清理拖欠工资万元,涉及农民工2461人,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工资保障金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结余万元,全年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万元,退还万元。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8件,其中立案处理45件,不予受理33件。案件涉及经济标的万元。法定期限内结案40件,其中裁决结案17件,决定结案5件,调解结案18件,调解率45%。法定时间内结案率100%。新增劳动备案5213人,个人简历新增劳动合同解除1778人。建立20个以乡镇人社所为依托的基层调解组织;仲裁调解办案系统线上办案率达100%。受理工伤申请案件21起,做出工伤认定结论21起,做出结论率100%。

六是脱贫攻坚。“双包”工作紧张有序,成效显著。目前人社局共有帮扶责任人52人,帮扶贫困户分布在三个村(包含一个贫困村),贫困户128户,贫困人口372人。部门承担的就业脱贫工程稳步推进,我县未就业贫困劳动者就业帮扶率达100%;未就业贫困劳动者经帮扶实现就业1214人,完成年度任务的;已实现就业贫困劳动者的稳定就业率达95%以上;组织1043名贫困劳动者参加技能脱贫培训,完成全年任务的,各项目标任务均全面完成。

七是自身建设。综治信访、党的建设、廉洁效能、干部队伍建设、政务公开、财务管理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稳步推进。

八是落实上级任务。文明创建、共享发展计划牵头实施、秸秆禁烧、办公场所搬迁、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等同步开展,积极配合县委第四次巡察整改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是社会保障方面。养老金支出压力激增。随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一次性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当中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比例较大,一经参保次月起就开始享受养老金,基金收入矛盾不断加大。

将采取的措施:人社、地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同时做好有条件、有能力缴纳欠费单位的补缴工作,缩小收支缺口,提高基金支撑能力。

二是劳动维权方面。劳动监察缺少强制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用工环境。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以处罚来加大执法力度,但部分企业负责人就是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逃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法院执行期过长,到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总结劳动监察的相关法律文书只能是一纸空文。

建议:一是赋予劳动保障执法一定的强制手段,如实施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帐户等强制手段,同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业务能力培训;二是比照司法机关通过中央专项经费或转移支付的形式,为基层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配备必备的交通、通讯、摄录工具等办案装备和统一着装及执法标志,提升执法监察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是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招生难。原因是企业“用工难”使得企业在招工时,不再以工人有无技术作为主要依据,现在大多企业采取“先招工后培训”;农村劳动力普遍外出打工,留守人员多为妇女儿童,要照顾家庭,主动要求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培训工种结构较单一,局限于定点培训机构的经济实力和实际条件;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可度不高(社会普遍认可学历教育,对职业技能教育认可度不够)等造成新技工系统培养招生难。

将采取的措施:针对培训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在今后的培训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的群众知晓这项民生工程,知道这项惠民政策,积极参加培训;进一步加大企业的岗前培训,解决招工难问题;根据培训需求和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的情况,增设培训工种。

三、关于2018年打算

重点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是就业方面。继续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应对失业风险。2018年我们将继续采取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四联动机制(与劳动仲裁机构联动、与公益性岗位联动、与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及与参加社会保险联动)、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多方沟通协调扎实做好新增实名制就业工作。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实名制就业人数5500人,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率达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稳控在以内;新增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13500人。确保全县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其次是大力提升技工大省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率达80%以上,技能鉴定率达60%以上。

二是社会保障。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制度稳健运行;持续推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健全社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认真研究制定2018年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至全县20个乡镇(开发区),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全面夯实责任。

三是制度改革。谋划做好2018年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新结构比例的使用、中小学职称并轨等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巩固完善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人民警察工资待遇调整政策;深化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四是人事人才。大力实施公务员能力提升计划,不断扩大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总量和质量。加强职称工作的宣传引导,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专家人才、技术引进工作。

五是劳动维权。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TOP100范文排行加快推进劳动仲裁体制改革,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年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97%以上;加强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深入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和打卡发放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与企业军转干部会商交流平台作用,有效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政策落实和稳定工作。

六是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打造“干净、干事、担当”的人社队伍,树牢“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加快推进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和窗口单位进驻县服务中心工作;加强人事考试安全管理,扎实做好各类人事考试工作;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金融社保卡发放、拓展应用,真正实现“一卡通”,为群众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加强窗口建设,积极落实便民服务措施,不断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是脱贫攻坚。从讲政治的高度,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双包”工作,严把精准扶贫、范文写作精准脱贫“四个关口”,确保20xx年帮扶任务顺利验收;就业脱贫工程,通过技能培训、创业带动、政策扶持、就业服务等有效手段,帮助农村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贫困者实现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帮扶率达到100%、稳定就业率达90%以上。

