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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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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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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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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论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问题论文

第1篇: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薪酬分配、绩效考评,一直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者和经营者所关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员工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的调动与激发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为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大多数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管理方面的改革,认识清楚并着手解决薪酬分配、绩效考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只有建立全面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用更新的管理理念来指导新的实践,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

1目前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已确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变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自主经营的地位随之确立,国有企业的发展日益规范化。但是,从总体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1.1薪酬管理基础工作薄弱,薪酬管理观念落后

在许多国有企业,工作分析、职位评价、绩效考核等基础工作薄弱,方法欠科学,欠公平,薪酬管理还处在经验管理阶段。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缺乏激励机制,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以技能为主,年资影响过大造成员工满意度不高,不利于调动青年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不少国有企业从领导者到普通员工的管理观念仍较落后,铁饭碗、铁交椅、大锅饭、官本位、人情风、拜金主义等旧观念,严重地妨碍市场机制的建立,严重地阻碍着企业内部薪酬制度和动力机制的建立。

1.2政企不分

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的薪酬管理干预过多。目前,国有企业的分配主体地位还没有根本确立起来。主要表现是:虽然国有企业已经拥有较大的内部分配自主权,但在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目标后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决定权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他企业大都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直接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办法。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而且直接干预企业内部工资比例等具体管理决策。这使企业的薪酬管理自主权难以落实,严重影响了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质量。

1.3国有企业工资水平与市场价位脱节

薪酬总额控制无法与企业效益真正挂钩,员工感受不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企业在工资水平方面存在“一高一低”的现象,即一般职位的员工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而关键、重要职位员工的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这种状况对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极为不利。也正是因为企业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严重脱节,造成了企业关键、重要职位上的人才大量流失。而想分流的人分流不出去,导致劳动力需求配置结构不合理。

1.4个人的薪酬分配过分强调按效益分配

国有企业在现行的分配体制中,员工个人工资收入主要取决于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某人在生产经营中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因企业效益不好,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反之,某人在生产经营中出工不出力,却因企业效益好,而得到较高的报酬,在国有企业中,行政职务的大小,学历职称高低,工龄对工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有些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线职工,工资与其他员工的工资差距很小,这是分配上一种新的大锅饭。

1.5机制不健全,人力资本价值未得到应有的体现

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报酬收入水平偏低。知识经济时代是人力资本雇佣货币资本的时代,在企业中应充分重视人力资本的价值作用。然而,在我国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价值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价值一直被忽视。另外,目前我国对企业家的报酬激励方式比较单一,大多仍为基本工资加奖金、年度奖金奖励等构成。然而,诸如“股权激励”等在国际上行之有效的经验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

1.6晋升通道单一,管理独木桥

这是国企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升到管理岗位,工资、奖金一般都只能维持大致固定的水平,不能得到提高。但是管理岗位毕竟有限,更多的还是专业类岗位。所以,为了提高收入,员工都紧紧盯着管理岗位,希望自己能挤过管理独木桥。然而,管理岗位对知识、技能和经验都有特殊的要求,在自己专业领域发挥出色的员工并不一定是更好的管理者。也有些企业为了增加晋升的机会,设置大量的副职,在某国企,我们统计平均每个管理层级有两个多的副职,也就是说管理幅度平均只有约2人,结果往往是企业少了一个优秀的专业人才,多了一个无能的管理者。

2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解决国企薪酬体系的问题要抓住三个重点:薪酬要反映职位价值、薪酬模式的合理性、绩效与薪酬的挂钩。但是,由于企业的基础管理还没有完全到位,很多配套的措施不健全,要想在现实中落实这些办法,一般需要借助专业咨询公司的力量,完成管理平台的建设。

2.1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

要有效防范薪酬管理存在的误区,就要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第一,必须建立工作评价制度。通过职位分析、岗位测评。调整和精简机构、岗位、人员,确定劳动差别,为确定薪酬收入的差别提供量化依据。第二改变现有的薪资结构,建立内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的机制,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格局。第三,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绩效管理体系,并真正与薪酬挂钩。

2.2政企分开,一企两制

深化薪酬分制度配改革,彻底改变政企不分,减少政府对企业薪酬管理的直接干预。政府的任务是制定宏观调控薪酬的制度和法规,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对于一些平均工资水平偏低,很难与劳动力和人才市场接轨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两制”。即:对普通员工实行以薪点为基础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对于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中的市场稀缺人才,可以实行“谈判工资制”,建立工资特区。同时,加强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的培育,完善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健全公平竞争和合理淘汰机制,激发薪酬管理的活力。

2.3建立薪酬分配能升能降的机制

一个真正有效的薪酬制度应该具有科学的工资标准,合理的工资结构,动态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首先薪酬标准应该是动态的,与企业的综合效益挂钩;其次,薪酬结构应该是动态的,随着不同时期的需要而及时调整;第三,薪酬制度应该处于动态运行之中。薪酬的调整要由以前的基本处于静止状态转变为动态的及时调整。优秀的薪酬制度一定会根据生产经营的效果、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变化、岗位的调整和个人绩效的提高及时予以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高的,采用高于市场平均值的增长率,增资幅度要大;对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岗位,增资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通过这样动态、积极、合理的薪酬调整,使职工的收入真正随着岗位和技术的变化和岗位劳动效率、效益情况能增能减。

