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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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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高空抛物罪法律适用论文

我觉得早就该施行了,高空抛物由于不容易找到犯罪嫌疑人,所以在之前不容易侦破,现在加大了处罚力度,也是利国利民了。

高空抛物是什么意思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何防止: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四、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我们应该支持。高空抛物曾经造成了很多惨案,现在实施高空抛物罪保护了大家的权益,减少了这种悲剧的发生。随着高层建筑不断扩增高空抛物罪也应该相应推出。

搜狐网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怎么审理,这次会议给出了指引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02-28 05:33订阅编者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威胁。如何解决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19年9月26日举办第21期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出席并主持研讨。胡云腾大法官在本期案例大讲坛上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纠纷案件,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重视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通过典型案例的司法判决引领社会风尚;对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证据裁判,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纠纷时,不仅要依法处理及时救济受害人,还要把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肃惩治来预防,通过对民事行政争议的公正审理来预防,通过对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的宣传引导来预防。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力度,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情况、案例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道德意识,杜绝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消灭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现象。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蒋惠岭发言指出,法官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审判好每一起个案,还要考虑所裁判案件的法治意义,考虑到普通百姓的利益、社会公众的期待;公安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思考优化社会治理资源的配置,提升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水平,引入社会资金保障和及时救济被侵权人。坚持价值引领,把维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会议认为,法院在审判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应作好价值判断,要把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放在第一位,让受害人依法理直气壮维权。法官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及时救济受害专家指出,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治理高空抛物坠物现象的重要作用。当前可将12类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因为规划许可、规划设计问题引发的;(2)因违法建筑的拆除问题引发的;(3)针对行政机关对高空抛物坠物设置的投诉举报予以奖励,要求兑现举报奖励引发的;(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导致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引发的;(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老旧小区安全保护职责引发的;(6)认为城市管理部门不履行广告牌监督管理职责引发的;(7)认为安全事故报告违法引发的,主要针对一些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履行安全保护职责出现了高空坠物,出现了安全生产事故;(8)因为高空抛物坠物要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9)认为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坠物,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的认定不符引发的;(10)认为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引发的;(11)认为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符引发的;(12)认为社会保险基金要求先行支付引发的。

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1、没有造成伤人伤物的应当加强对其监督和监管。2、造成了他人受到伤害的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分析: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是指故意在高空将物品向下抛的行为,恶意高空抛物造成严重损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是会构成犯罪的。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涉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

