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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存在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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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存在学术不端

首先,你要知道哪些是学术不端的行为,汉斯出版社的gzh上有介绍, 知道有哪些行为之后,以后自查避免就行了

如何避免学术不端:一、保持原创性 原创要求不只是论文的原创,甚至数学答案,都需要内容是原创的,因为作业期限迫在眉睫,很多学生在提交作业时保持原创是比较难的,但它也不是学术欺的原因。所以需要学生的参考文献和注释,需要注意一对一的诚信,这样,我们才不会掉进学术欺诈的深渊。二、严禁抄袭和作弊 未经授权使用任何外部资源都属于抄袭范畴。即使是学生过去的作业或论文也不应该完全抄袭。一旦违反规定,将受到留校察看、停学甚至开除学籍等严厉处罚。所以在写文章之前,需要计划足够的时间来寻找文献和做笔记,为文章打下基础。三、注意小组合作时的规定 有时候学生会被要求分小组共同完成作业,然而,由于教授在判断学术诚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你需要在完成作业之前了解教授对作业的要求。未经教授同意,私自与他人合作或接受他人协助,是违反学校学术诚信规定的。四、避免粗心或过度依赖许多学生到了国外认为抄袭是抄袭原文,而实际上错误地引用他人的话、观点和观点都会被视为抄袭。因此,有些学生可能并没有抄袭的意图,但由于粗心或过度依赖文献等原因,也会被扣上学术不端的帽子,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综述:有以下这些: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所谓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或者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学术活动的各方面: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管理规范。违反惩罚:1、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2、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有学术不端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捏造数据支撑学术研究成果,搞虚假命题、虚假研究,照搬照抄他人研究成果。

