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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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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条例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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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奖2022

一、对《安徽省港口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将准予许可决定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和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使用深水岸线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二、对《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林木新品种权,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林木种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培育林木种子市场,推动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林木种业科技创新、林木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给予扶持。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林木种子储备制度,省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进与本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其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省级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或者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伪造实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情形。  “认定的林木良种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以林木良种的名义推广、销售。”  (六)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林木新品种保护”。具体内容为: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林木新品种研发、选育及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林木新品种,依法申请育种发明专利权、林木新品种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木新品种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木新品种权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林木新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取得林木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对取得林木新品种权并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林木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内,未经林木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林木新品种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其林木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就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或者调解不成的,林木新品种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林木种子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向购买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林木种子信息等。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林木种子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十一)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林木种子有严重质量问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强制推广、使用未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  “(五)指定或者强迫林木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林木种子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的。”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林木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林木遗传材料;  “(三)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列入国家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种质资源管理、国家级林木品种选育审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草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七)将第四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管”;将第十八条中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中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第十八条中的“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修改为“林木种子生产者”。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1、所有的公务员都按统一的标准发放。2、但是在单位获得优秀等次后,考核奖是按职务层级来上浮的。3、比如说某单位考核获得优秀等次,其处级工作人员上浮20%的目标奖,科级工作人员上浮15%的目标奖,以此类推。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集美大学是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自然资源部与福建省、福建省与厦门市共建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推免生资格单位。学校现有20个学院,7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及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有8个福建省一级重点学科,1个水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数学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类别)。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群、水产与食品工程学科群入选福建省高峰学科,航运与港口物流学科群、区域经济与管理学科群、闽台体育文化学科群、数理学科群入选福建省高原学科。全日制在校生28500多人,专任教师约1500人。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162名。根据《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的教师招聘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如下:一、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符合我省现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青年拔尖人才、青年优秀人才原则上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在1981年1月至2003年1月期间出生)。取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者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书等资格认定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二、招聘岗位及要求备注:☆师资引进的对象和基本条件(一)杰出人才杰出人才是指学术造诣高深,已取得所在学科国内外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凝聚多学科协同攻关、领导跨学科团队开展学科建设能力的人才。杰出人才A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2)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海内外具有与上述人才相当学术地位或成就的专家学者,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报学校“一事一议”研究。杰出人才B类:原则上应具备我校二级教授任职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且近5年内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①“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②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人选。(2)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负责人;③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负责人;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负责人;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负责人。(3)近10年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特等奖(排名前2)、一等奖(排名第1)。(4)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各类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科至少5000万元、人文社科至少1250万元。若应聘者为海外学者,应具有海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教授职务且实际任职满5年(不含名誉教授或讲座教授等),具体引进事宜由学校根据其所属学科在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杰出人才C类:原则上应具备学校三级教授及以上任职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且近5年内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①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项目人选(不含创业人才、青年项目);②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含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不含科技创业领军人才);③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青年拔尖人才;④“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⑤国家“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⑥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不含青年项目);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⑧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⑨国家级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⑩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人选。(2)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②国家部委产业、领域首席科学家;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⑤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⑥国家前沿创新计划重大军工项目负责人或级别相同的国家级重大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负责人(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及其实际到账科研经费的认定由科研处提出认定意见,下同)。(3)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①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排名第1);③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1);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第1)。(4)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各类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科至少4000万元、人文社科至少1000万元。若应聘者为海外学者,应具有海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教授职务且实际任满2年(不含名誉教授或讲座教授等),具体引进事宜由学校根据其所属学科在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二)领军人才领军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相关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学术组织管理能力,能领导现有学术队伍开展一级学科建设工作和学术活动的人才。领军人才应具备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且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50周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且近5年内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人选;(2)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5)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负责人;(6)国家前沿创新计划重点军工项目负责人或级别相同的国家级重点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第1);(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2)、一等奖(排名第1);(3)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排名第1);(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2)、一等奖(排名第1);(5)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 近6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多一项,不含国家基金1年期项目和其他短期项目);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各类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类至少2500万元、人文社科类至少650万元;若应聘者为海外学者,应具有海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教授职务(不含名誉教授或讲座教授等),具体引进事宜由学校根据其所属学科在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三)骨干人才骨干人才是指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有学术发展潜力,科研能力强,能领导学科团队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的人才。骨干人才应具备我校副教授及以上任职条件,且具有博士学位,理工类年龄≤40周岁,人文社科类年龄≤45周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教学名师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1);省专利奖一等奖(排名第1);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或相当等级的其他省、直辖市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名家;近6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2项(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多1项,不含国家基金1年期项目和其他短期项目);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各类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科至少1200万元、人文社科至少300万元。若应聘者为海外学者,应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海外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列入计算范围),并同时具备近5年内,人文社科类发表 SSCI、 A&HCI 收录期刊论文至少6篇,理工类发表SCI一区收录期刊论文或Top期刊学术论文至少8篇。(四)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A类:年龄≤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近5年主持或参与过科研项目研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人文社科类:①在 SSCI、 A&HCI 收录期刊发表论文至少3篇或在校定一类刊物(参照《集美大学刊物分类办法》执行,下同)发表论文至少5篇;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不含国家基金1年期项目和其他短期项目),且在 SSCI、 A&HCI 收录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校定一类刊物发表论文至少2篇。(2)理工类:①在JCR二区及以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发表论文至少5篇;②授权与所从事项目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至少4个(排名第1);③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不含国家基金1年期项目和其他短期项目),且在JCR二区及以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青年拔尖人才B类:年龄≤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近5年主持或参与过科研项目研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人文社科类:①在 SSCI、 A&HCI 收录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在校定一类刊物发表论文至少3篇;②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且在校定一类刊物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校定二类刊物发表论文至少2篇。(2)理工类:①在JCR二区及以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②授权与所从事项目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至少2个(排名第1);③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且在JCR二区及以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3)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指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所有学科或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相应学科,下同)毕业的博士,其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五)青年优秀人才青年优秀人才A类:年龄≤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近5年主持或参与过科研项目研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校定一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校定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2)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且在校定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3)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的博士,其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青年优秀人才B类: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40周岁,且近5年在校定二类刊物及以上发表论文1篇或三类刊物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师资引进待遇学校提供的待遇单位:万元/人民币,税前人才类别科研启动金安家费及购房补贴年薪理工类人文社科类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A类面议1000200杰出人才B类面议500120杰出人才C类面议30080领军人才300-60050-8020060骨干人才100-15020-3080青年拔尖人才A类501050B类20530青年优秀人才A类10318B类00选择13万安家费及购房补贴或按规定申请享受厦门市货币化补贴政策省市有关待遇人才项目生活津(补)贴住房补贴安家补助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2000-5000元/月发5年14-18万元分5年发福建省引进A、B、C类高层次人才25-200万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100-200万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50万厦门市新引进人才8万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协助向厦门市政府申请保障性住房。三、信息发布招聘信息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集美大学人事处招聘信息网公开发布。四、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2022年1月28日——2022年12月31日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请于报名截止之日前将应聘材料报送到集美大学人事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集美大学招聘邮箱,逾期不予受理。(邮件主题请按如下格式:姓名-专业—应聘岗位名称)报名材料包括:(1)《集美大学人才引进申报表》;(2)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学位复印件, 毕业生暂时无法提供学历、学位复印件的,应书面保证学历学位真实性;取得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者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4)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应聘人员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确保招聘期间保持通畅。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五、考核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有关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六、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我省现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执行,未按时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七、公示考核、体检合格,且符合岗位各项条件要求的拟聘人选在集美大学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聘用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九、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厦门市银江路185号集美大学人事处邮 编:361021电 话:0592-6181079 6181261E-mail:十、监督本次招聘工作由集美大学组织实施。集美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92—6181580(集美大学纪委)、0592—6181261(集美大学人事处)。十一、注意事项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学校将及时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告知应聘者有关学校的防控要求,请广大应聘者理解并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健康监测,确保应聘顺利进行。附件:《集美大学人才引进申报表》集美大学人事处2022年1月28日—END—信息来源:集美大学官网转载请注明信息来源及海洋知圈编排►《海洋机器人科学与技术丛书》出版发行海洋知圈知晓海洋 | 探知海洋宣传海洋 | 服务海洋

