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初任期计入工作年限,但是不计入晋升年限。初任期不存在职务,因为还没有定职,只是试用人员,让享受副科待遇。初任期结束后才定职。定职后才是科员或者副主任科员。这个时候才计入下一职务的考核期。副科试用期是不存在的。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三、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2)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扩展资料:《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