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6月27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公布。《办法》共22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8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3)许可方、被许可方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费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无官费,代理费为1000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