明星偷税漏税层出不穷。2018年某着名女星因巨额逃税案被处以8.8亿人民币的罚款。8.8亿罚款额创下了明星因偷税漏税所受处罚的最高纪录。这一事件使中国演艺界明星逃税情况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明星是中国的高收入群体,其通过各种形式逃避国家税收,在娱乐圈数见不鲜。明星偷税漏税会造成哪些危害?我国税制存在哪些问题,会导致明星偷税漏税行为屡禁屡犯?如何通过个税税制规避这一问题,使偷税漏税者无计可施?因此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明星;偷税漏税;税制      1、明星偷税漏税的危害      1.1、侵蚀国家税收      偷税漏税最显着、最直接的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和应上缴国库金额的流失,这必然会导致国家的财政支出计划和民众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危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征税的本意是调节经济、造福百姓,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任何偷税漏税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减少,而且间接影响公民对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的福利享受。      相比于工薪阶层,影视明星歌星等属于高收入群体,高收入导致高税款,那些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公司或个人应当交纳的所得税的行为直接侵蚀国家财政税收收入。      1.2、导致税收不公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和公众人物,偷税漏税行为屡有发生,而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遵纪守法按月纳税。网易研究局曾出具一份调查结果,结果显示自2005年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中坚力量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工薪族,他们是个税的主力军,贡献了中国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特聘院长甘犁乐观估计,至多有1.53亿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中国仅有不到两成的人口才是实至名归的纳税人。更为严峻的是,由于税制缺陷,非工薪高收入群体很难被税务监控征税,因此可以大胆地偷税、漏税、逃税。辛勤劳动的工薪阶层老老实实缴税,而拿着天价报酬的明星却以各种途径渠道逃税,这显然导致极其严重的税负不公。然而上述种种问题对于素有“万税国”之称的美国而言,显然没有任何生存土壤。因为美国人对于税收的态度,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在这个世上,没有什么是确定的,除了死亡和税收。”      个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意义在于高收入者多缴税、中低收入者少缴税甚至不交税。在普通人拿着五六千元工资仍然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明星拿着天价片酬却偷税漏税,这不仅使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法发挥,更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实行累进制税率的情况下,更是严重影响到税收作为社会再次分配调节工具的实现。      1.3、破坏税收秩序      逃税必然造成政府收入的流失,为了弥补损失,确保财政收入的充裕性和完成既定的财政目标,政府会通过提高税率和开辟新税源,拓宽税基等方式出台新的征税措施。这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逃税者偷税漏税金额越大诚实纳税者的纳税负担越重,恶性循环不断造成了税负不公,更加打击了靠勤劳致富的诚实纳税者的积极性。税收的职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偷税漏税行为破坏税收秩序,使税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      2、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      2.1、纳税意识薄弱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了解税收作用时产生的纳税意愿。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没有提高。我国个税目前纳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代扣代缴和主动申报。代扣代缴占多数,只有强制要求时才会向税务局主动申报,有些甚至想尽办法避税逃税。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导致纳税意识薄弱主要原因有历史原因和权利义务不对等两个方面。在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对老百姓横征暴敛,百姓生活苦不堪言,“苛捐杂税猛于虎”这种传统文化滋生“税收是可恶的”错误观念。现如今,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需要知道他们所缴的税用哪去了、花在什么地方,即老百姓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国家政府工作者能够及时公布税款的用途并接受群众监督,百姓就会更加深刻地理解税收用之于民的真正含义,才会积极主动纳税。相反,如果纳税人对自己所纳税款的用途和去向毫不知情,就会削弱其主动纳税的意愿,降低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消极纳税,甚至逃税和抗税。      2.2、税收制度不健全      据了解,我国明星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四种渠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取得固定工资薪金收入或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给予的股权激励、接拍杂志广告等取得劳务费、近几年热门的房地产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投资理财收入、成立独立的工作室收入。虽然明星收入渠道多样,但并不影响其缴税,我国税收针对不同的收入类型都有不同的征收条款。在中国劳动者收入中,明星的收入一直遥遥领先,特别是当红歌星、影星。2019年《福布斯》全球明星收入排行榜中,成龙以近4亿元人民币的收入成为唯一上榜的中国明星。明星因为高收入在税收七级累进税率中,适用的是第七级,也是顶级。据业内人士介绍,明星为了逃避税收,会费尽心思想出各种方法,如成立独立的工作室,精选注册地等。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星取得的劳务报酬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劳务报酬类别所得税额是最高的。如果明星成立独立工作室或公司等形式,缴税可以按照个体户或公司的个人所得税身份缴纳,取得的报酬与工资薪金合并征收,实行累进税率缴税,大大降低所缴税额,这种形式在近年来成为一种风潮。      除了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给纳税者提供了偷税漏税机会,税收征收手段落后、管理监督不到位、信息传递不及时、奖惩不合理,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存在合理避税的方式下,依然有很多明星选择偷税漏税了。      2.3、社会监督不足      税收监督是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社会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广大媒体、网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有以媒体为导向的舆论监督、电台报纸等网络监督和个人自发的群众监督。这种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社会舆论对监督作用能否很好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社会监督意识尚未成熟,广大媒体、普通群众甚至趋向于盲目追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税收犯罪的遏制作用。全民的协税意识薄弱,没有真正意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没有意识到偷税漏税是件非常不光彩的行为。      3、对策      3.1、提高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提高纳税意识不仅仅是针对公民,社会全体都应该提高纳税意识,形成自觉依法纳税良好的税收环境。国家要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加大宣传。首先,宣传要目标明确。税法宣传要从提高纳税意识为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不同心理,结合依法纳税光鲜的正面形象和违法逃税处以法律制裁的实例,进行宣传教育。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意,宣传自觉纳税最光荣、偷税漏税最可耻的社会荣辱观,使自觉依法纳税不仅仅是经济行为,而且上升成为文化、道德观念。税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比如网络、电台等。其次,政府部门要做好奖惩分明,奖励模范纳税户、惩罚违法纳税人。最后,提高纳税意识要从小抓起,在学校开设纳税知识的宣传教育课程,从小形成“依法纳税人人有责、主动纳税最光荣”的纳税意识。      3.2、建立健全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务监查与处罚力度      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制是保证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的前提。因此,应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作为治理偷税漏税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的健全包括申报纳税、立案稽查、违规处理、保护纳税人权利等。税务部门的权威性是税收工作强制性的保障,税法执行的权威性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保证。税务部门要明确征税强制性原则,努力排除各种干扰执法的障碍和阻力,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有义务配合税收执法行为。对依法纳税人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法逃税者必须强制处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处以重罚,导致违法犯罪成本低,越来越多的逃税者报以侥幸心理钻法律漏洞,这是逃税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纳税人偷税、漏税、逃税的处罚措施,严正执法,绝不心慈手软。加大偷税漏税的机会成本,从而减少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3、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机制      仅仅依靠国家和政府依靠法律手段监督和治理偷税漏税行为是不够的,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由于我国有“明哲保身”的传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会给偷税漏税者提供各种空挡。因此,当崔永元曝出逃税行为时,一度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一方面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打击了违法逃税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群众“如何做好监督者”提供了模范示例。建立举报奖惩机制,对举报有功者重奖,对偷漏逃税者重罚,让偷税漏税者无处可逃、无计可施。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建立纳税信用机制,与银行、支付宝等平台合作,加强银税互动。类似于银行贷款,把依法纳税与个人征信结合,将偷漏逃税行为写入个人征信违法记录,促使每个人都能依法纳税,杜绝偷税漏税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让偷逃税者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

法律分析:涉税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税收征管罪,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幅度的,就由违法变成了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高空抛物主题的小论文

对于高空抛物这种陋习,道德约束始终是软性的,想要引起人们对此种行为的足够重视,最好是有刚性的手段———制度保障。这方面,国外有众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日本:从小就教育强调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亡的事件极少。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港: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们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成立18个月来,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掷物案。

新加坡:新加坡法律对高空掷物行为予以明确法律认定,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新加坡有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新加坡国家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美国: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美国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法官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纽约州的法律,业主对某些由于自然或天气等情况导致的侵权事故是免责的,如业主不需要为栖居在建筑物旁树木上的黄蜂蜇伤人承担责任,也不需要为建筑物旁人行道上自然结成的冰导致行人滑倒而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使得从其屋顶流下的水在人行道上结成冰而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就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了,更不用说掉下其他致命的物件了。

中国的现在只是停留教育上

追问:

那请问、中国对此有什么法律吗?

