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未毕业的学生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到拿到毕业证后,用人单位一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有权反应到就业局解决,申请双倍工资相关赔偿。
首先第三方协议他其实是属于内部关系的一个就业合同。也就是说你并不是通过正规的招聘渠道来录用你的。所以有一定的不稳定性。
签订就业协议,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未毕业的学生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到拿到毕业证后,用人单位一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有权反应到就业局解决,申请双倍工资相关赔偿。
需要派遣证的都是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如果学校承诺关系挂在学校而又让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是不合法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你在其单位属于挂职。还有一种情况,你报考在职研究生。
就业的主要形式 1、录用。 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通过第三方建立劳务关系等。 2、聘用。 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到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自主创业、自主就业等灵活的就业方式就业。 自主创业: 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就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和其他灵活就业也需要证明材料) 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考虑到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暂列入就业统计范围)。 6、境外就业(出国)。出国留学和就业等(包含港澳地区就业)。 7、项目就业。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选调生、西部计划特岗计划、三支一扶、村官、党建组织员、预征入伍、农村教育硕士等); 其他兼职等非全日制工作形式;
其他形式录用就业可能指的是人才引进形式,谈判工资待遇,锁定工作岗位,框定工作地点,确定工作条件,承诺工作成果,薪酬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浮动,到期自由流动。这样的人才管理机制就是人才市场化。
回答 就业的主要形式有: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 正规就业主要包括劳动者在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且所签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就业形式,以及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从业的就业形式。 非正规就业则包括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计件工、轮换工以及弹性工作制等。[微笑]
没什么区别只是每个学校的要求不一样我们就只有三方协议而且都是随便找个公司帮忙盖章就行了这个只是关乎学校就业率的东西对我们没什么的
其他形式录用就业可能指的是人才引进形式,谈判工资待遇,锁定工作岗位,框定工作地点,确定工作条件,承诺工作成果,薪酬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浮动,到期自由流动。这样的人才管理机制就是人才市场化。
跟用人单位确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所以大可不必纠结其他录用形式就业与签就业协议就业有什么不同。因为即便是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就业的,在毕业至单位报到上班之后,三方就业协议也就宣告终止,应届毕业生以劳动者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事实上,虽然有一些央企、国企等单位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时,会跟毕业生约定违约金,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就业协议并不是他们所需要的。三方就业协议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相关行为:用人单位表示录用意愿后不能随意反悔,相关的资质、业务、承诺给学生的各方面待遇要能经得起检验;学生接受录用后也不能随意反悔;学校应届生的就业数据则要以三方协议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和篡改。其初衷是对缺乏社会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的一种适当保护,也是统计应届生就业数据、办理档案转移等相关事项的一种凭证。而真正进入工作单位后,有没有三方就业协议、是不是签订过三方就业协议,在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人会关心这一问题的。用人单位关心的是,入职后跟公司产生事实劳动关系1个月之内,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是唯一确定劳动者跟公司劳动关系的法律文本文件。相对于三方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下,我们可以受到更好的保护:比如三方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旦违约,应届生还得支付违约金,但在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跟员工约定类似“今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明天不来或者辞职就需要支付违约金”类似的条款的。因此,只要档案已经办理好托管、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就大可不必纠结有没有跟单位签署过三方就业协议。
跟用人单位确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所以大可不必纠结其他录用形式就业与签就业协议就业有什么不同。因为即便是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就业的,在毕业至单位报到上班之后,三方就业协议也就宣告终止,应届毕业生以劳动者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事实上,虽然有一些央企、国企等单位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时,会跟毕业生约定违约金,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就业协议并不是他们所需要的。三方就业协议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相关行为:用人单位表示录用意愿后不能随意反悔,相关的资质、业务、承诺给学生的各方面待遇要能经得起检验;学生接受录用后也不能随意反悔;学校应届生的就业数据则要以三方协议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和篡改。其初衷是对缺乏社会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的一种适当保护,也是统计应届生就业数据、办理档案转移等相关事项的一种凭证。而真正进入工作单位后,有没有三方就业协议、是不是签订过三方就业协议,在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人会关心这一问题的。用人单位关心的是,入职后跟公司产生事实劳动关系1个月之内,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是唯一确定劳动者跟公司劳动关系的法律文本文件。相对于三方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下,我们可以受到更好的保护:比如三方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旦违约,应届生还得支付违约金,但在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跟员工约定类似“今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明天不来或者辞职就需要支付违约金”类似的条款的。因此,只要档案已经办理好托管、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就大可不必纠结有没有跟单位签署过三方就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