2.4建立基本工资制度,实施全面薪酬战略

清理现有的奖金和津贴专案,尽量将其纳入工资之中。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在职位分析、岗位测评的基础上,设计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现行的工资构成,优化工资结构,简化工资项目,如清理现有的奖金和津贴项目,尽量纳入工资的统一管理。取消、合并平均发放的工资单元,增大岗位工资的比重,使岗位工资占工资收入的70%左右,形成企业优胜劣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同时为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在分配上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分配差距,留住关键人才,流动一般人员。根据各类劳动者的特点,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多种薪酬分配办法和形式。如对主要经营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在严格考核基础上,适当加大风险收入的比重,提高对主要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对科技人员、主要管理骨干实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试行股份、股票期权等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其长期激励功能;对销售人员可采用佣金制和底薪制相结合的方法来设计销售人员的薪酬等。

2.5科学运用薪酬激励艺术

薪酬激励的艺术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惟一手段,也不是最好的办法,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最易被人运用的方法。薪酬总额相同,支付方式不同,会取得不同的效果。一是设计适合员工需要的福利项目。完善的福利系统对吸引和保留员工非常重要,它也是公司人力资源系统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二是在薪酬支付上注意技巧。对不同的人员要用不同的激励措施。三是适当缩短常规奖励的时间间隔、保持激励的及时性,有助于取得最佳激励效果。频繁的小规模的奖励会比大规模的奖励更为有效。减少常规定期的奖励,增加不定期的奖励,让员工有更多意外的惊喜,也能增强激励效果。四是重视对团队的奖励。尽管从激励效果来看,奖励团队比奖励个人的效果要弱,但为了促使团队成员之间相互合作,同时防止上下级之间由于工资差距过大导致出现低层人员心态不平衡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建立团队奖励计划。五是实施科学的绩效管理。科学的绩效管理能使企业进入“高工资、高效率、高效益”的良性循环,用一流的人才成就一流的事业,这样公司和员工都会有一个加速度的发展。

3结束语

目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有企业面临的挑战和竞争相当激烈,而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杠杆作用,激励人才、吸引人才,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人力资源是目前企业需要改革的重点。合理的薪酬制度与绩效考核体系必将使企业更具竞争力。

第2篇:完善我国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现有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实施难点

国企的薪酬管理制度在长期的演进过程中已近能够做到基本的公平合理,但对于薪酬制度的根本作用以及结构认识有所缺失,在此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薪酬管理的相对公平性 。国有企业长期的薪酬奖励机制注重的是标准化的公平模式,也就是说在国有企业当中界别相差悬殊不大职级之间薪酬的变动并不大,薪酬在大结构上看似公平,但员工缺较难理解和感受到薪酬差别。国有企业的薪酬评判大都有一个基本值,然后依据个人的工作贡献度进行大区间的报酬定位,而且企业的整体效益是其中占比最大的一个参考项目,因此某些员工工作效率低下,却依旧可以获得较高报酬,这就是相对公平性的缺失表现。

二,薪酬标准不合理。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较低的岗位享有较非国有企业更高的工资,而高水平岗位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工资偏低。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基础相对较好,一般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史,因此许多国企对于薪酬的定位标准一直以自身的传统标准为基础进行变动,并不对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比对。而实际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也有着较为合理的标准,高技能人才的薪酬标准更高,这样就会出现国有企业人才缺失的情况,进而造成企业核心的知识型人才减少,导致企业发展速度减缓。

三,薪酬管理受国有企业机制上的限制。 国有企业的管理主体大部分还处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手中,因此,国有企业中大部分的工资额度定位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和把握,企业自身并不具备决定缺,企业的相关部门也成了简单的工资发放机构。政府机构并不会实际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因此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状况也没有深入的了解,其制定的薪酬标准并不一定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这钟企业丧失自主管理权的情况下,薪酬管理也无法发挥真正的用途。

四,对薪酬制度根本作用的忽略。 薪酬制度的根本作用是对与员工工作的一种证明和嘉奖,是员工工作贡献的反应,尤其重要的是薪酬制度对于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推动作用。企业经过长期的发展之后对于薪酬管理的研究逐步从这种核心的方向偏移到了对薪酬标准和机制上,从而忽略的其基本的作用,进而致使薪酬标准的制定中对于员工晋职奖励、工作优秀奖励等方面的考虑逐渐减少,从缺丧失了薪酬制度应有的员工激励作用。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思考

综合以上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核心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几个方面:薪酬制度的内涵认识、新形势下薪酬奖励制度的变革、员工参与程度和企业的主动权。薪酬内涵的认识应当注重企业薪酬制度制定的根本目标,在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和推动企业发展这样的核心思想指导下进行薪酬管理的研究;新形势下薪酬奖励制度的变革就是需要及时的了解普遍的人才聘用方式和薪酬标准,制定出合理完善并具备外部公平性的薪酬奖励制度,同时又需要考虑当前社会文化影响下许多人对于国企薪酬“铁饭碗”的认识,改变这种传统认识,保证员工思想的积极性和活力;员工参与则是需要改变传统薪酬管理模式中只由上层决定,员工对标准和薪酬计算方式均不了解的情况,这样也能更好的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更容易了解薪酬奖励的意义;企业掌握薪酬管理的主动权,进而制定更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奖励标准。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改善建议

