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投稿知识库

首页 期刊投稿知识库 问题

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研究电大论文

发布时间:

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研究电大论文

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确认专利侵权的条件包括:1、侵权专利权被授予后;2、侵权人具有经营目的;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5、确认专利侵权的其他法定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楼那位是我们家不小心跑出去的旺财 希望没咬着您 呵呵 祝答辩顺利

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专利侵权判定的研究论文

专利侵权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判断:1、实施了他人的专利;2、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不符合法定免责的情形。《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从对前面美国几个典型的专利侵权判定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适用等同原则经历了一个由“整体等同”到“与权利要求中具体某项具体特征的等同”的过程,而且至今适用等同原则的指导思想仍然没有统一。公平原则是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适用等同原则正是体现的公平原则,如果被告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常规的改动就认定不侵权,这显然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适用等同原则任意改变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对社会公众又是不公平的,如何适用等同原则实质上就是如何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适用等同原则时,将被控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项具体特征进行等同判断似乎更为妥当。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保证相对确定,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特征进行比较,专利的保护范围能够达到相对确定。权利要求的各个特征组合到一起共同构成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公众明白如果产品具备了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那么就构成侵权。但是如果适用“整体等同”原则,则容易造成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因为适用“整体等同”原则经常会出现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一项或者多项特征仍然被认定侵权的情况。社会公众会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会比较模糊,在对专利的保护范围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对社会公众显然是不公平的。进行等同判定需要明确两个前提条件,一个就是“等同”站在什么人的角度进行判定,另一个是以什么时间作为判定的基准时间。等同应该是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定,这一点是中国司法界认可的。所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专利局《审查指南》对此的定义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一般的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平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某些情况下,站的角度不同,适用等同原则得到的结论也就不同。比如,被控物采用了一种替换权利要求中某一项特征的结构,如果站在不具备本领域常识的社会公众的角度看,这种替换属于很难想到的替换,属于不同的工作方式,因而得到不等同侵权的结论。而站在具备本领域常识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这种替换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替换,属于等同侵权。又有一情况,被控物的替换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属于很难想到的替换,属于不同的工作方式,因而得到不等同侵权的结论,而在本领域的专家来看,这种替换很容易想到,因此属于等同侵权。因此,明确等同侵权判定是站在什么角度上看是十分必要的。等同的侵权判定的基准时间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一点在国内尚有争议,还有一种观点是以专利的申请日为基准时间。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比较权威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阐明了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笔者也同意此观点,因为科技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一项专利最长的要保护二十年,很有可能在专利授权后的几年里又出现了新的技术。假如被控物用新出现的技术替代了权利要求的某一项特征,这种情况下,如果基准时间定在专利申请日,那么这显然是不侵权的,因为在专利申请日时,本领域人员不可能想到日后出现的技术作为替换手段。而这种结论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被控物基本上使用了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由于出现了新技术,才用新技术替换了专利的某一项特征。举例说明,比如某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检测方案,具有一种特定的传感器,该传感器的信号经过比较后,最终输出相应的信号完成检测判断。专利申报时,传感器信号的比较是通过具体的电路实现的,而在专利授权后的几年后,计算机技术发展很快,被控物使用了专利中的特定的传感器,不过用计算机替代了具体的传感器信号比较电路。如果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日,那么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那个时候无法想到的,属于非常规替换,不构成侵权。但是这种结论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被控物基本上使用了专利的技术方案,即使用了特定的传感器,而且对传感器的信号进行了比较,只不过利用新出现的计算机技术替换了具体的比较电路。按照这种思路下去,可能有很多很多的专利,因为新技术的出现无法受到保护。前面讨论了适用等同原则所应该站的角度和判定等同的基准时间,下面谈一下如何理解三要素的问题。正如前面的案例所看到的,适用等同原则有一个三要素法,即判断被控物与权利要求的特征是否等同要看被控物是否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被控物都不构成等同侵权。事实上,“大致相同”的理解受人的主观影响很大,大致这两个字本身也蕴含着不确定性。但是,专利侵权判定如果做到完全不受人主观因素的影响,那只有一种办法,就是被控物必须与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都一样才算做侵权,而这对于专利权人又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的话,他人很容易对某一个特征进行改动而避免侵权。在国内的一些论述等同原则的著作中,对于如何理解方式或者手段、功能、效果都没有说明。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困惑,一说到等同都知道手段、功能、效果大致相同,但是何为手段、功能、效果大致相同呢?笔者认为,所谓“手段大致相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发生时,很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特征替换成另一种手段或者方式,而不需要做出创造性的劳动。例如,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项特征是传动机构采用齿轮传动,被告用链条传动进行替换就属于本领域人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做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做出的替换,属于手段大致相同。“功能上大致相同”比较容易理解,即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中的某项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大致相同。“效果大致相同”是指就整体方案而言,为实现发明目的,替换所产生的效果与被替换的技术特征是相同的。前面论述到,专利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中具体某项具体特征的等同”而不是“整体等同”,但“不是整体等同”决不意味着在适用等同原则时不考虑整体方案。从整体方案上考虑效果必须结合专利的发明目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可能直接影响到判定的结果。比如,一项专利,是一种折叠车库,其技术方案是具有特殊的车库骨架结构,并配有手动的机构,使得车库可折叠。被控物的结构也同样具备专利所特有的车库骨架结构,只不过用电动机构替换了手动结构。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解决车库不能移动,占地面积大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车库骨架的结构能够折叠,从发明目的的角度考虑,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手动还是电动机构对车库折叠的效果上一样的。如果不结合发明目的来考虑这个问题,那么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为就电动机构与手动机构比较,电动机构当然要优于手动机构,节省人力、使用方便,二者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网页链接

