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概述 地方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地方标准属于我国的四级标准之一。编辑本段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辑本段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代码 名称 代码 北京市 110000 天津市 120000 河北省 130000 山西省 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000 辽宁省 210000 吉林省 220000 黑龙江省 230000 上海市 310000 江苏省 320000 浙江省 330000 安徽省 340000 福建省 350000 江西省 360000 山东省 370000 河南省 410000 湖北省 420000 湖南省 430000 广东省 44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00 海南省 460000 四川省 510000 贵州省 520000 云南省 530000 西藏自治区 540000 陕西省 610000 甘肃省 620000 青海省 63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00 台湾省 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