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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转让刊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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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转让刊号合作

自己公司内部传阅的小刊物没啥必要弄刊号吧,除非是大公司,或者对外。 不论大小公司,只要对外了,即便不是卖,免费发也最好弄刊号。 企业内刊号 审批机构:新闻出版局 申请要求:在本地合法注册的公司,有单独企业法人,有注册资金 内容要求:只能登企业内部资料,不可以登广告,不能收费 合 法 性:完全合法 应用范围:企业内部资料,不含任何广告 发行方式:免费赠送 区域限制:全国 流程: 一、说明 核准项目名称 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程序 核准项目编号 BJXSBCB001-1-2004〔北京行审B(核准)类出版001〕 核准项目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二、企业内刊的作用 既然企业内刊的服务对象是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内刊主要是在一个企业的内部起作用。主要内容包括:实现企业信息传播的功能;促进企业员工之间、部门之间、公司之间以及员工与领导、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股东、企业与社会各界公众沟通的功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功能;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位和品牌的功能;甚至也包括那种纯粹是实现自我文化满足心理的功能。 三、企业内刊的功能 1、获得企业刊物充分完全的国内合法出版及发行资格。 2、可以面向企业内部及对外赠阅发行,作为展示企业自身形象、企业文化及对外沟通交流的平台,发行区域不限。 3、可以征收杂志社理事会员、企业赞助费(可做企业形象宣传)等方式为企业盈利。 4、可借助杂志品牌组织会议活动,展开对外合作项目等,在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应用范围 企业内部文化交流用报纸、杂志或其它连续出版物。 五、申请文件 1、填妥申请表格 2、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办刊的目的、意义、简单栏目介绍、经费来源(自筹资金)、并声明不刊登广告、不收费 3、目录(用A4纸打印,内容包含各个栏目名称)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独企业法人的企业)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印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批复文件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包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内部刊号,盖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章)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杂志刊号转让合法吗

有书号或报刊没有刊号属于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 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一) 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二) 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国内杂志刊号转让

经发表到期刊或者投稿到公众号或者杂志类的平台是不能再出版的。版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版权页是出版物的版权标志也是版本的记录页,一般位于书名页的背面或者封三或书末在版权页中。按规定,应记录书名著译者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版次印次开本印张印数字数出版年月版权期书号定价等及其他有关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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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和发展文化、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含兼营,下同)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下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各级工商、公安、税务、物价、交通、铁路、邮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共同搞好管理。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注重社会效益,讲求职业道德,合法、文明经营;主动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第五条 凡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审核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邮电部门经营报刊零售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个人经营的,应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注册资金。第六条 申请经营二级批发业务,必须经所在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跨地(市)开办分店或代办站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在设点所在地办理审批手续;批零兼营的,其零售业务的开办可与开办批发业务一同申报。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政治与经济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与经营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图书报刊发行工作三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经营批发业务所必要的资金、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店堂、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流动资金须与其经营规模、发行范围相适应,一般应在十万元以上。  (四)有专业财会人员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五)符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总体布局的需要。第七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出版社、期刊社在我省设立发行机构,必须经其所在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江西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向设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图书报刊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转业、停业以及变更其它重大事项和歇业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 任何出版、发行单位和个体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淫秽、色情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买卖书刊号。  (三)不得违背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不得私自加价、涂改定价和搭配销售。  (四)遵守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照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五)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向无批发权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进图书报刊;有权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批销图书报刊。  (六)有权批发单位不得将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能经营的图书报刊批发给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  (七)禁止无证经营或将营业执照出售、转借、转让或买卖。  (八)不得以蛊惑性、欺性、不健康的文字、图画、广告进行图书报刊宣传;图书、报刊宣传广告、征订(目录)单等宣传品,除执行广告管理规定外,还须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并由出版单位和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未经审核同意的均为非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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