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劳资双方并未约定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岗位基本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工作中,都会明确录用条件。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法律赋予单位权利的同时也让单位承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义务。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单位在录用时并无录用条件的相关约定。因此,单位就无法直接证明李女士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只能宣称李女士不符合该岗位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这些岗位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否列明均应属于该类职位的必备条件。只要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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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明底薪3000业务提成或者说绩效考核2000(按业务量计算),是这样吗?如果是这样企业没有法律责任。裁员的经济陪偿金是按实发工资考核的,如果走银行通道你可以拿自己身体证去银行拉份清单,如果公司发现金,你可以让公司给你出示工资单。还有你说是录用通知书是什么玩意,企业没跟你签合同吗?这样也可以要求二倍工资陪偿。
按照《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给员工发放工资,录取通知书不具有权威性,应该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薪酬制度来发放工资。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上,明确规定工资是3000+2000(绩效工资),并且没有特殊说明的话,那么实际公司每月从2000元中扣除部分,而不全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上,规定了工资是3000+2000(绩效工资),但是依据绩效工资的完成情况发放2000元绩效工资的话,那么你要看具体的绩效工资是如何规定的,你是否达标,倘若你已经达标,但是公司依旧扣除部分绩效工资的话,是不合法的‘换言之,如果你未达标的话,公司扣除部分绩效工资,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依据本题中的说法,实际公司每月都会扣除一部分的话,里面肯定是有问题的,要分析一下,然后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否合法,需要更多的证据作为依据。一、绩效工资的定义: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二、绩效工资是以绩效好坏为计发前提的,意味着合同中约定的绩效工资,最高可以全发,最低可以一分钱都不发。三、绩效工资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相关制度就可以执行的,必须与劳动合同一致,意思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最高标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列明绩效工资,后续也没有就绩效工资一事明确变更劳动合同(实践中单位可以通过通知签收等方式,明确工资中有一部分是绩效工资,可以按比例发放,以此作为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三、并非合同这样约定就完全以此为依据,还必须公司有切实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实际执行的流程、考核数据留存,否则公司在这方面无法举证,实际绩效工资少发了,和故意克扣员工工资没有什么分别。通过以上所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可以判断是否合法了。
看看是否有邮件回执的,如果有确认回执就可以了,录用单位可以查看到你已经收到并知晓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一定要员工签字吗:是要员工签字确认的,只有双方签字确认了,解除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劳动者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所有工资,并未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员工签字,但是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员工签字。
作为企业应如何制定自己录用员工时的录用条件劳动法对录用条件的问题没有详细界定。企业应该结合所招聘的岗位,在招聘广告或者公司制度中明确出来,并告知应聘者或者员工。依据公司明确的录用条件来确定员工在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这就容易操作了。具体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