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明堂位》记载:周朝初年,“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诸侯朝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
这样,从周初开始,礼乐“施于金石,越于声音,用于宗庙社稷,事于山川鬼神”;礼乐文化典籍,如《易》、《诗》、《书》、《礼》、《乐》。
包括神、天与人文,典章制度、仪表仪规与文化素养、思想风范等等。以此为基础,礼乐文化发展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政治伦理的标准。周公的“制礼作乐”标志着礼乐文化的形成。
也标志着在此之前很长历史时期对礼乐文化的“自发”遵行转变为对礼乐文化的“自觉”意识。从此,中国文化从神守时代发展到社稷守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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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神仪式(礼)与事神歌舞(乐)的结合,也就是“礼乐”的初义。尽管“礼乐”这一概念的深层含义及其复杂的思想内容直到西周才确立,但作为事神仪式的礼乐实践,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
五帝时代还属于礼乐文化的萌芽时期,或者说属于华夏文明发展的神守时期,即巫祝文化期。而夏、商、周三代,特别是西周才是中国礼乐文化的形成时期。
周朝伊始,周公旦将从远古到殷商时的礼乐进行大规模的整理、改造,使其成为系统化的社会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从而形成孔子所景仰的“郁郁乎文哉”的礼乐文化,即礼乐成为一套遍及政治、教育、信仰等各领域的重要文化结构,并在其统辖范围内全面推行礼乐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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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礼,在西周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释名》曰:“礼,体也。言得事之体也。”《礼器》曰:“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礼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根本。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标准。故《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
西周乐,在西周,以五声八音为乐,五声为音阶,即宫、商、角、徵、羽。八音为器乐之分类,即埙、笙、鼓、管、弦、磬、钟、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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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
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搜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
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大搜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
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籍”的方法废除不用,这时籍礼只是统治者用来表示关心农业生产的礼仪。由于军队成分和战斗方式的改变,原来的大搜礼就失去作用。由于地方组织的改变,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的性质也不同了。
这时由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执政者统治的需要,重视的是即位礼、朝礼、祭礼和丧礼。《荀子》的《礼论篇》着重讲究祭礼和丧礼,对丧礼讲得特别详细,就是为当时的礼乐制度制造理论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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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制度是周代建国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其目的之一是为巩固等级制社会,其次也是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反对“淫乐”,采取“节乐”措施。礼乐制的实施巩固了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地位,促进了音乐的发展。但它又使乐成了礼的附庸,使音乐成为以礼为中心的模式音乐,并逐渐趋于僵化。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统治”制定了一整套十分烦琐的礼仪和与之相配合的音乐。 不同场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礼仪有别,所用的音乐也不一样。如祀天神,“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祭地示,“乃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周礼.