史上最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大汇总

司法审判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那句话"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不存在丝毫不差的两起案件,但这些并不妨碍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找出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事实从而适用相同的审判原则,最终获得相对的司法公正。这样看来,公平适用司法审判原则的关键还在于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同的职业思维过滤以及相同的职业技能加工。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二、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缺点: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导致的权利滥用。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对比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经历了从整体比对到逐个技术特征比对的过程。学界关于对比对象理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分别为整体等同理论和全部技术特征理论。1.整体等同理论整体等同理论是指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看被控侵权物从整体上与专利技术方案整体是否等同。2.全部技术特征理论全部技术特征也被称为逐一技术特征(element by element),侧重于对权利要求中每项技术要素进行比较分析。该理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某些要素与权利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则可被判定为等同侵权。全部技术特征理论比整体等同理论更加严格,避免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而导致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了等同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国和EPC都采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例,“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第一审法院采用的整体等同原则,而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采用了全部技术特征理论。三、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被认为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限制,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捐献原则美国是最早适用捐献原则的国家,在经典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诉Brass公司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十多年后,专利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反而更好,于是想通过再颁发程序寻求对该结构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要求保护某一种装置,但对于从专利表面来看非常明显的其他装置没有要求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要求保护的就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缺点:现阶段,由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双重欠缺,导致我国该原则的司法实践困难重重。五、先用权原则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依据:《专利法》六十九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如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时间因素:先用人开发成功的争议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来源因素:该争议技术成果应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使用范围因素: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所谓“原有的范围”,包括“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的范围和为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而进行“必要准备”的范围两个部分。六、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即现有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权,是我国2008年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制度。“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一般采用类似专利授权中的新颖性判断原则。首先,要适用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不允许将几项现有技术结合起来比对。如果一项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完全一致,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但差异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螺栓换成螺钉)”或“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等,也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于出版物公开,当事人须提供有明确出版时间的出版物;对使用公开,当事人可通过公证等方式来举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公开时间。总之,抗辩人不但要证明现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相同,更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法律根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七、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说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经有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制。中心限定制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而周边限定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又不利,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制的德国和曾采用周边限定制的美国,已转向折衷原则。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七条明确阐述了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八、改劣发明原则所谓改劣发明是指:“被控物以一个简单的技术特征来替换专利技术的个别必要技术特征,而将其它必要技术特征加以利用实施,大体上能实现专利技术的发明目的,但造成了专利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的变劣,降低了其技术效果”。在当今侵权方法日益多样化的趋势下,对改劣发明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改劣发明是否构成侵权,美国和英国的态度截然相反,在我国专利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尚存争议、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主张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都希望使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尽可能的大,同时又能顺利通过审查;或保证日后专利权不会被宣布无效。一般专利权人都会将效果好的技术方案写进权利要求,而放弃效果差的技术方案。但在侵权判定的时候,却又主张将专利权人放弃的效果差的技术方案给予法律保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有,效果差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市场来进行淘汰,这应该适用的是市场的规律,而不能强行通过判定侵权对其进行禁止,这对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专利侵权审判指南》给出了明确支持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的规定,显然至少在北京地区,该项原则是适用的。法律依据: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接下来要介绍的多余指定原则和反向等同原则,一个正在远去,一个尚未到来!九、多余指定原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次修改,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必要技术特征及等同特征”修改为“全部技术特征及等同特征”,这不仅是与2009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一脉相承,也被认为是对司法实践中曾经使用过的多余指定原则的终结。多余指定原则又称“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中不含有该项多余特征,仍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对于是否应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这一原则,世界各国意见不一。英国法院承认这一原则,但认为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必须衡量这项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并且推定撰写人在权利要求中加进这项技术特征的用意。美国在历经多年的暧昧和摇摆后,终于在Hilton案中明确否定了这一原则。目前在我国的专利司法审判中已经不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因此,专利申请人在撰写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时,应依据在先技术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切忌为了获得较好的授权前景而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十、反向等同原则反向等同原则又称为逆等同原则,该原则尚未在我国确立,但是随着科技与法律的发展,这个原则正逐渐受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视。所谓反向等同原则指的是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则不应被认定为侵权。反向等同原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起来的,最初见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Westinghouse v.Boyden Power Brake Co.案。本案中,法院认为Boyden的装置已经为Westinghouse专利的字面范围所覆盖,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绝判定侵权成立,“……被控侵权物即便不在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侵权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过来也一样。专利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被控侵权物在原理上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专利权人的实际发明之间出现了脱节,那么被控侵权物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没有侵犯专利权。”该表述也成为了反向等同原则最初的雏形。以纳米技术为例,康奈尔大学的研究者所研发的一款“纳米吉他”,该款吉他的弦由激光拉制而成,大约只有100个原子的宽度,其可以产生高于人类听力所及频率十七倍的音色。如果在这之前存在一种普通的六弦乐器,其权利要求十分广泛,且并未限定器械的大小,则权利人很有可能宣称上述“纳米吉他”与其产品是等同的,换言之利用纳米技术的技术方案很可能与传统的同类技术方案形成字面等同。但是实际上这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纳米级的器械具有不可思议的微小尺寸,其电子结构、传导性能、灵敏程度、熔点以及机械性能等都显著区别于与其相同的在先产品。可见随着科技的进步,反向等同原则的适用也许并不遥远。

机电制造专利侵权案例研究论文

工业工程在国内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应用研究,作为一个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际意义的课题,被推到前所未有的显要位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业工程系研究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任务导向工业工程实践研究

1实践过程

小组成员进入企业生产现场实地观察、观测、搜集与企业相关的文档资料,并多次与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通过与企业生产现场6S管理的标准做对比(例如生产现场作业地面和容器货架的标准要求:地面物品摆放时应有定位、标识,地面应无污染、无积水、无油污、无卫生死角、无杂物、主干通道畅通,标志线清晰、区域划分合理,区域线与标识清晰无剥落、安全警示区划分清晰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容器、货架本身标识明确,无过期及残余标识等、容器、货架无破损及严重变形等),发现生产现场生产线工位器具定置以及生产线功能区域划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企业生产现场成为我们的重要目标,经过反复研究最终我们把调查对象锁定在生产现场的中层领导和生产现场基层工作人员。

1.1基层工作人员调查

根据对企业负责人的访谈,我们发现生产现场存在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部门,机加车间、装配车间、连杆车间、动力处和物流处。我们小组分别针对这几个重点部门,并且运用工业工程基础、精益生产、统计学的相关知识,设计了6S管理问题调查问卷。对调查问卷做出以下要求:问卷设计的方面有整理、整顿、清扫、素养、办公室清洁和安全。对于整理方面,主要从作业场所、休息区和物品摆放情况展开;整顿方面,从物品的定位、标识问题进行调查;清扫重点从作业场所、设备完好情况、通道线、周转车、周转器具和动力总成出库、零部件入库进行;素养,主要从工作人员的着装、个人行为习惯、休息室的环境和工作人员食堂就餐环境就行调查;办公室清洁从工作室的固定物品摆放情况、文件资料的摆放以及室内的卫生等进行;而安全问题主要从工作人员的 安全 教育 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调查。问卷设计内容,一部分是属于被调查者能够直接回答比较浅显的内容;另一部分是需要被调查者经过仔细思考才能得到的内容,这部分的问卷设计就是符合5W2H的应用 方法 。之后分别对五个典型部门的生产现场基层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成功发放调查问卷,并对问卷进行统计汇总,与企业生产现场6S管理的标准做对比。

1.2企业相关负责人调查

对现场工作人员展开问卷调查的同时,我们小组成员对机加车间、装配车间、连杆车间、动力处和物流处五个典型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交谈。通过交谈,了解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任务下达的及时性、基层工作人员完成作业的有效性之间存在的矛盾,生产现场管理政策执行力度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完善、检查部门之间的互检性差、作业现场无效劳动人员普遍存在,生产无计划以及物料浪费严重等。并依据企业相关文件资料介绍,更深层次的发现问题,以便提出高质量的解决对策。

2 总结

本次调研达到了6S管理改善管理的目的,企业在实施改进 措施 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次实践提高了学生的 社会实践 能力,增强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对理论知识的转化和拓展。

神经人因实验工业工程论文

一神经人因实验在工业工程学科中的应用

Kim等将影响生产系统的因素主要分为四大类,即人的因素、技术因素、结构因素和任务因素,并认为其中人的因素处于系统中四大因素之首的地位。当今的生产系统要能在新的复杂环境下进行有效决策和响应,应当对人的因素投入更多新的研究技术。这其中就包括神经人因实验的技术。神经人因实验以其能深入人的大脑思维和身体的生理反应层面所表现出的优势在工业工程领域备受瞩目。目前,各国学者在尝试运用神经人因实验来研究工业工程学科中的各项主题,神经人因学的提出者Parasuraman将神经人因实验的发展方向主要归纳为:多任务下脑力负荷的研究、个体认知差异的研究等。工业工程学科的实验教学与研究正由过去主要运用传统的行为学的研究方法向主要运用现代的神经人因实验的研究方法转变。

1神经人因实验在多任务脑力负荷研究中的应用

脑力负荷,是指工作者为达到作业标准而付出的注意力大小,其影响因素包括工作任务量的大小、工作时间要求、工作者素质和能力要求、工作者工作意愿以及工作环境和由环境引发的工作情绪等。在当今高度现代化的生产中,生产人员从过去大部分需要自己手工操作机器设备到现在更多地是监控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分布式的大型生产系统要求监控者管理更多的机器设备,各种工作任务以并行的方式将各种信息传送给高级的人机交互集成系统,人机交互集成系统将信息融合后以各种通道的方式呈现给监控者。在这种分布式的多任务并行处理的生产模式中,监控者需要监控大量的机器设备,感知和分析各种类型的数据信息,其脑力负荷较过去成倍增长,传统的行为学实验已经难以对多任务下的平行加工进行研究,而神经人因实验恰能对由过去经典的聚焦型注意转向分散型注意的多任务下脑力负荷进行有效测量。神经人因实验针对工作者在多任务监控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多种工作信息的自动感知、选择性注意以及敏捷操控,能够有效度量同时应对多项工作任务的脑力负荷。近年来,在工业工程的人的因素研究领域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人机与环境工程系运用神经人因实验系统地开展了多模式飞行模拟任务下飞行员的脑力负荷测量与评价。实验人员使用脑电的事件相关电位实验技术,选取听觉失匹配负波脑电成分为实验指标,采用oddball的神经人因实验范式,将听觉失匹配理论用于飞行员的脑力负荷评价中,在9种模式的飞行模拟任务条件下进行飞行员的脑力负荷测量,通过让被试者完成模拟飞行任务的同时,测试非注意条件下飞行员的听觉失匹配指标,得到脑力负荷与脑电的听觉失匹配负波同向变化的规律,为飞机座舱显示界面的设计提供了依据。除了航空领域,神经人因实验也能应用于道路交通、船舶航行、高危行业工作人员的脑力负荷度量。

