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处分,一般是半年期限。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除外)的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留校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