通过第一章中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完善需要着眼于认识提升、调整薪酬标准、改变标准制定方式等几个方面。下面针对这几点进行详细的对策阐述。

一,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加强对于薪酬管理的总体认识。

新形势下科学的管理体系就要注重管理层的认识和薪酬标准的科学性,重新认识薪酬管理的激励作用个,制定更为详细和科学化的薪酬发放标准。具体实施时需要企业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企业定期对薪酬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在加强知识基础的同时进行思想认识上的巩固;其次,薪酬管理机构要定期对人才市场的薪资评价标准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企业薪酬标准制定的参考;最后是企业在岗位、年龄、机构差别下要制定更为详细的薪酬评价标准,这样能够细化薪酬差别,在体现相对公平性的同时也能更好的让员工体会到薪酬与绩效的联系,从而对工作更加重视,提升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二,具体薪酬结构优化,改善薪酬激励方式。

薪酬制度的优化中更多的加入岗位评测和结构划分,并且在各类评测和划分的项目制定中建议员工参与,这样能够使薪酬奖励更为明确,员工也能够认识到自己所得的薪酬每一项从何而来,这样员工如果想要获得更高的薪酬也能有更为明确的努力方向。当然也要避免制度上的漏洞,防止某些员工针对薪酬制度上的漏洞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因此在制度制定时也要加入合理化的考虑。

三,改变政府完全控制的传统,加强企业的控制力。

减少薪酬制度制定中政府的参与度,政府只要需要对薪酬制度的合法性以及对国家宏观政策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督,而实际的制定过程交由企业执行,这样能够更好的提供给企业薪酬制定的基础,从而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有益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薪酬制度。

国企改革“四点"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我个入认为现在处在一个很微妙而且很关键的时刻有两种可能都存在:其一是排除二扰,推进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另一种可能则是出现一定曲折。我个人的观点是以下四点:珍惜改革成果,正视深层矛盾排除两种千扰,瞄准“三重”推进。珍惜改革成果根据实际调研及总体评估,我认为,前一阶段国企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具体表现祖一是改}!J据本人调查及推算一在国企改制方面小型国企改制约实施}o%}gs}o;中型国企改制约实施SL?%".}60%;大型国企(特别是。央企·)改制也开始启动。二是破产:据初步估算,需要退出市场的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企业”_,约50%实施政策性破产。下一步要由“政策性破产”向·依法破产·过渡。三是人员安置:近几年国企下岗分流人员累计约2600万-3000万人其中六成左右实现再就业。一些企业实行“两个置换刀相结合即“资产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对一部分职工解徐劳动关系,并给予了经济补偿」相当不易·四是资产变化据统计资料夕国有企业总资产(不含金融类)1998年底为13.s万亿元:2003年底达一19.'7万亿元泅有企业净资产〔不含金融类)1998年底为5万亿元2003年底达8.4万亿元。可见,无论总资产还是净资产都是增加的而且增加幅度不小事实说明改革以来国资总量并没有减少,而是有所增长。这些成果必须珍惜。正视深层矛盾。我认为,有四个深层矛盾应当正视:首先就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目前国有资本仍然分布在众多的行业和领域特别是近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战略性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第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尚未建立。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产权保护四大产权制度尚未落实;相当一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国有资本比重过大甚至是“一股独占”;有些企业虽已改为股份公司并已上市」但“形似而神不似。。近日爆发的“中航油事件、。伊利事件”等等,暴露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三是理顺劳动关系与社会稳定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在产权改革中,按规则有些企业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到社会稳定,难以推进,有些单位已处于停顿状态此问题如何解决一颇为棘手。最后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损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排除两种干扰,我认为当前及下一步国企改革面咋方面的干扰。第一种:某种否定国企改革方向的倾向对国企改革的干扰。近来这种倾向已经露出苗头有人讲国企改革方向错误“应当停}e性ha国走“高度集粉,的体制道路。按照这种理论模式前一段国企改革的方向应当一}.}} }}lc}}-};}JI,}}n}J0I}},i}7一: }';}}}度’还灵不灵?这涉及改革的基本战略问题,第二种;党内币亡社会上的腐败势力对企业改宣的工扰。来出表现在国企改革中的违规操作及“官商联手,)o在腐败势力的干扰r.一些正当的制度安排1如中小企业hlBo制度职工持股制度·民企参与国企改造制度等)均不同程度“异化’然后又将“异化”后造成的恶果扣到制度设计者、经营管理者及广大职工的头上。上述两种倾向的出现,使我们面临相当复杂的情况和局面。瞄准“三重”推进。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应继续加快调整国有布局和结构坚持国企改革方向。不要动摇和后退;同时要坚决打击改制中的腐败行为,注重国企改革在规范中顺利推进不要经不起历史的检验。至于如何推进在此重申我的“三重”思路向重点地区推进:东北、西北和中央直辖市;向重点行业和领域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和公用事业领域待别是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向重点企业推进特别是中央企业: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要改成;},合所有制”企业。口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研究的论文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活力竞争力