2神经人因实验在个体认知差异研究中的应用

工业工程学科的主要任务是要对生产及服务系统中的人、机器、物料、环境和信息进行整体设计、评价和优化,在这些过程中,个体认知差异在感觉、动作和情绪过程中形成对各项任务的胜任力和局限性,由此产生的人的不同行为作用于技术系统和环境系统,最终影响整个系统的工作绩效。Karwowski从“人—技术—环境”3个系统之间的关系出发,认为人的不同行为是整个系统工作的核心,因此个体认知的差异是工业工程研究的重点。由于过去受实验技术条件的限制,对于人体认知的差异只能从外在行为学观察的角度进行实验。随着对被试的无损伤的神经测量技术的进步,神经人因实验现在能在大脑思维的层面从人的内在生理数据采集出发,进行基于人的生理与心理分析的个体认知差异实验。近年来,众多学者开始引入神经人因实验的技术,针对个体认知差异开展工作过程中个体和群体的心理与行为反应规律的研究。浙江大学神经工业工程团队通过采用神经人因实验中的事件相关电位技术,进行工作人员对安全标志信号词的感知和评价的神经过程实验。研究发现:人对安全标志信号词的处理过程分为早期感知和信息评价两个阶段,安全标志信号词的主观风险感知存在差异,不同的安全标志信号词能够传递不同的风险信息,人对安全标志信号词的认识会受到情绪的影响。这些研究结果为安全管理中的安全培训、安全标志信号词的设计及使用提供了依据。神经人因实验将在 系统安全 、产品可用性、职业安全等领域的个体认知差异研究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二神经人因实验实例神经人因实验的过程

一般分为实验前的实验设计、实验实施和实验后的数据处理和分析。相较于以往的工业工程实验,神经人因实验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实验前的设计阶段,要根据实验目的选取合适的神经实验技术,比如事件相关电位技术、生物反馈技术、眼动技术、功能性核磁共振技术、脑磁技术、近红外脑成像技术等。在明确了具体的神经实验技术后,采用相应的实验范式设计实验,比如go-nogo范式、oddball范式、等概率范式、n-back范式等。在实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神经实验的国际规范开展神经人因实验。实验后要根据神经实验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神经测试数据的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并得出神经人因实验的结论。下面以笔者开展的一例关于船舶数字化界面测试的神经人因实验来展现神经人因实验的一般过程和方法。该实验使用真实的海洋工程船拖缆机的自动化控制界面作为刺激材料,通过模拟拖缆机的现实工况,让被试者在执行监控拖缆机卷筒转速变化任务的同时,感知自动化控制界面中的事故报警信号的变化,通过认知神经实验测试应急人员对事故报警信号的反应能力,从大脑思维的层面直接揭示船舶操作人员在事故信号变化下的应急反应机理。

1实验前准备

参考神经人因实验中关于视觉失匹配的论文,实验被试的数量分布在8~12名。本实验选择12名健康人员参加实验(6位男性,6位女性,年龄24~30岁,平均年龄25.5岁,均为右利手),所有被试者实验前24h内未曾服用镇静催眠药物或者精神活性类物质。均向每位参加实验人员支付了被试费(20元/h)。每位被试均具有正常的视觉敏锐度和正常的色彩分辨力。本实验遵守《赫尔辛基宣言》,每位被试在实验前均签署了实验信息的知情同意书。被试在充分理解实验内容和进行练习后进行正式实验。实验刺激材料由E-Prime0软件编写和呈现,刺激材料采用的是海洋工程船拖缆机的自动化控制界面,显示于19寸液晶 显示器 中央。所有刺激材料的大小、亮度、对比度等指标一致。在实验刺激材料中,界面中央的数字表示拖缆机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卷筒速度为7.5m/min,界面两侧的图形符号代表拖缆机的系统压力报警信号,正常状态下为绿色,形成实验的标准刺激。异常报警时为红色,形成实验的偏差刺激。界面中的报警信号有5种类型的变化,分别为颜色、持续时间、朝向、形状和大小的不同变化。5种类型刺激融入一个完整的oddball实验范式中,在同一实验环境下测试这5种类型刺激变化下被试者的视觉失匹配指标。

2实验过程

实验在隔音、光线事宜和电磁屏蔽的房间中进行,被试者取舒适坐位,距离显示器1m。被试者被要求注视屏幕中的拖缆机控制界面。界面中央为拖缆机在工作情况下的卷筒速度,正常状态下为7.5m/min,超过允许的速度范围后,要求被试者尽快和尽可能准确地进行相应的反应动作,规则为:当速度由7.5增大为7.9时按键盘“Z”键,当速度由7.5减小为7.1时按键盘“/”键。这一工作任务代表拖缆机的监控者对卷筒工作速度的实时调整。在实验的过程中,被试者被要求专心完成拖缆机卷筒速度的监控工作,忽视界面两侧系统压力报警信号的变化。界面中央数字的变化与两侧报警信号的变化无关联性。通过这一设定,形成对报警信号的非注意,真正做到对任务不相关的刺激材料变化的视觉失匹配的检测。实验包括3个块(Block),每个块开始的前15个刺激为标准刺激,以形成一个记忆模板。每个块之间有一个休息过程,中间休息的过程由屏幕中的休息提示呈现,被试休息好后,按空格键继续。整个实验用于记录和分析的标准刺激有450个,每种类型的偏差刺激各有90个。整个实验大约用时18min。

3实验后数据处理和分析

使用脑电分析软件对实验数据进行离线分析。首先对原始脑电数据进行DC校正,然后进行脑电预览,拒绝具有明显漂移或杂质的脑电数据。接着去除眼电对 其它 导联数据的影响。然后进行脑电分段,分析时程为刺激后400ms,基线为刺激前100ms。接着进行基线校正,然后去除伪迹,波幅大于±100μV者被视为伪迹去除。接着分别对标准刺激和各类偏差刺激的脑电进行分类叠加平均,然后进行20Hz无相移低通数字滤波,最后将偏差刺激与标准刺激相减,得到视觉失匹配脑电波形(时间窗口:150~200ms)。统计分析时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视觉失匹配数据采用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因素分别为视觉失匹配类型(颜色、朝向、持续时间、形状、大小)×大脑半球(左、右)。可采用Greenhouse-Geisser法进行校正。分别列出了五种视觉失匹配的均值、标准误差和95%置信区间。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视觉失匹配脑电波幅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朝向偏差引起的失匹配、形状偏差引起的失匹配、颜色偏差引起的失匹配、持续时间偏差引起的失匹配和大小偏差引起的失匹配。根据球形检验(Mauchly’sTestofSphericity)的统计结果,Mauchly的W=0.451,Sig.=0.592,表示各组间的方差矩阵接近相等,故接受球形假设,应接受“SphericityAssumed”的分析结果:各类型视觉失匹配脑电数据的重复测量结果之间的差异显著(F=193,p<0.05);大脑左右半球间的差异不显著(F=336,p>0.05);“视觉失匹配类型”与“大脑半球”的交互作用差异不显著(F=1.296,p>0.05)。根据实验的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和脑电图(见图1),五种类型的视觉失匹配的主效应差异显著。实验结果说明采用oddball实验范式在同一个刺激序列中,不同类型的自动化控制界面的报警信号分别成功诱发出相应的视觉失匹配脑电波;各种类型的视觉失匹配之间的差异显著,视觉失匹配脑电波幅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朝向偏差引起的失匹配、形状偏差引起的失匹配、颜色偏差引起的失匹配、持续时间偏差引起的失匹配和大小偏差引起的失匹配。2D脑电电位分布图可看出,视觉失匹配在人脑的颞枕区最为明显。根据实验结果,可以指导设计人员在设计自动化控制界面时,优先选用视觉失匹配强的信号作为自动化控制界面的安全报警信号,以提高安全报警信号的感知效果,从而提升人—机系统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结语