回答:

每个地方不一样,主是罚款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前段学校高空抛物的事件刚平息不久,最近又有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事件发生了。在广州的一个小区内,12岁的小男孩在天台向下扔砖头,恰巧砸中了出生仅103天的小欢欢。

当时,欢欢母亲正抱着她走过小路,一块砖石突然地从天而降,不偏不斜砸在欢欢的脑袋上。母亲见状,马上将欢欢送往医院抢救。但是,欢欢因抢救无效,永远地离开了人世。肇事者小男孩的父亲虽然作了赔偿(了欢欢家不少钱),但这个小生命再也回不来了。一个水灵灵的生命,在来到人世短短103天便戛然而止;一个充满天伦之乐的幸福家庭就阴阳两隔,悲痛长驻。(一个)横飞而来的砖头断送了一个女婴的生命,也摧毁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一个年仅12岁的男孩也从些在心底埋下了永远不可磨灭的(遗憾)阴影。这一切,都是谁造成的?高空抛物!

据了解,一个小小的鸡蛋从四楼甩下,可以让人起肿包;从八楼抛下,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十八楼丢下,可以砸碎人的头骨,从二十五楼扔下的话,可致人于死地!

现在高空抛物现象非常普遍,所幸的是伤到人的事件不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大家不要高空抛物了!当然,不怕一万,只怕万一,我们行人在走路时也要多多注意,不要走在路中间,要走屋檐下,即使别人高空抛物也伤不到自己。

4月28日 星期二 天气:睛

不知为什么的,我的时间总是不够用,成天赶的忙忙。

例如:下午放学回家后,先是忙忙的把老师布置的作业写完,就已经6:30了,紧接着就吃晚饭、饭后散步、背书、弹琴,时间过的非常快,做完这些事,一看时间,已经9点多了,再抽时间上网写日记,一天时间一晃过去。虽然,我还有许多想做的事情没有做,可天天重复这些事情,根本抽不出时间,我真希望一天不是24小时而是48小时。

如果一天真的能当做两天用,我可能就不会把我的时间安排的那么紧张了。

前几天,我们学了一篇课文,课文的题目为《生命生命》,它使我们很受教育,也让我们知道了生命的意义在于什么,还让我们懂得我们应该如何在那些宝贵的生命中,让自己活得更加有意义。

这篇课文主要讲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飞蛾求生”写出了一只飞蛾在被我捉住的时候奋力扑打翅膀,并努力地想要“逃脱”,得到第二次生命的事情;而第二件事 “砖缝中的瓜苗”写的是一粒掉进砖缝里的瓜子,在没有阳光,没有人照看的情况下,生出一段小瓜苗来;最后一件事是“静听心跳”,作者在一次静听自己的心跳的同时,感到自己的心跳是那么的有规律,生命是如此有限,自己完全掌握着自己的生命。作者杏林子(刘侠)就是这么做的。他珍惜生命,争取每分每秒都不让它白白流失,让每天都活得光彩有力,所以,他写的这篇文章也有很深的教育意义。

整篇课文告诉我们:人的生命是极为有限的,我们要好好把握。像飞蛾一样珍惜生命,热爱生命。像瓜苗一样活得茁壮;活得精彩,像自己的心跳一样活得有规律,活得更加努力!

第一、采用相应的措施。物业公司在必要时可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这样的警示牌,这样既提醒行走的业主注意安全,尽量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也给抛物者作了一个警示。还可以加强保安的巡视,在保安巡视过程中不仅要对地面楼层进行巡视.还可利用望远镜或抬头仰视的方式进行巡视。也有部分有条件的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在长期监控下部分业主也会适当收敛,且有助于及时发现肇事者,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当然,因为是高层,且抛物行为属于瞬间行为,利用这些手段难以及时发现或者存在监视死角,所以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要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

第二、尽到宣传和提醒的义务。为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物业公司可在宣传栏内作定期宣传,将高空抛物的危害或者相关案例告知业主,以引起业主重视,提醒全体业主共同监督。有些家中小孩往下抛物是无意识的,物业公司可以定期发放些资料提醒大人注意教育和监督孩子的行为。一些业主家中进行装修,装修工人为图方便将装修废料直接抛到窗外,作为装修的监督部门,物业公司在装修进场前应提醒装修工人及业主,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禁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除业主家中抛物造成危险以外,还有公共区域或者外界因素致使高空上的悬挂物和搁置物坠落的高空坠物现象,这些坠物现象更是物业公司重视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这里具体归纳了几类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多风天气,物业公司应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及时察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关闭公共区域窗户,放倒可能因风大刮倒的物品。提醒业主出门关窗,避免阳台上放置的花盆等物被风刮落。

