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处理。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