神经人因实验以其能深入探究生产作业中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技术优势而在第三代工业工程的实验教学中占据重要地位。相较于以往工业工程以行为观察和问卷调查为主要手段的实验技术,神经人因实验不仅能有效将人的认知过程与行为过程相分离,避免认知与行为两者在实验测度上互相混淆,而且能研究工作中的人的内隐行为,解除人类内部认知过程的黑箱,通过神经人因实验揭示生产信息加工中各环节内隐行为的认知机理。因此,神经认知实验借助最新的神经测量技术手段和设备,突破过去工业工程实验教学的局限,满足第三代工业工程的教学与研究要求。随着当今生产自动化的程度日益提高,人机系统中的人的因素逐渐成为系统优化的瓶颈,随之而来的是人的注意力分散、警戒水平下降、人误概率增加等一系列问题凸现。神经人因实验能有效进行多任务下脑力负荷、个体认知差异等研究,揭示上述问题形成的机理,提供测度和评价指标,为改进和优化薄弱的人的因素提供客观依据。神经人因实验有其自身独特的研究方法和过程。本文通过一例具体的关于船舶数字化界面测试的神经人因实验展现了该类实验的实验范式选择、实验数据采集与分析等一般过程和方法。

本科生培养模式下工业工程论文

1国内外工业工程本科生培养模式对比

1.1国外工业工程专业本科生培养模式

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在1924年建立了工业与系统工程系。他们认为,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传统的工业工程专业技术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信息系统等企业的分析、设计和改善等多方面需求,只有借助计算机技术才能更好地发展工业工程技术。通过调整工业工程本科生的培养模式,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具有复杂系统的监测控制和优化能力的工业工程师。该校重点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开设众多具有特色的专业课程,其中包括:基础统计方法学、工程经济学、质量工程、随机制造与服务系统、仿真系统、供应链建模概论、工业工程建模、工程优化、健康系统概念、人机集成系统设计、物流学、技术预测与评价、机器人与自动化数据采集应用等课程。英国诺丁汉大学的工业工程专业主要开设制造工程和管理专业有关课程,他们致力于培养制造和管理工程师,使之能够通过生产和管理等措施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生产率的目标,从而保持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第一学年主要安排制造工程和管理的基础课程以及分析方法的课程。第二学年制造工程领域的课程包括基于制造的设计模块,自动化模块和制造过程模块;管理领域的课程主要有工业关系模块,质量工程模块以及商业会计模块。在第三学年,学校安排了广泛的选修课程,使学生可以根据各自的 兴趣 爱好 选择所修课程。而在第四学年,诺丁汉大学加强了实践教学,通过与众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学生安排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对实际研究项目进行调研、分析和答辩,进一步培养学生应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2国内工业工程专业本科生培养模式

上海交通大学的工业工程专业设置在工科院系,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有较好的工科基础,不仅掌握工程专业技术还掌握计算机、管理和工业工程专门技术,是社会急需的既懂技术又擅长管理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主要研究方向包括:

(1)生产与服务系统工程;

(2)现代物流工程;

(3)生产与服务系统规划、设计与控制;

(4)质量与可靠性工程。但是,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和去企业实习课程少,学生动手实践能力不足。天津大学工业工程专业隶属于管理学院,这种模式的专业基础为管理学、管理经济学、系统工程学、运筹学和一门工程学科(以机械工程为主)。本科毕业生需掌握工作研究、生产计划与控制、先进制造系统、物流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程经济学、成本控制、人因工程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业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成绩合格毕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其专业培养目标是旨在培养具有管理学、经济学和系统工程理论与方法的坚实基础,懂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拥有扎实的专业工程技术。

主修课程:管理学、 市场营销 学、运筹学、应用统计学、经济学、企业 财务管理 、会计学、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工程经济学、系统分析、机械设计基础、现代制造技术、基础工业工程、质量管理、成本控制、生产计划与控制、精益生产、物流工程、可靠性工程、人机工程学、实验设计、制造系统仿真、工业工程应用与实践等。由此可见,学校基础课程比例高,而专业工程类课程比例较少。

由上述典型高校工业工程培养模式可知,我国高校工业工程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管理类课程所占比重较高,而国外高校的工业工程专业课程安排大多以工程学科内容为主,管理类内容为辅。从专业实践能力来看,美国高校的工业工程专业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许多学校都安排了与机械有关的工厂实习和实际项目研究等方面的学习,使学生有机会获得生产第一线的基础 经验 ,不仅为以后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使学生对所学专业内容有了具体的认识,对以后学习工作都有很大帮助。学习最终是为了投入实践,我国的工业工程专业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优秀的工业工程专业人才。

2对国内高校的几点教学建议

根据各大高校的调查研究,我国现存教学方案存在以下不足: 教学方法 古板;教学实践环节薄弱;课程结构不合理;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针对以上不足,现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大力推行以学生为主体的启发式教学,改变学生思维模式。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实行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教学,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促进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而我国采取的是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发展学生的 逻辑思维 能力。美国本科教育采取启发式互动教学方法,教师提问,学生分组讨论。只有每个学生都积极地进行讨论,才能真正参加到学习过程中。他们把学生在课堂上的活跃度作为平时考核很重要的一部分;

(2)将课程设计作为考核科目,锻炼动手能力。首先,手的操作不仅可以促进视觉、触觉、感知能力的发展,还可以增加身体协调性。其次,通过动手设计,可以掌握其产品原理和方法,对理论的理解更加深刻。再次,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把知识从课堂延伸到具体研究项目的执行、完成,为未来的学习、工作做好准备;

(3)实施开放式教学,完善课程结构。开放式教学的核心是学生自主探究,主动参与学习到过程中,突出展现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只是注重学习内容,重要的是从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兴趣爱好出发,让学生选择所学内容,培养积极价值观。目前,开放式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模拟教学等多种开放性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一般来源于真实的生活环境,通过相似的组织结构、人员关系与时间,运用同样的资源约束、竞争压力、数据和信息,从总体战略的角度出发,培养学生的政策观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项目教学法,由学校和企业合作组成小组,深入实践第一线,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学习如何运用已有的知识,在实际操作中获取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教学法是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的使用,通过模拟企业实际的情况以及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的复杂流动,来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以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国外,一些知名大学几乎没有统一教材,学生也没有统一的课本。

教师总是想方设法地挑选最新的、最有发展前途的、就业率最好的内容来进行教学。毫无疑问,不局限于教材、注重实践能力培养的开放式教学更容易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人才;(4)加大工厂实习力度,明确学习目标。注重理论教育的高校,很多学生不知道所学习的知识到底可以用在何处,以致最后渐渐失去了兴趣,没有了学习目标和学习动力。学校可以结合学生的就业,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的行业和企业,尝试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在学习过程中引导学生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革方案,实现校企共赢。

3结语

通过对国内外高校工业工程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对比研究,从而了解到国内外在工业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上存在课程设计、培养目标等方面的差异,找出我国高校现存的工业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不足之处。从而调整现有工业工程专业的培养计划,不断优化培养方案,为制定和完善符合现代工业工程发展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参考。

有关工业工程系研究毕业论文推荐:

