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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无效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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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无效是指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 一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

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当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我们知道,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无效是什么?让熙业小编来告诉你,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专利无效就是在专利权授予以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无效的理由

法律分析: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一般不会存在无效的问题(但是也会有)但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知识产权局就发给专利权证书在专利维权的时候,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第一件事就是要看一下是否有可能专利无效    同样,在遭遇专利维权的时候,被告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如果涉案专利无效,自然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了那么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有那些呢?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1、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保密审查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最常用的理由;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清楚、完整、实现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6、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8、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应当整体反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1、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遗传资源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2、专利法第二十五条:6种不授权的情形;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3、专利法第九条: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一项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综上,在专利维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专利无效的情况以上所提到的十三种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其中,第三项理由,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是被适用最多的理由

一般专利无效主要从新颖性出发。但具体也很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下列具体条款的规定,可以被宣告无效:1、 法2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2、 法20条1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保密审查;3、 法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 法23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4、法26条3款——关于说明书清楚、完整、实现的要求;5、法26条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的规定;6、法27条2款——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规定;7、 法33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8、细20条2款——独立权利应当整体反映发、实的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9、细43条1款——分案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0、 属于法5条的情形——违反法律、遗传资源的问题;11、 属于法25条的情形——6种不授权的情形;12、 法9条的情形——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一项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如下:(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专利无效的法条

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是:1、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之前已执行的的判决、调解以及已经履行的的民事合同不予溯及;2、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3、其他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法律分析:包括以下情形: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等;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无效的修改

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书修改,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专利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修改,对于如何修改专利文件给出了具体指导: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权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二、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1)权利要求的删除、(2)技术方案的删除、(3)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4)明显错误的修正。

法律分析: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下:(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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