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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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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经济补偿吗

原来劳动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有同样内容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是可以辞退的,因为试用期间就是公司考察员工,员工考察公司的一个阶段,如果这个时候缘故不符合规定的话,就可以辞退。

现实困惑某广告公司最近招收了一批新的职员,公司希望将这些新进人员作为公司的新锐势力重点培养。试用期刚开始,公司发现新进人员中,有一位北京某知名大学的应届毕业生黄某存在严重问题,除了学习能力非常差、业务知识不熟练以外,整体的素质与其他学员相差甚远,与简历上标注的信息完全不符。因此,该公司希望将其辞退。该公司可以这样做吗?律师答疑该广告公司可以将黄某辞退。劳动者初到一家用人单位,往往会先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的了解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般约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而盲目地签订合同,结果可能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因此,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主张一些权利,而试用期的存在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的目的。本案中,黄某投发的简历显然误导了广告公司,使广告公司以为黄某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在随后的试用期内,黄某的实际情况逐渐被公司掌握。当广告公司可以明确地证明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理荟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既可以给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以便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又能够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有进行了解的机会 。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有: ①不符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条件; ②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一、这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想辞退员工,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用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用人单位要用硬指标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软指标,例如上级认为该员工品德不好,或者该员工不够努力等主观意见的,不能成为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四、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告知其录用条件有哪些,如果没有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同样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赔付补偿金

关于试用期不合格解除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笔者都做了基本的分析,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案例点评在本案例中,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企业的录用通知单。就是案例中提到的含职务说明、任职资格等录用条件的通知单,在新员工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签名确认;其次是发布的招聘广告,现在的招聘大多数单位用的是网络手段,取证说服力不强,因为网络招聘职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而其他的招聘渠道的取证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招聘启示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如通过报刊发布的招聘启示注意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所以企业在招聘中,对于广告和招聘简章的使用要尽量的规范详细,并在发布后注意保存留档,在员工通过面试后办理录用手续时一定要将内容详尽的录用通知单给劳动者签字确认,这样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办理入职时,注意流程的规范性,有列明具体录用条件的录用通知单的确认,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四、重点总结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从用人单位角度进行特别提醒:1、招聘广告中不应当包含形形色色的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2、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如有条件就尽量详尽)3、员工办理入职后,入职培训要做到位,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劳动纪律以及工作规范,要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几次后属于重大违反,达到公司解聘的程度是什么样子,语句不能含糊,并有员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记录,建议每家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手册内容的培训和签收要做到位,从而避免因劳动纪律或是其他相关的制度引发的劳动纠纷;4、员工定岗定责,在员工入职时一定要签订录用通知或是入职通知,通知中要明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入职资格,当然还可以包括公司的一些和岗位相关的事项的提醒,薪酬的组成等都可以体现在入职通知单上,只要本人确认了,对于遇到试用期纠纷时公司举证就轻松了,当然公司也可以按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入职通知里没有的一些定额定性的内容,例如工作业绩的标准、销售业绩的标准等。总之,劳动者自己签字认可的,公司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出的一些协议,那是对于出现劳动纠纷后进行维权最好的证据。5、特别提醒下,录用通知或是入职通知最好是确定劳动者入职后当面签字确认,不要寄送,转达,因为如果因特殊原因又不录用此劳动者后,你寄出的入职通知也会给公司造成麻烦(以后会举案例详细说明);在以下劳动者提示中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作为用人单位也是要特别注意的,不要犯低级错误。从劳动者角度进行提示:从劳动者角度出发试用期内如果你被用人单位证明你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从而遭到解雇,那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在进入心仪单位工作后要努力工作,最起码的工作态度一定要端正哦。另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如果你在试用期是无故、无理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用人单位只打算短期内使用,以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却没有和你言明,造成你的损失,是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的。

试用期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是可以辞退的,因为试用期间就是公司考察员工,员工考察公司的一个阶段,如果这个时候缘故不符合规定的话,就可以辞退。

可以的,有不少员工在试用期的时候因为能力不符合要求就被辞退了。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对工作的积极性工作态度。还有能否很好的胜任工作?跟同事之间的相处关系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可以的,有不少员工在试用期的时候因为能力不符合要求就被辞退了。

一、这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想辞退员工,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用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用人单位要用硬指标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软指标,例如上级认为该员工品德不好,或者该员工不够努力等主观意见的,不能成为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四、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告知其录用条件有哪些,如果没有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同样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对工作的积极性工作态度。还有能否很好的胜任工作?跟同事之间的相处关系

所谓"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相互了解、选择和考察的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间。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合同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的约定是合法的。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包括对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并将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了劳动者。3、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是在试用期满之前,而不能在试用期满之后送达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定义: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内容: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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