近年来,国内常常出现某某国有企业年底盈利涨幅超过多少多少的新闻,而民营企业却在慢慢的淡出我们的视野。可以说,民营企业解决了大部分中下阶层的就业问题,然而,最近关于中国中小企业生存越来越难的文章比比皆是,中小企业借贷难、融资难、生产难、发展难,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非常深远。但金融危机是外因,还不是最大的问题,中国经济结构失衡这个内因才是问题的根源。民营经济在政府为主导的经济结构中,根本没有话语权。中小企业在目前的经济格局中,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成本大幅增加,中小企业的生存的确面临很大的困境。就企业贷款而言,银行本身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它的借贷第一准则当然是以能否为其创造经济利益优先。就借贷风险来说,作为国有企业,有着政府背景的当然更容易借到贷款。国企、政府、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体制内的循环,大量中小企业依附于这个“体制内”,在夹缝中、在灰色地带中谋求生存。由此可见,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就很明显了,因为目前中国的经济结构就是这样的,中小企业只有依附于那些国有企业才能生存下来中小企业从来都是一个国家最具活力的组织,推动社会进步的不是资源型企业,而是大量提供创意、走在市场最前沿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最先感知社会的变化、客户的需求,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企业,国家要发展,靠的就是创新,但这种应用型的创新必须是由中小企业打头阵。金融危机带给中国的是一次巨大的挑战,但同时也是一次机遇,中国经济必须转型,继续在原有思维与体制内打转转的后果是经济的崩盘,软着陆也好、硬着陆也罢,单纯靠依靠大干快上“铁工基”的发展模式必须改变,全民的收入分配模式必须改变,经济增长模式也必须改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真正地做到战略突围:1、认清趋势,大胆转型。现在不管是珠三角、还是长三角,加工出口型、贸易型企业的日子越来越差,没有核心技术,缺乏独立品牌,依靠低成本赚钱的企业肯定日子越来越难过。如果认不清形势,还想着过去那种赚钱的思路,是维持不下去的。2、提升管理、拥有核心技术。作为一个长远发展的企业,一定要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而不是一味抄袭照搬国外的技术。在管理和技术这一块要加大投入。3、中小企业一定要有战略规划,要有新思维。很多小企业每天忙于应付日常事务,根本没有闲心去考虑公司长远发展。没有长远规划的小企业永远长不大,不知道经济转型、不懂管理、不重视人才培养的企业做不大,也很难做久。中小企业在管理战略规划、管理提升、企业文化、人才培养方面必须舍得花钱。其次作为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管者------政府,必须在教育和培养相关高端技术人员等这些方面加大投入。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我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当前高等教育的落后,政府在教育这一块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就我们而言,我们的专业目前所学的东西早已跟不上当代社会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其次,政府应该为一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一些资助,而不是一味的搞垄断。政府应该逐渐减少对一些相关产业的干预。

深化国企改革,从总体上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 。国企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是中央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传统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改革。中心环节和核心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扩展资料

深化国企改革要坚持的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

三、是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重要关系。

四、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五、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采用的科学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践的论文

摘要 :从基于集团化管控的薪酬管理架构、基于多要素分配的“五元结构”薪酬激励、基于工资总额管控与内部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等三个方面出发,对国有企业集团基于人力资本价值创造的薪酬管理体系进行探讨,以期为新时代国有企业集团薪酬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国有企业集团;人力资本价值;薪酬管理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Schultz在1960年关于“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中,第一次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系统的阐释了其概念、性质、内容和作用等,人力资本在运营中的使用效能是由多种复杂因素耦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激励相容”的薪酬管理体系设计和管理实践,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因素。本文以某国有高科技企业集团公司实施的基于人力资本价值提升的薪酬管理体系为研究对象,探究企业如何构建驱动人力资本价值提升的激励机制,以期为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一)提高企业人力资本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国有高科技企业集团,作为承担着新时期推动国家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以及打造大国重器的使命定位,其管理上也面临着提高人力资本利用效率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的薪酬管理创新,打破传统激励方式,满足员工个性需求,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提升企业劳动生产率,有效提高人力资本的利用效率。

(二)提升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迫切需要:以网络化、智能制造为特征的“工业4.0”、“中国制造2025”掀起了新一轮工业革命浪潮,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技术更新换代加速,人才流动更加频繁。从本质来看,最核心的竞争还是人才的竞争,在高科技行业,谁拥有雄厚的人力资本就拥有了竞争优势。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客观上要求国有高科技企业要加大人才激励的力度,提升企业外部竞争力。

(三)深化国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是企业发展、员工和谐的动力源泉,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国有企业加快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需要推进以业绩为导向的全员绩效考核、实现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二、国有企业集团薪酬管理体系的实践探索

(一)基于集团化管控的薪酬管理架构

适应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实施的需要,首先组建了“三层两级”薪酬管理架构、薪酬业务“3D架构”和“三级三类”薪酬制度架构,实现薪酬管理的集团化管控。

1.管理组织架构:组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全员业绩考核专门机构,构建“三层两级”考核兑现管理团队。薪酬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全系统薪酬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集团公司全面经营业绩绩效考核体系;成员单位全员业绩考核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方案。此外建立由集团公司薪酬管理专家、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理论学者、知名咨询机构薪酬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团队,形成内外部结合的薪酬管理和技术咨询队伍,作为薪酬改革的组织保证。