1. 浅谈水准测量研究毕业论文

2. 浅谈工程造价专业的毕业论文

3. 浅谈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4. 浅谈电子信息工程毕业论文范文

5. 浅谈工程测绘毕业论文

·[论文]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作者:王双厚 ·[论文] 论商标与商号冲突之解决 作者:王瑜 ·[论文] 话说长城(从长城商标屡被侵权,看商标注册 ) 作者:王瑜 ·[论文] MTV版权费的质疑与不质疑 作者:李绍章 ·[论文] “陷阱取证”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的应用 作者:陈健 ·[论文]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孙海龙 ·[论文]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梁勇 律币: ·[论文] 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作者:王旺林 律币: ·[论文] 关于商标侵权诉讼赔偿问题的思考 作者:杨兵 ·[论文] 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 作者:余晖 ·[论文]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作者:李中圣 ·[论文]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作者:周涛裕 ·[论文] 评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纠纷案 作者:刘丽娜 ·[论文] 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 作者:崔明霞 ·[论文] 对认定知名商品的思考 作者:丁茂中 ·[论文] 电信竞争中的商誉诋毁行为评述 作者:王春晖 ·[论文] 电信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评述 作者:王春晖 ·[论文] 论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 作者:何旺翔 ·[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 作者:吴元国 ·[论文] 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许育辉 ·[论文] 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作者:曲峰 ·[论文] 从同卵生殖的孪生兄弟也是兄弟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鉴 作者:武合讲 ·[论文] 虚假表示讲“位置”----从一案件的错误处理看《反法》 作者:刘卫星 ·[论文] “史努比”风波的法律思考 作者:刘清岩 ·[论文] 从《哈利.波特6》的秘密印刷谈防盗版 作者:王瑜 ·[论文] 域名抢注商标侵权与保护——兼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分析 作者:宋绍青 ·[论文] 也谈网络文字作品知识产权的尊重 作者:张要伟 ·[论文]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作者:严莹 ·[论文]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高通专利侵权案例研究论文

只是禁止苹果6S到苹果X系列禁止销售。但是iPhoneXS还是可以买啊。其实禁止销售也挺好的。因为华为手机被美国市场所打压。为什么咱们国人就不支持自己国家的手机呢。

作为中国人就应该用国产机,不仅好用而且还便宜,支持国产

高通终于让苹果吃到了“苦头”。

日前,高通公司对外发布声明称,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其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上述禁令,苹果公司应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禁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相关产品型号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等在内共计七款苹果手机。

而对于上述临时禁令,苹果公司则声明称,当前销售的iPhone手机都预装iOS 12系统,该版本系统并不侵犯本案所涉及的两项专利技术,中国消费者仍可购买所有型号的 iPhone 产品。

很多人对“临时禁令何时生效以及在多大地区范围内生效”心有疑虑,此外,对于苹果公司声称预装IOS12系统版本不受禁售令影响感到不解。

那么,在国内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看待上述临时禁令呢?

纠纷不断:苹果公司诉高通垄断,高通诉苹果欠费侵权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因专利纷争引发的冲突,最早可追溯到2017年初。

2017年1月20日,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高通,指控高通公司垄断无线设备芯片市场,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行为让该公司损失10亿美元。

随后,苹果公司又先后在中国、英国等多地对高通提起诉讼。所涉内容多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专利许可相关。

2017年4月11日,高通开始采取反击策略,先是在美国反诉苹果公司,随后,因苹果公司代工厂停止缴纳专利许可费,又将富士康、仁宝等四家为苹果公司制造其在全球销售的iPhone 和iPad的代工厂诉至美国法院。

在都采取了一定的诉讼手段之后,双方之间的商业谈判进展似乎并不顺畅。

2017年10月,因高通公司迟迟未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苹果公司反而将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iPhone和iPad产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

2017年11月起,针对苹果公司涉嫌专利侵权,高通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全面反击,先后在北京、福州、青岛、南京、广州等多地法院,共计提起了不少于16件专利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高通仅有两件专利被判全部无效,苹果压力大

针对高通起诉苹果公司侵权的涉案专利,苹果公司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拒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十件高通涉案专利有了无效宣告审理结果,其中,六件被判有效,2件被判部分有效、部分无效,2件被判全部无效。

可以看到,高通涉案专利被判全部无效率仅20%,相当于近八成专利诉讼中,苹果公司都存在败诉的风险。

相关信息显示,高通公司被判有效的专利包括:“用于聚合和呈现与地理位置相关联的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用于无线网络混合定位的方法和设备”、“链接到无线装置上的应用程序的设备及方法”、“具有高密度的局部互连结构的电路及其制造方法”、“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和“用于分析数字化音频流的低功率集成电路”。

高通发布的声明显示,在权利内容为“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和“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等两项被判有效的专利中,高通公司获得了法院诉中临时禁令支持。

可以说,在高通被判有效的涉案专利中,苹果公司可能败诉的承担侵权责任和被判禁售部分型号手机的风险或概率非常大。

因此,iPhone 6S、iPhone 6S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等在内共计七款涉案苹果手机型号,被判立即停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也就可以理解了。

禁令效力:苹果公司相关涉案型号手机应立即停止销售

针对高通公司声明中的“诉中临时禁令”,可能是“行为保全”裁定,也可能是“先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如果是属于行为保全性质的裁定的话,苹果公司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简单说,一旦高通公司声明中的“诉中临时禁令”属于裁定的话,那么,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苹果公司应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禁止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七款涉案型号手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如果是“先行判决”的话,因为属于一审判决,那么,苹果公司还可以提起上诉,待二审终审会才会正式生效。

苹果的官方声明中表示,中国消费者仍然可以在中国境内购买到所有型号的iPhone产品,并强调正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按照我国法律,“诉中禁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并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意味着对于被列入禁售范围的iPhone相关型号产品,该禁售令已经生效,在此期间苹果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都属违法。

至于苹果声称“iOS12”的软件版本不涉及侵犯高通专利的说法,需要指出的是,福州中院裁定针对的是产品型号,跟iOS版本无关。即便苹果之后可以绕开高通的专利,也需要首先向法院证明这一点,在此之前依旧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实际上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苹果就提出了这个意见,但是法院没有采纳而是依旧发布了禁令,说明法院是不支持苹果的“iOS12版本不侵犯高通专利”这个说法的。

可以说,当前国内正成为各类知识产权纷争解决的“优选地”,不仅是国内公司,包括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等在内众多国外公司也越来越多将它们的知识产权纷争放在中国解决。

一方面,这表明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认可,另一方面,国内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也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信赖和追捧。

因此,在国内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高通专利权,被判“临时禁售”,势必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当然,对于横亘在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纷争,或许也有望加速得以解决。