春宫》)两君相见,例用大雅《文王》;诸侯设宴招待他国使臣则用小雅《鹿鸣》、《四杜》、《皇皇者华》、(《左传.襄公四年》)。又如天子祭祖用《雍颂》,士大夫则不能用。 礼乐制度是以乐从属礼的思想制度。以“礼”来区别宗法远近等级秩序,同时又以“乐”来和同共融“礼”的等级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定的等级具体表现为“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古代舞队的行列,八人为一行,叫一佾。按周礼,天子的舞队用八佾(即六十四人),诸公六佾,诸侯四佾,士二佾。这样,阶层不同从而使用舞队人数的不同,是为了给人们灌输君权至上无人能与之相抗衡的等级秩序思想。总之,所有这些关于礼乐的规定,都是为了加强人们的等级观念,最后达到巩固其统治的政治目的。要顺利地推行礼乐制度,必须加强有关礼乐方面的教育,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王朝设置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礼乐机构——春宫。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搜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大搜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籍”的方法废除不用,这时籍礼只是统治者用来表示关心农业生产的礼仪。由于军队成分和战斗方式的改变,原来的大搜礼就失去作用。由于地方组织的改变,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的性质也不同了。这时由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执政者统治的需要,重视的是即位礼、朝礼、祭礼和丧礼。《荀子》的《礼论篇》着重讲究祭礼和丧礼,对丧礼讲得特别详细,就是为当时的礼乐制度制造理论根据的。
晋中之窗030600.net提醒您:周朝得了政权以后,西周王朝以夏商礼乐为基础,在公元前1058年制订了周代礼乐(礼乐的“礼”就是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相互结合的礼仪,“乐”就是音乐,包括乐队、乐舞的编制,乐曲、乐舞的使用,等等。),将其作为奴隶主的行为准则,各级奴隶必须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享受礼乐——在礼的中间,把贵族和人民分成许多等级,对各个等级都规定了有关生活各个方面的区别和限制。同时周朝的统治者对音乐的社会功能已经有了相当的认识。他们把礼与乐看得一样的重要,并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的有效手段。他们也为各个等级严格规定了应用音乐的制度,从而来体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相互间的关系。例如: 1、关于乐队的排列和各个乐器的的多少,规定王的乐队和所有乐器可以排列东西南北四面,诸侯的可以排列三面,卿和大夫的可以排列两面,士的只可以排列一面。 2、关于舞队所用的人数和排列的方法,规定王的舞队可以由八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八个舞行,即六十四人组成的一个舞队;诸公可以由六个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六个舞行,即三十六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四个舞行,就是十六人组成一个舞队。(1、2,参考,杨荫浏编著《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p33音乐的阶级化和等级化,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3、关于在举行“射礼”时,不同身份等级使用的乐曲不同,王用《驺虞》,诸侯用《狸首》,大夫用《采苹》,士则用《采蘩》。(参考,陈应时、陈聆群主编《中国音乐简史》p28宫廷音乐,高等教育出版社。) ······ 一个王朝制定一项制度势必要建立与其对应的部门,来保证制度的实施、管理与完善,并形成与其对应的教育体系,来确保制度的推广与传承。 周朝的礼乐制度自然也需要这样的保障,即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归“大司乐”领导,其中的工作人员数目不低于一千四百六十三人。这机构的职务包含音乐行政、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三方面。但从音乐教育方面来看,该机构是世界上最早的音乐学校。在一千四百六十三人中,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一千二百七十七人属于农奴阶级。由此可见宫廷音乐机构中创作和表演的主要力量是农奴们。但在音乐行政以及音乐教育方面的各级负责人则都是由贵族承担的,并且随着统治者对音乐各种事宜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应的乐官级别也不同,越是重视,乐官的级别越高,由此可看出,统治阶级对音乐活动的阶级控制是十分严密的。 对此,可看出统治者对礼乐制度的重视甚大,以及这个政府工程的浩大。也因而引起了一些人的深思与反对。例如墨子。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对对音乐持否定态度,反对儒家的礼乐思想。在《墨子·非乐》的上篇中记载,墨子承认音乐能使人快乐,给人以美感,他说:“非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也”,“耳知其乐也”。但是,“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音乐对于王道、万民来说没有任何利处。