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申请不及时。职工发生伤亡后,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耽误职工伤残治疗,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主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工伤。这种劳动关系争议引发的工伤维权难度高,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现今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很低、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如果职工发生伤亡,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往往选择不承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受伤职工也根本不可能认识高层管理人员,甚至连施工单位名称都不知道,只认识直接领导本人工作的小班组长,无形中增加了受伤职工工伤维权难度。工伤认定及待遇赔偿时间跨度长,维权成本高。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发生伤亡,用人单位赔偿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意拖延时间。职工发生伤亡后,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比如不存在劳动关系等拒绝承认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会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所有司法程序全部进行一遍,并且在工伤赔偿时也会将“一裁两审”程序全部进行一遍,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后,可能要1年、2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伤职工维权成本。而且,还存在执行难、用人单位宣布撤销或破产的风险。异地维权难。有些受伤职工是外地,甚至外省、区人员,并且用人单位也是外地公司,完成某项工程就返回原地、省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很少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发生伤害事故,维权难度高、成本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1、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问题。2、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问题。3 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法无明文规定情形的处理,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条理解。4、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审查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多少字的可以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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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及行政应诉技巧介绍
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及行政应诉的技巧
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只要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对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走上被告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换位思考,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研究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审理内容、审理程序,从而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
一、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1.职权来源审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查授权作出相应行为的行政组织法规定(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具有行政权限。“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工伤保险条件》(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第20条将工伤认定的决定权赋予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也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如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这表明该省工伤认定的决定机关、行政诉讼被告都是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工伤认定职权委给县级实施。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市级委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受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决定仍应以市级的名义作出,如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被告是委托行政机关即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说明职权来源时还应提交上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事实审
即作出工伤认定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证据要确凿、充分。《行政诉讼法》第31条根据证据载体的不同对证据的类型作了法定的列举:一是书证。通常表现为各种文书、文件、证书、合同书等;二是物证。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原物的复制品、照片;三是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唱片、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或图像;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可作为事实根据的证明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牌、工资支付凭据、病历材料或死亡证明等证明劳动关系确立及工伤职工伤亡情况的书证,事故现场图片等物证,受伤人员情况自述、企业调查报告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等。在事实方面要证明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伤亡者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是否因工伤亡。
3.法律审
即认定或不认定工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正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应适用《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第15条视同工伤、第16条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对于既不属于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又不属于第16条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的工伤认定问题成为法律规定的盲区,并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建议在以后的配套规定或相关解释中对工伤的内涵作个明确规定,从受案范围上更加清楚地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
以上事实审和法律审都属行政实体法审查。
4.程序审
属行政程序法审查。行政行为不仅要求证据确凿,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程序须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权力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至第20条、《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为:
(1)申请,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分别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材料:伤残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或当地居委会的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此外还应提交被诉人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未注册登记单位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2)补证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立案受理,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在受理时效内、属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4)调查核实,要求用人单位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根据审核需要向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工友、目击证人等有关单位管理人员调查取证,向有关单位调阅案卷复制相关内容。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5)作出书面的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或不是工伤的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社保机构。
二、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证明材料的调取
调取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人、核对人、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复印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核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查类笔录,应当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有行政执法人员(2人)、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被调查人、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被调查人、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告知当事人申辩、举证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对于原告在诉讼阶段才提出的反驳理由,根据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原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因此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应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理由要说明。如果当事人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新的反驳理由或证据,被告有要求补充证据的权利。
3.正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相对人是否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56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该办法对是否必须经过申请复议后才能起诉未作规定,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复议途径或诉讼途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条例》对此种法律救济的途径作了调整,设定了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条例》在第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在第16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中,也只要求告知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不须告知诉权。
4.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应完整、充分
根据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法虽赋予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权力,但是复议机关收集补充的证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和举证的义务,其在复议程序中不提供证据,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不提供证据的行为无论是否会影响复议结果,在诉讼阶段其提供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纳性。
三、工伤认定案卷材料编排目录
1.卷内目录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补正告知书
4.立案审批表
5.举证告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8.被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材料
9.医疗终结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
10.被申请单位调查报告、答复
11.证人证言
1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类
13.工伤认定呈批表
14.工伤认定结论
15.送达回执
16.备考表
在以上目录材料中,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材料、医疗终结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被申请单位调查报告或答复、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类、工伤认定结论等属实体性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立案审批表、举证告知书、工伤认定呈批表等属程序性证明材料。在行政应诉中,不仅要提供实体性依据,即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要提供程序性依据,即有关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才能在行政应诉中立于不败之地。
Abstract:Along 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a variety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become more and more, has become a social problem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Because of the present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as gradually revealed a number of shortcomings, such as the identification of 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complex, cumbersome procedures,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low rate system is not scientific, relevant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diseased wait for a problem. Now, the new"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and" social insurance law" come on stage in succession, also caused the wide attention of social all circles,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China's migrant worker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existence question and the reason, and seek to improve migrant worker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countermeasures.
