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发表知识库

首页 期刊发表知识库 问题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

发布时间: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

1.公平对待男女劳动者概念解释什么是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机会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面试、录用、工作安排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平等地对待劳动者,不得基于性别、婚育状况对男女劳动者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2.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我估计谈过恋爱相过亲的广大男同胞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出现的频率,不亚于妈妈媳妇掉进河里先救谁的问题了。当然我也不例外,作为一个过来人,女生问男生这样的问题,是正确的,而且很有必要问。首先,作为女生来说,选择一个什么样的男人,决定以后过什么样的生活,除去家庭因素,这个男人本身优不优秀很重要,即便看脸的时代,女生也会慎重考虑这个问题,毕竟颜值不能当饭吃。第二点,女生问这样的问题,是看这个男人对未来,有什么样的期许,有什么样的计划,从而判断男人是否是一个有想法有追求,可以依靠的人。第三点,能问这样问题的女生,说明她本身就是一个想法的女生,她会选择一个可以一起奋斗,一起成长的男人,如果你对未来没有规划,没有想法,她可能会觉得帮不上她从而跟你分开。当然我女朋友在我们刚认识的时候也问过我这样的问题,我就跟他讲了我的规划和实现目标的想法,显然与她的想法不谋而合,因此我们现在统一战线,在为我们的未来共同努力。无论能否实现,先给自己定个小目标,想法一定要有,敢想才能敢干才有机会实现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不得限制女职工的内容就是孕产期不得辞退女职工,全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合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供参考。

对于妇女就业保障,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女子享有与男人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工作者,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子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子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违反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违反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

促进就业政策法律化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反对就业歧视专章规定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细化公平就业条款、消除就业歧视的意见和建议占了不小的比例。人们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能为公平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就业促进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没有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建议法律专章集中规定这部分内容。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而在公平就业一章中,则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经过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援助的规定逐步得到细化。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因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要经行政许可针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准入门槛。除对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等方面有要求外,法律还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