其次,他认为音乐解决不了老百姓的“三患”,即“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音乐非但不能“行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而且增加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并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墨子认为,王公大人要欣赏音乐,必须制造乐器,造乐器则“必厚措敛乎万民”;有了乐器,必使风华正茂的年轻男女去演奏,如此又浪费了劳动力;有了音乐,王公大人坐而独听,谈不上快乐,何况又浪费了那些听乐的君子、贱人的时间等等。 在音乐教育方面,其实商代的贵族已有专门的学校教育,而在西周,统治阶级为了配合礼乐制度的推行,学校教育变得更为完备。建立了所谓的小学与大学。主要教学内容是“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又以礼、乐、射、御为主。音乐教育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子弟(即世子和国子),但也在自由民和农奴中选拔一些人才,把他们提升到下层贵族的等级中,与上层贵族子弟一同学习音乐。世子是王和诸侯的嫡子,国子是公卿大夫的子女。贵族教育从六岁到二十余岁,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易而难、由简而繁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礼”、“乐”的比例是很重的。而国子们学习礼、乐的目的,并不像今天这样是去从事各种音乐表演活动。这种教学目的是要使这些青年在学习了音乐之后,能够利用音乐来统治广大的农奴,麻醉他们,防止他们反抗,要人民保持和平态度;他们学习的目的也就自然是要达到统治阶级提倡的“礼乐治国”。“西周音乐教育”说到底也只是西周统治者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通过对各个贵族,以及少数农奴的音乐教育,使等级观念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并使之传播,从而减小叛乱的威胁,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纵观世界历史,无论哪个国家在哪个时代的哪个制度的运行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西周的礼乐制度亦是如此。春秋之后,私学开始兴起,逐步改变了礼、乐教育与庶人无缘的局面。各种私学类型很多,教育对象中既有士阶层的人士,也有宫廷的专业乐人,还有民间的从乐人员。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私学教育主要是指民间音乐教育活动。这时期的官学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向,其重心开始由王室向诸侯公室转移,并且,由原来以宫廷一个教育中心为主开始向多个中心转变。音乐教育的对象与内容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教育对象中除了世子与国子外,还包括了乐师、乐工的教育。涉乐人员的增多,促进了礼乐方面的严格规定彻底的被打破,诸侯、卿大夫、甚至士也堂而皇之地用起了“天子之乐”。因而,礼乐制度的被打破也得到了儒家代表人(孔子、孟子、荀子)的痛斥。 但无论思想家们如何评论西周礼乐制度,可以肯定的是,正因为礼乐制度的诞生,周代成为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音乐发展高峰时期,它建立了我国最早的较完善的音乐机构,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为我国音乐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小视的贡献。单对中国音乐来说,西周礼乐制度无疑是中国音乐史上的一个加速器,它通过帝王的支持、鼓励与领导,使中国音乐在当时世界音乐界留下了永远的画笔。这画笔永远昭示着祖先的智慧与才华,同时也激励着我们现代中国音乐的前进、发展。
初版于1964年重订于1980年的杨荫浏先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下),到目前为止,仍是中国音乐史方面最为详证和权威的通论性史论专著。后来出版的一些中国音乐通史方面的专著,都或多或少参照了杨荫浏先生这部专著,乃至很多体例或叙述都受杨荫浏先生的影响。 杨荫浏先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一书有两大特点:其一是最大限度地发掘和利用已存文献资料,对春秋战国时期音乐发展作了详证的分析和叙述,展现了作者娴熟的古籍文献功底;其二是该分析和叙述,具有充足的音乐章法、音乐形式等方面的研究,也充分体现了作者深厚的音乐理论功底和对音乐技法或形式的关注。——总之,无论是史论还是平面理论,作者的文献功底和理论功底跃然可见。 不过,本人以为:对文献史料之详证的追求以及对音乐形式的重视,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音乐通史专著的简约和通畅——“详证”也就是在形式上浓厚的笔墨“皴染”性,有的时候往往会掩盖史论的线条性或谓笔墨的“勾勒”性。我以为既是该书的优点,也恰是该书的缺点,因而,该书适合音乐史论者研究阅读,比如教师或研究生或其他对深入而体系话研究感兴趣者,但实不适合音乐本科尤其高师音乐本科一般学生阅读和使用。 相比较于前者,刘再生先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一书,就正具有杨先生短处方面的长处——叙述线条性、勾勒性,且生动而具体但不累赘或臃肿。