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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送审稿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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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送审稿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第二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格式按附件7);(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是不需要全国人大表决的,全国人大表决的是法律。

国家标准送审稿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会表决

《章程》对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计划制定、标准审查与报批等工作程序(图7)做了以下规定:图7 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图1)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2)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3)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4)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相关分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协调难度较大的重要标准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无极端情况,会审时未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函审时必须全体委员投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5)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6)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属于国家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报送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7)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第二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格式按附件7);(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

地方标准送审稿应当由标委会

DB 需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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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概述 地方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地方标准属于我国的四级标准之一。编辑本段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辑本段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代码 名称 代码 北京市 110000 天津市 120000 河北省 130000 山西省 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000 辽宁省 210000 吉林省 220000 黑龙江省 230000 上海市 310000 江苏省 320000 浙江省 330000 安徽省 340000 福建省 350000 江西省 360000 山东省 370000 河南省 410000 湖北省 420000 湖南省 430000 广东省 44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00 海南省 460000 四川省 510000 贵州省 520000 云南省 530000 西藏自治区 540000 陕西省 610000 甘肃省 620000 青海省 63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00 台湾省 710000

回答 送审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或者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 报批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文稿。 讨论稿:是非正式结论文稿,一般有多种意见供讨论。 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 【草案和讨论稿和征求意稿的区别】: 草案指未正式确定的或只是公布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讨论稿是正式文件出台前用以进行讨论的草稿。征求意稿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 提问 12345热线中心是什么意思 回答 市长热线啊 提问 12345热线中心待处理是什意思 回答 就是等待处理,还没有处理 更多8条 

国家标准送审稿,审议时参加投票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第二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格式按附件7);(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

1、送审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或者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标准送审稿是在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由负责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的。 根据情况,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后,得出审查结论。 2、报批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文稿。报批稿是指经过专家评审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稿件。标准报批稿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为获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而提出的标准文稿,属标准草案形式之一,因没有经过公认机构批准,所以它也不是标准,不具有有效性。因此,标准报批稿不能像正式标准一样应用,也不能被法规或标准引用。 标准报批稿是在标准送审稿经审查后,由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整理提出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文稿。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上报时应附有说明。 3、讨论稿:是非正式结论文稿,一般有多种意见供讨论。讨论稿是正式文件出台前用以进行讨论的草稿。4、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在实际应用中,主要的判断依据是阅读对象的属性和是否需要实质性修改。征求意稿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为征求意见而提出的标准文稿,属标准草案形式之一,因没有经过公认机构批准,所以它还不是标准,不具有有效性。因此,标准征求意见稿不能像正式标准一样应用,也不能被法规或标准引用。扩展资料:1、对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大致有下列五种情况:(1)采纳(2)部分采纳 (3)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或根据(4)安排试验项目,待试验后确定(5)由标准审查会决定2、发文机关一般由政府、团体、机构等组织对外发出的征询性文件。3、格式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复(回复格式)XXXXXX:对于你局草拟的《XXXXXX意见》收悉,经广泛征求XXXXXX单位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1、XXXXXX2、XXXXXX3、XXXXXX此复。 XXXX年XX月XX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求意见稿

《章程》对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计划制定、标准审查与报批等工作程序(图7)做了以下规定:图7 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图1)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2)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3)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4)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相关分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协调难度较大的重要标准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无极端情况,会审时未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函审时必须全体委员投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5)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6)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属于国家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报送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7)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国家标准送审稿

您好,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16733-1997),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立项阶段: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起草阶段:技术委员会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送审稿。    审查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    出版阶段: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社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    复审阶段: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废止阶段: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

送审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或者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报批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文稿。讨论稿:是非正式结论文稿,一般有多种意见供讨论。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草案和讨论稿和征求意稿的区别】:草案指未正式确定的或只是公布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讨论稿是正式文件出台前用以进行讨论的草稿。征求意稿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第二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格式按附件7);(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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