2、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放置搁置物及悬挂物。在物业小区最经常出现的搁置物和悬挂物是阳台上的花盆,空调室外机和外飘窗这类物品或设施,物业公司应及时提醒业主按照相关的要求来放置和安装。

第三、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在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

第四、注意公共区域的维护和养护。在很多起高空坠物对业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案中,也不乏公共区域设施损坏或坠落造成事故的,这就提醒物业公司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第五、规避风险。建议物业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在由于疏忽和过失行为造成损害时将经济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避免重大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可能发生很多我们本来能够避免的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危险。在此,倡导物业公司做细心的工作,从小事中发现安全隐患,提早防范,毕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禁止高空抛物的公告

致住宿舍的全体同仁:

最近,公司接到宿舍有少数不自觉的员工高空抛物:往楼下扔如烟头、果皮、饮料瓶、酒瓶等生活垃圾,甚至有数次差点砸到路过行人的现象投诉,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背离法律规定的。

如果在明知道高空抛物会伤及他人身体之际,仍然为之,应该视为故意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明知宿舍下边有人,故意丢东西砸人还有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的住宿人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宿舍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员工的义务。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抛物的行为。

从即日起如在检查时发现还有乱丢垃圾的,将给予退宿处理及罚款500元处理。

特此公告!

人事行政部

2014年8月20日

洁卫生,做好值日生工作。

3、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垃圾并提醒乱扔垃圾的同学。 4、看到地上有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主动拣起来,及时清理教室内垃圾桶。

5、不 1、请不要随手乱扔垃圾。 2、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做好值日生工作。

3、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垃圾并提醒乱扔垃圾的同学。 4、看到地上有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主动拣起来,及时清理教室内垃圾桶。

5、不再把食物带进教室内,同时应主动清理抽屉里的垃圾。 6、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减少浪费,就是减少垃圾。

7、请使用垃圾袋,防止垃圾散落。 8、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涂乱画,不踩踏草坪,不攀折树枝。

9、自觉与不文明行为说再见,与不文明行为作斗争,成为保护环境的卫士。一、树立绿色文明的观念,自觉关心活动中心的环境状况,把个人环保行为作为个人文明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爱护校园环境,不做破坏校园环境的事,对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敢于出面劝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意吐痰,不随意乱丢乱扔果皮纸屑瓜子壳。

管住自己的手不乱扔、不乱画,管住自己的嘴不乱吐,管住自己的脚不乱踩。看到垃圾后应立即捡起来扔进垃圾桶里。

为保护校园环境,不带零食进校园。三、勤俭节约,珍惜校园里的水、电等各种资源。

做到随手关闭电灯、电源,节约每一度电。不乱拧乱拽水龙头,节约每一滴水。

四、爱护教室公物,黑板上不乱涂乱画、不拍打敲击黑板。爱护课桌椅,课桌椅不乱涂乱画乱刻,保持桌内整洁,不随意粘贴物品,不踩、不拖、不敲桌椅,挪动桌椅,小心翼翼。

不涂抹门窗,不攀墙爬壁。像珍惜自己的身体一样,爱护校园内的体育设施及清卫设施。

五、做好绿色宣传员,看见不文明的现象及时出面制止或劝阻,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影响周围的人,不断改良我们周围的生存环境。同学们,为了美化我们的校园环境,构建文明家园,也为了我们自己的学习、生活环境。

让我们少一点不经意,多一些责任感,多弯一次腰,多伸一次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做到“不宜恶小而为之,不宜善小而不为”。 让我们携起手来,杜绝损坏公物的行为,让我们美丽的校园在我们每个人的精心呵护下变得更加绚丽多姿,更加舒适宜人吧。

洁卫生,做好值日生工作。 3、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垃圾并提醒乱扔垃圾的同学。 4、看到地上有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主动拣起来,及时清理教室内垃圾桶。 5、不 1、请不要随手乱扔垃圾。 2、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做好值日生工作。

3、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垃圾并提醒乱扔垃圾的同学。

4、看到地上有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主动拣起来,及时清理教室内垃圾桶。

5、不再把食物带进教室内,同时应主动清理抽屉里的垃圾。

6、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减少浪费,就是减少垃圾。

7、请使用垃圾袋,防止垃圾散落。

8、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涂乱画,不踩踏草坪,不攀折树枝。

9、自觉与不文明行为说再见,与不文明行为作斗争,成为保护环境的卫士。

一、树立绿色文明的观念,自觉关心活动中心的环境状况,把个人环保行为作为个人文明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爱护校园环境,不做破坏校园环境的事,对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敢于出面劝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意吐痰,不随意乱丢乱扔果皮纸屑瓜子壳。管住自己的手不乱扔、不乱画,管住自己的嘴不乱吐,管住自己的脚不乱踩。看到垃圾后应立即捡起来扔进垃圾桶里。为保护校园环境,不带零食进校园。

三、勤俭节约,珍惜校园里的水、电等各种资源。做到随手关闭电灯、电源,节约每一度电。不乱拧乱拽水龙头,节约每一滴水。

四、爱护教室公物,黑板上不乱涂乱画、不拍打敲击黑板。爱护课桌椅,课桌椅不乱涂乱画乱刻,保持桌内整洁,不随意粘贴物品,不踩、不拖、不敲桌椅,挪动桌椅,小心翼翼。不涂抹门窗,不攀墙爬壁。像珍惜自己的身体一样,爱护校园内的体育设施及清卫设施。

