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第二,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以下几种人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是律师;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三是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是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以下几种人不得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除外);(3)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的近亲属;(4)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5)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涉外案件除外);(6)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人。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