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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吸收录用干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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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吸收录用干部文件

回答 根据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以工代干已被取消。 取消之前,如隶属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有转干要求的,经审核、准许,解决转干手续,身份为公务员。 无解决转干手续的,身份仍为工勤人员。工勤人员隶属事业编制,通常不能享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也不能晋升级别。根据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以工代干已被取消。 取消之前,如隶属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有转干要求的,经审核、准许,解决转干手续,身份为公务员。 无解决转干手续的,身份仍为工勤人员。工勤人员隶属事业编制,通常不能享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也不能晋升级别。 更多5条 

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妥善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具体政策,“以工代干”人员有的根据工作需要转为干部,有的回到工人岗位。这个通知还规定,今后一律不再使用“以工代干”人员,需要从工人中提拔干部,均需先办理吸收干部手续。“以工代干”是指未办提干手续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选调了一些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出现了“以工代干”人员,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继使用“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使用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扩展资料:通知内容如下:一、“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转为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2、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5、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矿山、建筑、农场、盐业、森林采伐、野外作业等工作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三、属于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转干手续。在有业务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转为干部。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由所在单位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当行署、市级以上机关)批准。四、从工人中民主选举出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享受干部待遇,不算“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落选后回生产岗位当工人。在既可由干部担任,又可由工人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算作“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五、“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反对党的路线的、在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一律不能转干。六、不能转干的“以工代干”人员,原则上回原岗位;不能回原岗位的,可改做其他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退休、退职。其中“文化大革命”前“以工代干”的人员,可按干部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办理。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曾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一九八0年一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这次转干范围。其中优秀的、工作确实需要、本单位编制允许的,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八、本通知下达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办理“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予以承认;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纠正过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以工代干

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停止时间

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吸收录用干部,须事先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指标。具有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加干部指标的单位,可以在编制定员内吸收录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或从社会上录用。从社会上录用的对象,主要是城镇知识青年以及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村录用干部,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吸收录用干部废止时间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为29,现在还是有效的,并没有废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转干的截止时间啊,应该是1998年3月13日前。这天是冻结行政机关编制,明令禁止超编进人的最后一天。

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妥善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具体政策,“以工代干”人员有的根据工作需要转为干部,有的回到工人岗位。这个通知还规定,今后一律不再使用“以工代干”人员,需要从工人中提拔干部,均需先办理吸收干部手续。“以工代干”是指未办提干手续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选调了一些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出现了“以工代干”人员,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继使用“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使用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扩展资料:通知内容如下:一、“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转为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2、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5、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矿山、建筑、农场、盐业、森林采伐、野外作业等工作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三、属于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转干手续。在有业务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转为干部。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由所在单位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当行署、市级以上机关)批准。四、从工人中民主选举出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享受干部待遇,不算“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落选后回生产岗位当工人。在既可由干部担任,又可由工人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算作“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五、“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反对党的路线的、在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一律不能转干。六、不能转干的“以工代干”人员,原则上回原岗位;不能回原岗位的,可改做其他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退休、退职。其中“文化大革命”前“以工代干”的人员,可按干部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办理。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曾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一九八0年一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这次转干范围。其中优秀的、工作确实需要、本单位编制允许的,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八、本通知下达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办理“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予以承认;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纠正过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以工代干

吸收录用干部和吸收干部区别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仅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招聘、录取。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与保险之类的无关

一、指代不同录干,指的是工人、农民、学生等非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考试方法,然后加以选拔,成为干部。聘干,指的是“聘任制干部”,是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二、管理档案不同录干,是录用完成不了的档案,需要放到单位里面的档案管理部门。聘干,聘用制干部的档案,根据它的管理权限,存放在人事部门或者是组织部门。三、二者规定不同录干,录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来源、考试与考核、审批权限、试用期、待遇以及辞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聘干,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从优秀的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举措。但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的一个范围,该文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严格管理与执行。扩展资料:聘干手续既聘用为国家干部身份的手续。需要本人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户口在外地而想在石家庄发展,那就要先把户口转到石家庄,然后在办理相应的手续就好了。聘干的手续费一般是300元,以后就不用在交了。时间也比较短,半月内就会办好。要求的年龄一般是28岁之内(以河北省人事听人才中心为标准)。过了28岁在办理要麻烦一些,可能要多交钱。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毕业证、档案、户口本、两张一寸彩照就可以。聘干的认可范围是河北省内,北京很多地方也认可。录干手续是录用为国家干部身份的手续。也是需要本人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录干的手续要求比较严格,要报到我们省人事厅批准。费用一般是800,一个月左右。需要有大专以上学历,而且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才能办理。它的使用范围是全国都认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机会进入事业单位并且有正规编制的话,那最好办理录用手续。需要带的东西也是一样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干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录用制干部

录取是通过考试合格被录用,吸收不用考试,由别的单位转来,或上级安排的。

、指代不同录干,指的是工人、农民、学生等非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考试方法,然后加以选拔,成为干部。聘干,指的是“聘任制干部”,是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二、管理档案不同录干,是录用完成不了的档案,需要放到单位里面的档案管理部门。聘干,聘用制干部的档案,根据它的管理权限,存放在人事部门或者是组织部门。三、二者规定不同录干,录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来源、考试与考核、审批权限、试用期、待遇以及辞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聘干,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从优秀的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举措。但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的一个范围,该文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严格管理与执行。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回答 根据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以工代干已被取消。 取消之前,如隶属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有转干要求的,经审核、准许,解决转干手续,身份为公务员。 无解决转干手续的,身份仍为工勤人员。工勤人员隶属事业编制,通常不能享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也不能晋升级别。根据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以工代干已被取消。 取消之前,如隶属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有转干要求的,经审核、准许,解决转干手续,身份为公务员。 无解决转干手续的,身份仍为工勤人员。工勤人员隶属事业编制,通常不能享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也不能晋升级别。 更多5条 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为29,现在还是有效的,并没有废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转干的截止时间啊,应该是1998年3月13日前。这天是冻结行政机关编制,明令禁止超编进人的最后一天。

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选调了一些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出现了“以工代干”人员,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继使用“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使用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  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妥善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具体政策,“以工代干”人员有的根据工作需要转为干部,有的回到工人岗位。这个通知还规定,今后一律不再使用“以工代干”人员,需要从工人中提拔干部,均需先办理吸收干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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