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作者单位,但是我觉得作者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没什么联系吧?学位授予单位时某某大学,但作者单位时工作单位啊。
重要,这个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排在最后的一般是通讯作者,基本上是导师。剩下来的位置有用的就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即使排在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的人是被列为共同第一作者,排在第二、第三的人也只能说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而排在第一的人可以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申请基金、课题,基本上是看重排在第一位置的文章数量和影响因子,除非发影响因子十多分及以上的,那么第二、第三也可以有点用。
这回答太有失公理了~~排第几作者主要是看你对文章做了多大贡献,如多论文的课题或者项目是你主导完成的,那就要当仁不让的做第一作者了。当然作为学生可能处于相对的弱势,现在国内很多老师会施压给你要他当第一作者,但是这是不合法的,怎么能说是一般情况呢~~至少我们学校的导师没听过有这么做的(我负责一个科研类学生组织,同学论文都是第一作者发的,之后跟着导师和合作者)。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导师都不会跟你抢第一作者的。如果你面对导师跟你抢作者的情况,值得的话,可以检举他~~
按照发表时文章上面写的填就行,顺序很重要,第一作者和后面的第二、第三作者加分不一样
写个材料证明就行
你应该写一份 自主实习申请书 把 你可以这样写 学校名: 因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本人将于年月 - 年月到。。单位实习 , 望批准 你名字 日期
录用证明先生已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 录用。录用期为 年。 特此证明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录用证明现有xxxxx大学xxx系 xx专业毕业生xxx,经过考核,被我单位录用。特此证明(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到原单位开接触就业协议证明-填写浙江省普通搞笑毕业生就业协议方案调整表--更改报到证单位名称
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类似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如果员工到单位报到时,单位又拒绝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缔约过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录用接收函就是指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而出具的函件,也是新的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将个人的隶属人事关系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的一种证明。并且接收函都以特定格式来书写,通常各个部门有自己规定格式书写,就像政府所下发文件一样都有既定格式。录用接收函的作用:1、是把学校的集体户口跳转成社会户口。2、同时保留“干部身份”,可以考取公务员等。3、转移成功后一年定级,从此后就有了工龄。扩展资料:与接收函相近的一个概念就是调档函,调档函和接收函是有所不同的。调档函可以并未同意接收而先调档以待审批,核实,或审阅,待审核后合格方同意接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今考公务员和研究生,研究生和公务员都发调档函。所以调档函和接收函有既定接收和未定接收(审档后确定接不接收)之分。经常接触可以发现目前很多单位发的调档函都叫商调函,考研和公务员录取也一般为调档函,很少直接发接收函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接收函
录用接收函:即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将个人的隶属人事关系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的证明。录用接收函为将拟调出人的全部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团关系等)从无隶属关系的一个单位调至另一个有人事接收权单位的函件,接收函有特定格式书写,一般各个部门有其规定格式书写。扩展资料:接收函定义:简言之,接收函即是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将个人的隶属人事关系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的证明。但是,社会上对接收函有普遍的误解,认为接收函即是调档函,而且如今社会上普遍以调档函统称一切档案转移手续。调档函和接收函是有出入的,接收函是已经同意接收个人人事的证明函,而调档函则不一样,调档函有可能并未同意接收而先调档以待审批,核实,或审阅,待审核后合格方同意接收。因此调档函和接收函有既定接收和未定接收(审档后确定接不接收)之分。经常接触可以发现目前很多单位发的调档函都叫商调函,考研和公务员录取也一般为调档函,很少直接发接收函。最后,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只有接收函才能办就业报到证。但是如今已经淡化这些概念,基本上有调档函就能办理就业报到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接收函
虽说共同第一作者也是第一作者,两者对文章的贡献是差不多的。但是在评职称等作用上,sci共同第一作者用来评职称,有的单位可能就只会认可排在首位的作者,所以这也就可能会使排在第二位的共同第一作者评职称无效,作用会不大。因此,就算是共同一作,也一定要将位置标注清楚,在署名前与其他作者、杂志社、单位进行沟通与确认,在署名时做好相应标注,以免因署名问题影响到sci论文发表。
共同一作可以有,但有几个共同一作,这篇论文就认几分之一。另外,都是本校的通讯作者,只认第一个。如果一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非同一个人,那其中一个人已经用这篇文章来参评职称了,另外一个人就不能用其来评职称。这些办法不一定科学,但可以有效地杜绝成果一文多用,降低共同一作、共同通讯作者等在职称评审中的功效,对这类行为不明确限制,但也绝不鼓励。
这就要要你们单位的要求了、最好是第一作者、第三作者的作用很小、就是挂一下名、没什么实际大用处!
不算吧,共同第一作者不都是在刚开始标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