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老”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其明确地排除了同一申请人先后提出两种类型申请的任何可能。比如:先申请发明而后申请实用新型。表面上看,由于发明申请日早于实用新型申请日,可保证发明的新颖性不受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的影响,而且也享受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速度快可以提前进入专利保护阶段的好处。但笔者认为,这样做的法律后果还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其风险在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完全可以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尽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后,但其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局已经有了一次授权行为,因此,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再次授权是违法的。同时,由于发明申请在先,构成了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也应被无效。这样一来,申请人就“竹篮打水一场空”。即使是实质审查中,审查员没有驳回而准予授权,公众也可以运用上述原理将两个专利全部无效掉。 以上的是新法公布前的情况,新专利法允许同一发明在同一日提交实用新型和发明两种申请,并且自己选择日后(发明申请授权前)放弃哪一个。这为发明人提供了很大便利,省去了许多法律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