【案例6】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2018年中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达索公司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审判。最终的审判结果表示:案件中的侵权方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原告方达索公司的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与此同时,上海电动车技术公司需要承担案件原告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赔偿费,共计九百万人民币。随后不久,侵权事件再次发生。在该案件中原告方依旧为达索公司,被告方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判处被告侵权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人民币。与此同时,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违法的侵权行为,不得再擅自使用达索公司所开发的软件。专家点评案件中的被告方为侵权事件的发生支付了高额的资金,但是知识产品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是不能用价格来衡量的。知识产品的价格往往会高于其所创造的经济利润,因此法院的判决决定是公平且合理的。高额的经济损失赔偿能够有效的对创新机制进行维护,使得市场中侵害知识产权、擅自使用知识产品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得以减少。只有这样,知识产品创作者或单位的著作权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保障,这对于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十分有益的。在此次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有待进一步商讨。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进行原告方实际损失的评估。但在本案中,被告方所支付的赔偿资金就只是原告方实际的资金损失数额。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实际损失在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酌定因素,因此在判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也应当阿紫实际损失框架基础上进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蒋舸【案例7】游戏网站3DM侵犯著作权案案情回顾由于在没有获得日本游戏公司的允许,就将该公司所开发的游戏上传至3DM游戏网。日本游戏公司向3DM游戏提起诉讼,控告该游戏网站侵犯了公司的权利案件中所涉及的游戏软件共计五个。日本游戏公司提起诉讼以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表示:3DM的侵权行为成立。因此,3DM公司应当向游戏的开发单位即日本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案件最终的赔偿金额为160万元左右。在我国3DM游戏网站也被众多网友称为游戏破解网站,因为在这一网站中能够玩儿到很多需要付费的游戏。这种破解游戏也归属于盗版游戏的范畴中,但是由于破解游戏在使用过程中不需要支付软件费用,因此也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喜爱。但是,这种游戏形式的存在是不合乎法律法规的。专家点评虽然说娱乐休闲活动时没有国界划分的,但是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当下,全球版权的低于差别在不断的减少,但依旧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因此,上述案例的国际性特征值还是很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在本案中对侵权行为及相关的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结果还是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借鉴性的。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在游戏进入到国内市场前,游戏产品的前置性内容审查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于没有通过审查的游戏,将不赋予进入市场的资格。也就是说,没有通过审查的产品是不能够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润的。产权的保护与游戏公司的生存发展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产权对于游戏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在缺乏有效救济的状况下,行政审查介入问题的方式也十分值得关注。就我国游戏审查制度而言,没有通过审核的游戏产品是不能进入到市场的。这类游戏主要包括:带有暴力色彩的游戏、带有种族偏见的游戏等。游戏产业的经营者们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出现违规行为,使得游戏产业能够在合法的轨道上稳定发展。除此之外,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也要好好保护自己的产权不受侵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邱治淼【案例8】利用微信公众号泄露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情案本案件为我国第一个立案并进行判决的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件,罪名为违法传播影视作品。通过江西省新余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大量调查发现,《人民的名义》被微信公众号违法传播。该公众号的运营者在传播影片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多的打赏,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及传播权。随后,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本文的被告方:公众号实际运营人陈某周期为五个月的拘留并向原告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与此同时,对其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及经营过程中的不法收入进行没收。专家点评这类案件的的侦办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技术破密难,在对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技术能力有限或者鉴定费用较高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的获取信息。二是法律层面的界定较为模糊,借助微信号侵犯著作权的过程与一般的网站实质内容被侵权之间有着明显的差距,而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盗链以及聚合盗链等侵权行为进行规定,还需要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该案在侦办的过程中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其中,国际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权庭以及全国“扫黄”办公室等部门都在该案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国家版权局,两次来江西对该案件进行督办和调查。此后,江西省版权局也针对该案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以此来推进该案件的顺利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相关部门对于类似的侵权案件的态度。——江西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 阙米秋【案例9】文著协诉知识分享平台侵犯著作权案文著协诉称,《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对汪曾祺的作品《受戒》进行电子化复制,在固定的网络平台上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版权,从中获取利益。最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理,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立即停止对该著作的侵权行为,并对文著协以及同方知网公司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专家点评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服务商或者知识资源分享平台必须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类网络平台或服务商既不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十二条二款对相关的著作进行转载摘编,也不具备相关的免责待遇。该案件的审判不仅对一些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间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和遏制,还从根本上保护了相关著作权人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不仅如此,该案件的实力还促进了文著协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对相关的平台和服务商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规范了我国知识资源分享平台以及服务商的相关活动和工作。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不仅传播力量大,其涉及到的著作范围也较广,因此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著作权法》中的规定进行。现阶段,大多数的司法机构也加强了对这类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期望可以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和机构来阻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以此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丛立先    【案例10】凸凹等6位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案情回顾作家凸凹、裘山山、李迪、李培禹、梁鸿鹰、徐可发现在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盈利性刊物《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有他们著作权的作品的出现,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该公司并没有得到这6为作家的许可和授权。因此,这6位作家便将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6位作家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其也受到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重视和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认定该公司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相关的著作的侵犯行为成立,法院判定被告要对6位作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即对每个侵权作品赔偿2500元,并且诉讼费也应该由被告承担。专家点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报刊进行相关的文章转载时需要支付每千字100元的转载稿酬。当报刊需要转载的文字找不到其作者时,报刊可以将相关的情况以及稿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然后再由协会转交给相关的作者。报刊的转载法定许可制不仅为报刊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还极大地促进了报刊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报刊转载在支付稿酬方面的管理制度比较混乱,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改善。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在全国1万多家报社中,只有几十家会按照相关规定将稿酬交由文著协,并由其转交给被转载著作的作者。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的调整。虽然在该案例中相关的公司以及期刊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接受了赔偿,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本的花费较大。所以说,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的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著作侵权的行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2.2专利权案例分析【案例1】福药公司与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再审案江苏微生物研究所具备“一种含1-N-乙基庆大霉素C1a或其盐的药用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但是该研究所发现福药公司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也在其专利权的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江苏微生物研究所请求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福药公司辩解道,他们所生产和销售的注射液的原料药都是经过相关授权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并且只有生产依替米星注射液的唯一商业用途,最后判定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成立。为了更详细的了解此案,将其归纳整理如下图。本案关系图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此案后对该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处理。其认为:但凡含有硫酸依替米星的药用制剂都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而福药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也属于其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判定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令福药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当天开始停止对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福药公司对于该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变向沈阳中院提出了行政诉讼,但是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处理,沈阳中院维持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的审判结果,认为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沈阳中院认为专利许可应该是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福药公司在进行辩解的时候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的原料药是经过其专利人方圆公司以及其专利独占许可人山禾公司许可和授权之后才开始使用的,因此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但是经过调查可以了解到,福药公司并不能提供方圆公司对该产品的授权许可书。不仅如此,方圆公司在2008年之前虽然向福药公司提供过该原料药,但是当时的方圆公司并不是专利权人,这也说明了方圆公司没有权利向福药公司提供该原料药的专利权,这也是沈阳中院维持原判的主要原因。福药公司不满一审的结果,又向辽宁省高院再一次提起了申诉,经过调查,辽宁身高院取消了辽宁身知识产权局以及一审的审判结果。辽宁省高院认为,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对该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不仅没有从多个角度对福药公司的申辩进行调查,也没有确切的证据判断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就直接以侵权案对福药公司进行相关的处理,并禁止福药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得,因为其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对于二审的决定江苏微生物研究所也提出了异议,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的要求。