五、做好绿色宣传员,看见不文明的现象及时出面制止或劝阻,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影响周围的人,不断改良我们周围的生存环境。

同学们,为了美化我们的校园环境,构建文明家园,也为了我们自己的学习、生活环境。让我们少一点不经意,多一些责任感,多弯一次腰,多伸一次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做到“不宜恶小而为之,不宜善小而不为”。 让我们携起手来,杜绝损坏公物的行为,让我们美丽的校园在我们每个人的精心呵护下变得更加绚丽多姿,更加舒适宜人吧

高空抛物,必须严惩!不能因为没有造成伤害事件就轻易放过。都说“防患于未然”,只有加大对高空抛物的管理,才能保护楼下行人,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随着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越来越多,希望各部门,小区物业对此种行为的管制要加强。明确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的处置办法,对高空抛物人员的惩罚规定。现已有不少小区在楼下设置“天眼”,即安装高清广角摄像头,镜头调整朝上,记录高空抛物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我觉得高空抛物的话是非常非常不文明,然后是违法的一种行为,那下面的人的话可能会因为一个不小心的过错别人的生命。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写过作文,肯定对各类作文都很熟悉吧,作文是从内部言语向外部言语的过渡,即从经过压缩的简要的、自己能明白的语言,向开展的、具有规范语法结构的、能为他人所理解的外部语言形式的转化。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作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高空抛物的作文(精选1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今天中午,小珍珍同学做完作业后,拿出自己携带的矿泉水喝起来。不一会儿,一瓶水就被她“咕咚”“咕咚”喝光了,她慢慢走到窗口,把手中看似很轻的瓶子使劲地扔了出去。

教室里的所有同学都亲眼看见了这一幕,大家心里一惊,真心为她捏了一把汗:万一砸到人怎么办?还好老师当时没在,小珍珍一脸的不屑一顾,大家回头一想,应该不会那么巧吧!应该没有啥事情吧?可是结果却恰恰印证了我们最开始的担忧,小珍珍同学随意扔下的瓶子正好击中一名行人的头部,幸好在四楼,瓶子是空的,行人虽没受伤,但是很生气!他怒气冲冲地找上门来兴师问罪,小珍珍同学吓坏了。

不一会儿,老师表情严肃地走了进来,带着愤怒的语气问:“刚才是谁把一个瓶子扔了下去的?”我们异口同声地说是小珍珍同学扔的。此时的小珍珍再也没有扔瓶子时那种无所谓的状态,她耷拉着脑袋,等待着老师的狂风暴雨。

“我告诉你们,我这儿有监控,你们的一举一动,我都能看得清清楚楚。你们千万不要以为一个矿泉水瓶子很轻,它从高空落下的威力却是巨大的。据说有一个住在广东省的小男孩家住在二十几楼,就是因为小男孩吃了几口苹果,没吃完,把这个苹果从二十几楼扔了下去,结果正好砸到了一个行人的后脑勺,这个行人立刻倒地身亡了。受地球引力和惯性的影响,高空抛物就算再小的一个东西瞬间它的重量就会增加几百上千倍。一只小鸟为什么能把一架正常飞行的飞机击落,就是这个道理!”老师义正辞严又不失耐心地跟我们讲解着。

听了老师的话,我心想,原来高空抛物这么可怕!以后,我可不能像小珍珍同学那样,不然不仅仅是挨老师批评,还有可能让别人失去一条生命。

这件事过去好几个月了,但每每回想起来,我仍然觉得惊心动魄、后怕不已。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我和同伴在小区楼下玩耍,玩得正高兴时,“哗啦啦”,突然从四栋的方向传来玻璃破碎的声音,接着又传来一阵凄惨的哭声。我们加快脚步跑过去,想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

距离还很远,我就看见已有很多人在围观。而人群里面有小姑娘的哭声,大人们你一句我一句的正说着什么。我穿过拥挤的人群,来到最前面,发现地上躺着一个小女孩,她大约十来岁,身材瘦弱,脸色苍白,哭声自然就是她发出来的。再仔细一瞧,她的头部和胳膊都受伤了,伤口有两三公分那么长,殷红的鲜血不断地流下来,在地上积聚起一大片,里面还掺着一些尖锐的玻璃渣子,这一幕,让我的心砰砰乱跳。

再仔细一看,终于发现了行凶的利器,旁边的地面上有一个坚实的菜板,上面沾着斑斑血迹,这应该是菜板打破玻璃一起落下来的吧?人们纷纷上前去安慰女孩。一位叔叔打了120,另一个阿姨打了110。

不久救护车来了,几个叔叔帮助医护人员一起把女孩抬到了救护车上,警察很快也来了,让我们全部后退,然后拉上隔离线,保护好现场,就开始了调查。自然,菜板不会无缘无故从天而降,那就一定是有人把它从楼上抛了下来。这个事情并不难查,因为抬头一看,左上方有一家厨房的玻璃已经破碎掉了,露出一个丑陋的大洞。警察没有费太大的力气,一对因吵架愤怒抛扔菜板的夫妻就被带下了楼,面对大家的指责,他们羞愧地低下了头,很快就被警察带走了。

