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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杂志社都有自己的规定。你都知道是管理制度嘛。我是在出版社做编辑的,管理编辑的基本都是单位自己的事情。新闻出版局在任职资格方面的规定就是到2008年开始,要有出版业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才能做责任编辑。你到底是想了解,还是领导让你起草一份草稿,你想借鉴一下哦。。。。。。。
1。所有办公室的规章制度基本都是一样。也就是作息啊,迟到早退啊,等等。2。把你杂志社老总特别规定和要求的内容也加进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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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基本理论资本结构理论是研究公司筹资方式及结构与公司市场价值关系的理论。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是关于最佳投资组合的理论。期权定价理论是有关期权(股票期权,外汇期权,股票指数期权,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认股权证等)的价值或理论价格确定的理论。有效市场假说是研究资本市场上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程度的理论。代理理论是研究不同筹资方式和不同资本结构下代理成本的高低,以及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二、财务规划财务规划帮助公司设立指导方针来制定运营和财务计划。将公司的关键目标合理化并兼顾到资本投资。公司目标转化成有形的财务指标。投资决策和目标产生整合的财务报表,把财务目标和财务指标联系起来。然后整个组织围绕这些目标和指标运营。财务规划包含3项活动:设立目标;设立有形指标;衡量并调整目标和指标。在财务规划流程中,关键是要建立整合的财务报表及其与运营规划的链接。关键的财务规划与预测产生一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并最终形成财务指标。三、成本费用成本项目:制造成本。制造成本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企业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种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收入中抵消。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等。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为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经费等。四、预算不论财务经理是否认识到,其预测流程都很可能存在弊病。陈旧的流程和工具与对预测准确性和质量的错误认识结合,使全球大多数预测流程存在弊病。成功治愈这一“流行病”需要两步。首先,财务经理应当通过确定并解决预测问题的常见症状,认识到自己的弊病所在。其次,认识到这一点之后,财务经理可以采取措施以实现更为健康的预测实践,并且最终转变为更加灵活且具有盈利能力的组织。扩展资料:在现代企业管理当中,财务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和制约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它是通过价值形态对资金运动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综合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老板》杂志表示部分企业管理者在财务管理活动中,重使用价值实物管理,轻价值综合管理;重生产成本管理,轻资金成本控制;重当期收益,轻风险控制;重事后分析,轻事前预防等,这造成了企业财务管理无章、无序,给财务工作埋下了隐患,较为普遍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事前预算不力,事后分析不到位。很多企业管理者事前没有采集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并编制预算,在事中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事后评价和分析不到位也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信息化程度不高,缺乏财务创新。在现代企业管理当中,很多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受网络技术的限制,采用较分散的管理模式,电子化程度不高,财务信息上下级之间无法共享,监管信息反馈滞后,工作效率低下,没有开发出能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架构不健全,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大部分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是中间层次多、效率低下;还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在财务机构设置方面不够科学,有的甚至未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内控体系不完善,缺乏风险管理意识。部分企业财务运行不够规范,权责不到位,内部控制制度等基本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缺乏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费用管理不规范,资产管理散乱。在费用开支上,部分企业管理不严,未建立或未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资产管理上,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资产实物与登记簿不符,实物管理和账务管理都有很多漏洞。成本核算粗放,成本控制不严。有的企业成本核算十分粗放,将各种产品成本笼统汇总核算,不利于加强成本控制;有的企业管理者只注重生产过程的成本控制,事前、事中控制能力较低,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参考资料:财务管理-百度百科
财务活动的准则主要包括:发票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劳务-全球品牌网-收入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会计报告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成本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务清查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务分析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办法、审计工作基本规定、审计工作程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等50余项内部财务制度。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业务板块:1、预算管理预算、审核、预算编制、资金预算、预算执行监督与控制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记账核算、成本核算、审核监督、会计制度3、财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管理4、投融资管理投资效益分析、投资决策管理、投资后管理、融资管理5、审计监察预算审计、投资审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会计的学习对考证是有帮助的,恒企教育开设线上教学,只需碎片化的时间,时间自由,学习方式灵活,无论你是在职还是零基础,都可以满足你。
回答 你好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利润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指标的分解、归口分级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信用制度、收账制度、进货制度; 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费用审批权限、成本降低指标以及分解等; 利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程序、利润分配原则、股利政策等。 更多3条
我晕这个有用吗?
