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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起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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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起诉学校

这是因为学校突然要求一份实践材料,如果没有办法进行递交,就没有办法正常的毕业,根据相关规定时间是由学校进行安排的,而学校并没有进行安排,所以将对方告上法庭。

每个学校的惩罚措施细节上有区别,但是大致是一样的:论文成绩无效,需要重新提交。如果是毕业论文抄袭则会面临延期毕业(必须自己申请,默认是不延期,延期还需要交钱)。比如我的学校University of Sussex规定只要发现有抄袭行为(考试或论文),经过审查属实,则该项成绩为0,如果情节严重或许会被学校委员会起诉。相信每个学校都会有类似的规定,区别不过是给不给你补救的机会而已。

不管是在大型又或者是在小型的考试当中,都要求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能够出现考试作弊的行为,如果考生存在考试作弊的行为,不仅考试科目的成绩会被取消,而且考试作弊的行为也将被记录到考生个人的诚信档案当中,成为考生一生当中的污点。

毕业不忘母校,这应该是每一位大学生毕业生都能做到的事情。如果有幸事业有成被母校评为优秀校友,这将会是一个学生一辈子的荣光。但是,复旦大学殷同学在毕业后却和母校翻脸了——将复旦大学告上法庭。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呢?

能够就读复旦大学的学生智商都很高,无论是为学习还是能力,都是学霸级别的人物,能够从这所学校顺利毕业,其所拿到的毕业证含金量也是很高的,未来找工作都能够被高看一眼,小殷也是复旦大学的一名毕业生,但是在取得毕业证后却被告知取消其成绩,还被莫名撤销了学历。

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场考试中,小殷被同学举报“窥看”旁人的电脑屏幕。对于被认定作弊,小殷说,他也非常惊讶。他回忆,在考试完当天,他被举报后,学校介入调查,他给老师解释清楚了,学校也如期发放了毕业证。他再一次被举报。他接到学校通知,被正式认定为作弊,已经发放的学位证、毕业证被注销。同时,已经考上的复旦大学研究生资格,也被取消。小殷坚称,自己没有作弊,但多次申辩无果。

殷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竹平称,当时考试是殷某某毕业前最后一门考试,在考试后监考老师就接到举报称殷某某存在作弊,但阅卷老师评析试卷后认为考卷没有雷同,殷某某取得了成绩,并顺利毕业。

希望复旦大学也能够尽快处理好此事,如果是一场误会,那么应该要及时恢复小殷同学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资格,如果认定小殷同学存在作弊,我们也希望复旦大学校方能够给出确凿的证据,这样也才能够服众。

首先得确定是否真的抄袭,然后据理力争。论文抄袭后果是很严重的,这个得看学校是怎么处理的了。要么会给你机会重写,要么就直接拿不到学位,有可能会拿到diploma或者certificate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回国后把diploma认证成degree

博士生论文答辩起诉学校

8年苦读,却错过了博士学位答辩!对于造成这个遗憾结果的原因,博士生和学校在法院审理中各执一词。

2009年11月,张建(化名)考上了西安理工大学的博士研究生。经过6年学习,于2015年12月拿到了毕业证。“根据学校规定,从毕业时间再延长两年,可以申请博士学位。”他说,去年12月5日,他申请博士学位时,却被告知已过期,“研究生院解释说,本届学生最后提交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6日,并已要求各学院秘书通知学生。”可他从去年6月29日到11月14日期间,四次咨询管理学院研究生秘书,始终未被告知这个重要期限。

他认为,自己经过8年的不懈努力,符合了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是学校工作的失误导致他错过了申请学位的机会。为此,他将学校起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在判决生效后,学校给他不低于6个月的答辩时间。

审理中,西安理工大学答辩称,2015年12月,张建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但因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未能取得博士学位。根据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毕业论文答辩管理细则的规定,对其学位答辩宽限2年期限,即2017年12月。2015年12月,学校一位老师为包括张建在内的6名博士组织毕业答辩。答辩后,该老师明确告知6人,务必最晚于2017年春季学期末申请博士学位预答辩宽限期,2017年9月初完成学位论文送盲审。

因为原告未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主动申请博士学位预答辩,导致原告不能参加博士学位正式答辩。因此,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学位的责任完全在原告自己,与学校无关,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一下午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怎么投诉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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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被盗用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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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搜集证据证明你发表文章在线,将原始文件、教学过程的任何证明和参与你这篇教学的人(比如其他教师、学生)的记录或者签名的证明信;你发表在各个论坛、博客的内容必然早于抄袭论文发表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论文期刊

我认为现在知网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首先是知识垄断,而且对于这些论文他们并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报酬,他们的这些行为都已经触犯到了法律的底线,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版权,合作费用非常高,侵犯了他人的创作的权益,而且对他人造成了侵权,这些都是存在的问题。

花钱发表的文章一般都是假,以后别上当就行了。我们这里教师晋升职称的时候,就发现了很多假刊物如:《素质教育》《教育学文摘》《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国教育论坛》等。这些假刊物一般套用同名真刊物的刊名和刊号,但是不对社会发行,汇编以后邮寄给分发给本人。有些造假刊物团伙向龙源网维普网等期刊数据库缴纳一定费用,让他们收入数据库,从网上还能查到假刊物上的文章。

目前,正规期刊的违规举报可以向期刊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举报。如果期刊本身就是非公开发行的期刊,这个举报目前来讲因为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没有单独一个部门可以受理这个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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