幸运的是,那个女孩最终脱离了危险,但是,身上却留下了很多伤痕,这也算不幸中的万幸了吧!但我们对肇事者依然愤怒难平。

以后,每每听到高空中的异响,我就不自觉地想起了那块从天而降的菜板。

我3岁的时候十分调皮,妈妈常常教育我,最经常说的就是:“人生最重要的是诚实,假如你不诚实,就等于失去了一大笔财富。”当时我不怎么明白妈妈的话,所以也没去做到。

还记得有一天,妈妈在阳台晾衣服,我在旁边看着。这时,衣架不够了,妈妈要回房间去拿,走的时候还不停地叮嘱我:“待在这里,不要乱动东西。”说完,妈妈就去拿衣架了。妈妈走了,我在阳台又是唱歌,又是跳舞,像一只成功从笼子里逃出来的小鸟。此时,我发现墙角有一根扫把,我停了下来,心想:电视里的女巫都是骑着它满天飞,我把它扔下去,它会不会飞起来呢?我怀着好奇的心情,伸手去拿扫把,此时此刻,我完全把妈妈的叮嘱抛到九霄云外去了。我蹦蹦跳跳地把扫把扔出了阳台,心里充满了期待。可是扫把并没有像我想象的那样腾空飞起,我疑惑不解,心里塞了个大大的问号。紧接着,我听到了“嘭”的一声,随后是一位阿姨的尖叫:“谁家的扫把!真不像话!太危险啦!”我这时才意识到大事不妙,手掌出了一堆汗,像老鼠见到猫一样,迈开步子,大步流星地奔向厨房,寻找藏身的地方。刚刚跑到厨房,已经来不及躲了,门口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我还听到敲门的人在大喊:“喂,有没有人啊!开门啊!”这时妈妈正好也来了,去给门口的人开门。我屏住呼吸,心里害怕极了。不一会儿,是一阵责备声和妈妈说的许多“不好意思”。等那位阿姨走了,我依旧不敢走出厨房。妈妈找到我了,她手里还拿着那把“飞天扫帚”。“是不是你扔的?”妈妈明知故问。“是我......”我低着头说。妈妈笑了,拍着我的头,语重心长地说:“诚实的小孩才讨人喜欢,你真是个乖孩子。”我听了,高兴极了,比孙悟空从五指山下解放时还高兴。

回忆以前发生的事,我对妈妈的话有了深刻的体会。没错,我承认错误的那一刻是我童年最富有的时刻。

周三下午放学时,我们排着队准备回家。突然,发生了一个“从天而降”的意外。

我们按规矩排着队,有的人在讨论着今晚的作业怎么写,有的人在聊着今晚吃什么,有的人在说着今晚去哪儿玩,而我正沉浸在放学的喜悦中。突然“轰”的一声,大家都被吓得抱头鼠窜,我赶紧看了看四周,心想:难道是地震了吗?转而一想,不对,只是听到了一声响并没有什么异常,于是打消了这个可怕的想法。

这时,校长迅速的跑了过来,生气的指着地上的书包问:“是谁把书包扔下来的?”一瞬间,大家都缓过神来,定了定心,连忙往上看。这时,我看见了两个四年级的学生正幸灾乐祸的往下望,一副等着看好戏的样子。我连忙告诉校长,校长火冒三丈的朝楼上那两个四年级的学生喊道:“你们两个给我下来。”只见那两个四年级的'学生吓得胆战心惊,可是面对校长,他们只能束手就擒。于是,他们俩只能乖乖的下楼,跟着校长去办公室了。看着校长和闯祸学生的背影,我想这一定少不了一顿批评。

高空抛物很危险!我们一定要遵守校园纪律,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避免意外的发生。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英文名为Throwing objects in high sky。

如果一个30克重的鸡蛋从四楼抛下,砸中头或身体就会起一个肿包;从八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甚至昏迷。从十层以上可以直接击碎头骨;从25楼抛下可以击穿脑颅;从30楼抛下足以致命!

瞧!高空抛物有多么危险!但是这危险的案例却一件件的发生!

某小区住在25楼的一个九岁的小男孩儿把吃剩下的苹果,随手一丢,恰巧从窗户中飞了出去,这一扔,扔得倾家荡产!当时一位奶奶正在推着婴儿车外面溜达,被这半个苹果吓得惊慌失措,这半个苹果正好砸中了小婴儿的头,那么强大的冲击力,对于一个刚出生一百多天的小婴儿,后果是多么不可设想!

当时,孩子的奶奶急得哭了,多么一个稚嫩的婴孩就瘫痪了,变成植物人,她的家人真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多么的悲伤啊!

这个小婴儿的生命差点儿就了结了,生命虽然抢救回来了,但也成了植物人。九岁的男孩儿最终赔偿了108万元。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无价之宝,一条生命是不可用钱衡量的。我们一定要管好自己的手,不要做愚蠢之事,严禁此类事情的发生!

