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某广告公司最近招收了一批新的职员,公司希望将这些新进人员作为公司的新锐势力重点培养。试用期刚开始,公司发现新进人员中,有一位北京某知名大学的应届毕业生黄某存在严重问题,除了学习能力非常差、业务知识不熟练以外,整体的素质与其他学员相差甚远,与简历上标注的信息完全不符。因此,该公司希望将其辞退。该公司可以这样做吗?律师答疑该广告公司可以将黄某辞退。劳动者初到一家用人单位,往往会先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的了解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般约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而盲目地签订合同,结果可能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因此,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主张一些权利,而试用期的存在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的目的。本案中,黄某投发的简历显然误导了广告公司,使广告公司以为黄某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在随后的试用期内,黄某的实际情况逐渐被公司掌握。当广告公司可以明确地证明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理荟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既可以给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以便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又能够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有进行了解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