八是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惩防体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依纪依规实行问责。

三、年末两个月重点方向:

一是蓄力做好社会保障方面工作。全力做好20xx年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我县20xx年度城乡居保、老农保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继续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认证时间为10月20日至12月20日。近阶段,我们将对乡镇(开发区)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全方位资格认证升级培训,广泛宣传人脸识别系统的优势、使用方法、功能和特点,全力做好20xx年资格认证工作。同时,通过资格认证大力宣传城乡居保政策,鼓励他们带动子女和周围人群积极参保,为顺利开展2018年城乡居保参续保工作奠定基础。大力开展四个不出村示范点建设。认真筹备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四个不出村”便民快捷服务示范点创建工作,每个乡镇(开发区)至少建设一个“四个不出村”示范点,让参保群众享受更加便捷的服务。紧盯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积极拓展优质费源,为2018年度扩面征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职人员2018年度缴费基数核算工作。

二是稳步做好人事人才工作。做好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年报,确保年报工作准确无误。继续加强职称工作的宣传引导。认真做好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认定评审工作,落实好省市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对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要求,实行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机制。对县及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可作为继续教育,折合相应的学分。积极协调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各系列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类证件和业绩材料,审核通过后及时上报市局进行评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按照市局统一要求,今年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将于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多部门协作完成,由于各政府部门所采用的登记程序与信息系统存在着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笔者结合工作经验与相关理论知识,在本文中研究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措施,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工作 管理基础平台中图分类号:F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134-01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各个政府部门独立地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正加紧研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平台建设研究工作,该工作对不动产登记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发展。1.平台建设思路 顶层设计在充分调研和研究分析已有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调查、登记簿册、图件成果、软件系统、和数据库成果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通过梳理土地、房屋、相关权利登记业务流程,结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需求,建设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通过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基本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覆盖全市、时序清晰、相互关联、布局合理、实时更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网上实时互通共享;实现向同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共享的信息完备、准确、可靠;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实现对不动产的全面、统一的监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以建设实用性、规范性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为目标,实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确权登记。目前关于不动产整合的基础数据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登记局。存在着土地档案数据未电子化、房产数据无矢量坐标、土地登记数据无固定坐标基准等诸多问题。要求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实现:统一整合标准,规范建设方案;加强整合力度,深挖数据价值;加强检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数据的继承性与可持续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整体流程如下图1所示:2.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实现 基础平台的总体框架以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构建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整合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对不动产登记资源、应用服务进行整合,统一配置、集中管理与调度,提供服务。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整合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的建设将采用Oracle、ArcGIS等成熟可靠的软件产品,基于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SOA)进行设计,运用优秀的企业级软件开发框架开发建立系统应用框架。采用C/S与B/S结合的多层架构进行组织,确保系统的优越性。总体框架如下图2: 部署模式采用大集中的部署模式,即不动产业务应用系统和不动产数据库均部署在不动产登记局,系统在部署上采用网络分布的B/S运行模式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和不动产数据共享,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连接到市级开展不动产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查询等工作。在不动产业务专网的基础上,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查询分析服务,为房产等相关审批交易部门提供数据推送共享服务。系统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省级平台。通过与互联网对接,提供公开查询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服务(见图3)。 登记发证系统建设内容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应用管理系统系统实现对所有不动产登记管理所需要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等各类数据管理,支持不动产单元图形处理、数据分类查询等功能,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后台管理功能,包括:权限管理、流程管理、图形配置管理、统计分析配置管理及数据共享服务管理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及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缴费发证、归档全流程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通过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电子档案的有效整合、档案数据安全的有效管理、档案信息的高效共享利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覆盖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图片等各类数据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检查入库、组织管理、查询检索、导入导出、数据分发、专题制作、更新维护、日志管理、监测预警等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分析系统面向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交易审批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同时系统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满足这些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需求。3. 结语新的发展形势下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广大平台研发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善于总结借鉴优秀的技术经验,在实际工作中秉持认真严谨的精神,从而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长足进步。参考文献[1]何欢乐,姜栋,张鹏.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J].中国土地科学.2013(07)[2]车娜.如何迎接“统一”到来――不动产登记研讨会述评[J].中国土地. 2013(06)[3]成建国.在探索中前行的动态样本――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土地.2013(06)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有四项议程,第三项议程为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马凯在提及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时表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事关长远的制度机制整体设计,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据此《方案》提出:一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 马凯在此间强调,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肩负着重要责任。 尽管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早就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这一规定几年来一致悬在空中,导致《物权法》无法落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混乱,不动产交易安全缺少保障。 虽然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地方探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应早日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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