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张先生。林小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目经理职位需长期出差,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法律解析】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林小姐的平等权。【法条链接】《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