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修改的。只要原来公开的内容指向豆类指的就是大豆即可。
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补正的修改,一定要仔细阅读补正通知书的内容,对照说明书附图和审查员指出的法条,真正搞清楚审查员指出的错误是什么,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里面已经有提示,则一定要按审查员的意见并且对照相应的法条去做更改。一般说明书附图的补正可能会有以下几点:1 出现了多余的文字,如“图1 锁定装置示意图”,有事审查员会要求将“锁定装置示意图”文字删除2 没有图的编号等等。无论如何,补正应该就是一些格式问题或明显笔误问题等的更改,怎么更改都不能超出原来提交的说明书的范围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能修改。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已经受理了吗?如果受理了 ,好象就没什么了,如果不受理 ,那就再改了再申请。这些不影响你的权利,主要还是看你的权利要求书等的书写效果
不需要,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上都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就可以自由发挥。实际上很多做法都是惯例而非规定,不必太在意。
您好,看你所提交的是哪一种类型的专利。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可以,我们这样操作过。
说明书附图:应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绘制。每一幅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图号。附图中的标记应当与说明书中所述标记一致。有多幅附图时,各幅图中的同一零部件应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应当含有中文注释,应使用制图工具按照制图规范绘制,图形线条为黑色,图上不得着色。如果你两个实施例结构差不多应该用相同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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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修改的。只要原来公开的内容指向豆类指的就是大豆即可。
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补正的修改,一定要仔细阅读补正通知书的内容,对照说明书附图和审查员指出的法条,真正搞清楚审查员指出的错误是什么,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里面已经有提示,则一定要按审查员的意见并且对照相应的法条去做更改。一般说明书附图的补正可能会有以下几点:1 出现了多余的文字,如“图1 锁定装置示意图”,有事审查员会要求将“锁定装置示意图”文字删除2 没有图的编号等等。无论如何,补正应该就是一些格式问题或明显笔误问题等的更改,怎么更改都不能超出原来提交的说明书的范围
一般来说,缩小保护范围,而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处理。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