在生活中,有好多危及别人生命的行为,其中一个就是高空抛物。

这种高空抛物的现象极为普遍,轻的不会对人有多大伤害,但重的,就会危及到人类的生命对于这种现象,我感到非常憎根与厌恶。

就在前不久(7月2日),贵阳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

那天,某小区的十几楼,突然降下来一个灭火器,还好当时没有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可又过了半个小时,那户人家又扔了一个灭火器下来。这次,楼下刚好有一个小卖部的阿姨在晒太阳,灭火器正好砸到她头上,这个阿姨当场死亡。警方初步断定,是一个十岁小孩扔的。

曾有人用数据统计与实验得出一个结果:一个看似小小的30克的鸡蛋,从四层扔下,可以使入头上起一个肿包;从十八层扔下,可使人头骨碎裂;从二十五层扔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在校园中,也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碎纸屑、纸飞机、橡皮泥、塑料袋等。

我们一定不能高空抛物,要么伤害别人,要么给环卫工人带来麻烦。我们要做文明好少年!

每个人的想法都不同,有的人想法很宏伟,有的人想法很平常。我也有一个想法,虽然很渺小,但是很温暖。

最近,我们小区有个别不道德的高空抛物行为。有一次,不知是哪户人家从高楼扔下了一个饮料瓶,正好掉在我前面,吓得我当时魂飞魄散,愣在原地。过了一会儿,我才回过神来。回想那一幕:如果有人正巧被砸到会怎么样?……想到这,我不敢再往下想了,心里又后怕又庆幸。

还有一次,我正在楼下散步。突然,一阵大风刮来,我面前的一栋楼上,掉下了一个花瓶,花瓶掉下来摔碎了,碎玻璃四溅开来,其中还有一片划伤了我的手,顿时鲜红的血从我手上流出,我的脑子也一片空白……

对此,我希望小区经常举行一些教育活动,对高空抛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我希望小区的居民们自律自觉起来,拒绝高空抛物,愿我们小区越来越文明,生活越来越美好!

今天放学,又是走熟悉的路,可不熟悉的是门前那片草坪,我每一次都会从哪里发现新事物,一个小玩具、一块钱的钢镚……我看到他们我就会想起儿时玩玩具的美好回忆。我总是能在那里发现新的事物,真期待它能带给我什么?

我仔仔细细的寻找着,看看有什么。搜寻了大半个草坪,没有什么发现,我便有些失望了,当我再次往前走的时候,听见稀里哗啦的声音,一开始我还很好奇,什么东西再响,当我头顶上感受到一滴水时,我便意识到:有人从上面泼水,我迅速向后退去,果然一盆冷水劈头盖脸的泼了下来,辛亏先退了出来,只是淋到了脚。我这想说他几句,一盆土又劈头盖脸的砸了下来,我在想说他时,他却已经走人了。

我对这样的行为表示极其的不满,你这高空抛物是完全是人懒制造出来的,如果你勤快,你会把东西直接抛下去么?这是垃圾呀,你把垃圾送到楼下多好啊!怎么能这样,太不文明了,再说呢,楼下是草坪,你也太糟踏了吧!也太不文明了,你这种行为怎么教育好子女呀!这种行为可能是极少数,但是只要有这种人,也会使我们的社会不文明。

我呼吁:让不文明现象在我们面前消失,使文明之花开遍全国各个角落。

一个鸡蛋从高空中掉下来都可以砸死或砸伤路人,可见高空抛物的危害是多大呀!我就在新闻中看到一个高空抛物的事件,看得我十分害怕,手脚发抖。

新闻讲述有一对夫妇在楼上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竟然吵起来了,其中一个人更是气得把一把菜刀直接丢了出去,刀飞到窗外掉了下去,只见“砰”的一声巨响,菜刀像地震一般掉在地上,这可把路边的人都吓了一大跳,还好这把菜刀没有砸到人,要不然可真要出人命了呢。于是,楼下的人对楼上的人大声叫道:“喂!你们怎么高空抛物呢?还丢刀!万一砍到人怎么办?”在气头上的夫妇俩一听到这句话就更生气了,二话不说又拿了一把菜刀丢了下去,又是一声巨响,路人们又被吓了一跳,还好这次也没有丢到人。后来公安局都出动了,把那个高空抛物的人给抓住,判了半年判刑,并罚了好多钱。

看完后,我的心里也是一阵后怕,害怕被丢到,同时我也觉得那些高空抛物的人太没教养了,就应该被判刑。再说高空抛物不仅会危害他人的安全,而且自己还会被公安局抓去判刑、罚钱。一旦做了牢,那么这样的污点,将会一生伴随着你,别为了不良的行为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还有我们平时生活中也有许多高空抛物的事件,有的人会把一些烂掉的东西往下扔,或者把一盆没有用的水往下倒,许多人都会被淋得满身都是水。总之,这些高空抛物的人不为他人着想,只图自己一时方便。如果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像他们一样高空抛物的话,那么这个世界还安全吗?这个世界不就乱成一团了吗?所以,我认为高空抛物判刑是应该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么高空抛物的人就会觉得没关系,还会再继续丢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规范自己的行为,让他们知道下次不能再高空抛物了。

总而言之,我认为我们以后一定不能高空抛物,这样既危害了别人,又危害了自己。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出现了,我们班许多同学都住上了高层住宅。可是在我们小区,我发现有个别高空抛物的不文明现象,为此大家忧心不已。

