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对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计划制定、标准审查与报批等工作程序(图7)做了以下规定:图7 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图1)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2)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3)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4)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相关分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协调难度较大的重要标准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无极端情况,会审时未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函审时必须全体委员投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5)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6)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属于国家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报送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7)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