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由于法定代理是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的,因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广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负有的诉讼义务,他应当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人居于同等的诉讼地位,其代理权不受限制,他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一切诉讼行为,既有权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等。尽管如此,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他不是实体权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因而,法定代理人所为诉讼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受。当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进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权而又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继续代为诉讼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