贵州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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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鼓励省外和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省实施专利技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在专利保护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研究,对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给予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奖励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第九条 申请国家立项或者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在科技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检索。第十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和支付报酬。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付奖金和报酬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举办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报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六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资产管理,防止专利资产流失。第十七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四)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或者许可实施的; (五)引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的; (六)其他涉及国有专利资产需要评估的。 专利资产评估由依法设立的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除按照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三章 专利执法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条件。第十九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前款第(四)项所列的专利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专利保护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二章 专利管理与保护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检举专利违法行为。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之前或者作为法人在变更、终止以及资产重组、产权变更之前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一)重大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  (二)重要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第七条 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并可以使用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第八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提供由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第九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境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海关实施保护措施。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权授权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四)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及争议。  涉外专利纠纷由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第十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撤销专利权或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中止处理程序。专利管理机关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调查。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安徽省专利奖证书

A、花青素中中碳原子的相对原子质量之和为12×15=180,氢原子的相对原子质量之和为1×11=11,氧原子的相对原子质量之和为16×6=96,氢元素的相对原子质量之和最小,则氢元素的质量分数最小,故选项说法错误.B、1个花青素分子中含15个碳原子、11个氢原子、6个氧原子,故选项说法错误.C、C、H、O元素质量比为(12×15):(1×11):(16×6)≠15:11:6,故选项说法错误.D、花青素的相对分子质量为12×15+1×11+16×6=287,故选项说法正确.故选:D.

省级科技奖排名在人数之内的都是有效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相关信息介绍: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以下四类成果:1、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4、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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