但是最高法院却驳回了其要再审的要求,选择“默示许可”的态度,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高法院认为,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他人专利权的时候,必须要与专利权人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用。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经过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也是可以对该专利进行使用的。比如,某一物品的唯一商业用途就是实施某项专利,而相关的专利权人允许购买人实施该专利权的行为就是指专利权人默认许可了将该专利给予他人进行使用。而对于该案件来说,福药公司用于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原料药是经过其专利权人以及其专利权人第三人许可的,并且该原料药的唯一合理的商业用途就是用来制造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这也是就是说福药公司使用该原料药生产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权的行为。在该案件中,福药公司对原料药的生产和销售都是在2008年以前进行的,但是辽宁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都认为默示许可的观点是被允许的。不仅如此,在我国还有很多相似的案例都是与专利的默认许可有一定关系的。我国的最高法早在2008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实施权问题的函》中表明了对默示许可的态度。在该条例中明确表示了默认许可的合法性。我国在很早之前就曾出现了默示许可相关的案例,但是那时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这使得相关部门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无法可可循。而该案件的审理对于后续此类案件起到了重要的借鉴意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加强专利默示许可方面的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以及稳定性。在该案例的基础上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在默示许可观点的基础上,相关的专利权人在对购买者售出该电机的同时也默认了其可以使用洗衣机的专利,并且有权生产、销售、出口这类洗衣机。【案例2】苹果涉11项专利侵权,收购苹果的罗永浩离梦想近了根据相关的数据可以了解到,在双十一的时候天猫的销量突破了2000亿的大关,最终交易额高达2135亿元,这也是相关的企业与众多买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根据外国媒体Apple Insider的相关报道可以了解到,Dynamic Data Technologies向苹果提起了诉讼,称苹果的产品和服务侵犯了其包含视频处理、优化等11项专利。Dynamic Data称,虽然这11项专利涉及的领域和范围都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这11向专利都与其视频处理有一定的关系。该案件的起诉文件长达68页,其中包含了这11向专利的相关内容。据了解,第一项专利是与改善视频的画质技术有关的。第二项专利是与相关视频中颜色键的保存相关。第三项专利是根据相关的技术来达到对物体的运动位置进行确定的技术。不仅如此,在这11项专利中还包括视频的叠加处理技术、减少相关视频处理过程的时间和消耗的技术以及减少内存的技术等等Dynamic Data认为苹果的这种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明知故犯的。因此,Dynamic Data不仅要求苹果要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用,还要根据现阶段出现的问题想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但是真相具体是怎样的呢?真的是像Dynamic Data所描述的这样吗?有关资料表明,这起诉讼很有可能是专业组织发起的“专利流氓”案件,其对谷歌、微软等公司也都提起了类似的诉讼。与此同时,苹果和高通的官司还在进行中,这起诉讼对于苹果的发展也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打击。而且该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让一些人在看苹果的时候带上偏见。不仅如此苹果还遭到了华尔街投行的降级,这使得苹果很难完成原计划的盈利目标,对其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根据相关的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米盒事件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纳米盒是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教育类软件。但是这款软件与学习和教育相关的活动很少,里面内容都比较的低俗和无聊,对使用者没有太大的帮助。在此基础上,全国“扫黄打非”办部署上海市“扫黄打非”等部门对这类事件加强了处理力度,以此来避免该事件的重复发生。法拉第未来还有未来吗?现阶段,法拉第正处于一个发展的特殊时期。法拉第现在正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拉第正与恒大处于互撕的状态,法拉第试图采用一些手段来获取FF的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二是法拉第的资金比较紧缺,企业内部希望通过裁员的手段来减少相应成本的指出,以此来维系企业内部的正常发展。根据相关消息了解到法拉第一位副总裁和其中一位创始人Nick Sampson已经相继辞职,这对法拉第的内部运营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如此,法拉第还在美国的一个大型网站Go Fund Me上发起了筹款,根据网站内的情况可以了解到,该筹款持续了很多天,获得了将近2.1万美元的捐赠。该项目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在两周内能够筹集到5万美元,以此来缓解企业内部资金紧缺的问题。根据企业内部的人员的回应可以了解到,法拉第希望用这笔资金来维持企业内部相关生产团队的正常运行。【案例3】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 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出申请,对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该专利在2015年2月25日正式成立。在此之后,该专利的申请人提起了有关侵权纠纷的诉讼,其认为上海某公司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和销售该摩托的外观设计,于是便请上海知识产权局对该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接受了该案件的诉讼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便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可以了解到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一本杂志上刊登了相关的摩托车广告,从广告的图片中可以看出这辆摩托车的左侧和右侧被展示了出来,并在其固定的位置上刻上了专有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而请求人则在2016年11月10日在广州进行了保全证据申请,并对涉案摩托车的出处以及相关的证件进行了调查和备案。对于这些事实,被请求人并没有反驳,并且为自己辩解道,该摩托车的配件以及外观都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的,并不是其公司内部自己设计的,被请求人只是在后期对这些零件进行了组装和销售。不仅如此,被请求人辩解道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经过对该案件的处理和调查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主要是因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请求人在使用该摩托车外形的过程中,无论是自行购买的零件在进行组装还是向第三方直接购买都应该经过该摩托车外形专利人的同意和授权。在对涉案的摩托车以及申请专利的摩托车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两款摩托车在外形上并无太大的差别,基本可以认定是相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上海某公司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被请求人没用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便擅自对相关的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这已经属于侵犯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最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典型意义】在本案件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到请求人的诉讼之后,立即对改时间进行处理和调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地体现了我国相关部门面对类似侵权案件的态度,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4】案例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产品质董追溯防伪系 统及追溯防伪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5日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有关“产品质量追溯防 伪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的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6年8月3日正式被批准。该专利的申请成功也说明了当求情人在提起诉讼时的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请求人认为某杂志社以及某就业未经过其允许便擅自对该专利进行使用,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处理结果】在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请求人不仅提供了被请求人购买白酒并对溯源防伪全过程进行保全的公证书,还提供了该酒业公司职员录制的其白酒产品防伪标签防伪溯源过程的视频影像。但是被请求人也为自己辩解道,其签订的时间要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而且其还有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经过对案件的一系列审理之后,合议组提出了以下几点:一是被请求人某酒业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并不能确定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是否相同,因此该合同书并不能为其技术申辩提供有利的证据。二是从请求人所提供的该酒业职员的录制影像中可以了解到,该就业所使用的产品追溯平台与溯源防伪方法方面的技术与该专利的技术大致相同,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畴。三是该酒业所使用的防伪凭证的具体技术是由被请求人某杂志社所提供的,这说明某酒业与某杂志社都参与本次侵权行为。经过最终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该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某酒业与某杂志社立即停住对该专利的使用。【典型意义】在现在社会上,酒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所引发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溯源防伪技术的侵权案件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在该案件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专利权人的诉讼之后便马上对该案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详细的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还结合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最终确定其侵权行为成立。此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5】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 动灭火装罝”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关于“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动灭火装 置”的专利申请,在2012年4月11曰该专利被正式批准,并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在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案件和侵权案件时是合理有效的。在此之后,请求人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其认为被请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非贮 压式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管网式)FZXA_CX”,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处理结果】江苏省知识产权在街道诉讼后便马上展开相关的调查,其认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涉案专利产品的管网是U形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管网是软管,形状是可变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申辩的时候都认可侵权产品是被用于大客车的后置发动机舱内,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涉案产品是很有可能将管网的形状设置为U形的。但是无论该侵权产品的管网形状是什么样的,该产品的技术手段都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是一样的,这就说明了侵权产品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认定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成立。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最终做出判决,被请求人确实是侵犯了该专利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使用、生产和销售。【典型意义】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为后续很多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的意义,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6】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极速拉线装置”实 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投诉方杨光献在2015年10月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有关“极速拉线装置”的专利,并在次年的3月9日正式得到了该专利的授权。在此之后,投诉方发现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的240条链接的使用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投诉人便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处理结果】在接到诉讼之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本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判断。相关部门对投诉所提供的侵权资料以及证据进一步的调查,并将涉案专利与涉案的产品进行相比较,最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有三项技术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阿里巴巴所制定的投诉规则可以了解到,专利权人在对旗下相关的产品投诉之后,如果涉案产品确实在某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那么电商平台会及时的通知被控侵权方,以此来方便其进行处理。在该案件中,阿里巴巴在通知卖家之后,又结合了卖家提供的相关线索了解到,被控侵权产品确实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阿里巴巴马上断开了涉案的链接。【典型意义】该案件主要体现了全国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的协作机制。通过当地的知识产权局或者维权中心与电商平台的通力合作,对本案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调查,这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极大地打击了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侵权行为,促进了电商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论文

