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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违规署名构成学术不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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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违规署名构成学术不端的行为

1992 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 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 在“伪造、篡改、抄袭 ”( FFP )( 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Plagiarism)三者中。更多内容来源: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有抄袭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伪造或篡改数据;学位论文;重复、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或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发表证明;伪造或涂改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或其它有关个人学术证明材料;

学术不端是指捏造数据、篡改数据和剽窃三种行为。但也可包括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

什么算学术不端,聚焦职教来简单介绍一下:根据《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经过调查和确认,就会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活动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措施有以下几种:1、通报批评;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4、辞退或者解聘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6、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求高校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2、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违规署名构成学术不端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前 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1剽窃 2伪造 3篡改 4不当署名 inappropriate 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6重复发表 overlapping 7拆分发表 slicing publications3剽窃1剽窃观点2剽窃数据3剽窃图像4剽窃研究(实验)方法5剽窃文字表述6整体(大量)剽窃7自我剽窃8剽窃未发表成果4伪造5篡改6不当署名7一稿多投8重复发表9拆分发表10相关研究伦理问题11其他 为进一步提升学术期刊的质量,尊重和维护学术出版规范,更好地发挥学术期刊在规范科研行为和净化学术环境方面的作用,推动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知网(CNKI)特组织编制《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概括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可能涉及的不端行为类型,通过罗列各类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给出基本的界定原则和标准。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教育部、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借鉴重要国际组织、学术团体有关学术伦理规范,以及中国外学者的相关最新研究成果。本标准在范围涵盖、内容陈述、行为界定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学术期刊通用规范保持一致,同时兼顾中国学术期刊论文撰写和发表中的特殊情况。本标准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的特点,涵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科学技术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可以依照自己学科的特点,根据本标准编制更加细致的认定规则。本标准按照准确、简明、实用的原则编写,力求方便查阅和使用。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 本标准涵盖学术期刊论文作者所可能涉及的各类不端行为,不包括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单位、审稿人等。根据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可能涉及到的不端行为的特性,本标准涵盖以下三类不端行为:论文本身存在的不端行为、作者署名中的不端行为、投稿和发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具体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相关研究伦理问题以及其他问题。标准是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在学术论文撰写和投稿时避免不端行为的指南,也是学术期刊编辑发现和处理不端行为的指导,同时也可为研究机构、资助机构和学术团体判断相应的不端行为提供参考。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剽窃 plagiarism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2伪造 fabrication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3篡改 falsification故意改变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4不当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署名与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如论文题目、关键词、摘要、作者排序、作者单位不同,或论文正文有少量内容不同)的多篇论文,投给多个期刊,或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 。6重复发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未恰当说明,在论文中大量重复自己已经发表论著中的内容。7拆分发表 slicing publication将实质上基于同一主题、数据、资料的研究结果,本可以一次发表而拆分成若干可发表的单元,作为多篇论文发表。3 剽窃1 剽窃观点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号和引注。2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注。3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简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4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拆分或重组后使用,却不加引注。5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2 剽窃数据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使用,却不加引注。4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简后使用,却不加引注。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使用,却不加引注。6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却不加引注。3 剽窃图像1 使用应经许可才能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未获得许可。2 使用可不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不加引注。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4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添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5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删除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6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增强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7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弱化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4 剽窃研究(实验)方法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注。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5 剽窃文字表述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2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3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加以标注。4 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出处。5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简化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却不加引注。6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7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8 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仅仅改变其中的方法、数据、结论等内容。6 整体(大量)剽窃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2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使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3 缩简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后使用。4 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使用。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使用。6 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7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参考文献。8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参考文献进行一些增减后直接使用。7 自我剽窃1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2 合作作者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其中一个作者)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3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4 论文的主要内容源于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却不加说明。8 剽窃未发表成果1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2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志谢等方式予以说明。4 伪造1 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2 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3 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4 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5 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5 篡改1 改变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2 挑选、删减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3 修改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4 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5 从图像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6 增强、模糊、移动图像的特定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7 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6 不当署名1 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2 将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列入作者名单。3 擅自在自己的论文中加署他人的姓名。4 虚假标注作者信息。5 作者排名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贡献。7 一稿多投1 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2 在约定或法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3 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4 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5 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或法定期内,将论文作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6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8 重复发表1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以说明或引注,或者只将已发表文献笼统地列在文后参考文献中。2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3 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的出处。4 多次重复使用一次调查结果、一幅图像或一个实验结果,却不加说明。5 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实验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雷同的论文。6 在合作研究中,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发表方法、结论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9 拆分发表1 将基于同一项调查、实验或研究的成果拆分成多篇论文发表,从而破坏了研究的完整性。2 将应当一次发表的论文拆成若干可发表单元发表,从而破坏了研究的完整性。10 相关研究伦理问题1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机构的许可,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2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委员会许可的内容。3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伦理问题。4 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5 论文未按法定或约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11 其他1 不按约定或法定,向他人或社会泄露论文关键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发权。2 干扰期刊论文评审。3 在论文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4 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5 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6 所引用内容构成了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捏造、篡改、剽窃、伪造、 变造事实和工作经历,把正确的事情扭曲化,把真实的事实变成造谣。

