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权指专利权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全部或部分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协议。 专利书面协议,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专利法》第14条规定的计划许可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均需订立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并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另外,专利许可合同,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合同、独家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和分许可合同四种。 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 按照实施期限分,有在专利整个有效期间实施许可及在专利有效期间某一时间段实施许可;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按照实施专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实施许可和特定实施许可; 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由于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实施范围。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有专门格式,按规定认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