有一天放学回家,我唱着歌蹦蹦跳跳地走到一栋楼下时,一个凉丝丝的东西打在了我的后脑勺上,我一摸,一粒西瓜籽落在了我的手上。我正奇怪,突然空中又出现一个西瓜皮朝我砸了下来,幸好我手脚灵活,一猫腰,西瓜皮落在了地上,顿时粉身碎骨。

这是谁扔的?我抬头一看,也不知道是哪家往楼底下扔了一些果皮和垃圾,真缺德!垃圾中还有没熄灭的烟头,要是楼下有易燃物引起火灾,那该有多危险呀!我看了,不仅倒吸了一口冷气。

于是,我跑回家写了一张关于“高空抛物危害”的告示,贴在了公告栏上。我建议社区经常开展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教育活动,人人自律,家长要教育孩子,发现这样的情况要及时劝导或报警。

我相信,只要人们自觉遵守文明,高空抛物现象会越来越少,因高空抛物而丧命的悲剧将不再上演。我祝愿我们小区的环境越来越好,高空抛物这个词也会被人们永远忘记。

一天晚上,我正在甜美的梦乡里畅游。突然,被一阵刺耳的骂声吵醒。我仔细一听,原来是一楼的邻居在大声地咒骂。咒骂的原因是不知是楼上哪家的人从阳台向下倒下一盆水,正好倒在一楼邻居的身上,她十分生气,失云理智的骂人了!

楼上邻居不文明的行为和楼下邻居不文明的语言使我翻来覆去,睡不着觉。从楼上往下倒水、扔垃圾杂物都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我从书上看到过这样的内容:一枚鸡蛋从四楼抛下砸到人,会使行人头上起肿包;从八楼抛下,会使行人头皮破损;从十八楼抛下,会砸破行人的头骨;从二十楼抛下,可让人当场死亡。这说明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伤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作为小学生,我们自己要先保护好自己,不能在高楼旁边玩耍,要到广场上去玩。看到有人想要高空抛物时,要大声阻止,还要告诉爸爸妈妈,请求大人的帮助。

为了大家的安全,请不要高空抛物!

我觉得高空抛物这种现象很不好,会给别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伤害,需要坚决制止。

在学校,我经常会看到有同学高空抛物。把废弃的纸屑、橡皮头、塑料袋等等垃圾,从教室窗口扔下来,这样很危险,有一次就砸到我了。那是一次课间,我正在楼下院子里玩儿,突然感觉头上有什么东西,吓我一大跳,我一摸,是几张碎纸片。我心想:哎,肯定是有同学从楼上扔下来的。幸亏这只是几张小纸片,要是书本、勺子、钢笔之类的重物,肯定就把我的头砸破了。因为高空落下物体的重量是它本身重量的好多倍呢!同时,高空扔下的垃圾会飘落的到处都是,不易于清理,会给保洁叔叔阿姨带来很多麻烦。

这种行为百害而无一利,需要坚决制止。我们可以给学校的宣传栏张贴告示,说明高空抛物这种行为的危害,并提奖罚措施。对高空抛物的同学提出批评,并进行处罚,以示警告。对能监督、指正这类行为的同学提出表扬,并进行奖励。

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学校一定会杜绝此类现象,每个同学都能高高兴兴上学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一个鸡蛋十分轻,但如果从不同楼层的高度扔下来,它威力就不一样了。

一个30千克的鸡蛋,从4层往下扔后会打伤人,18层可以砸碎骨头,25层就会直接死亡。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一种痛苦,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它是一个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婴儿,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婴儿过早离开这个美丽的世界,父母失声痛哭,人们为他们而感到悲伤,与此同时,一个有关于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和激烈的讨论。

20xx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这类型形事件,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故意伤人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以企业承担责任。给大家举个例子,一个小孩把一半的苹果从7层楼上扔下去,打着一个婴儿赔偿了108万,所以我们要做一个好公民。

还这个世界一个美好的环境与美好的家园,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而不是互相残杀的空间,请杜绝高空抛物和乱扔垃圾,做一个有公德心的好公民。

今天下午,我坐在位置上写《名师面对面》。

忽然,一本《名师面对面》飞来,打在我的左脸上。我心中的怒火顿时上来了。我大喝一声:“谁扔的?!”坐在第七小组的一名男同学对我说:“给你后桌的右桌。”我生气极了。“到底是谁!”一名女同学指着第七小组的,刚刚让我将《名师面对面》转交给我后桌的右桌的那名男同学,说:“是他!”话音刚落,他两掌合并说:“对不起!对不起!”我的气消了一半。那女同学对他说:“兄弟,你要完了。”他竟淡定自若的坐了下去!我冷静下来,准备在课间和他谈谈。

叮铃铃——下课铃响了。

我的前桌对‘肇事者’说:“吴亦骁准备写你。”他凑了过来,我吼道:“走开!”我的心情降到了零下N度。他向我竖起中指,走到他兄弟那儿,说:“我又没过去。”我对他怒吼道:“你拿书砸我,我还没说你呢!难不成你想让我说你啊?!”他堵上耳朵,自言自语。我知道这样是自己气自己,便不再纠缠此事。

我不提此人姓名,是想让他改过,给他一次机会。

我以我的亲身经历来呼吁大家:“请不要‘高空抛物’,如果砸到的是你,你就笑不出来了!”

法律适用研究论文写作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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