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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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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废止时间

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妥善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具体政策,“以工代干”人员有的根据工作需要转为干部,有的回到工人岗位。这个通知还规定,今后一律不再使用“以工代干”人员,需要从工人中提拔干部,均需先办理吸收干部手续。“以工代干”是指未办提干手续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选调了一些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出现了“以工代干”人员,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继使用“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使用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扩展资料:通知内容如下:一、“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转为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2、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5、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矿山、建筑、农场、盐业、森林采伐、野外作业等工作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三、属于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转干手续。在有业务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转为干部。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由所在单位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当行署、市级以上机关)批准。四、从工人中民主选举出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享受干部待遇,不算“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落选后回生产岗位当工人。在既可由干部担任,又可由工人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算作“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五、“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反对党的路线的、在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一律不能转干。六、不能转干的“以工代干”人员,原则上回原岗位;不能回原岗位的,可改做其他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退休、退职。其中“文化大革命”前“以工代干”的人员,可按干部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办理。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曾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一九八0年一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这次转干范围。其中优秀的、工作确实需要、本单位编制允许的,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八、本通知下达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办理“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予以承认;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纠正过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以工代干

使用时间很久了。填好录用审批表格后,人事局一般会提取你的档案统一上报到市里,市人事局等下面各个县区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格上交齐全后,在统一下发文件。

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吸收录用干部,须事先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指标。具有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加干部指标的单位,可以在编制定员内吸收录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或从社会上录用。从社会上录用的对象,主要是城镇知识青年以及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村录用干部,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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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录用干部废止时间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为29,现在还是有效的,并没有废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转干的截止时间啊,应该是1998年3月13日前。这天是冻结行政机关编制,明令禁止超编进人的最后一天。

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妥善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具体政策,“以工代干”人员有的根据工作需要转为干部,有的回到工人岗位。这个通知还规定,今后一律不再使用“以工代干”人员,需要从工人中提拔干部,均需先办理吸收干部手续。“以工代干”是指未办提干手续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选调了一些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出现了“以工代干”人员,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继使用“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使用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扩展资料:通知内容如下:一、“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转为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2、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5、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矿山、建筑、农场、盐业、森林采伐、野外作业等工作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三、属于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转干手续。在有业务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转为干部。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由所在单位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当行署、市级以上机关)批准。四、从工人中民主选举出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享受干部待遇,不算“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落选后回生产岗位当工人。在既可由干部担任,又可由工人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算作“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五、“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反对党的路线的、在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一律不能转干。六、不能转干的“以工代干”人员,原则上回原岗位;不能回原岗位的,可改做其他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退休、退职。其中“文化大革命”前“以工代干”的人员,可按干部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办理。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曾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一九八0年一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这次转干范围。其中优秀的、工作确实需要、本单位编制允许的,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八、本通知下达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办理“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予以承认;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纠正过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以工代干

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

根据实际情况填。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式样附后*),连同考卷、体检表、档案以及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录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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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干部录用审批表

根据实际情况填。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式样附后*),连同考卷、体检表、档案以及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录用通知书。

录用干部审批表2000年废止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为29,现在还是有效的,并没有废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转干的截止时间啊,应该是1998年3月13日前。这天是冻结行政机关编制,明令禁止超编进人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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