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一、“北大核心”: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即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每四年修订一次,目前是2008-2009年版。二、“南大核心”: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四、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五、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六、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七、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但各单位对中文核心认定办法不一样,应以自己单位的规定为准。一般的以北京大学为准,即《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来确定核心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一般说来,“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指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该类刊物的刊号均标注有CN字母,人们习惯称之为CN类刊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上有另外的说明“新闻出版总署”网上的说明如下:答:凡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为正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从未就学术水平的高低为这些期刊划分过级别,仅从出版管理的角度,按照期刊主管单位的不同将期刊分成中央期刊和地方期刊,这样划分是为了按照期刊主管单位的不同对期刊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有的期刊在封面上刊载“国家一级期刊”等字样,不是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选出来的,并非政府行为。********************************************************SSCI即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的姊妹篇,亦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是目前世界上可以用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科学论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的大型检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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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主管单位: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主办单位: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国际刊号: ISSN 1001-490X 国内刊号: CN 43-1008/C期刊级别: 北大核心/CSSCI期刊 期刊类型: 月刊期刊地址: 长沙市德雅村7号(410003)投稿邮箱:《江西社会科学》征稿主管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主办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国际刊号:ISSN 1004-518X国内刊号:CN 36-1001/C期刊级别:北大核心/CSSCI期刊期刊类型:月刊投稿邮箱:期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49号(330077)《社科纵横》(新理论版)主办单位:甘肃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7——9106国家统一刊号:CN 62——1110/C投稿邮箱:《统计与决策 》主管单位:湖北省统计局 报刊刊期:月刊 主办单位:统计与决策杂志社 报刊版面: 编辑出版:统计与决策杂志社 邮政编码:430071 创刊日期: 国内统一刊号:CN42-1009/C 互联网址:国内邮发代号:38-150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2-6487 期发行量:5000 国外发行代号:DK42008 投稿邮箱:《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月刊主办:福建社会科学院《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月刊是福建省电化教育馆组织编写的教育刊物。刊物始终坚定地站在基础教育改革前沿,倡导生命化教育写作,关注教师生存与发展现状,关注儿童文化,以平民立场办刊,以成全教师的发展为宗旨。国际刊号:ISSN 1672-6847国内刊号:CN 35-1268/C投稿邮箱:《甘肃社会科学》主办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甘肃社会科学》是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1979年创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国际刊号:ISSN 1003-3637国内刊号:CN 62-1093/C邮发代号 54-2,投稿邮箱:《湖北社会科学》国内统一刊号:CN42-1112/C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8477 投稿邮箱:《教学与管理》《教学与管理》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双效期刊”、全国综合教育类“核心期刊”全国教育学院学报研究会“优秀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4-5872,国内统一刊号CN14-1024/G4,四封彩色印刷,内文80页。《教学与管理》创刊于1984年,创刊伊始为季刊,1997年扩容为月刊,2000年扩容为半月刊,2001年扩容为旬刊。投稿邮箱:《教育理论与实践》出版地:山西省太原市 主管单位:山西省教育厅主办单位: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教育学会编辑单位:《教育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国内统一刊号:CN 14-1027/G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633X邮发代号:22-31国外发行代号:BM6049投稿邮箱:《教育研究与实验》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160X 国内统一刊号:CN 42-1041/G4 邮发代号:38-144投稿邮箱:《开发研究》【期刊名称】:开发研究【主办单位】: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出刊周期】:双月【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4161【国内统一刊号】:CN 62-1005/C【收录情况】:《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万方数据、中国科技期刊网收录期刊【邮发代号】:54-48【发行情况】:国内外公开发行【投稿邮箱】: 《兰州学刊》《兰州学刊》是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刊物,以科学性、思想性、前沿性为指导,主要刊登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论文,并设有一定的研究专栏。 主办: 兰州市社科院;兰州市社科联出版地:甘肃省兰州市语种: 中文 开本: 大6开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3492国内统一刊号:CN 62-1015/C邮发代号 54-71国内统一刊号:投稿邮箱:《中国成人教育》国际刊号:ISSN 1004-6577国内刊号:CN 37-1214/G4邮发代号: 24-96投稿邮箱: 《中国医院管理 》刊名: 中国医院管理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主办: 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周期: 月刊出版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文开本: 大16开国际刊号:ISSN 1001-5329国内刊号:CN 23-1041/C邮发代号 14-76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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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02]1号)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已根据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现予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02年5月22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 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2002年5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1、《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修改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 2、第一条修改为:“藏语文是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了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维护语言文字法制的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 4、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的重要会议、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或者两种语言文字。 各级国家机关的普发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6、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第六条修改为:“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适时开设外语课程。” 8、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区应当采取措施,扫除藏族公民中的中青年的藏文文盲。” 9、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区鼓励和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应当学习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应当学习使用藏语文。” 10、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区积极发展藏语文的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重视出版藏文少儿、通俗、科普读物。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用藏语文进行科普宣传、文艺创作和演出。 自治区采取措施培养藏文教师、编辑、记者、作家和秘书等人才,重视培养研究藏语文的专门人才。” 11、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和聘用技术人员时,对能够同时熟练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12、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外常设机构的公章、证件、牌匾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城市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等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并应书写规范、工整,译文准确。” 13、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区企业生产的在区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自治区内的各类服务行业的名称、经营项目、标价票据等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14、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藏语文学习、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促进藏语文的发展。” 15、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应当采取措施培养翻译人才,重视和加强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统一规范并颁布藏语文名词术语,促进译文的规范化、标准化。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翻译机构或者配备翻译人员。” 16、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7、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内容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9、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