在叙述和分析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发展时,作者发挥了他对中国音乐史文献高超的驾御能力,围绕诸如“王子朝奔楚”、“八佾舞于庭”、“恶郑声之乱雅乐”等典故,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灵活取材、简洁化约,展开对中国音乐发展史的叙述。而且这个叙述,作者都围绕一个个提炼出来大问题进行组织材料和展开分析的,应该说作者没有拘泥于音乐者的技法或形式而超越了技法或形式问题,进入了音乐文化史的层面……作为通史,我以为刘先生的该书更适合音乐本科生阅读——音乐通史主要是给就学者提供一个生动的史之真相的叙述或了解,同时更是给就学者提供一个具有相当高度和深度的音乐文化史的传授。 至于吴钊、刘东升《中国音乐史略》一书,关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史论内容与前两者相比,就显得单薄。比如它只有民歌、民间音乐家、曾侯乙墓钟、儒家音乐观与老庄音乐观四方面的内容。而且尤其局限的是,该部分叙述不仅象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一样过分重视作品分析或体裁及形式分析,而且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所具有的一些社会史背景方面的铺陈或叙述以及其他音乐文化的叙述,在吴钊、刘东升《中国音乐史略》中都显得若有若无……该书的取材太过于技法化问题而忽略文化史问题,其叙述也没有将其放在文化史的层面上来展现音乐发展的通论性的轨迹,“史略”突兀而不连贯。 就如中国古代的“乐”不是单纯的“乐”而是“乐舞”乃至“礼乐”一体一样,中国音乐通史无论是作为音乐社会发展史(史实)还是音乐思想发展史(理论),都应该放在文化史或文化思想史的层面来分析和叙述,切忌孤立而单一,切忌就事论事——这往往是我们长期从事音乐技法或形式训练的音乐者所最容易犯得偏差,而这个偏差或缺陷,也恰恰就是我们音乐学习者缺乏大文化观或缺乏把音乐现象以及音乐思想精神置身于大文化现象以及大文化思想精神来加以省察和反思的结症所在! 关于先秦音乐发展史以及音乐思想学说发展史的研究尤其是春秋战国音乐与音乐学术发展史的研究,绝大部分著作局限于音乐问题而无法置身于文明或文化的发展来叙述和分析。比如,东周时代的春秋战国时期丰富的史料(含出土文物)以及丰富的思想史文献,对其却往往无法驾御而不能高屋建瓴乃至只见树叶不见树干……音乐研究者是否应该和其他史学、人类学、儒学等研究成果结合起来,将春秋战国的音乐研究置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思想精神由神秘主义进入理性主义的时代——这样一个大背景来解读和分析。 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述,中华文化夏商巫风巫术兴盛,而周代“制礼作乐”的“礼乐”,实很大程度上还是祭祀天地、山川、祖先等神灵的神秘主义之礼乐文化;而周的“礼乐崩坏”尤其是东周时代的进入,实际上是理性主义浪潮下神性、神道、神德、神权的衰颓和人性、人道、人德、人权的兴起。儒家、儒学起源祭祀,春秋儒学集大成者孔子则“敬鬼神而远之”(《论语·雍也》)和“六合之外圣人存而不论”(《庄子·齐物论》),他实是一位否定神秘主义的理性主义者,所谓“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在他所生活的春秋时代,天下业已“礼乐崩坏”,而他所建立的情感理性主义之“仁学”则力图嫁接“周礼”的外衣(去神秘主义)以恢复或振兴他所崇尚的“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的西周礼乐文化…… 所以,中华三代的文明是礼乐文明,而春秋战国理性主义较量神秘主义或巫觋主义的时候,理性主义扩张以及神秘主义或巫觋主义就相应颓退,原来与神秘主义或巫觋主义胶合在一起的“礼乐”自然也面临着崩溃的危险——而儒家或孔子的儒学,就是要转生三代文化的神秘主义或巫觋主义而继续礼乐文明的华采形式与仁爱内核(天人之际的敬畏→人我之际的恭爱),将其神秘而敬畏天物的神道情感主义导入理性而恭敬的人道情感主义……古话说“礼仪之邦”、“礼乐兴邦”,春秋战国时代无论是广义文化还是狭义文化,无论是音乐现象还是音乐思想学说,实是继承三代文明和开创秦汉以后文明的伟大的转折时代。(待续) 参考文献: 1、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人民音乐出版社,北京,1980. 2、刘再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人民音乐出版社,北京,1989. 3、吴 钊、刘东升:《中国音乐史略》,人民音乐出版社,北京,1993. 4、廖辅叔:《中国古代音乐简史》,人民音乐出版社,北京,1982. 5、孙继南:《中国音乐通史简编》,山东教育出版社,济南,1991. 6、田 清:《中国古代音乐史话》,上海文艺出版社,上海,1984. 7、萧兴华:《中国音乐史》,文津出版社,台北(台湾),1995. 8、张世彬:《中国音乐史论述稿》,九龙友联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71. 9、夏 野:《中国音乐简史:音乐史与音乐欣赏》,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1991. 10、李泽厚:《美的历程》(修订插图本),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天津,2001. 11、阎步克:《乐师与“儒”之文化起源》,载《北京大学学报》,北京,1995年第5期。 12、阎克步:《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三联书店,北京,2001. 13、刘成林:《祭坛与竞技场——艺术王国里的华夏与古希腊》,社科文献出版社,北京,2001. 14、姜伯勤:《敦煌艺术宗教与礼乐文明:敦煌心史散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96. 15、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修订本),人民出版社,北京,1997. 16、蒋南华:《中华文明七千年初探》,人民出版社,北京,2002.
