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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通知书自己需要保留一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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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通知书自己需要保留一份吗

您好! 很高兴通知您,您已被xxxx公司录用。在此对您加盟xxxx表示欢迎,并请您x年x月x日来公司报到,公司需要您在来公司报到时提供以下文件:1)原单位离职证明,由原单位盖章(入职当天请提交);2)养老金、失业转移单或缴纳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张;4)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张;5)4张身份证照片(1寸蓝底); 6)近期体检报告。   预祝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愉快、进步! (公司全称/company) 2015年x月x日

一般的公司都是7天左右发出,但具体因公司而异,可以主动打电话询问下。一般企业在通知面试结果时会同时确定入职时间,发录用通知书。企业在招聘一个岗位时会安排3-5个以上的候选人面试进行对比评估,所以面试后会有3-7天的时间安排别的候选人面试。

录用通知书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具有要约性质与具有要约邀请性质两种。如果发放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应对相应的风险:  其一,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  其二,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尚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书一定要先于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或同时到达;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情形:(1)用人单位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2)拟录用人员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向原单位辞职。  其三,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  其四,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将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员工的录用通知书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你不接受的话,那这个通知书就没有什么法律效应,如果你接受了的话,这个通知书就有法律效应了。

员工录用通知书需要盖公章吗

当然要盖。章才具的正式的效能。写谁都可以。

肯定要的

当然,不知道大学录取通知书还可以去买学车票的,就是第一个学期,录取通知书上防伪还是很多的~

入职通知书盖工会章可以的。步骤如下:(1)报到时间、地点、手续(2)报道需要提供的材料、注意事项(3)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期限(4)其他公司所需要的其他事项需要提醒的是,录用通知书上要盖单位公章或单位法人签字

录用员工通知书

一般的 offer都是在7天左右发出,但具体情况因公司而异,你可以主动打电话去询问一下

相当于录用通知起个证明作用、属于证据效力,有个时效性,不是法律效力问题相当于要约。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该通知作废

录取通知书,昨日有专门的学校统一设计,统一发放的不是自己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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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通知书

没有,只有合同才有法律效应,这个通知书没有。

一般的公司都是7天左右发出,但具体因公司而异,可以主动打电话询问下。一般企业在通知面试结果时会同时确定入职时间,发录用通知书。企业在招聘一个岗位时会安排3-5个以上的候选人面试进行对比评估,所以面试后会有3-7天的时间安排别的候选人面试。

相当于录用通知起个证明作用、属于证据效力,有个时效性,不是法律效力问题相当于要约。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该通知作废

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类似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如果员工到单位报到时,单位又拒绝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缔约过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新员工录用条件确认书需要自己确认吗

请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以上几种情况,试用期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1 新员工入职需按要求详细填写《员工登记表》并提供详细的成长背景、家庭状况、永久家庭住址和家人及自己的联系方式、学习经历(自初中起)和工作经历; 2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公司复印原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需配合行政人员进行学历、学位验证),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离职证明; 3签订相关协议 新员工入职须签订试用期协议、保密协议等,新员工要做到仔细阅读其内容,了解并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明白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办公物资发放 行政人员结合岗位需求给新入职员工发放基本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领用时需如实登记)和工作区域安排;信息专员结合岗位需求给新员工配置公司邮箱。2、试用期 1试用期为3-6个月 2新员工入职后,须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教育,必要时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新员工要认真学习、领悟并掌握。 3结合培训和学习情况,定期对培训内容进行口试,笔试等相应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档,使其能尽快达到独立顶岗的能力。 4新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每月月末须向相关负责人递交一份当月对公司、工作和自身学习等相关认识、感悟和学习的书面小结,公司相关负责人拿出评价意见。试用期结束时,当事人须递交一份全面的总结,公司负责人阅读后对其做出评定意见,作为转正参考并存档。3、转正或延期转正 1、试用期结束后,由个人撰写书面《转正申请》递交相关负责人,公司依据试用期个人表现和工作能力以及试用期期间的小结和总结,视具体情况进行谈话,进行全面考核后,进行转正(定岗、定薪、定责)或延期转正的决定(延期转正自入职起不超过六个月)。4、调岗 1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或个人的工作情况,可对员工进行适时调动岗位或部门; 2员工调动岗位时,公司依据个人情况和岗位职责制定考察期,员工对其岗位职责充分认识和掌握后,经公司考核认定后结束考察期。档案管理 公司旗下非骨干员工档案由旗下公司单独管理;骨干员工档案由昊海公司统一管理并将档案复印一份作为旗下公司备份。

新员工入职流程主要共分为六大步骤:一、入职准备;二、入职报到;三、入职手续;四、入职培训;五、转正评估;六、入职结束。  入职准备:  1、人力中心向合格者发送《录用通知书》;  2、确认新员工报到日期,通知新员工在报到之前来公司明确报到需注意事项:所需资料、体检以及其他须知;  3、通知人事助理新员工报到日期,人事助理准备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并负责依据《新员工入职通知 单》内容落实各项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办公位,申领电脑、电话;  --行政办负责发放办公用品;  --信息组负责开通邮箱、帐号、调试电脑设备等。  入职报道:  1、人力中心向新员工发放《新员工报到工作单》,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3张;  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  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建立员工档案、考勤卡;  --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OA网上发布加盟信息更新员工通讯录。  2、用人部门负责的工作  --负责安置座位,介绍并帮助熟悉工作环境;  --制定专人作为新员工辅导员,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1] 。  入职手续: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培训:  1、组织新员工培训。  2、相应职能专业技术培训  3、不定期举行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的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各部门职能与关系等方面的培训。  入职转正:  1、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也是公司优化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肯定与认可,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员工提供一次重新认识自己及工作的机会,帮助员工自我提高。  3、一般员工的转正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4、新员工工作满实习期时,由人事部安排进行转正评估。员工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由直接经理对其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该员工的转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入职结束:  新员工根据《新员工报到工作单》要求,待各项工作落实后,于试用期结束时,将此表签字后,归档人力中心。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入职审查的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  从《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拥有义务和权利:  1、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同时,还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  2、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和审查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同样应该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从以上例举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中间用人单位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和不注重入职审查都将给单位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  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主动告知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轻视,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如果核查不严格,而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耗费工资福利待遇、浪费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是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投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不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采取告知措施:  (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2)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这是比较省事的办法,比如在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1)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各个项目,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不得欺。用人单位应将《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为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方面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作出处理,该员工不符的,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比如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应聘人员是否年满16周岁或是否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与其它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它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招用外国人,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特别在招用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时,应该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该要求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为了规避出现入职审查不严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可验证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有关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员工招收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明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就将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的责任,加在应聘人员身上,一旦事后出现问题,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但可以减少损失,还可以动用法律武器制裁欺诈者。  (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见,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由于职工名册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看来,按照《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决不是一件小事,没有职工名册的,有职工名册却没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甚至要受到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的证据力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重要作用。对那些不辞而别的职工,职工名册就是用人单位向他追索赔偿的重要证据;而从职工方面来说,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和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当然,对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检查者来说,职工名册是首先必须检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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