1992 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 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 在“伪造、篡改、抄袭 ”( FFP )( 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Plagiarism)三者中。更多内容来源: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违规署名

综述:有以下这些: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所谓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或者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学术活动的各方面: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管理规范。违反惩罚:1、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2、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术规范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论文造假违规会对不同的涉事人做出不同的处罚,对于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

没有汤,玉液酒就在学所上届名字这一行为,哎,我觉得是很惭愧的。

关于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违规署名的说法

根据《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经过调查和确认,就会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活动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在“伪造、篡改、抄袭”(FFP)(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Plagiarism)三者中。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提出了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七种表现形式: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复发表论文、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负责任、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过分追求名利和助长浮躁之风。在中国著名生命科学家邹承鲁看来:在我国学术上的不端行为还应包括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贬低前人成果、自我夸张宣传、一稿多投、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为商业广告作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等。虽然各种定义存在差别,但实质内容大体相同,即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其它违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大致都把现有主要的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以下这四类:抄袭、伪造、篡改及其他。“其他”主要包括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等不端行为。一、抄袭1、按抄袭的内容分类(1)论点(结论、观点)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2)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分析、科学实验(对象及方法)和观测结果及分析、科学调研、系统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法等等。(3)表格数据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数据,据为己有。(4)图像图形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独创性图像、实验图像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图像、图表,据为己有。(5)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6)文章套改挪用剽窃他人作品引言(或绪论),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2、按抄袭文字的篇幅分类(1)句子抄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A.整句照抄;B.整句意思不变、句式不同。如:复合变为多个简单句;直接引用变为间接引用,“把”字句变为“被”字句,改变表达方式、修辞等。C.整句意思不变、同义替换。(2)段落抄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A.整段照搬。B.稍改文字叙述,增删文句,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3)章节抄袭照搬或者基本照搬他人作品的某一章或几章内容。(4)全篇抄袭A.全文照搬。B.删简(删除或简化):指将原文内容概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C.替换:指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D.改头换面:指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等。E.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二、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或者是题目不同而内容相似)同时或几乎同时投给两家学术刊物同时发表或先后发表。这种一稿两投或两发被认定为是有违学术道德的,原因在于它一方面浪费了编辑为审阅处理编发稿件所付出的宝贵时间和精力,浪费了刊物及刊物购买者的宝贵资金,并易引起期刊之间的产权纠纷。三、伪造伪造类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一般有伪造实验数据和样品、伪造证据等形式。伪造类学术不端行为的特点是:新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数据、推理等方面不符合实际,无法通过重复试验再次取得,有些甚至连原始数据都被删除或丢弃,无法查证。四、篡改这类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在取得试验数据后,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一般有主观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等形式。五、不正当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作者经智力活动创作后,在所形成的作品(含复印件)上标示姓名的权利。署名权作为著作权中的一项人身权利,既表明作品的作者身份,又反映作者与作品的内在联系。享有署名权的主体是真正的作者。法律禁止在他人作品上随意署名,即使作者本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示他人姓名,也系无效法律行为。不正当署名包括:无端侵占他人成果,使该署名者不能署名;无功者在作品中“搭便车”;擅自在作品上标示知名作者的姓名,抬高自己作品或者出版物的声誉。六、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是指:一篇论文拆成几篇发表、一次性成果多次反复使用、同一成果被拆分成多篇文章发表、同一实验被分成多种角度阐发。这种行为导致有限资源浪费,影响恶劣。

没有参与研究,就在学术成果上署名的这个就是跟风,或者是跟别人蹭的,这种不是好的情况呀,还是自己有那个真本领才

简单的说就是抄袭,达到一定量了!!!比如网报的 重庆大学学位研究生张循研究生论文抄袭9%,部分抄袭9%都能拿到学位!!现在还当了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一个行长!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6月16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捏造数据支撑学术研究成果,搞虚假命题、虚假研究,照搬照抄他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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