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侵权

论文关键词:数字化作品网络著作权网络传输权责任主体

论文相关查阅: 毕业论文范文 、 计算机毕业论文 、 毕业论文格式 、 行政管理论文 、 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峻。本文从保护对象、侵权责任主体角度出发,对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展开论述,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联网在我国广泛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给人们提出了信息使用和保护的问题。尤其是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国际社会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其中最受普遍关注和影响最深远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新公约,即《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主要是关于新传播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本文拟就网络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侵权行为法律应对几个间题,作一论述。

一、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

(一)新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变迁及其法律认定

网络环境下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一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二是作品受保护的标准模糊化,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很难区分和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对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前对网络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谈不上保护。面对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权利人叫苦连连。事实上,这里所指的网络作品并非新创作的作品类型,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网络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可以从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找到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未对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权仍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便捷性、资源传输的快速性以及实时性等特点,使之成为一个热门和首选的平台,因为其范围的扩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场。但网络本身在一定层次上脱离了物质世界又附带着无数的利益,对利益的侵害同样变得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收益。本文认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应当同时从技术角度分别对各方面进行分析和指出漏洞,从立法和政策方面探讨改善和解决之途径。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 维权作者简介:沈沁炜、王陆续,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6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 使其具有专有性,无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Windows系统。从95,98到当下的Win10系统,中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维权无门,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一)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应用软件侵权是最普遍的,最受广大网民“认可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美国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软件80%来自中国。 正版软件会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一些限制,当用户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继续使用软件,就需要付费。但在我国,这种支出是毫无意义的这点已经成为共识。应用软件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软件中植入广告,劫持浏览器主页为一些网页游戏、赌博或者是色情页面。而最新最“官方”的盈利方式则是捆绑安装。百度就做得非常明显,搜索任何软件进行下载百度软件中心的下载总是首当其冲或者仅仅是排在软件官方页面下方。下载完成后的结果显而易见,许多本身免费的软件都能让百度从中获益,从下载结果看,百度对这些软件是完全忽视名字而直接按照数字编号的。此外一些软件下载网页也把很多软件整合进P2P下载器中。用户直接下载获得的并非软件本身的安装包,而是一个P2P下载器,里面捆绑了许多插件(这些插件的制作人和下载器和网站都是有盈利分成的)。用户如果是急切下载就会安装很多不必要的软件。而“吾爱破解”就是一个在软件破解、反汇编、逆向工程方面有着极高人气的论坛。该论坛创建时间较早,如今已经成为业内顶尖论坛,专业程度相当之高。更为令人惊异的是该论坛几乎收录的几乎所有知名软件的破解版,去广告,乃至迅雷、爱奇艺、百度云的会员破解与限速解除。该论坛作为一个门户和入口,非常容易就让一个不同网民变为“资深侵权人”,从此对破解软件产生依赖。从某种角度而言,此类优质网站相比起破解软件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类网站门槛较高,一般的网民对破解版没有刻意搜索的意识,因此危害并不大。目前涉及到此类的诉讼几乎没有,因为维权成本极高,却很难收到良好的结果,这也是该类行为淡出公众视野的原因。(二)从“百度文库侵权案”与网络小说网站泛滥看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百度文库”的前身是2009年11月推出的“文档分享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地查阅找寻各种文本资料。“百度文库”内所有的资料均是百度注册用户上传,百度对其上传的资料并不做修改。但是,在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取得作者授权就能够免费下载,严重侵犯了文学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最终出现了“百度文库侵权案”。就在2011年3月15日,《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由韩寒,贾平凹等50余位作家联名发布。他们一致指责百度文库是一个“贼脏市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委员会也加入到声讨的大军中,公开支持文学界展开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百度文库陷入了舆论的声讨中。其实这仅仅是整个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的冰山一角,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诸如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性质与百度文库也相似。网络小说也是如此。用户收看新章节需要付费,作者和网站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种免费小说网数量非常庞大。这些帮助人们搜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亟需法律的监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护。 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数据库进行界定,但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汇编权,电子数据库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电子化,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电子数据库置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三)从“B站侵权系列案件”、热门影视资源贩卖、音乐平台会员贩卖看电子音像侵权现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审理了乐视诉B站侵权一案。最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4.6万元。实际上,这并非弹幕网站bilibili首次面临诉讼,因为版权侵权问题,bilibili曾先后被爱奇艺、斗鱼、华视等公司告上过法庭,还因为侵权提供《中国合伙人》的点播服务,被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B站盈利的模式区别于其他的视频门户网站,不通过广告和会员收费盈利。同样,视频完全来源于用户自主上传。其性质与百度文库一样,可以轻易就压垮正版资源。流行音乐的版权问题同样堪忧。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发布通知,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未经授权,私自传播音频。并规定,未经授权而传播的音乐须在7月31之前撤出平台。最终,各大音乐平台下线了数万乃至数十万首歌曲,仅百度音乐就有六十多万首,唱吧也有近三十万首。单从数据上来看,似乎整个市场焕然一新,实则不然。根据腾讯娱乐2014年调查结果显示,有65.11%的人选择从其他渠道获取免费音乐,30.59%的人选择在线听,只有1.18%的人会在网上付费下载。部分小型数字音乐平台为了牟利,“变相”地进行资源无偿化。即象征性地设立所谓“付费账号”,然后将其以极低的价格卖出。相当于为低成本下载无限量的高质音频提供了一个入口。其实很多平台并没有开启类似帐号异地登入检测的功能。因此实际上,侵权的现象一点都没有缓解,仅仅是音乐制作人得到了补偿,只是代价转移给了平台,长此以往,矛盾得不到解决,问题必将更加严重。三、完善网络知产保护的措施(一)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护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我国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可是,这些立法存在着立法主体不统一,内容矛盾,繁杂重复的问题。所以,一部《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急需被制定。相关单位机关也需要积极寻找创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关权利人合作。权利人将自己的产品发布于网上的同时准备好备份信息,交由政府保存。在产品内部植入自毁程序,当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检测到自身被恶意复制,侵入时,激活自毁程序。相应用户就不能继续正常打开与使用该产品。还有,侵权行为所依托的就是相关的信息技术,而相关软件就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载体,此类软件可以一并收归在政府的管辖之内。政府可以规定使用此类软件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及认证,将该类软件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控制在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所有安装该软件的用户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备案。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强。一定要确保相关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二)信息技术方面的保护跟进1.应用软件方面:目前大部分应用软件都是加了压缩壳的,然后通过用户名+密码+注册码(付费获得)来进行软件验证。许多常用的壳,通过Peid和Exeinfo PE两款软件可以分析出来,通过OllyDbg软件可以对程序进行调试,通过对验证步骤代码的跳过可以直接取消注册步骤,亦或是使用补丁制作工具制作补丁进行补码跳过验证步骤。同样对于软件验证步骤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册码的算法,制作注册机。对于这方面,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辅助走在了前线。因为收费辅助属于非法收入,而且来钱很快,辅助作者和其团队(主要是卡盟辅助,端口辅助基本属于圈钱作品)为了确保利益的稳定一般会使用相对较为高级的E盾和80网络验证,采用不可逆的加密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汇编人士无法破解。但是仅限于易语言的程序,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为收费外挂量身定做。因为C语言编译的程序在网络上是占绝大部分的,E语言编译的常规软件基本上属于分享软件,想要加密进行验证收费的毫无疑问只有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了(大部分作者仅仅是急于牟利并且本身不具有成熟的高级语言汇编能力,E语言门槛低,模块方面对于过驱动和反扫描比较成熟,因而成为首选。当然本身属于非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反破解方面采用的策略值得借鉴)。2.文字信息方面:文字信息方面的成本相比较于应用软件就低廉得多。在冰点、沸点等下载器的支持下,百度文库、道客巴巴已经不成为难点,甚至中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知网也可以通过cnki-downloader软件下载,毕竟文字复制起来十分迅速。唯一有效的也许是让搜索引擎下架盗版小说网站,毕竟对于许多人来说通过搜索引擎找网站是必经之路。正规网站也要强化自身的SEO优化。3.音像方面:从前文B站侵权的案例来看,主要采用的是盗链技术。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它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如广告),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受益者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服务提供商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常见的盗链有以下几种:图片盗链、音频盗链、视频盗链、文件盗链。而B站采用的正是视频盗链。当然反盗链技术也是比较成熟了,限制引用页、加密伪装、附加随机码等等。但是如果把针对对象的数据下载到本地就比较难以对付。观看视频必然在个人PC端有缓存数据,通过一些嗅探软件(例如维棠)也可以直接下载视频。目前迅雷采用的云播放模式则不会留下缓存,通过提交给服务器的地址,将资源下载到云端转码观看。这项技术应该普及至主流视频门户网站。(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1.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2.提高产品享用者的意识:产品享用者的地位最为特殊。普通用户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产品只有“使用”的行为。普通用户相对于权利人及侵权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辖的维度之外,当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规定着对于侵权者的惩罚。这并不妨碍一般民众正常使用“来路不明”的信息产品。所以普通用户的观念转变是十分困难的。企业方面要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与加密技术,拉开盗版与正版的使用成本与实际体验。政府更应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让公民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将会影响其个人利益。了解更多可咨询撰撰网。

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已经在监管部门得到深度应用对于网络假冒伪劣产品、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