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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刊物稿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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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刊物稿费暂行规定

应该算作工资和工资一起计算

如果不是非盈利性的内部交流刊物,可以不支付稿费。但如果刊物对其他原创稿件给予了稿费,就应该支付给转载文章作者。

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所以,你们的内部的这个,不符合相关的稿酬的规定 ,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

内部刊物稿费发放规定

你公司情况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想交税的情况下,只能做费用报销处理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如果没有出版、发表,应合并到当月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  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  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  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  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  《司法行政》杂志           部办公厅主办  《人民调解》杂志           部基层司主办  《法律与生活》杂志          法律出版社主办  《中国律师》杂志           全国律师协会主办  《函授通讯》杂志           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  《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        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  《法医学杂志》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  《政法论坛》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行政法学研究》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比较法研究》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现代法学》杂志           西南政法学院主办  《法学》杂志             华东政法学院主办  《法律科学》杂志           西北政法学院主办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中南政法学院主办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  《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       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  《司法业务文选》           部法规司主办  《新生报通讯》            部劳改局主办  《函授教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研究生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政法图书馆》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政法高等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内部刊物规定2015年

打算再摘抄一些其它专业报刊或图书、网站上的文章,不知道合法否? :摘抄图书或下载网上的资料,只要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不存在歪曲和丑化,就不会构成侵权。 另,由于是发给员工看的内部报刊,需要到新闻出版局办手续吗? :不用。但得严格控制内部发行,不得外传更不得收费。

可以再投稿。“内部刊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闻出版物,只是系统内部交流的文字材料,在“内部刊物”刊登作品视为同行之间交流阅读,尚未公开发表过。只有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刊号的报刊发表,才属于“公开发表”。因此,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再投稿仍然属于第一次投稿的“首发稿”。

内部刊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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