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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如何设计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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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如何设计和约定

请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以上几种情况,试用期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录用条件如何设计和约定?

在试用期内,劳资双方并未约定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岗位基本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工作中,都会明确录用条件。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法律赋予单位权利的同时也让单位承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义务。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单位在录用时并无录用条件的相关约定。因此,单位就无法直接证明李女士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只能宣称李女士不符合该岗位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这些岗位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否列明均应属于该类职位的必备条件。只要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就是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应聘者的经验、学历、专业、技能、能力、人品、性格都有要求,录用条件的多少和录用标准,可以根据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考虑:1、岗位的职责: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2、岗位工作标准: 上岗的基本条件、岗位的定位、岗位的级别、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标准、职业禁区等3、企业文化: 一个组织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约定录用条件

不可以。试用期的约定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十四条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以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就不能适用试用期制度。更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就不存在有所谓的试用期,更不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实质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前任进人太多而找理由裁员,从而构成了对廖某等劳动权利侵害的事实。本案中,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申诉人申诉期间的工资应由被诉人照发。

试用期未约定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是无试用期。没有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赔偿金。

录用条件必须事先约定吗

怎么可能是双方协商??能找到工作就不错了。

没有法律风险,原因如下:涉及录用通知的环节,相关规定只有“告知义务”。至于什么形式,口头电话还是书面、电子邮件还是纸版、内容包含哪些要素,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体现告知就行。3、实际操作中,最简单的方法,是让人事电话通知。比如,通过了面试,可以电话告知,并约定上班时间。一般应聘者不会再强求书面确认的,如果有,由通知人再发一封邮件。内容:“恭喜你加入**公司,请与***日报到。需准备***”。说明一点,这封邮件是个人效力,低于公司效力,如果有纠纷,公司的压力会小一些。复杂一点的,就要用到offer了,但内容可以简单些,只体现同意入职的意思,合同等其他要素不体现,否则会增加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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