2.业务支撑架构:构建薪酬管理的业务共享中心、区域合作中心和专家服务团队的3D业务架构:业务共享中心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搭建,负责建立全系统薪酬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体系,并指导制度的规范执行和有效运行。专家服务团队由集团公司聘任的内外部专家组成,负责为业务共享中心、区域合作中心提供薪酬管理的`专业化和差异化解决方案,解决薪酬改革中的理论指导和科学方法应用。区域分中心以相对集中片区内的成员单位为依托组成,负责片区内各单位薪酬管理工作的沟通与交流,总结分析薪酬改革与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

3.制度体系架构:遵循系统设计的理念,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内部贯通的绩效、薪酬、福利一体化“三级三类”制度架构。纵向分为国家、集团和成员单位三级,横向分为制度、指引和规范三类。在此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完善“三级三类”制度体系:为解决集团总部绩效考核的完整性、绩效评价的系统性、激励约束的有效性问题,设计针对集团总部部门的绩效考核兑现办法等。

(二)基于多要素分配的“五元结构”薪酬管理体系

1.“五元”薪酬结构: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的“五元”规范薪酬结构与标准,形成全系统相对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其中基本工资与当地工资水平、员工学历、企业工龄等要素挂钩;岗位工资是员工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报酬,与岗位职等、员工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要素挂钩;绩效工资与部门绩效和个人贡献相挂钩;津补贴遵循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中长期激励包括员工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及享有的岗位分红权、期权、股权、成果收益分享权等。同时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岗位管理,构建全系统统一的四级岗位体系,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有效奠定全系统的薪酬管理基础。

2.多要素参与分配的利益共享机制:以“要素价值管理”为核心,建立完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五要素”参与分配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采用岗位绩效工资制,实现员工按劳分配;为推进大系统大项目大工程的谋划,探索“知识要素”参与分配的项目团队收益提成激励和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激励;为激发广大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开展“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岗位分红权激励;为避免管理上的短期行为,采用“管理要素”参与任期激励;为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采用“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同时建立“普惠制+激励制”的企业年金制度,解决全系统员工的后顾之忧。

(三)基于工资总额管控与内部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

1.建立工资总额管控机制:构建工资总额预算与企业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的联动机制。包括“两预算、一调整”联动管控模型和“双挂钩、四对标”薪酬水平核定机制。“两预算、一调整”是指年初工资总额配置预算、年中的预算调整和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双挂钩”就是单位薪酬水平紧密挂钩单位年度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单位的全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和EVA及代表企业经营质量的各项指标。“五对标”就是薪酬水平对标行业薪酬水平、央企薪酬水平、地区工资水平和系统内薪酬水平,使本单位核心人才的薪酬水平匹配人才市场价位,既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又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

2.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建立与单位规模、经营难度、同行业水平相关联的岗位序列和岗位工资标准,实现各单位之间薪酬的内部公平;通过建立全面绩效的分类考核“七跑道”,实现薪酬激励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通过全员覆盖、全过程参与,设计严格的发放过程、公正的程序流程和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实现薪酬激励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充分尊重员工的价值创造。

三、薪酬管理体系取得的效果

(一)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人力资本效率整体提升:一是实现了员工差异化激励,激发了各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最终实现员工绩效薪酬与单位(部门)全面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与个人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做到考核“能高能低”和收入“能增能减”。二是提升了企业活力与创新能力,发挥了考核与薪酬的杠杆作用,使优秀的创新人才不断地向技术创新的领域聚集,有效促进了集团公司技术创新体系重构和创新战略实施。

(二)提升企业人才竞争力,保证企业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通过大力推进薪酬改革,构建和实践新型的薪酬管理体系,有效激励广大职工推进集团公司战略目标逐步实现,促进集团公司协同高效运行;企业的集团化管控力明显增强,主营业绩指标实现持续增长,不断向国内卓越、世界一流企业集团目标迈进。

(三)深化国企分配改革,构建薪酬管理新模式:打破常规思想观念,融合薪酬绩效一体化设计、工资与效益挂钩分配,分类考核分路发展、指标勾稽责任联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考核与分配理念,成体系的构建了新型激励体系;创新方式方法,采用了“对标管理,分类考核,总分结合,多维矩阵赋值”等多种考核计分方法,形成了与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体系相关联的薪酬激励体系,大幅度提升了企业考核与薪酬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能够实现薪酬激励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效激发了广大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活力,极大促进了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邢赛鹏等.全面薪酬激励如何驱动企业人力资本价值提升?[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11)

[2]林新奇,苏伟琳.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员工福利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劳动,2017(07)

[3]邱超.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优化创新[J].特区经济,2012,(11)

国有企业改革为主题论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践的论文

摘要 :从基于集团化管控的薪酬管理架构、基于多要素分配的“五元结构”薪酬激励、基于工资总额管控与内部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等三个方面出发,对国有企业集团基于人力资本价值创造的薪酬管理体系进行探讨,以期为新时代国有企业集团薪酬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国有企业集团;人力资本价值;薪酬管理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Schultz在1960年关于“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中,第一次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系统的阐释了其概念、性质、内容和作用等,人力资本在运营中的使用效能是由多种复杂因素耦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激励相容”的薪酬管理体系设计和管理实践,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因素。本文以某国有高科技企业集团公司实施的基于人力资本价值提升的薪酬管理体系为研究对象,探究企业如何构建驱动人力资本价值提升的激励机制,以期为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一)提高企业人力资本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国有高科技企业集团,作为承担着新时期推动国家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以及打造大国重器的使命定位,其管理上也面临着提高人力资本利用效率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的薪酬管理创新,打破传统激励方式,满足员工个性需求,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提升企业劳动生产率,有效提高人力资本的利用效率。

