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和发展文化、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含兼营,下同)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下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各级工商、公安、税务、物价、交通、铁路、邮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共同搞好管理。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注重社会效益,讲求职业道德,合法、文明经营;主动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第五条 凡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审核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邮电部门经营报刊零售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个人经营的,应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注册资金。第六条 申请经营二级批发业务,必须经所在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跨地(市)开办分店或代办站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在设点所在地办理审批手续;批零兼营的,其零售业务的开办可与开办批发业务一同申报。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政治与经济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与经营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图书报刊发行工作三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经营批发业务所必要的资金、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店堂、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流动资金须与其经营规模、发行范围相适应,一般应在十万元以上。 (四)有专业财会人员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五)符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总体布局的需要。第七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出版社、期刊社在我省设立发行机构,必须经其所在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江西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向设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图书报刊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转业、停业以及变更其它重大事项和歇业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 任何出版、发行单位和个体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淫秽、色情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买卖书刊号。 (三)不得违背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不得私自加价、涂改定价和搭配销售。 (四)遵守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照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五)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向无批发权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进图书报刊;有权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批销图书报刊。 (六)有权批发单位不得将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能经营的图书报刊批发给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 (七)禁止无证经营或将营业执照出售、转借、转让或买卖。 (八)不得以蛊惑性、欺性、不健康的文字、图画、广告进行图书报刊宣传;图书、报刊宣传广告、征订(目录)单等宣传品,除执行广告管理规定外,还须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并由出版单位和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未经审核同意的均为非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