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证明只具有证明效应,没有其他法律效应!只有正规的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应!
这两种证件有根本上的区别。一个是单方面的证明,一个是双方的证明。聘用证明是指单位或公司向被聘用者发出的聘用文件。而工作证明。是单位和个人已经形成工作关系的文件。后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前者只是一个简单的证明而已。希望帮到你。
大学毕业证丢失不能补,只能开毕业证明,大学是教育部管理学籍,省教委没有这个这个权利,你可以到学信网打印学历认证,或者到当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咨询
毕业证明书和毕业证原件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哦~具体的补办流程如下:1、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2、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其中包括:毕业证书的申请表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彩色证件照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申明遗失的报纸经核实无误后,就可以拿到毕业证明书了。一般情况下,补一张毕业证明书需要1-2个月,需要补办的小伙伴一定要合理安排好时间,以免耽误要事!
毕业证丢失,你可以回到原学校开证明书,证明书的法律效力跟毕业证一样的,可以参加任何考试与评职称,出具的证明书和毕业证书相辅相成在网上就可以查到,不影响以后的活动。
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只要公司向求职者发出了Offer,就意味着两人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具备法律效力。
肯定是有法律效益的,只要自己去联系对方,如果对方愿意的话,那么对方就会来自己的公司,最后也会有法律效应。
有。找工作后没过试用期,没有转正是可以随时离职的,所以这时候的录用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这是本人的选择。
有盖章的话是有法律效力的
需要派遣证的都是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如果学校承诺关系挂在学校而又让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是不合法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你在其单位属于挂职。还有一种情况,你报考在职研究生。
但与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之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三方协议之试用期时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职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三方协议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三方协议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其他形式录用就业可能指的是人才引进形式,谈判工资待遇,锁定工作岗位,框定工作地点,确定工作条件,承诺工作成果,薪酬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浮动,到期自由流动。这样的人才管理机制就是人才市场化。
跟用人单位确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所以大可不必纠结其他录用形式就业与签就业协议就业有什么不同。因为即便是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就业的,在毕业至单位报到上班之后,三方就业协议也就宣告终止,应届毕业生以劳动者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事实上,虽然有一些央企、国企等单位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时,会跟毕业生约定违约金,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就业协议并不是他们所需要的。三方就业协议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相关行为:用人单位表示录用意愿后不能随意反悔,相关的资质、业务、承诺给学生的各方面待遇要能经得起检验;学生接受录用后也不能随意反悔;学校应届生的就业数据则要以三方协议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和篡改。其初衷是对缺乏社会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的一种适当保护,也是统计应届生就业数据、办理档案转移等相关事项的一种凭证。而真正进入工作单位后,有没有三方就业协议、是不是签订过三方就业协议,在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人会关心这一问题的。用人单位关心的是,入职后跟公司产生事实劳动关系1个月之内,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是唯一确定劳动者跟公司劳动关系的法律文本文件。相对于三方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下,我们可以受到更好的保护:比如三方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旦违约,应届生还得支付违约金,但在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跟员工约定类似“今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明天不来或者辞职就需要支付违约金”类似的条款的。因此,只要档案已经办理好托管、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就大可不必纠结有没有跟单位签署过三方就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