论文写作时常让很多人为之烦恼,论文写作是可以引用他人文献成果的,当作者觉得没得写的时候,引用的篇幅和比例很容易超标,学术论文抄袭什么后果?首先我们要清楚抄袭的标准是什么,在合理范围内的引用是不算超标的,也就不算抄袭。一般学术论文最基本的重复率标准是不超过30%,这个标准并不算严格,如果是写作发表高级别学术论文,要求就会严格不少,要求不超过15%甚至10%,因此是否构成抄袭,首先要看重复率标准,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有被认定为抄袭的可能了。是否是抄袭还需要关注作者文章与他人文章是否存在主要内容、观点的一致,重合率是否达到60%以上,还有就是原文他人文献达到一定篇幅,与原文高度重合,达80%以上并且没有标注的情况也算是抄袭。抄袭后果严重,影响个人晋升或者毕业,重者通报批评,并且数年内不能发表专业内刊物,所以抄袭对个人影响是非常大的,对学术界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对于抄袭这种行为大家在写作时一定要引起注意,以上就是对学术论文抄袭标准和后果的介绍。你所指的买了篇期刊论文,是指找了个代写给你发表了一篇论文,还是你自己写的文章花钱发表了。这是2个不同的概念,影响也不同。发现论文抄袭和代写都是学术不端,但如果是花钱发表了一篇自己写的论文,就是正常操作了,因为现在的期刊大多数都是需要收取版面费的。我假设你是第一种情况(代写,重复率还超了),那么解决办法你可以参考下,首先认真深刻的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这是学术不端,并确定之后绝不再犯。其次,如果文章已经被数据库收录,可以尝试联系杂志社申请撤网,尽量将影响降低。(这只是事后的一个补救措施,实际上代写一开始就不该出现,一旦出现,哪怕你尝试去补救,仍旧会对你的学术之路有一定的影响)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违规署名构成学术不端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前 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1剽窃 2伪造 3篡改 4不当署名 inappropriate 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6重复发表 overlapping 7拆分发表 slicing publications3剽窃1剽窃观点2剽窃数据3剽窃图像4剽窃研究(实验)方法5剽窃文字表述6整体(大量)剽窃7自我剽窃8剽窃未发表成果4伪造5篡改6不当署名7一稿多投8重复发表9拆分发表10相关研究伦理问题11其他 为进一步提升学术期刊的质量,尊重和维护学术出版规范,更好地发挥学术期刊在规范科研行为和净化学术环境方面的作用,推动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知网(CNKI)特组织编制《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概括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可能涉及的不端行为类型,通过罗列各类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给出基本的界定原则和标准。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教育部、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借鉴重要国际组织、学术团体有关学术伦理规范,以及中国外学者的相关最新研究成果。本标准在范围涵盖、内容陈述、行为界定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学术期刊通用规范保持一致,同时兼顾中国学术期刊论文撰写和发表中的特殊情况。本标准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的特点,涵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科学技术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可以依照自己学科的特点,根据本标准编制更加细致的认定规则。本标准按照准确、简明、实用的原则编写,力求方便查阅和使用。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 本标准涵盖学术期刊论文作者所可能涉及的各类不端行为,不包括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单位、审稿人等。根据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可能涉及到的不端行为的特性,本标准涵盖以下三类不端行为:论文本身存在的不端行为、作者署名中的不端行为、投稿和发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具体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相关研究伦理问题以及其他问题。标准是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在学术论文撰写和投稿时避免不端行为的指南,也是学术期刊编辑发现和处理不端行为的指导,同时也可为研究机构、资助机构和学术团体判断相应的不端行为提供参考。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剽窃 plagiarism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2伪造 fabrication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3篡改 falsification故意改变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4不当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署名与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如论文题目、关键词、摘要、作者排序、作者单位不同,或论文正文有少量内容不同)的多篇论文,投给多个期刊,或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 。6重复发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未恰当说明,在论文中大量重复自己已经发表论著中的内容。7拆分发表 slicing publication将实质上基于同一主题、数据、资料的研究结果,本可以一次发表而拆分成若干可发表的单元,作为多篇论文发表。3 剽窃1 剽窃观点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号和引注。2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注。3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简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4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拆分或重组后使用,却不加引注。5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2 剽窃数据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使用,却不加引注。4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简后使用,却不加引注。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使用,却不加引注。6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却不加引注。3 剽窃图像1 使用应经许可才能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未获得许可。2 使用可不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不加引注。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4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添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5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删除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6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增强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7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弱化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4 剽窃研究(实验)方法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注。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5 剽窃文字表述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2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3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加以标注。4 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出处。5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简化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却不加引注。6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7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8 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仅仅改变其中的方法、数据、结论等内容。6 整体(大量)剽窃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2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使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3 缩简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后使用。4 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使用。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使用。6 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7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参考文献。8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参考文献进行一些增减后直接使用。7 自我剽窃1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2 合作作者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其中一个作者)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3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4 论文的主要内容源于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却不加说明。8 剽窃未发表成果1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2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志谢等方式予以说明。4 伪造1 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2 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3 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4 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5 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5 篡改1 改变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2 挑选、删减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3 修改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4 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5 从图像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6 增强、模糊、移动图像的特定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7 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6 不当署名1 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2 将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列入作者名单。3 擅自在自己的论文中加署他人的姓名。4 虚假标注作者信息。5 作者排名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贡献。7 一稿多投1 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2 在约定或法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3 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4 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5 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或法定期内,将论文作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6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8 重复发表1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以说明或引注,或者只将已发表文献笼统地列在文后参考文献中。2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3 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的出处。4 多次重复使用一次调查结果、一幅图像或一个实验结果,却不加说明。5 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实验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雷同的论文。6 在合作研究中,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发表方法、结论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9 拆分发表1 将基于同一项调查、实验或研究的成果拆分成多篇论文发表,从而破坏了研究的完整性。2 将应当一次发表的论文拆成若干可发表单元发表,从而破坏了研究的完整性。10 相关研究伦理问题1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机构的许可,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2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委员会许可的内容。3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伦理问题。4 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5 论文未按法定或约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11 其他1 不按约定或法定,向他人或社会泄露论文关键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发权。2 干扰期刊论文评审。3 在论文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4 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5 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6 所引用内容构成了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捏造、篡改、剽窃、伪造、 变造事实和工作经历,把正确的事情扭曲化,把真实的事实变成造谣。

1992 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 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 在“伪造、篡改、抄袭 ”( FFP )( 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Plagiarism)三者中。更多内容来源: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

受院级警告处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系、部,下同)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可将其处分撤销。受校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考察,学生工作处研究,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将其处分撤销。以上具有一般性。希望对你有用哈!

分五级,具体如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扩展资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除学籍:(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公安机关处罚;(四)采取考试代表另一个人或让另一个人代表他/她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设备,销售其它情形的试题或白利润,或其他严重的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五)学术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交易论文的;

指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处分,一般是半年期限。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除外)的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留校察看

不确定哦 这要看你自己在这段时间的表现,首先还是要把学费交清,开除是有可能的,那要看你们学校的制度和规定,把最好的一面展示给老师们,学习还是要努力呀,毕竟学习是自己的事,学到的东西总会有用的,你的自己有没有什么优点之类的,自己在和辅导员老师好好交流一下,跟他做个保证,求个人情,你自己想入伍,也要等到毕业才好啊,那时你就是大学生毕业生了,比现在的就入伍要好的多,自己在好好想想吧,其实我还有一点想说的就是:你学的是什么专业呀,有这么难学吗,挂这么多的科,难道补考也没有过吗,我是学计算机的 感觉有点难学。自己好好把握吧,命运在自己的手里,加油!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6月16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捏造数据支撑学术研究成果,搞虚假命题、虚假研究,照搬照抄他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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