(二)提升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迫切需要:以网络化、智能制造为特征的“工业4.0”、“中国制造2025”掀起了新一轮工业革命浪潮,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技术更新换代加速,人才流动更加频繁。从本质来看,最核心的竞争还是人才的竞争,在高科技行业,谁拥有雄厚的人力资本就拥有了竞争优势。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客观上要求国有高科技企业要加大人才激励的力度,提升企业外部竞争力。

(三)深化国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是企业发展、员工和谐的动力源泉,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国有企业加快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需要推进以业绩为导向的全员绩效考核、实现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二、国有企业集团薪酬管理体系的实践探索

(一)基于集团化管控的薪酬管理架构

适应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实施的需要,首先组建了“三层两级”薪酬管理架构、薪酬业务“3D架构”和“三级三类”薪酬制度架构,实现薪酬管理的集团化管控。

1.管理组织架构:组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全员业绩考核专门机构,构建“三层两级”考核兑现管理团队。薪酬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全系统薪酬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集团公司全面经营业绩绩效考核体系;成员单位全员业绩考核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方案。此外建立由集团公司薪酬管理专家、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理论学者、知名咨询机构薪酬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团队,形成内外部结合的薪酬管理和技术咨询队伍,作为薪酬改革的组织保证。

2.业务支撑架构:构建薪酬管理的业务共享中心、区域合作中心和专家服务团队的3D业务架构:业务共享中心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搭建,负责建立全系统薪酬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体系,并指导制度的规范执行和有效运行。专家服务团队由集团公司聘任的内外部专家组成,负责为业务共享中心、区域合作中心提供薪酬管理的`专业化和差异化解决方案,解决薪酬改革中的理论指导和科学方法应用。区域分中心以相对集中片区内的成员单位为依托组成,负责片区内各单位薪酬管理工作的沟通与交流,总结分析薪酬改革与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

3.制度体系架构:遵循系统设计的理念,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内部贯通的绩效、薪酬、福利一体化“三级三类”制度架构。纵向分为国家、集团和成员单位三级,横向分为制度、指引和规范三类。在此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完善“三级三类”制度体系:为解决集团总部绩效考核的完整性、绩效评价的系统性、激励约束的有效性问题,设计针对集团总部部门的绩效考核兑现办法等。

(二)基于多要素分配的“五元结构”薪酬管理体系

1.“五元”薪酬结构: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的“五元”规范薪酬结构与标准,形成全系统相对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其中基本工资与当地工资水平、员工学历、企业工龄等要素挂钩;岗位工资是员工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报酬,与岗位职等、员工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要素挂钩;绩效工资与部门绩效和个人贡献相挂钩;津补贴遵循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中长期激励包括员工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及享有的岗位分红权、期权、股权、成果收益分享权等。同时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岗位管理,构建全系统统一的四级岗位体系,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有效奠定全系统的薪酬管理基础。

2.多要素参与分配的利益共享机制:以“要素价值管理”为核心,建立完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五要素”参与分配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采用岗位绩效工资制,实现员工按劳分配;为推进大系统大项目大工程的谋划,探索“知识要素”参与分配的项目团队收益提成激励和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激励;为激发广大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开展“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岗位分红权激励;为避免管理上的短期行为,采用“管理要素”参与任期激励;为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采用“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同时建立“普惠制+激励制”的企业年金制度,解决全系统员工的后顾之忧。

(三)基于工资总额管控与内部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

1.建立工资总额管控机制:构建工资总额预算与企业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的联动机制。包括“两预算、一调整”联动管控模型和“双挂钩、四对标”薪酬水平核定机制。“两预算、一调整”是指年初工资总额配置预算、年中的预算调整和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双挂钩”就是单位薪酬水平紧密挂钩单位年度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单位的全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和EVA及代表企业经营质量的各项指标。“五对标”就是薪酬水平对标行业薪酬水平、央企薪酬水平、地区工资水平和系统内薪酬水平,使本单位核心人才的薪酬水平匹配人才市场价位,既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又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

2.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建立与单位规模、经营难度、同行业水平相关联的岗位序列和岗位工资标准,实现各单位之间薪酬的内部公平;通过建立全面绩效的分类考核“七跑道”,实现薪酬激励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通过全员覆盖、全过程参与,设计严格的发放过程、公正的程序流程和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实现薪酬激励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充分尊重员工的价值创造。

三、薪酬管理体系取得的效果

(一)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人力资本效率整体提升:一是实现了员工差异化激励,激发了各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最终实现员工绩效薪酬与单位(部门)全面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与个人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做到考核“能高能低”和收入“能增能减”。二是提升了企业活力与创新能力,发挥了考核与薪酬的杠杆作用,使优秀的创新人才不断地向技术创新的领域聚集,有效促进了集团公司技术创新体系重构和创新战略实施。