1、西周礼:
在西周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2、西周乐:
在西周,以五声八音为乐,五声为音阶,即宫、商、角、征、羽。八音为器乐之分类,即埙、笙、鼓、管、弦、磐、钟、柷等。
3、西周的礼乐制度的含义:
西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
4、西周礼乐制度的作用:
可以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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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崩乐坏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
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佾”,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
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论语·八佾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西周礼乐制度
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论语·八佾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西周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搜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大搜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籍”的方法废除不用,这时籍礼只是统治者用来表示关心农业生产的礼仪。由于军队成分和战斗方式的改变,原来的大搜礼就失去作用。由于地方组织的改变,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的性质也不同了。这时由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执政者统治的需要,重视的是即位礼、朝礼、祭礼和丧礼。《荀子》的《礼论篇》着重讲究祭礼和丧礼,对丧礼讲得特别详细,就是为当时的礼乐制度制造理论根据的。
分封制和宗法制。分封制是周天子统治诸侯,便于疆土管理。宗法制是长幼嫡亲的关系,便于别不管了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古代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中的人身地位低下,并且封建的礼法还从财产权利方面对妇女进行各种限制和剥夺,中国古代历代封建法律都否认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如明、清律均规定:“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反之,妻子故后遗留财物当然归夫所有。妻子的携入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这更从根本上巩固了夫权统治,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这为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父子之亲成了君臣之义的缩影。一家之内,“父叫子亡,了不得不亡,”一国之内,“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家国一体。子女违反教令,族规国法,惩罚很严酷。以至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的事例屡见不鲜,却得到法律的容忍和保护。封建统治阶级正是用这种家长专制的方式,维护了封建宗法,社稷一统。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④在整个古代,离婚是不自由的,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离婚是丈夫是特权,妻子是无离婚权利可言的。我国古代的礼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有“出妻”,“和离”及“义绝”,“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出妻的理由有七项、被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限制离婚,古代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即“尝更三年丧不出”“贱取贵不出”,“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出”,⑤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妻子“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就是古代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双方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 双方必须离婚。这是男女不平等的反映。实行义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统治。义绝与出妻不同,“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该当义绝而不绝者,则须依律科刑。如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和离是古代的一种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如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婚,不坐”。