多少字的可以
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的范文,希望对大四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哦!
应该保障大家在家里工作的时候,如果受伤了的话也能够进行一定的赔付。
让更多的区域鉴定为工作的地点,会让工伤的报酬更加丰富,会有更多的条款来保障我们。
暴雨天气送单,外卖骑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找谁理赔?“桑拿天”里走街串巷,快递员们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吗?在新业态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日前,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梳理了《惠州市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十问十答”》,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附:惠州市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十问十答” 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范围及包含哪几种类型?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新业态企业”)形成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就业人员;二是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下简称“新型用工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新业者”);三是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2.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如何明确用工关系? 答: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明确双方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双方应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属于民事关系的,双方可签订民事协议,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 3.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应如何签订协议? 答: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应平等协商并订立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新业者的从业报酬、从业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事项,并可根据实际从业情况确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人社部门将制定新型用工关系协议示范文本提供参考。 4.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间未予明确或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的,如何确定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为新型用工关系? 答:若用工双方未予明确或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的,事实上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且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可确定为新型用工关系:一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二是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自由度;三是劳动者从一个或多个新业态企业获得报酬,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 5.新业态企业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应保障新业者取得从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平台企业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用工单位代为管理新业者的,平台企业承担新业者权益保障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方式将业务委托或发包给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的,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的,平台企业不得将自身应依法履行的责任转嫁由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承担。平台企业不得通过诱导、强迫等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在平台企业就业的,平台企业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6.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我市已落实放开户籍限制政策,推动新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允许在用工单位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新业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企业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新业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7.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如何保障? 答:我省持续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并将新型用工关系的新业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要求新业态企业建立健全与新业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报酬制度和调整机制,根据新业者的工作方式、工作特点、工作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指标,参考所属行业市场工资水平及相似职业薪酬信息等合理确定报酬,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新业者劳动报酬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发生拖欠劳动者报酬的,如平台合作企业出现逃匿或无力支付报酬情形,平台企业可先行清偿,并依法向平台合作企业追偿。 8.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答:平台企业应参考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并与劳动者协商明确日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间。对于外卖送餐员,平台企业要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往返路线,合理控制劳动强度和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的,适当安排休息时间;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平台企业应当确保其连续工作4小时至少休息20分钟;对于其他工作种类的劳动者,平台企业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时长执行,对超出约定时长的应采取限制措施;提倡原则上每周至少休息1天,守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底线。 9.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答:新业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新业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延长服务时限、限制服务次数等)积极防范高温、恶劣天气下的职业危害,加强对劳动者在恶劣天气下从业的劳动保护。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新业态企业还要落实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10.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什么途径可以维权?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粤省事”“12345”“12333”“等平台维权,或直接向新业态企业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通过各类调解组织、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多元途径妥善解决纠纷;必要时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的范文,希望对大四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