(二)提升企业人才竞争力,保证企业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通过大力推进薪酬改革,构建和实践新型的薪酬管理体系,有效激励广大职工推进集团公司战略目标逐步实现,促进集团公司协同高效运行;企业的集团化管控力明显增强,主营业绩指标实现持续增长,不断向国内卓越、世界一流企业集团目标迈进。

(三)深化国企分配改革,构建薪酬管理新模式:打破常规思想观念,融合薪酬绩效一体化设计、工资与效益挂钩分配,分类考核分路发展、指标勾稽责任联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考核与分配理念,成体系的构建了新型激励体系;创新方式方法,采用了“对标管理,分类考核,总分结合,多维矩阵赋值”等多种考核计分方法,形成了与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体系相关联的薪酬激励体系,大幅度提升了企业考核与薪酬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能够实现薪酬激励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效激发了广大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活力,极大促进了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邢赛鹏等.全面薪酬激励如何驱动企业人力资本价值提升?[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11)

[2]林新奇,苏伟琳.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员工福利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劳动,2017(07)

[3]邱超.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优化创新[J].特区经济,2012,(11)

国有改制企业中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分析论文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也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制的目标。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内部审计与监事会都是监督国企运营的重要机制。本文简单介绍国有改制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与监事会的相同点和不同的,进而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

在国有改制企业中,企业设置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目的是相同的,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企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国有改制企业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相同点有三个方面:首先,它们设立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加强国有改制企业的管理。内部审计的目的是监督企业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事会则是监督企业的董事、经理按照法规和章程办事,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总的`来看,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其次,二者都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正常运行必不可少。最后,它们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基本相同,即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业务并了解会计和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二者之间的不同点

相对于二者之间的相同点而言,二者之间有着更多不同的地方。第一,隶属的关系不同。内部审计隶属于企业负责人,它是向企业的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因此,虽然内部审计可以对国有改制企业内部各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但是一旦涉及到企业领导本身,它的监督就有些无能为力了。所以内部审计的监督层次不高,它的监督作用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监事会则不同,它隶属于股东大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 因此监事会在有组织上更具有独立性,可以更有效地展开监督工作。第二,人员的组成不同。国有改制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是由企业领导人委任,通常情况下是从企业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中选派,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具体规定;监事会则不同,《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以及适当比例的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至于具体的比例则可以由企业自行规定。因此,监事会人员的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第三,工作的性质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行使监督权,是一项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工作。监事会监督的对象则是董事会以及经理,它是临时的、偶然的。第四,工作内容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审计企业的财务和经济效益,监督企业的资产、损益、负债等情况是否真实,检测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水平等。监事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则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的具体行为,保证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关系的几种模式

国有改制企业中,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四种模式。第一,统一型。企业既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也设有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处于监事会的领导之下,是监事会的办事机构,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合二为一。国有改制企业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较大比重,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模式,因为它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协作型。企业内分别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和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由企业负责人领导,监事会则向股东大会负责,两者同时发挥作用。内部审计监督企业部门的活动,监事会则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这种模式适用于“两权”分离的特大型国有改制企业。第三,控制型。企业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与此同时,虽然企业也设有监事会,但监事会只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审查企业工作,或者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审查。这种模式的工作量比较小,适用于那些规模不是很大的中小型国有改制企业。第四,综合型。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日常性的经济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企业设有监事会,在进行监督工作时既可以招纳部分内部审计人员,也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这种模式适用于缺乏专业人员的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改制企业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正确处理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机,对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实现资源共享。监事会可以借助内部审计的专业人员组织财务查账工作,也可以参加到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工作当中,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这样一来就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二,要分清职责。内部审计的监督以制度监督为主,而监事会的监督则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总体财务进行监督。第  三,二者之间要加强沟通。内部审计和监事会的负责人应当保持正常的沟通和交流,一方面联手管理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工作,节约监管成本。第四,要做好配套的政策工作。要想处理好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当然了,仅仅建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工作人员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内部审计人员和监事会成员要具备职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圆满地完成自己的监督工作。

国有改制企业由于其独特的属性,其内部审记和监事会工作的地位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因此,应当正确处理国有改制企业的内部审记与及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提高国有改制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改制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雪峰.浅议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经贸.2009.

[2]董轼.国企监事会制度反思[J].董事会.2010.