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由于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夫和离,愿不愿离婚仍取决于丈夫,有时,妻犯“七出”之条,夫家不愿“家 丑”外扬,便采用和离的方式将其休弃。在这种情况下和离往往成了出妻的别名。除以上三种方式外,我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封建法律还有基于特定事由向官府呈诉离婚的规定。例如,男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妻背夫在逃”,“妻殴夫”,“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夫抑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殴至折伤以上”,“夫典雇其妻”,妻因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礼相殴至笃疾”,“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翁欺奸男妇”⑥等。从这些离婚的理由,也可看出男女的不平等,以女方的理由之一为例,“夫殴妻至折伤以上”方可离婚,而男方的离婚理由“妻殴夫”男方即可提出离婚。中国古代这种关于离婚的礼法规定,明显的使男子处在一种有利的地位,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维护了封建的夫权统治、伦理纲常。以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法的特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第六,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点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主要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起着法的作用。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关系的方式是礼、律并用的。如汉朝的《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用以规定婚姻、户籍等。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和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则分设“婚姻 ”,“户禁”两篇。隋朝的《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唐朝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永徽律》中“户婚”的有关规定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蓝本。宋、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除律外,封建王朝的户令和后期与律并用的例,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需要提出的是,“律”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即一旦违法,便处以刑罚的问题,其它事项一概委诸与礼
西周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音乐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幼儿音乐教育中的创造力培养浅析、实践哲学范式下的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思考、中小学音乐教育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以创造为核心的兼容的音乐教育哲学观等。 扩展资料 音乐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幼儿音乐教育中的.创造力培养浅析、实践哲学范式下的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思考、中小学音乐教育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以创造为核心的兼容的音乐教育哲学观等。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音乐 教育 论文中引用、参考过的文献资料,包括观点出处和引文出处,是音乐教育论文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文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音乐教育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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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你要研究什么问题,然后再去研究怎么去写。那么研究写什么问题,我们在写作领域里就是选题。作为中文专业,与经济、法律等专业相比较,显得就不那么迫切。当然也不是没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还是跟社会的接触有一定的距离。所以作为中文的学生的论文选题可以遵循如下的原则:第一,选择亟待解决的问题。我的一部书《阅读鉴赏评论》里面举了这样的一篇范文《汉字构形理据和现代汉字部件拆分》。这个论题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在这个领域里面,大家都在探索,探索本身不是一件坏事,但是探索到一定的程度却没有定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越探索越混乱。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权威性的人士,就必须要认真去思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总的来说,终归有一个真理。这篇文章就是在自己的思考基础上,把混乱的状态进行了梳理。