各个杂志社都有自己的规定。你都知道是管理制度嘛。我是在出版社做编辑的,管理编辑的基本都是单位自己的事情。新闻出版局在任职资格方面的规定就是到2008年开始,要有出版业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才能做责任编辑。你到底是想了解,还是领导让你起草一份草稿,你想借鉴一下哦。。。。。。。
借个超市的给你参考第一条 为保证山姆士超市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店内外广告行为,加强山姆士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工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作适用于山姆士超市户外及店堂内的所有宣传性广告;第三条 山姆士超市户外及店堂内的所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广告内容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第五条 山西山姆士超市所有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第六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 第七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第八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九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广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第十二条 禁止代理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第十三条 建立广告档案,并建立、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山姆士超市所有广告应当健全广告审查、申报制度,对拟悬挂、印刷的户外广告宣传内容,应及时至工商局审批、登记;对店堂内所悬挂的广告招牌应及时到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依以上条款对广告内容、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查。第十五条 山姆士超市各部门所涉及的广告宣传性活动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很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工作在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建国初期的出版总署遵循"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统一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形成了以国营出版为主体,编印发合理分工,法规制度统一的出版体系。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业务归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设置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年7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先后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务管理条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规,明确了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级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使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版了一大批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优秀出版物。尤其是重点图书、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国百家期刊、优秀报纸的评选反响强烈,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和发展,积极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并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两项职能: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加了一项职能: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报批,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转变了一项职能: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主要职能是对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等进行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审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发行等单位的成立、分工、变更等事项;对新闻出版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草拟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等。 当前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集团化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02年正式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已成立,中国发行集团即将成立。全国已组建试点出版集团7家,发行集团5家,期刊集团1家,报业集团38家。在不断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有效地净化了文化市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使版权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将充分发挥中国东方文化和巨大市场的诸多优势,与国外新闻出版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中国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各省市新闻出版署 省别 通讯地址 邮编 区号 电话 传真 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 100013 010 84253627 84251823 天津市 河西区尖山路82号 300211 022 28335388 28308463 河北省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050061 0311 8641046 7773777 山西省 太原市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0351 4922105 4922213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号 010010 0471 4935490 4913873 辽宁省 沈阳市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024 2366788 2325549 吉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150010 0431 5644763 5642914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150010 0451 4617319 4614852 上海市 上海市绍兴路5号 200020 021 64339117 64332452 江苏省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10009 025 6638657 3364921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标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310006 0571 87163127 87263126 安徽省 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 230063 0551 2826708 2822677 福建省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350001 0591 7532008 7559325 江西省 南昌市阳明316号 330008 0791 6895193 6895217 山东省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 250011 0531 6061707 6061795 河南省 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450002 0371 5721316 5730425 湖北省 武汉市黄鹂路75号 430077 027 86780585 86792613 湖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410005 0731 4302568 4302566 广东省 广州市东水阴路11号 510075 020 3607420 广 西 南宁市金水湖路53号 530021 0771 5516030 5516031 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号 570204 0898 65373395 65339391 重庆市 重庆观因桥建新东路3号百夜兴大厦17楼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云南省 昆明市环城西路36号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萨市林廊北路20号码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陕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号 710003 029 7205025 7205004 甘肃省 兰州市庆阳路230号 730030 0931 8455382 84566777 青海省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810000 0971 6143402 6141890 宁 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47号 750001 0951 5045582 5046836 新 疆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5号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