[3]韦增忠.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体系[J].会计之友.2008.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负债就有可能破产,那必须先了解企业负债的原由.负债经营对企业的消极作用 1.负债经营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进行负债经营必须保证投资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否则,将出现收不抵支或发生亏损,降低了偿债能力。在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亏损越多,以企业资产偿还债务的能力就越低,财务风险也就越大。过度的高额负债,使筹资风险增大,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利息,而且降低了企业的安全性和竞争能力,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最终将因无力偿还债务而破产倒闭。终极的财务风险表现为企业破产清理后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 2.过度负债降低了企业的再筹资能力。企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负担过大。企业债务到期,若不能按期足额的还本付息,就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若是信誉好的企业,可以很容易地举新债还旧债;但是信誉不好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它企业就不愿再给此企业提供资金,再筹资能力也就降低了。 3.负债比率过高,可导致股票市场价格下跌。就股份制企业而言,负债经营所产生的财务风险,不仅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当负债率超过允许范围,负债比率越高,股票风险越大,其市场价格也必然随着下降。 4.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资金的周转。企业负债经营必须按期支付本息,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如果还款期限比较集中,短期内要求企业筹集巨额资金还债,就会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使用。三企业不想负债就得想办法盈利,盈利方法有筹资的方式那筹资风险的防范也就是防破产的防范. 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经营手段之一,运用得当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成为发展经济的有利杠杆。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会将企业推到破产的境地。因此,企业对负债经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必须采取防范负债经营风险的措施。 第一,应树立风险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必须独立承担风险。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风险临头时,企业毫无准备,一筹莫展,必然会遭致失败。因此,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即正确承认风险,科学估测风险,预防发生风险,并且有效应付风险。 第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必须立足市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及时地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如通过控制经营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应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负债经营能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同时企业还要承担由负债带来的筹资风险损失。为了在获取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避免筹资风险,企业一定要做到适度负债红营。企业负债经营是否适度,是指企业的资金结构是否合理,即企业负债比率是否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以实现风险与报酬的最优组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最优化的资金结构,是复杂和困难的,对一些生产经营好,产品适销对路,资金周转快的企业,负债比率可以适当高些;对于经营不理想,产销不畅,资金周转缓慢的企业,其负债比率应适当低些,否则就会使企业在原来商业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筹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负债普遍过高,一般在70%左右,有的在80%以上,为了增强抵御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我国企业必须着力于补充自有流动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 第四,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负债财务计划。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按照需要与可能安排适量的负债。同时,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还款计划。如果举债不当,经营不善,到了债务偿还日无法偿还,就会影响企业信誉。因此,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就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尽力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帐款,增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在制定负债计划的同时须制定出还款计划,使其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企业负债后的速动比率不低于1∶1,流动比率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区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还要注意,在借入资金中,长短期资金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使其结构趋于合理,并要防止还款期过分集中。

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论文!4500字左右

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除债权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破产法》中的有些法律条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1、关于债权人难以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方面。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安置企业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先提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方案,否则不予受理。由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仅这一个规定就足以使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困难重重。 2、没有界定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据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它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一般的债权人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即使了解,也可能是企业不真实的报表,故债权人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企业一般负债累累,其资产甚至不能安置企业职工,更不用说偿还其债务。很多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偿债能力,却故意对外隐瞒,直到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乱摊子,再用《破产法》来甩包袱、逃债,以至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破产逃债的不良状况。 3、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若一些地处偏僻或出差在外的债权人不能及时看到公告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其债权就永远消失,这一规定对有些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 4、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算、处理和分配等。这种清算组阵容似乎很大,但这些政府的官员能否完全脱离原来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破产案件中去呢?即使能这样做,他们能否胜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呢?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在处理企业财产时很难说清算组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费用也没有支付标准又没有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出现破产费用高标准支付,必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湖北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占破产时账面资产的9.5%。 5、关于破产清偿顺序地规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和要求,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清算方案。若不足的,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取。土地出让金以外的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若用来安置职工,实际等于让债权人替政府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这样的清偿顺序,支付高的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费用后,企业债权人能分的财产几乎没有,这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6、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债权人的3个职权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权利。其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它没有设立监督常设机构以代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管辖权的规定,《破产法》的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当企业债权人为外地人时,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外地债权人的决定,使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点措施 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破产法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自己的积极努力是很重要的,如债权人应该有选择地形成债务,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申请撤销权等。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第一、应该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一个企业为什么不在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资产保全,而非要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破产呢?任何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应该主动向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对其经济行为应进行严格监控,避免企业盲目决策或做出对企业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支付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况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扩大,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地处不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宽限期应该不一样。同时,采用通知的方式要灵活,最好采取直接和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此外,公告应选择比较大众化的全国性报刊(这要依据债权人的地理分布来定)上刊登,以引起债权人的注意,从而能及时申报债权。 第三、建立管理人、监督人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应该中立、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担任,说不定管理人还能挽救企业,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如美国的联邦受托人就挽救过很多的企业。监督人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尽快制定减持国有股和城市土地私有化,以获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而不损害债权人地利益。即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应将企业部分土地私有化以获取安置费,而不是采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处置企业的非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来支付。 第五、扩大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者,故应该是诸多主要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法院应赋予他们以请求权或建议法院行动的职能,如更换管理人的请求权、更换监督人的权利以及不通过企业重整计划的权利等等。 第六、建立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这对那些“穷庙里的富和尚”的行为恐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利用企业破产逃债的事发生。当然,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性的实现,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增设破产罪来追究。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摘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然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要素影响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体系: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 关键词】破产清算 会计要素 清算资产 清算负债 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作为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会计方法研究的起点,一直受到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破产清算的大量出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由于破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目前关于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不仅论著较少,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在分析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体系。一、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法律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1996)。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 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活动的特征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直接保留下来,会导致如下问题:(1)无实际意义和与法律事实不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①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也被专门用来核算其权益。然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一方面,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如果仍称企业的投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显然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这时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投资者权益为负数显然与公司法的精神不符。(2)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收益增加,似乎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增加的感觉,而实际上,收益增加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同理,费用损失发生,好像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减少的感觉,而实际上,费用损失发生,减少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因此,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会造成投资者权益虚增虚减的幻觉,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3)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这种分类应该是比较大的分类,不应该过细。如果保留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势必要增设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清算净损益等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损益、费用支付等清算成果的会计要素,这样必然导致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配比关系。(三)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 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2003)。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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