然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个独到的见解。还有一篇是王魁今的《对外汉语教学的科学性质的探索》。对外汉语教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定义,如果这个定义没有科学的定位的话,对外汉语教学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位作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谈了自己本身的看法,从教学、心理学、应用语言学。几个学科交叉思考以后,他认为对外汉语教学应该怎样定位。通过以上所说,我们想说明的是中文领域也不是没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看你平时对自己专业领域里一些问题的思考和观察了。总体上来说,我们本科生的阅历少一些,实践经验少一些,我们在这个领域里选题难度大一些。但原则上有这样的一条原则。那么你能够做更好。如果你不能做,那么我们可以换角度切入。第二,要选择科学领域里的新发现、新创造的课题。论文选题的第二个原则是选择科学领域里的新发现、新创造的课题。每一项新的发现、新的创造都将使学科领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向前推进一大步。因此,这一类的课题很重要,值得我们去选,也值得我们去进行研究。学科里的一些新发现、新创造,我们刚才提到的几篇本科生的论文,比如《中日古典诗歌与时间》等,从亟待解决的角度上来讲并没有什么,你今天写和若干年以后写没有什么迫切性。但这里存在着新的发现和新的创见的角度。作为中文系的学生来讲,可以在这个方面发挥一下自己的特长。有个学生写的是《人格意识的升华——试论余秋雨散文的艺术特色》,这个是从人格角度切入的。还有个学生是评论毕淑敏的,《反思与探索》,是从毕淑敏艺术审美特点切入进去的,依据审美诗学来分析毕淑敏的《预约死亡》。这些都是新的角度和问题。还有一个是《拆卸七宝楼台——新批评派的诗歌语言研究》,还有《从牡丹亭到后二梦——试分析1598到1601年间汤显祖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这些学生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论题。在科研领域别人还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的问题,他就进去研究一下。还有《一切但求心安——对妙峰山朝拜人群的心理状态的社会调查》。这是一个调查报告,不一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对社会学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第三,要选择能够填补空白的课题。论文选题的第三个原则是选择能够填补空白的课题。科学发展有不平衡性,科学研究也就有不平衡性。就科学内部来看,研究也常常存在不平衡。从科学研究的需要出发,从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凡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科学发展的空白处,都可以成为我们选题的对象,去加以研究,去填补这个空白。这方面在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提供的机会可能更多一些。这跟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相似的地方。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可能是老生常谈,也可能是一个空白,需要大家来赶快进行研究和探索。比如现在的SARS,它的病因是什么,如果能够研究出来,那么在传染病学这方面就是填补了一个空白。同时,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加快研究,当然要遵循实际研究的规律,不能因为要速度,而违背客观规律。对于中文系的同学来说,我想难度大一些。因为要做填补空白的工作需要有经验。不是光有知识就行的,需要大量丰富的经验。因此,你了解这个论文选题的原则就行了。等将来你成为硕士、博士的时候,你再去从事研究填补空白的工作,可能就不会力不从心。这是第三个选题原则。第四,对通说中的不科学的观念进行纠正。第四个选题原则是对通说中的不科学的观念进行纠正。在文学领域里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在古典文学里,好象什么都研究透了,你没有什么可以研究了。实际上,你仔细思考一下,后人的研究有后人自己研究的立足点,也有后人研究的局限。你就可以在这样的夹缝里,你看一看有什么样的课题可以供自己去研究。在我的《阅读鉴赏评论》所收的范文里有郭预衡先生的《论欧阳修》。这篇文章就是纠正通说的。以前的观点,大家已经公认了:欧阳修是一个保守派,这是定论了。郭先生是专门研究古代散文史的,他在研究散文史的过程中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发现,以前的这样一个观点对于欧阳修来说是太不公平了。他认为欧阳修是一个光明磊落、敢说敢骂的人,不愧于一个正直的文人。他读遍了欧阳修的文集和专著发现欧阳修不仅是开一代风气,有几代影响的大作家,不仅诗词文赋都有突出成就,不仅在经史子集都有独到见解,而且是一个很有胆识,难进而易退的政治家。郭先生在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后,发现他是这么一个人。所以他说我这个看法同这些年来对欧阳修的观点可能有些出入。因为在同时期评论北宋的一些作家常常都以对待王安石变法的态度来作为衡量的标尺。那时,大家认为欧阳修是反对过王安石变法的,以这一点马上就给欧阳修扣了一顶保守派的帽子。郭先生认为不应该这样,将已经成为通说的这个观点,通过这篇文章进行了拨乱反正,提出了他不是个保守派,而是个改革家。观点很鲜明。第二个论述角度是说欧阳修“师道德而能文章”,这是说欧阳修不仅是个政治家,他的文章写的也很不错。这从文学的角度来评价。第三个角度是说欧阳修“博古通今”。第四个角度是“余时作诗人”。说欧阳修是个大诗人。郭先生的这篇文章出来以后,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也就是认可了郭先生的科学评价。那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纠正通说”。第五,对前说作补充作为自己选题的目标。下面我们讲第五个选题的原则是对前说作补充作为自己选题的目标。