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从内容上看,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从形式上看,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密码和地址组成的惟一系统,其中用户名、密码是任意的、不重复的,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惟一的、特定的对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过错或者在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以何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他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应采用何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是合法的。如果法律规定了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方式就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应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到达用人单位的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