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大学毕业生在参加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大学生就业权利中最重要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获取就业信息权。政府、高校、社会和用人单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所有信息应当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不得截留和隐瞒;公布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将过时无用的信息提供给学生。(2)被推荐权。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推荐,不得随意抬高和贬低学生。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学校应当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和用人单位的要求选择优秀大学毕业生进行推荐。(3)公平受录用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4)公平待遇权。国家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户籍等因素降低大学生的福利待遇。二、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每个大学毕业生具有的权利。指导和服务的主体包括高等学校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在求职择业阶段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大学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大学生应当充分利用各高校成立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并通过网络、媒体、招聘会等形式获取就业信息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