什么叫前说呢,就是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验证过的,已经得出结论的,但是经过你的研究认为它不够完善,不够完全。你应该去补充它,使它更具科学性,更完善。这个原则,大家只要了解一下就可以,对大家本科生来讲是难了一点,这条原则我们记住它,等将来学识上、阅历上提高了以后再来考虑它。以上我们所讲的五条原则是从客观上来说,真正要选题的时候是要把客观和主观相结合来考虑的。你可能觉得某个题目特别好,特别愿意去研究它。尤其是第一条原则很重要,要是这个问题早一点解决,可能这个论题的价值就特别大,也有一定的贡献。我个人来看,真正要写好一篇论文要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要考虑社会对你的需求,这样容易使你的论文产生社会效果,甚至是经济效果。第三个问题的第二方面是要考虑主观性,要选择有利于自己开展的课题。选题考虑科学价值的原则是以上讲的五个原则。但是仅仅从客观需要上去考虑选题是不够的。每个毕业生要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要看自己是否对选题有浓厚的兴趣(要注意是要有浓厚的兴趣),是否能够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另外要考虑论题的大小难易度是否适合自己的研究能力,自己搜集、占有材料的条件是否充分。另外考虑到能否得到导师的指导,你研究论题的时间是否充分。这一点很重要。现在一般的学校都给学生半年多的时间去选题写论文。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是选题的一个最佳的方法。二、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选题1、试论《诗经》中的婚恋诗2、试论《诗经》中的战争徭役诗3、试论《诗经》中的政治讽刺诗4、《诗经》宴飨诗与礼乐文化精神研究5、《诗经》意象论6、《诗经》抒情手段论7、论楚辞的来源及其文体特征8、试论《离骚》抒情主人公形象9、试论屈原香草美人似的比兴手法对后世文学的影响10、论汉人评屈11、论班固评屈12、论刘勰评屈13、两汉骚体文学创作略论14、魏晋南北朝骚体文学创作略论15、论《左传》对中国古典小说的影响16、《左传》行人辞令研究17、《左传》、《战国策》行人辞令比较研究18、论《庄子》中的畸人形象的描写及其思想蕴涵19、《庄子》寓言探略20、汉楚歌略论21、汉魏六朝书信体散文研究22、汉初政论散文研究23、梁园文人群体的辞赋创作考论24、汉武帝时期辞赋考论25、论司马相如赋的现实政治企向26、论《史记》中下层人物的描写27、论《史记》的叙事艺术28、论汉乐府诗的艺术成就29、南北朝乐府民歌艺术风格比较30、论《古诗十九首》中的人生思考和抒情技巧31、论邺下文人的游宴活动与游宴诗创作32、论曹植诗歌的整体风格33、正始文学与建安文学异同论34、论魏晋隐逸之风与魏晋文学35、阮籍咏怀诗略论36、左思咏史诗略论37、试论陶渊明的人格和诗风38、陶渊明与谢灵运诗歌比较研究39、试论陶渊明田园诗的艺术风格40、浅谈陶渊明的出仕与归隐41、试论陶渊明诗歌中的鸟、酒和菊等意象42、谢灵运山水诗略论43、南朝宫体诗略论44、试论《世说新语》刻画人物45、唐前女性作家诗文创作论略46、略论《诗经》中的民俗描写47、“风”“雅”“颂”研究综述48、孔子“删诗”说检讨49、《论语》文学性检讨50、“女娲”故事流变探略51、中国洪水神话考论51、试论《山海经》的文学特色52、浅论《史记》的游侠精神53、论乌江流域民歌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54、论乌江流域竹枝词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55、论乌江流域古代贬谪文人的诗歌创作56、论乌江流域民间故事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57、乌江流域历代碑刻文学艺术价值略论58、论王维山水诗田园的诗情与画意的交融59、论李白诗歌与道家精神的关系60、杜甫夔州行迹及诗歌创作考论61、负重生活下的自我寻求——从杜甫诗歌看其性格62、杜甫成都诗与夔州诗的差异比较63、试论李清照的词学观及其创作64、浅谈苏辛词风之异同65、论苏轼的出世和入世66、论高适诗歌深沉悲凉的风格特色及其成因67、试论杜诗中的“哭”字诗68、试探陆游的“梅”情结69、从乌台诗案探苏轼政治悲剧的根源70、论李商隐爱情诗中的朦胧意境71、李白、王昌龄七言绝句比较72、论李白诗歌中的英雄主义精神73、李白、李贺浪漫主义诗歌比较研究74、论李白诗歌的现实主义因素75、论李白的咏侠诗76、李白、苏轼的人生态度和诗风比较77、李白和杜甫对诗歌创作的贡献与影响比较研究78、李白诗歌中的自我形象及其演变79、李白浪漫主义诗风探源80、论尚侠思想对李白诗歌的影响81、杜甫夔州时期的诗歌创作及其审美观照82、论杜甫咏怀咏史诗的超前意识和批判精神83、论杜甫人文精神的构成要素84、论杜甫的律师成就85、论白居易的闲适精神及其思想根源86、论李商隐咏史诗对杜甫咏史诗的突破创新87、论李商隐爱情诗中的缺失性体验88、杜牧、李商隐咏史诗比较89、论李商隐诗歌创作中的内转倾向90、论宋元时期的李商隐研究91、论李贺诗歌的神秘美及其成因92、论禅修队苏轼词境的影响93、论宋元明清时期黄庭坚诗歌的传播94、苏轼、黄庭坚诗歌艺术特征比较95、论黄庭坚诗歌对杜甫诗歌的继承与创新96、论通俗小说的历史发展轨迹97、论《金瓶梅》中的民俗描写98、论李贽对明后期文学创作的影响99、元代少数民族作家研究100、论元杂剧中的悲剧101、论《聊斋志异》中的华妖狐魅形象102、论元杂剧中的水浒杂剧103、论《西游记》的游戏笔墨104、论近代改良主义文学的创作特征105、论《儒林外史》对八股制艺弊端的反思106、论《红楼梦》的悲剧意义107、论明清传奇的曲词艺术108、论《红楼梦》玉石崇拜的文化心理109、论孙悟空的孝义110、论《红楼梦》中诗歌之功能111、《牡丹亭》的人文主义精神探析112、论李贽思想对晚清小说世俗化倾向的影响113、对生命的漠视——试论水浒传〉叙述的暴力化倾向114、《莺莺传》主题嬗变浅议115、论关羽艺术形象的悲剧色彩116、试论《金瓶梅》的文学史地位117、西蜀词与南唐词艺术特色比较研究118、论春秋笔法的内涵与外延119、庄子《逍遥游》本义考120、论春秋战国时代行人在先秦文学发展中的作用121、唐代咏侠(或僧,或道)诗创作论122、初唐宫体诗与南朝宫体诗异同论123、陈子昂文学史地位浅论124、李白歌形体诗艺术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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